卖淫的‘病因学’ 我国在30-40年代就有人试图解释卖淫的原因。例如1936年穆华在《女子月刊》第4卷第4期发表“公娼制度的弊害及其论据的荒谬”一文中指出卖淫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经济困境,人口贩卖的存在,道德观念的退化,婚姻制度的缺陷,以及教育水准的低下,而经济原因是首要因素。而且他认为卖淫现象的普遍性不仅植根于经济学,也植根于生物学:“人类中男性所具有的性欲,其旺盛程度绝不亚于兽类,而女性在性交方面的能力和所承受的生理负担与兽类相比却大不相同。”不仅如此,他进一步指出,罪恶根源是资本主义:越来越多的男人结不起婚,只好玩弄妓女。“在这个资本主义的时代,妓女本身是一种商品。由于这种商品的过剩,中间人不得不降价,采用薄利多销的策略。因此,一方面肉体是廉价的,一次交易不过花几角钱;另一方面,新的销售技术得以发展。。。。如果我们不能用食物填满他们的嘴,我们就不可能想出办法来不让她们出卖她们的下身。” 1936年林重武在《民众季刊》第2卷第2期上发表的《娼妓问题之研究》一文则强调西方的影响:“欧洲之风袭击着东方,导致女性爱慕虚荣,喜爱漂亮的衣饰、化妆品、香粉和香水。她们生活在傻瓜的天堂里,贪图享受,害怕劳动。。。一个人若不能节俭,怎么可能有廉耻呢?。。。抛弃了廉耻感。。。--随着这种发展,就会导致卖淫以求生存。”周作人则强调妓女个人的因素。他说:卖淫是这些女人所可作的最有意思的职业之一,普通娼妇大抵喜欢她的工作。”(周作人:《知堂文集·三礼赞》)还有人认为卖淫现象三个原因是:妇女缺少就业机会;妓女被鸨母和妓院男老板控制;以及卖淫可以成为向上爬的阶梯。因此对策应该是: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工作机遇;消灭鸨母;以及规定妓女终身不得结婚。〔赫夏特 1993〕 我国现在也有人开始试图对卖淫现象作出解释。如认为是由于受西方性解放的毒害影响;家庭的不良教育;以及吸毒成瘾〔王延平 1992,63-65〕 但是所有这些解释都缺乏经验的调查和充分的论证。我们在下面讨论对卖淫的种种解释时,将会涉及到这些看法。 生物学解释: 生物学解释的主要代表是冲动或能量释放理论,这是传统的弗洛伊德理论的变种。该理论设想性能量是人类生物特性,需要以某种形式释放出来。这种理论似乎既可以解释男人之成为嫖客,也可以解释女人之成为妓女。但这一理论有如下一些问题: ①女性性能量一般较少。虽然有人企图用“恋男症”来解释女人的卖淫,但“恋男症”是什么在科学上不很清楚,即使有的女人患有此症,其比例很小,不足以形成经久不衰的社会现象。于是有人主要用这个理论解释嫖客行为。理由是男性的性欲与发情时的雄性动物一样旺盛,不能在家庭内得到满足。嫖客的性能量或性冲动不能得到释放,而又别无它途。于是形成了对卖淫的“需求”。 ②这种理论期望妓女服务对象应是未婚青年人、夫妻分居者、娶妻困难者,但在西方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嫖客是已婚中年人。不过似乎可以解释我国目前的一些现象,如长期出差的销售人员、长途司机、远洋船员、长期在外的援外、留学或劳务人员等。 ③这种理论也是不充分的。例如为什么一些已婚男子的性欲望得不到满足、性能量得不到释放,如果在家庭里得不到,为什么不离婚,这需要补充解释。另外,释放性能量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而卖淫是一种社会现象,首先要有商品交换为前提。用生物学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是不够的。 精神病学或心理学解释: 精神病学解释也是弗洛伊德理论的一个变种,主要用来解释妓女的卖淫行为。