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社会呼吁:一个农民家庭需要您的帮助6

法律援助

慈善捐款

给中国消费者协会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人民代表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政府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医院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山西省临汾二院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新闻单位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您知道的卖血为生的人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您知道的接受过输血的人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您生活在山西的亲朋好友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二、少年输血染上艾滋病

以非法途径采血供血造成恶性事故

临汾132人感染艾滋病(卫生部介绍山西疫情)

1 7 岁少年染上艾滋病的悲剧

恶梦惊魂:少年输血染上艾滋病

三、给非法血液交易亮红牌

探访卖血部落

给非法“红金”交易亮红牌

无偿献血考验中国

血站

直击卖血市场

四、前车之鉴

法国前总理遭审判:可能因3846人输血染上爱滋病事件被控误杀罪

法国输血输出艾滋病 拿部长是问

平民视角输血输进艾滋病

五、专家视角

临床法律责任

输血问题

对医疗损害赔偿,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调解,无权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补偿"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

面对现有的法规冲突,如何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 纷?

医疗赔偿难点疑点剖析——梁慧星教授答本报记者问

六、社会行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征集十大侵害人身安全健康案件

宋鹏飞父亲宋希善来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报案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红十字会员们积极行动起来

北京爱知行动项目资助宋鹏飞家人房租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人生热线》节目呼吁社会救援

 

以非法途径采血供血造成恶性事故

临汾132人感染艾滋病

涉案医生及“血头”已送检察机关 

如果不是宋某到北京复查,临汾不知还要有多少人遭受这可怕的厄运!今年2月,山西临汾青年宋某因手术需要输血,当班医生没有通过正常途径从中心血站调血,而是由相熟的“ ...

http://www.topview.xm.fj.cn/global-news/special/July/980710.htm

 

向社会呼吁:一个农民家庭需要您的帮助

法律援助

因为去医院看病输血,少年宋鹏飞感染艾滋病病毒。因为社会歧视,目前全家客居北京郊区。因为责任医院拖欠房租、药费与生活补助,宋鹏飞家人需要法律援助。因为没有受过很多教育,农村人来到城市,常常会受到许多欺诈。因此,宋家希望能够有律师志愿帮助,不收费用,其实宋家已经倾家荡产。凡有热心律师或熟悉法律事务的朋友,愿意援助,可以和宋鹏飞家人及其友人联系:

电子信箱:aizhiaction@hotmail.com(北京爱知行动项目)

hiwan@public.bta.net.cn(万延海,爱知行动项目协调人)

 

慈善捐款

因为孩子生病,因为社会歧视,因为责任医院拖欠钱款,因为要打官司,宋家目前紧急需要我们社会给予慈善捐助。凡有热心人,愿意拿出自己的钱,帮助宋鹏飞家人的,可以联系:

电子信箱:aizhiaction@hotmail.com(北京爱知行动项目)

hiwan@public.bta.net.cn(万延海,爱知行动项目协调人)

如果通过银行汇款:

宋希善/中国银行丰台区支行/帐号:4140000-0188-012492-2

  

给中国消费者协会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最重要的权益:安全健康,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1998年度全国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十大案件评定活动,并于1999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央电视台公布评定结果。消息传出后,宋希善在志愿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报案。据悉,因为毒酒案、血液污染案名誉受到损害的地方政府已经派人来到评定工作组说情。那么,现在是我们人民开始说话的时候了,请给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央电视台或有关部门写信、打电话、发传真和电子信。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十大案件”评定活动组委会)

地址: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甲一号,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邱建国、孟庆媛,联系电话:86(中国)-10(北京)-68438288

 

给人民代表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要举行年会了,我们呼吁每一位读者朋友,把宋鹏飞因为医院看病输血感染艾滋病、遭受社会歧视、责任医院山西临汾二院和卫生当局不负责任、以及宋鹏飞家人目前面临的困难,报告给您所知道的全国或地方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希望您同时能够向代表们介绍我国血液污染及其艾滋病感染情况,呼吁加强教育、管理、关心病人和保护人权。给他们/她们写信、打电话、发传真和电子信吧!您也可以把您所知道的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特别是山西籍)的姓名、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告诉给北京爱知行动项目,爱知行动项目将负责联系这些代表们。

         爱知行动项目/协调人:万延海

北京亚运村邮局63信箱/邮政编码:100101/北京,中国

电子信箱:aizhiaction@hotmail.com

 

 

给政府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卫生部、国务院、各级政府、卫生部门写信,呼吁重视血液污染、艾滋病感染、病人权利和加强社会教育。特别给卫生部、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卫生厅、临汾市卫生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邮政编码:100725/部长:张文康/电话:

山西省政府/邮政编码:030000/省长:孙文盛

山西省临汾市政府/邮政编码:034100/市长:王春元

 

给医院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您或您的亲友经常去的医院写信,要求医院注意血液安全和血液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

 

给山西省临汾市二院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这些责任医院和行政部门写信,让它们赔偿或承担应有的责任:

山西省临汾市二院:86-357-2013436,院长:宫新成(音)

山西省临汾市卫生局:86-10-2014630,局长:张俊杰

山西省卫生厅血液管理处:86-351-3073147,主任:刘兰娣

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86-351-3071551转2050,李处长

 

给新闻单位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中央电视台写信、打电话、传真、电子信,支持宋鹏飞输血感染艾滋病事件(2.18事件)入选全国“十大案件”并跟踪报道这个案件的前后处理过程。给您熟悉的新闻记者或编辑写信,报道宋鹏飞输血感染艾滋病事件、以及由此发现的我国部分地区艾滋病流行失控的局面。给您认为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新闻单位写信。

中央电视台的地址:北京复兴路11号,邮政编码:100859,找《经济半小时》。

也可以给一些电子杂志写信,可以在BBS上张贴悲剧少年宋鹏飞的事件。还可以散布小道消息。

 

给您知道的卖血为生的人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告诉那些卖血为生的人们,他们/她们可能因为卖血过程中的错误操作,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是,他们/她们可能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没有这样的意识。告诉他们/她们去医院化验血液,检查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没有感染,今后要保护自己。如果感染,一定要保护亲朋好友或他人。感染者可以寻求医学和法律咨询。感染者的亲友也需要考虑接受艾滋病感染检查。可以利用当地的艾滋病咨询机构或咨询北京爱知行动项目。

 

给您知道的接受过输血的人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自从80年代中后期,艾滋病病毒感染已经在中国发现,呈现发展趋势,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国际艾滋病同行一直认为,中国是一颗“炸弹”,就像印度是一颗“炸弹”一样。印度目前已经有50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中国政府估计,中国目前已经有3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到2000年,政府希望能够把艾滋病病毒感染总数控制在150万人以内。根据中国性病艾滋病协会的一位负责人说,他也不知道究竟有多少人已经或将有多少人会受到感染,那些数字“30万”和“150万”是他在写报告的时候想出来的。所以,我们国家应该有很多可能受到感染,其中,通过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是一个重要的途径。我们呼吁,所有在8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医院或其它场所,接受过血液输入的人们,去医院检查一下自己的血液,看看是否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如果没有感染,今后一定要保重。如果已经感染,一定要保护亲友或他人。感染者可以寻求医学和法律咨询。感染者的亲友也需要考虑接受艾滋病感染检查。可以利用当地的艾滋病咨询机构或北京爱知行动项目。

 

给您生活在山西的亲朋好友写信(或打电话、传真、电子信)

给您生活在山西的亲朋好友写信,给您在那里工作的同行写信,告戒他们/她们艾滋病和血液污染的事情,让他们/她们注意安全;动员他们/她们关心宋鹏飞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事件;动员他们/她们在道义、经济和社会行动上支持宋鹏飞要求责任医院临汾市二院赔偿的行动;教育他们/她们不要歧视艾滋病人,因为艾滋病不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染。

 

以非法途径采血

临汾132人感染艾滋病

 

涉案医生及“血头”已送检察机关

 

如果不是宋某到北京复查,临汾不知还要有多少人遭受这可怕的厄运!今年2月,山西临汾青年宋某因手术需要输血, 当班医生没有通过正常途径从中心血站调血,而是由相熟的“血头”找到以卖血为生的文某,并于当天两次输血1350CC入宋某体内。事后发现输血者文某竟是一名艾滋病毒携带者。

事后经卫生部证实,山西因非法采血供血已有132 人感染了艾滋病毒,尤以宋某因手术输血被感染令人震惊。虽然这一事件的责任人现已受到应有的惩处,但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依法行医切不可放松!

一起因非法采血、输血令患者感染艾滋病毒的恶性事故,日前在山西临汾得到初步处理。涉案医生王赵虎、韩张杰,“血头”李常胜已移交检察机关,相关责任者被处以行政处罚。

今年2月17日,17 岁的山西临汾青年宋某因腿伤入住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由于血色素偏低手术前需要输血。当班医生王赵虎没有通过正常途径从中心血站的血库调用,而是找到熟悉的“血头”李常胜。李常胜找来以卖血维持生活的文某。18日上午,文某的300CC血输入宋某的体内。由于宋某在手术中失血过多,当天下午再次从文某身上采血1050CC。文某获利600余元。手术后宋某到京复查, 在北京被确诊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3月26日, 山西省卫生厅组成的调查组受卫生部责成到临汾了解情况。3月28日,以临汾市市委常委、 分管卫生的副市长为组长调查组成立,迅速展开调查,通过各种渠道查找到因盗窃在押的输血人文某。经专项检查,确认文某系艾滋病毒携带者。

非法组织血源和采血触犯新《刑法》。4月初, 主管医生王赵虎、韩张杰、“血头”李常胜被依法收审。

经查,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存在非法采血现象。作为县级医院,该院没有进行艾滋病毒检测的能力。

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迅即重申严格执行血液“三统一”管理――统一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统一采供血的管理工作,用血单位必须从临汾地区中心血站组织血源,严禁各医疗单位私自采血。

临汾市卫生局日前对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院长、外科主任、化验室主任、下至采血输血的护士分别受到记过和行政降级处分。该院党委书记对记者表示,服从上级主管单位处理,并称这起事故在全国可能也是第一例,到该院看病的病人数急剧下降。

为配合患者在京的治疗,第一笔医药赔偿12.6万元已由院方交付患者宋某家属。

临汾地区唯一合法采血供血机构地区中心血站证实,在过去的5年中,血站曾检验出19例艾滋病毒携带者。 血站采血经七大项初检、复检包括艾滋病毒检查。血库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

(堵力 周王旬 李方) (原载《中国青年报》)

(注释:患者家庭认为临汾市二院向记者反映的情况不实,为此,我们将做进一步报

道)

 

 

卫生部介绍山西疫情

 

近日,卫生部就山西省一艾滋病毒携带者卖血40次,132人血液感染艾滋病毒一案,向新闻界介绍了山西疫情。

卫生部证实,山西省3年来共对42 万余人次进行了血清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其中,40万人次是供血(浆)者,两万人次为其他高危人群。到1998年4月底, 共检测出HIV阳性者134例,其中两例是明确经性传播,132 例是有偿供血浆者。在这些有偿供血浆者中,有的曾在非法采血浆站供浆,以通过被污染的针头等采血设备感染HIV 为主,也不排除存在其他感染途径。如文中提到的携带者文某,不是卖血,而是卖用来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卫生部明令禁止原料血浆用来救治临床患者,严禁采浆站采集异地流动供血浆者的血液,也严禁血液制品单位收购非法采集的血浆。

 

以非法途径采血供血造成恶性事故

临汾132人感染艾滋病

 

卖血沾病 带病卖血

 

大宁,临汾西边吕梁山深处的一座小山城,当笔者站在街头打听艾滋病人文某的时候,人们齐刷刷指向县城背后的一条山沟。桥沟村,沿着山沟沟九曲十八盘地攀上黄土山崖,最上边的一排土窑洞,左手那个就是文某家。

文某才17岁,挺英俊白净的一个小伙儿。事实上,自从文某押解回来后,他们家已经被彻底孤立起来了。文某坚持认为自己身上起的小水泡,是在看守所落下的。他曾经去卫生所想开点皮炎药,人家没让他进门。

事情从今年2月18日最后一次卖血说起。 宋某开刀需要输血,“血头”李常胜找到他。上午抽300CC, 午饭自己买了饺子吃,下午接着抽,一次500,一次550 。 一共1350CC。还要吗?大夫说够了。文某摇摇晃晃走出医院。

你知道一次失血1500CC可能造成生命危险吗?笔者问。不知道。15岁小学没念完就离家出外的文某也许是真的不知道。他说,卖过几十次血,最多的时候一周卖4次, 每次400CC,也没什么,只是跑两步就气喘。

1996年文某走出家门的时候,本来是想找工打。先是修了一个月的路,工头太黑,一分钱没拿到,离家时身上带的二百多元也快花完了。这时,文某在临汾火车站遇上了河南人贺毅,从此开始了卖血生涯。

卖血来钱容易,不受苦,不用干活。卖血之外,每天除了睡觉,起来就是打台球看录像片。文某这样总结两年来的生活。血站每天排一二百人,一轮20个人,血头放号排队。

一个血头手下一般带十来个“管子”,“管子”们有时候十来天也排不上一回。血头“管理”了管子们大部分卖血钱,文某每天会得到十几块钱零花,一切开销全在里边了。街坊们传说他身上全烂了。文某很生气,坚持认为自己“没这个病”。他捋起袖子,是没烂,但密匝匝全是针眼儿,胳膊都青了。

怎么感染的艾滋病毒?不知道。 文某坚持说自己没进过歌厅,没睡过女人,也没吸过毒。9 个跟着贺毅的男性卖血伙伴一起租房子住在临汾市兵站路44号旅馆,文某等4人住一屋,一张大炕上睡。有钱大家花,没钱偷东西。文某是因为偷酒“进去”的,当时正在追查宋某的血源,追到文某,一查,是艾滋病。

 

买血买得艾滋

(注释:不是买血,而是去医院看病,医院非法采血)

 

当我们赶到郭村,宋家大门紧锁。据村民讲,他们一家三口都上北京瞧病去了。对门的白小管向我们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宋某是因为腿伤正月过后住进医院的。那天我们找车把他送到二院门诊,医生说估计他的主动脉血管给伤了,必须手术。手术前一天,小宋血色素只有6克,是贫血。 主治大夫王赵虎让我们自己去找鲜血,要提前一天先输300cc 。他指点说:“在底下出了门,找一个姓李的。”我跟着下楼,正碰到血头老李,他大概70岁左右,头大大的非常饱满。看上去他跟大夫很熟,以后的事都是他与主治大夫商量的。