该理论认为卖淫是由于妓女某种心理的病态所致。西方有些人认为,没有“正常的”妇女会过这种卖淫的生活,妓女是低能的、意志薄弱的、心理变态的或品行不良的。有些弗洛伊德派的理论家认为妓女由于不成熟的性心理发育和严重缺乏对象关系而性冷漠,但性犯罪和妓女的案例研究未能表明这种异常的一般状态。而且,詹姆斯 [James 1976] 的资料表明,妓女中的性高潮比一般女性人口有更高的性高潮率,这反驳了妓女性冷淡的观念。 然而,不同层次的妓女也许情况不同。例如在较高的层次,在过着经济上有保障的、稳定的、没有逮捕危险的生活的全职应召女郎、兼职的家庭妇女中,没有证据表明有特殊病态。在较低层次,如街妓、药瘾者、少年离家出走者等,倾向于有心理病态,但很难知道卖淫可解决她们哪些困难。[Adler 1975] 另外对白领妓女的调查表明,她们并没有病态甚或对男人的敌视。接受访谈的卖淫妇女说,钱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房租、医药费、奢侈品、食品)是她们从事这种活动的主要因素。〔 Mann,C. 1984, 34-36〕 当代心理学研究倾向于强调糟糕的自我概念,而不是严重病态。对青少年时期负性经验(强奸、乱伦、其他形式的性骚扰、第一次性交年龄、与第一个性伴后来的关系)与后来卖淫之间的关系提示,这些因素是负性自我形象的潜在促因,而负性的自我形象可导致异常的自我形象和妓女生活方式。而且负性性经验也可破坏自尊的发展,并增强她们诉诸和认同其他女性角色,其中之一就是卖淫。〔 Mann C.1984,36〕 一般认为,离家出走的少女转去卖淫是为了能在街头生存。最近的经验研究表明相反。对少女卖淫的深入研究表明,离家出走与卖淫是两个分离的现象。布拉塞指出,“不仅是大多数离家出走的女孩没有成为妓女,而且不是所有雏妓都是离家出走者。”〔Bracey 1979,41〕 他在书中描述了与集中在纽约时代广场的18岁以下的妓女访谈结果。约1/3的雏妓来自她们自然父母仍活着的家庭。许多人没有离家出走,但她们的家庭瓦解了,使她们成为被抛弃的孩子;有20例遭到父母虐待和严重忽视。他的调查结果表明:①大多数女孩来自工人和低阶级家庭;②离家出走与少年卖淫没有联系;③纽约组大多数(60%)女孩决定去卖淫起初受其他女孩的影响,西雅图组所有女孩在卖淫前都知道有人在卖淫;④拉皮条者在女孩去卖淫或在帮助训练她们中不起本质作用;⑤两位研究者都发现,与一般认为的相反,毒品对少女卖淫影响很少,不是一个严重问题;⑥研究都没有发现性乱与卖淫之间的关系;⑦研究者发现在家庭中被剥夺、缺乏入学机会,以及其他社会和感情因素是白领妓女的周末卖淫有关。〔 Mann,C. 1984,43-45〕 精神病学或心理学解释也是很不充分的。为什么心理有病态,就会去卖淫?卖淫这种社会现象既不能用生物学解释,也很难用心理学或精神病学解释,尽管卖淫现象中有生物学或心理学因素在内。这些因素均不足以解释为什么那么多职业她们不去选择,偏要去当妓女。 道德主义解释: 这种解释在我国30-40年代就存在,认为卖淫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的道德缺陷所致,包括妓女、嫖客、老鸨、人贩子、医生、律师、药房商人、地方官员、警察都是如此。或者主要认为妇女卖淫和男人嫖娼是个人道德缺陷所致。个人道德缺陷可以发生许多问题,为什么要去卖淫、嫖娼?个人道德缺陷可能是卖淫或嫖娼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用来说明卖淫这种社会现象仍嫌不足。 功能主义解释: 1930 年戴维斯(K.Davies)提出卖淫的功能主义理论。