没多久,老李领上来一个小伙子(即文某)。医生拿了张单子,让他化验常规,然后抽了一葡萄糖瓶血给孩子输了,老宋付了310块钱。第二天下午四点做手术, 用的还是这个娃的血,又花了1千多块。

后来医生说,娃的主动脉血管断了,不能保证手术肯定成功。那卖血的娃已经抽得太多了,让他爸再去血站买点。 我和村里另两个人一起去临汾地区中心血站, 花了490元钱,买回一袋子血。

艾滋病是到了北京检查出来的。手术后4天,娃的脚趾还没知觉,我们直接把他抬上了火车。到了北京304医院骨科,几天以后医院血检,查出他是血液感染的艾滋病毒携带者。

他爸后悔呀。其实本来一件平平常常的事,爷俩吵起来了,老宋正在铰指甲,挥手就把剪刀甩了过来,刺在孩子腿上。在家输了13天的液,娃的腿就是站不起来,这才送到市二院。娃原来好端端的,正自费学电脑呢。他爸是城里的正式工,47岁,妈45岁,就这一个娃。这回他一家都给毁了。

白小管家的花砖地面四处水汪汪的,刚刚洒扫过。他说我们咋不怕呢。他家又不注意,烂苹果什么的乱扔一气,村里娃多狗多,随便捡了吃了,怎么办? 后来全村老老少少,都到市政府卫生局要求政府采取防御手段。

笔者告诉他艾滋病传染只有三种途径。老白说:咱们老百姓不懂这个,反正以后不敢让他回来。他来,我们就只有躲了。

 

 

1 7 岁少年染上艾滋病的悲剧

 

佟彤 薛晖

 

一个偶然的事件,由于当地医院的责任,使他意外地感染上了艾滋病,导致了一个家庭濒于毁灭。

据《北京晨报》报道,大年初二的晚上,忙了一天的宋希善坐在凳子上修脚,一把剪刀就手放在了沙发上。为了省电,屋里没开灯,从外面回家的宋鹏飞没仔细看就坐了下来,谁能料到,那把剪刀剪断了他1 7 岁的生命。

3 3 岁才得了这么个儿子的宋希善不放心儿子的伤,从亲戚家借上钱,带着儿子进了城。在山西临汾某医院,他们被告知孩子贫血先得输血。紧接着,医院出面联系的供血人来了,将3 0 0 C C 血输给了孩子。

手术进行到一半,突然从手术室传来了消息:血管破裂,必须马上输血。这个时候,先前给宋鹏飞供血的那个人又被医院调了来,8 0 0 C C 血又一次输进了宋鹏飞的血管中。

就是这1 1 0 0 C C 血从此把孩子送进了艾滋病感染者的行列。因为手术不成功,宋鹏飞被转到了北京的3 0 4 医院,做入院常规检查时,医生惊呆了。在北京地坛医院,可怕的结论被再次证实:宋鹏飞感染了艾滋病毒。

就这样,一个偶然的事件,由于医院的责任,使他意外的感染上了艾滋病,导致了一个家庭濒于毁灭。

孩子几乎被判死刑,母亲数次要寻死。每年1 5 万元的医疗费对一个不富裕的农民家庭意味着什么?

一辈子种地的宋鹏飞父母听不懂诊断的意思,接诊他的医生只能实情相告:这等于给孩子判了死刑!就在地坛公园前的过街天桥上,心力交瘁的母亲两次翻身要跳下去,阴云笼罩的日子就此开始了。

和其他艾滋病病人不同,这个1 7 岁的孩子并没有对媒体表现出常有的抵触,在记者的照相机前,打不起精神的他仍然很听话地和给他治病的徐医生照了相。他只希望,来自外面的关注能为他的生命带来一线生机,因为他必须每年用1 5万元的药费来维持生命,必须在不能停断的治疗中走完刚刚开始的人生。

亲戚的绝情,学校的拒绝,村民集体向县委请愿,不让患病少年回乡。人们愚昧地相信:叮了艾滋病人的蚊子,再咬别人,也能传染……

然而,灾难才刚刚拉开帷幕。从北京看病后回到山西,宋鹏飞发现自己已经有家难归了。他们刚走进家门,远近的村民们就都来了,原来不怎么来往的亲戚也大老远地跑了来,1 0元、2 0 元地把钱放在桌子上,鞠了躬对宋希善说,能拿的都在这儿,以后就别来往了。

在县委1 0 0 多村民争相跟着进去,集体向县委请愿:绝不能让宋鹏飞回村来!在他们眼中,宋鹏飞是个瘟神,一个喷嚏就能让别人丧命,无奈中宋鹏飞又转到了邻村的姨家,还没坐稳,村书记就慌慌张张地赶来,对宋鹏飞说,你还是快走吧,这儿的蚊子叮了你再叮别人,我们就都完了。宋家只得举家回到北京,在这里开始了他们前途难卜的治疗。

庆幸的是,宋鹏飞的遭遇震动了地坛医院,徐克沂主任、李兴旺医生想方设法从美国为孩子联系来了迄今为止最有效的艾滋病治疗药物,饭前,饭后,哪种前,哪种后,什么时候吃,都绝对不能搞错,这样药每天要吃十几片,如此绝对不能间断的服药,终于使宋鹏飞血中的艾滋病毒消失了。带着医院的诊断报告,宋鹏飞满怀希望地又一次回到山西,他拿着这说明他与健康人一样的证明向学校要求:我想读书。然而,宋鹏飞的心愿再一次破灭,学校的回答是:你来了学校就得关门,为了其他同学,只能委屈你了。宋鹏飞只好重新回到北京。

他的主治医生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例艾滋病治愈的先例,现在他使用的“鸡尾酒”疗法,如果能坚持服药不停,原来在血液中的艾滋病毒就可以消失。而这就意味着,宋鹏飞接下来的日子必须保证每年不低于1 5 万元的治疗费。一旦停药,艾滋病毒就会死灰复燃,它的反弹会远远超过发病之初,接下来的药物必须进行新的调整。

由于社会的压力,很多艾滋病人不求治疗,只求速死,这更平添了艾滋病的恐怖色彩。保护病人合法权益,被明确地提到了日程上。

一个3 4 岁的男病人,被确诊为艾滋病之前是一家公司的职员。负责他治疗的李兴旺医生说,这个病人是打定主意不想活了,一下子吃了1 0 0 片安眠药。也许是命吧,几个小时后,他被救活了,但是自此他拒绝了所有的药物和食物,2 0多天后终于因为衰竭而死。

一个从坦桑尼亚援外回来的工程师,在回国体验时发现艾滋病感染,他只把这个消息打电话告诉了远在广西大学的儿子。谁知道,没多久,儿子就接到了学校让他退学的通知,直到拎着行李回家,儿子才见到分别5年的父亲。

云南,一个因为吸毒染上艾滋病的人,家属把他送到医院后就再没有露面。医院打电话到家里,那边是一连串的“别回来,别回来,千万别回来”的央求。

为了保护艾滋病人的合法权益,1 9 8 7 年卫生部颁布了关于艾滋病人的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人和他们的家属。

艾滋病毒只有通过血液才能传染,它的感染途径一般只有三个:性乱交、静脉吸毒、输血。除此之外,艾滋病毒只要在空气中暴露3 - 5 分钟就会死亡,所以,与艾滋病人或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之间的一般接触均没有危险。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得到一份报告,北京近期对8个城区的居民调查发现“一个正常人与艾滋病人进行一般性接触,比如握手,就会感染艾滋病毒”,将这个典型错误判断为正确的竟然达7 9 % 。

宋鹏飞的案子就要进入诉讼程序了,王律师说,他这很难估计将为孩子争回多少可以维持生命的药费,更重要的是,他们回归社会的权利能争得回来吗?

(摘自《北京青年报》)

 

 

恶梦惊魂:少年输血染上艾滋病

 

据卫生部负责人介绍,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人,截至1998年3月底,累计对1000余万人进行了艾滋病检测,共发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9970例,艾滋病人290例,死亡173例。另据今年4月卫生部公布的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数字统计显示,注射毒品和异性性行为造成病毒感染分别为5495例和547例,同性性行为和使用血液及其制品也造成一定数量的感染。

1998年2月6日,大年初十。山西省临汾市尧庙乡岔口沉浸在春节的喜庆之中。虽已近午夜,村民们仍围坐在家里,兴致勃勃地欣赏着电视节目。宋希善一家也没有入睡。老宋是临汾纺织厂的退休职工,成家后,因爱人是农民,便把家安在了农村。他们唯一的儿子宋鹏飞今年16岁,初中毕业后在地区电脑学校上学。一家三口其乐融融,谁也想不到,一场意外正悄悄地向他们逼近。

 

老宋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象是做了一场恶梦。

 

“那天夜里12点多,我修完脚后,便随手把剪子扔到沙发扶手上,只听‘啊’地一声,鹏飞一屁股坐在剪子上。因为屋里很黑,我和儿子又背对着背,这一切又来得如此突然,所以我俩至今也说不清怎么就这么巧。”

老宋和妻子冲到儿子眼前,只见剪子把儿子的左腿内侧扎了两个小窟窿,殷红的血把他的裤管浸湿了一小片。夫妻俩赶紧架着儿子找到一位医生家,医生为鹏飞的伤口缝了四针,裹上了纱布,并安慰老宋说:“孩子伤口不深,回去后用青霉素消消炎就行了。”老宋请邻居家卫校毕业的女孩子为鹏飞输了几天青霉素,可并未见效。

2月17日,经邻居白小管介绍,老宋带儿子去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看病。门诊部一位姓赵的老大夫为鹏飞打开绷带一看,伤口仍未愈合且有渗出。赵大夫当即请外科副主任王赵虎、大夫韩张杰会诊,一致认为需做探查手术,遂将鹏飞收住进病房。

2月18日上午,王赵虎通知老宋为鹏飞做手术,他认为鹏飞血色素偏低,需先输300毫升血。王赵虎对正在一旁的白小管说:“你先找你姐夫,让他去找老李,老李是我们医院十几年的供血关系户,就在医院旁边住。”白小管带着老宋找到该院工作的姐夫杨某,一行人刚走出医院的大门,便碰上了“血头”李长胜。杨某就让李长胜赶紧找个与鹏飞同是A型血的,李长胜说几分钟就能找来。三四分钟后,李长胜果然带来一个小伙子。

李长胜带小伙子到外科办公室,王赵虎让韩张杰开了交叉配血单,外科当班护士赵某采了宋鹏飞的血标本,一并交给李长胜去化验室配血,徐某经镜检后,签发了无凝集、无溶血的报告单,外科护士长王某从小伙子身上抽取鲜血300毫升。

老宋他们回到病房不久,李长胜便带着卖血的小伙子来要钱,称300毫升血是300元,还要交10元介绍费。又过了一会儿,护士来给鹏飞输血,卖血者身上的300毫升A型血就这样缓缓流入了鹏飞的静脉。

下午4时,鹏飞被推进手术室,主刀医生是王赵虎,助手是韩张杰。淳朴、善良的宋希善夫妇在手术室外忐忑不安地默默祈祷。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老宋紧揪着的心提到了嗓子眼。手术室的门开了,王赵虎满身满脸都是血,他哆哆嗦嗦地走到老宋面前:“孩子怕是不行了。”老宋忙问:“怎么回事?”“我从未经历过这种情况,孩子动脉血管破裂,喷了2000毫升血,几个人上去血都止不住,怎么办?”如山般坚强的老宋对两腿打颤的王赵虎只说了一句话:“你把胆子放正,沉住气,无论如何也要抢救孩子!”

为抢救鹏飞,手术室护士张某根据麻醉师郭某和王赵虎、韩张杰的口头医嘱,又分两次从卖血的小伙子身上抽取鲜血1050毫升,输给鹏飞。至此,鹏飞总共从这个卖血者身上输了1350毫升血!

 

医生沉重地向老宋透露了一个连他也不敢相信的诊断。

 

2月21日,王赵虎查房时,发现鹏飞患肢足背动脉搏动不明显,担心患肢动脉有血栓,留下后遗症,让老宋赶紧带孩子转院治疗。

老宋和妻子合计,孩子的病再也不能耽误了,乾脆上北京!

2月22日早晨,一家人出了北京站,便直奔304医院。急诊室常大夫为鹏飞打开石膏重新固定,说是还得住院动手术。住院后,鹏飞由吴克俭大夫负责。

主治大夫为鹏飞仔细检查后认为,鹏飞的伤腿动脉有陈旧性破裂,很可能是手术时造成的,要等伤口吻合后才能做手术,手术前还得做个造影。

一天、两天、三天过去了,直到星期四,也没人通知鹏飞去做造影。星期五,吴大夫通知老宋:“通过住院时进行的血液检查,你孩子有传染病,必须转院治疗,你们再去地坛医院验个血吧。

老宋带着孩子来到地坛医院,徐克沂大夫为鹏飞检查后,又让他去防疫站验血。当他们返回304医院时,鹏飞住的病房已被消毒、封闭起来,不让他住了。没办法,老宋只好让孩子躺在楼道里停放的平车上,自己和老伴在地上对付了一宿。

第二天,医务科长让常大夫找老宋谈话。常大夫脸上已不见了平日的自信和笑容,他沉重地向老宋透露了一个连他也不敢相信的诊断:鹏飞带有艾滋病毒!

“艾滋病的传播主要是性、血液和母婴这三个途径,你们一家都是安分守己的老实人,孩子这病,很可能是输血感染造成的。你得抓紧调查取证,准备打官司了。”

接收老宋委托的北京和平法律事物所马上意识到这是一起罕见的因非法才血造成血源感染艾滋病的恶性案件,被感染者可能不止一人,他们立即向公安部、卫生部发出重大疫情报告。公安部、卫生部非常重视,分别向山西省以及临汾地区有关部门下达了指示。

接到紧急通知的临汾地区公安处迅速行动,很快找到了"血头”李长胜。据李交待,给鹏飞输血的人是文某,但他一口咬定不知其去向。

为查找文某,临汾地区公安处向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3月28日,临汾市拘留所告知,他们那里有个犯罪嫌疑人叫文某,是因盗窃被抓获的。师科长让李长胜和老宋立即前往辨认,此人正是文某!