他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发挥着生育后代并使之社会化的多种功能,同时给予经济方面的合作和性欲方面的满足。事实上,并非所有家庭都充分发挥了被赋予的这些功能。例如,并非所有婚姻均能提供性欲方面的满足。若某种婚姻未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则有两种选择余地:一是破旧立新,二是婚外寻乐。前者造成家庭破裂,后者则不然。结论是:卖淫活动发挥了提供性欲满足的社会功能,由此既保护了现有婚姻,又稳定了社会结构。因此,卖淫的功能是保护家庭和维持“正派”公民的贞操和纯洁。例如,如果丈夫出差离开他的妻子,或者如果他想从事违反规范性性行为,例如阴茎口交或阴道口交,他就可能去找一个妓女来实现提供他享受不可获得的或被禁止的功能。“坏”女人的功能是保护“好”女人的贞洁。例如在西方大多数移民男子从不结婚,他们去找妓女,可以减少社会的强奸事件。因此这种理论认为,只要限制婚前性交,以及只看重妇女的生育能力,女性卖淫就会存在。根据金西调查,1910年和以后出生的男子曾嫖过妓女的比例,与1909年和以前出生的男子相同。去的次数则从2-3次降到不到1.5次。受大学教育的人比例低。35岁后没有结婚、离异、分居的男子嫖妓的比例增加到约15-20%。男子嫖妓人数的减少与女性婚前性交比例增加呈同步变化。[Gagnon 1968; Mann C. 1984] 对此理论的反驳是: ①美国一个世纪内离婚率逐渐上升,却不见卖淫活动频率下降; ②已婚男子约会妓女是婚外性关系的一种形式,但婚外性关系的结果不是解决现存婚姻中的矛盾,而是进一步恶化婚姻关系。拉斯马森1979年的研究认为,与其说婚外性关系拯救婚姻,不如说是以最后的一招解除婚姻。 ③调查材料表明,妇女们经常发现婚姻不能使其性欲得到满足。金西以来的绝大多数研究说明,半数妇女认为,性交没有使其性欲在达到正常的高潮时得以释放,但她们很少有同性恋和手淫行为,婚外性关系发生率也较低。 ④拉斯马森及其同事根据他们的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当问已婚嫖客为什么找妓女做时,嫖客常常说,有些行为妻子不情愿,自己又需要,只得花钱买。这里的动机不是一般所说的释放性冲动,而是寻求特定方式的性行为,追求更大程度的快感。 因此,功能主义解释也许揭示了卖淫现象存在的一定社会条件,但也不是充分的。 文化传递解释:1955 年法里斯(Faris)提出文化传递解释,认为卖淫是由于家庭和邻里控制的弱化,以及传统犯罪活动的持续和从人传递到人的结果。在我国过去或现在有人认为家庭不良教育或染上吸毒恶习导致卖淫的观点,或认为“中国文化的落后”或西方文化的影响是出现卖淫现象的观点,均与此解释类似。然而,虽然有证据表明,“女朋友、亲戚和邻居是妓女有关卖淫的最初信息的最重要来源”,但其他研究者发现卖淫并不完全由妓女所生活的社会文化环境决定。为什么社会在同样家庭、邻里环境,受同样社会风气的影响,接触同样的中国文化或西方文化影响,或同样知道有关卖淫的信息,但为什么有人会成为妓女,而有人则没有呢?显然这种解释也是很不充分的。 经济学解释: 中外许多学者都指出,在卖淫中经济是首要因素。经济之所以成为首要因素是基于男女的不平等,使得妇女的就业、工作机会有限,尤其难以获得条件较好的机会。维尼克和金西(Winick & Kinsie)发现,与决定成为妓女有关的经历,是基于工作机会有限。勒梅特(Lemert)提到,在权力和控制物质报酬上妇女所处的低下地位,这是我们文化的特征,而卖淫是一种使这种地位差异均等化的一种手段。詹姆斯(J. James)对进入卖淫作为职业选择的动机进行了深入考察。在她对1974-75年150名妓女的研究中发现,一些受调查者认为,卖淫是最可行的经济和职业选择,得到更高收入和过独立的生活方式的愿望,对大多数妓女是主要动机因素。