临汾地区中心血站对文某采血化验,很快证实文某是艾滋病毒携带者!这起血液感染艾滋病的重大案件,终于找到了源头!从临汾驱车140公里,记者在大宁县黄土高坡上一座简陋的窑洞里,见到了文某的父母,了解到文某的一些情况:文某今年18岁,是文家的长子,1996年9月,与母亲吵嘴后离家出走。因其仅有小学五年级文化程度,只会当小工,挣不到什么钱,遂栖身于临汾火车站,结识了一个河南“血头”,成为其手下众多“管子”中的一个。

据其父称,文某不吸毒,不玩女人、不搞同性恋,如何患有艾滋病不得而知,但他曾去临汾五一路血站(已被查封)卖血,抽血者将3个人的血溶在一起,提取有效成份后,又输回卖血者体内。故其感染原因虽尚无定论,但血液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很大。

1998年4月,临汾市卫生局通过调查了解,作出了事故报告,判定“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了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9号输血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输血事故,造成病毒扩散的恶果”,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了处理。

 

“我不知道自己还能活多久,但我不想死,我要活下去!”

 

目前,宋鹏飞仍在北京地坛医院治疗。多次出国考察、对艾滋病颇有研究的性传播疾病防治中心主任徐克沂大夫主持对鹏飞的治疗,他为鹏飞采取了美国华人学者何大一发明的“鸡尾酒疗法”。但这些药物皆为美国进口,一副药高达1200多美元,每年需13万人民币,如按宋鹏飞存活到50岁计,药费需400多万。

鹏飞服药两个月后,血液中艾滋病毒从30万下降到50,疗效显著,但如此昂贵的费用,老宋一家却根本无力承担。

7月21日,老宋和和平法律事物所的法律工作者再赴山西,进行索赔谈判。他们根据不可间断的医药费、辅助治疗费等诸多因素,提出了900万元的赔偿要求,希望通过诉外调解来解决。第一轮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的意想如何靠拢,看来还需付出艰苦的努力。

(摘自《新民晚报》)

 

 

探访卖血部落

 

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1998年11月25日 星期三

 

吴晋斌 本报记者 刘建林

 

山西太原城东北90公里外的定襄县季庄,几乎家家都有卖血者。11月4日,无偿献血制度启动一个月后,记者辗转来到这里,探访生活在这里的卖血人。

一路上,不断有人盘问“你是干啥的”、“哪来的”。搭讪中结识了一位老汉,在他家的火炕上,记者了解到一些有关卖血的事儿。

并不是只有季庄一个村的人卖血。周围受禄、南白、杨芳等乡镇的十几个村庄都有人卖血。最早是受禄,血头也是受禄的,有三四个。

季庄兴起卖血是五六年前的事。1996年、1997年达到高潮,全村5000多口人中,除去老幼病残,卖血者有1000多人。

卖血一般是晚上走,由各个村的准血头通知。准血头也是卖血者,但每通知一个可以抽0.5元到1元的好处费。

卖血虽是晚上十一二点走,可大家七八点钟就得去挤车。因为平时只坐40人左右的车,卖血时要挤七八十人。如果雇的是外村的车,季庄人只好赶到村外挤车。这样,他们就不会有座了。

运载卖血人的车晚上十一二点出发,一是躲避交警,一是为了早点赶到卖血点。卖血点主要在代县、原平、忻州、太原、阳泉、大同等地。这些地方都是血头的“关系”,准血头也是血头的“关系”,卖血者也必须与血头有一定的“关系”。

季庄人起初还笑话受禄人“放血”,慢慢地,有些人也开始偷偷卖血。不久,卖血就成了凭“关系”你争我夺的事了。不过,季庄未娶亲的年轻后生们一般不卖血,怕人笑话没出息,耽误了娶媳妇。这多少和受禄不一样。在受禄,不卖血的年轻人会被人误以为有病。

卖血分为单采、双采。单采一般给60元左右,双采钱多,五六年前是80元,后来涨到120元,再后来成了180元。

村里有许多一个月卖七八次血的人,一般卖上一两年后,就会得上肝病不能再卖了。所以,他们在能卖血的时候,卖的次数很多。

"近一两个月卖血的不多了。听说是实行无偿献血了。”

不卖血了,他们干啥?有没有得了大病的?在老人的介绍下,记者采访了两位卖血者。今年59岁的郭龙秀把头发染成黑色。村里像他这样的卖血者有30多个。郭龙秀的几个儿子现在都娶过媳妇了。郭龙秀庆幸而又得意地说,如果放在现在,操持几个孩子的婚事,他老两口肯定承受不起。现在不能卖血了,他们就靠种地对付着生活。

郭龙秀每次卖血,都要交血头雇车费15元。这样血头每雇一辆车就能赚五六百元。受禄三四个血头中,一个叫王寅虎的,两年前被政府拘留过。

赵尚廉是较早的卖血者。他卖血时还是80元的报酬,涨到120元时,只卖了一两回就得了丙肝,不能再卖了。他妻子后来也卖起血来,赵说,这样就能给孩子们交个学费,过年时添个新衣服什么的。

赵说,村里像他那样得了丙肝的不在少数。过去,受禄人卖血较多,现在转到季庄,与受禄人得了丙肝卖不出血有很大关系。

卖血过多得了大病甚至死去的,在季庄也有。村里一个叫郭玉英的女人得了甲亢,据说是卖血过多。还有一个年轻媳妇,一天卖了两次血,回家后就突然死了。

不过,季庄人爱面子,不爱说,怕传出去,惹人笑话。

赵尚廉现在种起了大棚菜。村里种菜的只有三四个。不能卖血后,村民们又开始专心种地了。其实,即使卖血时,他们也没放弃过种地。

探访结束后,记者觉得“丙肝”一词,在季庄已经动词化了。因为好几个人在解释不能卖血的缘由时,都说“我丙肝了”。

还有,记者晚上在老人家吃饭时,老人的老伴把菜烧糊了,就自言自语了一句:“丙肝了,丙肝了。”当时记者就想,是不是“丙肝”在这里已经成了做坏一件事的代名词。

 

 

给非法“红金”交易亮红牌

 

(南方周末1998年9月11日)

 

孙保罗

 

●问题的“升级”──艾滋病和血液感染搅在一起

 

如果你是一个病人,在一次手术过程中输了血,然后有一天你在体检验血时得到这样一个结果──你已经是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你接受得了吗?

而这样的事情正在真实地发生着。也许就在你身边。

根据国家卫生部的通报,截止到今年6月30日,我国艾滋病毒感染者报告人数达到10676例,其中包括301名艾滋病病人。而且我国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无一幸免。

这还是非常保守的数字。由于检测人数有限,手段落后,存在严重的漏报现象。据专家的估计,全国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实际人数不会低于30万人。如果艾滋病的传染途径得不到更加有效的控制,我们将不得不以超过100万艾滋病感染者的严酷事实来迎接下一个世纪。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的有关专家分析说,我国的艾滋病感染者中三分之二是吸毒者或者曾经有过吸毒史的人。而另外的三分之一存在于性病患者或者有偿供血人员中。

那么这些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有偿供血者”究竟有多大的比例以及能够造成多么大的危害性呢?