她列出了我们的经济—社会结构中固有的五个动机因素,使卖淫对许多妇女有吸引力: ①对没有技能或技能较差的妇女,确实没有可得的其他职业,其实际的或潜在的收入可与卖淫相比拟; ②对没有技能或技能较差的妇女,确实没有可得的其他职业,可提供冒险性或生活方式的独立性; ③传统的“妇女角色”几乎与文化上规定的女性性角色同义,强调服务、容貌和性感; ④公认的男性性角色与女性性角色之间的差距造成了女性性行为的“圣母—婊子”综合征(认为女性不是圣母就是婊子),这样那些在性的方面活跃得超出她们“正常”性角色期望以外的妇女被贴上“异常的”标签,因而失去社会地位; ⑤财富和物质利益的重要性使得一些妇女想望得到在社会经济分层化中“按她们的地位本来得不到的好处”。[James 1976; Mann, C 1984,32-34] 许多世纪以来,“世界上最古老的专业”,卖淫一直被认为主要是妇女的罪行,过分强调女性的性行为不当和性乱。因此卖淫是最为被人误解的妇女犯罪,强调女性性活动,而忽视经济现实。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认为妓女是“堕落的女人”、“坏女人”,当然是“婊子”,或其他负荷价值的与道德有联系的词。当代女性主义者拒斥了这些观念,提供了犯这种罪的经济学解释。例如女性主义者斯马特(C. Smart,1976)批评戴维斯的卖淫假说:“他不考虑妇女不能或也许不愿利用这唯一资源以找到经济保障的情况,他也没有注意到社会环境中固有的不平等,这种社会环境使妇女依赖于这种瞬间即逝的主观的属性,如对男人的吸引性。”詹姆斯指出,经济动机(想要金钱)是卷入卖淫的最具说服力的原因。她摒弃传统的陈旧观念,这种观念认为贫穷的少数民族妇女被迫卖淫作为不顾一切的经济选择,因为最新的研究表明,作为一种职业,卖淫提供了一个非常高的生活水准。换言之,选择这种形式的收入是“体制化的职业选择”,并不一定是被迫的生活方式。正如她说的,有足够的原因使妇女从年收入3,000-6,000美元转到年收入50,000美元。当代研究表明,妇女进入卖淫并继续留在这职业中主要理由是经济。当问到做妓女的好处时她的84.9% 受试者的最初反应是“容易得到钱财”。当问到她们为什么还继续干时她们的回答是为了钱财,决定做妓女是经济理由,并与财政条件和直接的生活状况有关。[James 1976; Mann,C 1984, 96-97] 经济学解释是基本的,但要解释卖淫现象还需要补充其他解释,才能说明在同样条件下少数妇女选择卖淫。对卖淫现象作出合适的解释,需要考虑各个层次的问题,例如个人、家庭、社区和大社会各个层次的问题,才能够有效地进行综合治理。 从我国最近的情况看,卖淫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绝对或相对的贫困是一个原因。有些农村妇女去城市卖淫目的是“发家致富”,等到赚足钱也就回家不干了。有些妇女则是为了能过上奢侈的生活,而又不必花劳力。重要的一点是由于经济结构的改革和发展,形成了大量离乡背井的人员,其中男的形成卖淫的需求,而女的提供供应。而这一切又是在人们的性观念发生很大变化的条件下发生的。在我们所作的调查中发现,有1/3的妓女是被胁迫或欺骗而卖淫的,她们受组织者的控制,有2/3是自愿的。但即使被胁迫或欺骗的,多数人一旦卖淫后要她们改变很难。也就是说,一旦“羞耻之心”被打掉,她们愿意至少暂时用她们的肉体来赚较多的钱。对于她们没有其他机会能够使她们获得同样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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