根据国家卫生部的资料,在山西省三年来对42万余人进行了血清艾滋病毒(HIV)抗体检测,其中有40万人是提供血(浆)者,2万人为其他高危人群。目前已经发现的总共有134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中一人被确定为艾滋病人。据调查,他们中只有2例是通过不洁性行为感染,而有132人是通过血液感染。

这132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全部都是有偿供血者。而他们中的大多数在检测之前都不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上可怕的艾滋病病毒,很多人一直在卖血。

这次有针对性的对血液传播的途径调查,显示了有偿供血者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极高。中国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认为,我国过去对于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的宣传有一定的偏颇之处,总是把性病与艾滋病连在一起,导致人们普遍忽视了在进行医疗输血过程中对自己的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

威胁来自于一个简单而令人吃惊的问题──这些携带艾滋病病毒的有偿供血者卖出来的、同样带着艾滋病病毒的血浆都用到哪里去了?被抹黑的“红色事业”──从“血管子”到“血耗子”,血液被有些人称作“红色的黄金”。追逐暴利的“红金”买卖交易几乎从来就没有能被遏制。

我国的有偿供血者产生于20年代。1932年的北平协和医院一项报告中记载自1925年起,进行登记过的"职业供血者”共1265人。从那时候开始,医院为了满足用血需要,建立“血库”或者“血液中心”。同时为了保证充足的血源,医院往往“养”着一批专门卖血为生的人,提供食宿,定期抽血。他们外号叫做“管子”,也就是像自来水一样造血。这种在人道方面一直有异议的做法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正式提出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全国各级输血机构,才算从法规上被否定。

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了专门为医院提供血液的机构,1958年“血站”建立并开始运作。到1978年,全国地市以上的血站发展到30多个。而就在当时,各地采血和供血的工作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卫生部的报告中提到,社会上出现了“成份极其复杂”、卖血维生的“社会上的闲散无业人员”,他们更名换姓,在各医院重复登记,有的在抽血前大量饮用糖水、盐水,稀释血液,频繁地大量抽血。而有的医院不仅不按有关规定掌握采血的数量和间隔时间,而且随便降低体检标准,不做血液化验,让一些患有结核、麻风、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参加抽血,“严重地摧残了输血员和伤病员的健康”。

几乎与产生卖血现象同时,产生了夹在有偿供血者和医院或血站之间,专门组织人卖血并从中渔利的特殊环节。人们厌恶地称之为“血耗子”、“血头”或者“血霸”。这些人是使“红色事业”被抹黑的罪魁祸首。“血霸”的行为往往令人发指,他们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来自贫困地区的人卖血,给卖血的人很低的单价,再将血液高价倒卖给医院或血站,从中牟取暴利。

20年过去了,虽然卫生部门一直在加大打击力度,但是“红金”的非法交易在各地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以个体为主的“血霸”之外,于80年代末出现了一种冠冕堂皇而实际与“血霸”同属一流的采血组织,即所谓“社会办的血站”。

这些硬件软件与国家有关标准相去甚远,大多数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非法血站如“雨后春笋”,发展异常迅速。我国现有正规的血站不过347家,而据卫生部医政司血液处介绍,仅仅在河南省的一次清理整顿中就查处有案可查的非法血站200余家,整顿后仅剩20余家能够符合国家标准。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到1995年底,各地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579家,整治采供血机构738家。

《献血法》规定,国家正规血站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非法血站设立的根本目的则是牟取暴利,这一本质上的区别决定了后者必然成为病毒传播的渠道和摧残无辜者生命健康的帮凶。

 

●猖狂的“黑市”──见私利而忘大义

 

《献血法》规定,对献血者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卫生部医政司血液处处长单藕琦介绍,血站在采血前,必须对供血者的血液质量进行检测。按国家规定,共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毒、梅毒抗体等等七个项目,血站在向医院供血前,还应该进行复检。

这些主要原则,实际上在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1993年卫生部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以及1993年卫生部第29号令《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中已经明确。然而偏偏有相当数量的人在“明知故犯”。

以血液检测为例,进行检测所使用的试剂及其他保存运输的费用合起来,每一个人份(每人份指200毫升)的血液检测成本约在20-40元之间。非法血站以百元以内的低价从有偿供血者或者中间人那里得到血浆,再以高于200元的高价卖给医院或者生物制品所。于是血液就像普通的药品一样,在流通过程中“回扣”开路,“伪劣产品”随之而来。对此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内外勾结是非法的血液黑市交易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专家认为,血液黑市的存在还有它的客观原因。那就是我国的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速度赶不上社会对血液需求量的增长。

1995年中国红十字会和卫生部设立了对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的奖项,至今先后有71个大中城市获奖。该奖项分为金质奖、银质奖和铜质奖,获奖要求的无偿献血与临床供血量之比分别为50%、30%、10%。

反过来,就是50%、70%、90%的临床供血来自于“其他渠道”。如某市在1978年时每年就需要用血1200万毫升,就算它已经达到金质奖水平,仍然有600万毫升的“市场额度”,以每200毫升200元计算,总值为600万元。以铜质奖的水平计算,黑市的额度则超过1000万元。而且除了这71个获奖城市外,还有多少没有获奖的,比10%更低的城市?

与此同时,我国血液的需求量每年以7%┄10%的速度增长。血液的供需矛盾突出使“吸血虫”有了把血液当着"奇货可居”的大买卖的机会,他们不断扩大规模,有的还搞跨省的血液买卖,更有甚者还将血浆走私出口到国外。

 

●执法的期待──谁来撕破层层保护网

 

在1997年的一次专门针对艾滋病在我国传播情况的中央各部委联席会议上,国家计生委主任彭佩云提出要摸清两件事的底。一是艾滋病在吸毒者中的感染情况,一是艾滋病血液感染的情况。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正在为艾滋病的血液感染而做一个被列为国家攻关项目的调查,这项调查的组织者之一徐人庆教授介绍,在对一些地区的调查中遇到强大的阻力。

在某省一个贫困县,调研组对一个存在较严重的卖血现象的村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是这个约有1000人的村,适龄人员中从事有偿供血的人占总人数的50%。他们中卖血最频繁的达到每个月27-28次,多数人每个月抽一次。有偿供血者中的17%经检测显示已经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还有的感染乙肝、丙肝等等各种病毒。

这里的非法血站和“血霸”对贫苦农民的欺诈令人发指,农民每200毫升血只能得到20元左右。调查中发现,抽血时采取了最危险的一种做法──“单采浆”,也就是只要血浆部份。操作人员将抽出的全血沉淀后,只留下透明的血浆,而把剩下的红血球稀释后重新输回供血者身上。还对无知的供血者说:“看,只要了你一点点东西,多的都还给你了。”由此来杀价。

由于非法血站或者“血霸”的采血点往往管理混乱,条件极差,所以经常发生“张血李输”的错误,使供血者的感染机会成倍地增加。同时被抽取的血浆常被存放在一个大型的容器里,很多个供血者的血浆混在一起,血浆被污染的可能性几乎是100%。

这么重要的调查,却为某些人所顾忌,甚至于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阻挠和破坏。在南方某地级市,调研组在省、地区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对一个有偿供血情况比较严重的村进行调查。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调研组还有一天就可以完成取样。这时候出现了一位当地的领导,他找借口把调研人员"调虎离山”后,下令将存放在当地防疫站的400余份血液标本取走更换,对配合工作的当地人员予以训斥。最后公然阻拦调研人员重新采样。这样一来使得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耗资不菲的这次踩点计划以失败告终。

徐教授表示,为了确保完成任务,他们不得已想出委托其他医疗单位或医学院代为取样,或者隐瞒主要目的,以查肝炎等的名义开展工作。

不正常的现象还有,所谓“社会办血站”其实大部份是一些有特权的单位或个人搞起来的。手中的权力或有人撑腰,使他们对卫生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可以不屑一顾。而且有的地方的卫生部门自己也未经审批就办起血站。所以对于执法者来说,每一个非法血站背后都有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都是难啃的“钉子户”,都是一场艰苦的较量。

专家们因而提出一个共同的问题,《献血法》实施前已经公布半年多,为什么仍然有人敢把卫生部一再重申的实行采供血“三统一”(统一管理血源、统一管理采血、统一供血)当作耳旁风?

从某种角度来讲,形势仍然严峻,这表明必须利用法律的威力,向非法的血液经营活动“开刀”。然而谁来执法?

谁来进行长期不懈的监督和调查?谁来冲破唯利是图的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层层保护网?

目前我国血液管理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份。中央级的有卫生部在1997年5月在医政司下设立血液管理处、中华红十字总会、中国输血协会和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地方则以地方政府和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技术部门为主,另外成立有地方输血协会19个,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23个。它们都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职能。

然而专家提出,鉴于目前艾滋病等等病毒通过血液感染传播的情况比较严重,应该对血液管理的专门执法队伍的建立和完善予以高度重视。它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是打破部门间的条块分割,改变过去实施职能时各自为政互不“越雷池半步”的状态,形成统一高效的管理体系。再者组建能够"独立执法”的执法队伍,以停止一些地方“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独立”的执法队伍可以保证执法行动的公正、深入和公开,并与其他执法机关密切协作,对非法血站和“血霸”进行彻底的取缔。

卫生部和公安部今年一月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就是加大打击力度的重要一步。

同时专业的血液技术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我国的高等医学院目前还没有设立独立的输血专业,现在在岗的技术人员绝大部份是“半路出家”。在卫生系统各专业人员中,从事输血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文化水平是最低的。

据中国输血协会1996年的统计,268个血站和4个医院血库的11382名职工中,拥有高级职称的仅占3.8%,中级技术人员占21.9%,初级职称高达50.3%,没有技术资格的占24%。

有专家提出建议:在目前血液感染问题“治本”比较难的情况下,可以先从卫生系统内部开始采取“治标”的办法。事实上只要医院这一环把好关,坚决不使用非正当渠道的血液,非法血站或“血霸”们就彻底失去了市场。同时作为向无偿献血发展的过渡阶段,为了解决采血量不足的问题,可以容许有偿供血在完全的控制下暂时存在,但必须由正规血站严格按有关政策来执行,杜绝用血液赢利的商业性行为。

最起码的要求是,医院在给病人用血之前,必须严格做好检测工作,这个看似最简单的举措却能够大大地降低无辜者在手术中被血液感染各种病毒的可能性。

《献血法》的正式实施,无疑是给非法的血液交易亮了"红牌”,但仅仅有“红牌”是不够的。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转载于《南方日报》)

 

 

无偿献血考验中国

 

张松伟?

 

不断升级的血祸令人不寒而栗

 

今年2月18日,山西省临汾市尧庙乡岔口村16岁的少年宋鹏飞,在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手术过程中输血时,因医院非法采血,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十天后,小鹏飞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在北京得到确认。“这是一起罕见的非法采血造成血源感染艾滋病的恶性案件,被感染者可能不止一人!”有关人员立即向公安部、卫生部发出重大疫情报告。公安部、卫生部非常重视,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下达了调查此事的指示。

经公安和卫生部门紧急调查后,情况明了:给小鹏飞输血的文某是艾滋病毒携带者!那么,文某的艾滋病毒又从何而来?据其父讲,文某不吸毒、不玩女人、不搞同性恋,为何患有艾滋病不得而知,但他曾去临汾市五一路血站(已被查封)卖血,抽血者将3个人的血溶在一起,提取有效成份后,又输回卖血者体内。故而,权威人士推断,血站非法采血、血源交叉感染可能是文某得艾滋病的原因,目前事情仍在追踪调查之中。

此事一经媒体披露,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献血、输血这一关乎生命的高尚而又神圣的事业被蒙上了一层阴影。

人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来自卫生部的资料表明,截止到今年6月30日,我国艾滋病毒感染者报告人数达10676例,其中包括301名艾滋病人。而艾滋病毒感染者中的三分之一在性病患者或者有偿供血人员中。另据一些地方的调查,职业卖血者的血液中乙肝抗原检测阳性率高达30─90%,人体丙肝抗体检测阳性率为8─13%,流动职业卖血者的血液中丙肝抗体检测阳性率高达40%以上。

不合格的,甚至是带着病毒的血液给病人带来的血祸,近年来在我国频频发生,而如今不断升级的血祸更令人触目惊心。

 

◇       残无人道的“血头”、“血霸”

 

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我国医疗临床用血量约800吨,年供血约400万人次。而且,临床用血以每年7-10%的速度递增。

中国红十字总会血液事业部的一份材料表明,目前我国的血液收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卖血形式,约占全部用血量的六成左右;二、公民义务献血,领取国家规定的营养费,占全部用血量的三成多一些;三、无偿献血,只占全部用血量的一成弱一些。我国从1978年开始开展公民义务献血活动,由于义务献血制度是我国当时计划经济在输血工作中的反映,献血者往往是为了完成单位任务而被动献血,积极性不大。一些单位为了完成献血指标,以高补贴或长休假等形式予以刺激,一些完不成献血指标的单位,出钱雇请个体卖血者临时冒名顶替,从而使义务献血成了变相卖血。

毫无疑问,目前在我国医疗用血是靠职业卖血大军在支撑,在中国依然是商品,而且是炙手可热的商品。

卖血大军的存在,使“血头”、“血霸”应运而生,他们往往以“介绍费”、“管理费”等名义从卖血者身上盘剥金钱,有的“血头”、“血霸”还威逼利诱,强迫未成年人卖血。“血头”、“血霸”的存在使人们绝对甭想直接到血站去卖血,因为神通广大的“血头”、“血霸”早已和血站达成默契,每天的抽血指标由血站直接交到他们手中,再由他们分配名额带人来卖血。

河北固安县400多个村子,村村有“血霸”,第一次卖血的要交10元“管理费”,长期固定卖血的每次要交3-5元“管理费”。卖血者一月就是卖上四五次血,收入也不过五六百元,而每个“血霸”一月进帐几千元乃小事一桩。在广东、河南、山东等地,这类“血头”、“血霸”盘剥卖血者的事情也比比皆是。

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一些地方血站的有关负责人也在利益的驱使下,干起了伤天害理的勾当。今年6月4日,宁波市中心血站血源科原副科长朱瑞春,疯狂榨取卖血者的丑行公开后,舆论哗然,被人形像的称为吸血鬼:朱瑞春在任三年间,共从“血头”、“血霸”手中索要“人头费”17万余元,相当于吸乾了70个人的鲜血。

 

◇  《献血法》、新《刑法》向“血头”、“血霸”扬起利剑

 

无偿献血是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中国红十字总会副会长孙柏秋指出,血祸频繁发生和不断升级的根源就在于有偿献血,血液作为商品在流通。因为有利可图,一些原本体质很差,不适合献血的人为了钱献血了。因为有利可图,一些人不惜隐瞒病情,把带有病菌的不合格血也献了出来。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就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过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经过大力宣传,1996年深圳市无偿献血已达到医疗临床用血的42%。在国务院、全国人大的有力领导和支持下,我国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法律形式来推行无偿献血制度。

 

 

血站(1998年07月17日)

 

齐耀华(吉林)摄影报道

 

目前我国医疗用急救用血的来源有三方面:一是个体卖血;二是由当地政府每年下达指令性指标组织公民义务献血;三是无偿献血者自愿奉献。徐州、上海和北京是我国无偿献血活动开展得最好的城市,每年有上万人无偿献血,但与该地区的总人口比例还相差甚远。而长春市每年的用血总量,有5/6来自个体卖血者,公民义务献血(有偿)仅为1/6,无偿献血者可谓寥寥无几。

美籍华人、血液学专家李政道博士对中国献血现状的深入调查表明,在中国总人口中只有1.62%的人献血,而在这部分人中,98%的人是有偿献血。李政道在《中国输血现状》一书中深有感触地说:“在中国,现有输血系统迫切需要的是消除有偿献血。”

个体卖血者中绝大多数为乡镇农民,另有一些社会闲散和外地流动人员。吉林省农安县烧锅镇是历史上出名的“卖血屯”,几乎所有适龄村民都卖过血。山东邹县某村有人口1200多人,持有献血登记卡的就有600多人,占全村壮劳力的90%,成为远近闻名的“卖血村”。青海省乐都县马厂乡的1400多户村民中,有618户卖血,年龄最大的63岁,最小的18岁,夫妻共同卖血的有200对。这个乡每年卖血的总收入高达64万多元。

卖血者的动机各有不同。一位青壮年农民说,他背着老婆卖血是为了供妹妹上大学。另一位美术学院的大学生则表示:"以血换钱是为了假期出外写生,就算是为艺术献身吧。”此外,在卖血大军中有一部分人是赌输了钱后卖血还债;还有一部分人把卖血换来的钱用于上舞厅、看录像、吃馆子;另外还有一些人靠卖血走遍大江南北,自称为“红色旅游团”。

即使是政府指令下的公民义务(有偿)献血,也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单位领导把开展公民义务献血活动视为“苛捐杂税”,置之不理。某单位的领导人坦陈:为了完成献血指标,我们有个土政策:谁报名献血,评先进加2分;晋级晋职加2分;分房子加3分;没报名的人还要交50元补给献血的人,再加上血站发的钱,献一次血可以得到上千元。这样的义务献血与卖血有什么不同?

一位外国血液学教授说:“我早就知道中国长城,那种不到长城非好汉的博大胸怀激励我来到中国,可当我即将告别这个伟大民族的时候,心里又为长城哭泣:今天你的子子孙孙的血液还在作为商品进行交换。”

据统计,我国有1900多万输血大军,其中98%的人实质上在卖血。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把无偿献血规定为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来血站的众多献血者中,绝大多数是有偿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寥寥无几。

发放血费。当献血者的动机尚有明显功利性时,就有可能玷污这项神圣的公益事业。

"俺卖了16年血也没咋地。”在有”卖血屯“之称的烧锅镇,村民对卖血习以为常。简陋的乡村血站是个体卖血者的主要场所。

面对相机镜头,卖血者的心态极为复杂。许多人都把这种行为视作迫不得已或不光彩的事。他们中有些是带病菌者,有些则在卖血前大量饮用糖水、盐水稀释血液,给以后的受血者带来极大的威胁。

 

 

直击卖血市场(1997年03月21日)

 

郭国松

 

在广东省顺德市等地,有一个以卖血为职业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当地“血头”的控制

下,备受盘剥。

 

密访卖血窝点

 

近日,记者在一位卖血者的引导下,对顺德市的卖血者群居处进行了一次秘密采访。晚上7点钟,我们在顺德市环市北路的一片农民住宅区前停了下来,“向导”指着一幢三层的楼房说,这里就是卖血者群居的一处窝点。

记者壮着胆子闯了进去。这是一个又脏又乱的农民出租屋,院子里聚集了很多人,个个无精打采一脸菜色。见有不速之客贸然闯入,这些人满是戒备的眼神。

记者迅速摸到楼上,发现二楼整层楼都是一个大地铺,横七竖八地挤满了人;三楼实际是用竹席等物搭成的大棚,不分男女,全部挤在大通铺上,到处都是脏乎乎的被子和散乱的衣服,刺鼻的异味扑面而来。这个出租屋估计住有100多人。

晚上9点,记者又赶到另一处窝点――――位于顺德市政府附近的生资招待所。据“向导”说,到顺德的卖血者必须先到这里登记,如没有铺位,再安排到其它地方。生资招待所实际就是“血头”的“指挥部”。

记者径直摸上7楼,发现所有的房间和走廊里全都睡得满满的,很难说有多少人。这时,一个说广东话的男子拦住记者:“你来这里干什么?”“我看有没有床位。”“什么床位?这里住的都是我们的人!”见他恶狠狠的样子,记者只好下楼。

"向导”说,7楼很凶的那个人是“血头”的女婿,平时就控制着这里的卖血者,这一层楼是被“血头”整层包下的。

时隔不久,记者再次斗胆摸进生资招待所,只见墙上贴着两个通知,一个是“本店只负责输血登记,发卡不管本店事……"另一个是“从即日起在大良(市血站)登记,可放宽20天,请大家互相转告……”落款是:市血站血源组。

此外,在顺德市还有东升旅店和锦华旅店,这两处也住有数百名卖血者。据知情者说,顺德市群居的卖血者起码有五六百人,分别来自广东西部和北部等农村。

 

红十字下刻骨铭心的一幕

 

当天晚上,记者设法找到两位卖血者,了解到“血头”剥削他们的全部内幕。

据两位卖血者说,在顺德市范围内,共有两名“血头”轮流控制着这几百名卖血者,他们所住的大通铺也是“血头”租的,每人每天租金10元。血站从不直接接收卖血者,它通常只与“血头”联系,将当天的抽血计划“下达”给“血头”,再由“血头”内部分配名额。所以,卖血者要想撇开"血头”,自己直接到血站卖血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血头”能牢牢控制卖血者的根本原因所在。

能够从“血头”手里争取到一个名额,第二天就能卖出400毫升血,他们向记者抱怨说,聚集在一处的卖血者太多,好几天才能轮上一次,这大大减少了卖血的收入。因此,几乎每个卖血者的手中都掌握着相邻几个市县的“血头”姓名和联络电话,几个血站之间来回跑。坐在记者旁边的陈某说:“广东的大部分血站我都去过,惠州、韶关、中山、连福建的一些血站也去过,情况都差不多。”

记者很吃惊,“这样频繁地抽血,身体受得了吗?”他们轻描淡写地说:“400毫升算什么?吃点药很快就恢复了。”原来,这些卖血者取之不尽的血源是靠药物的作用,他们服用硫酸亚铁和肝铁片,一天3次。卖血者认为,这两种药具有极强的“造血功能”,能迅速提高血色素(血浓度),使他们的血液浓度不会因为经常抽血而降低。

至于体检,卖血者也都“摸索”出一套应变的办法。他们经常服用一种药物,据说能降低转氨酶(患肝炎的特征之一),以混过肝功能检查这一关。

第二天一大早,记者来到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血库,只见走廊和“献血员休息室”里挤满了黑压压的卖血者,有几个人手里拿着一叠叠的“献血员证”,“向导”私下告诉记者,这几个人都是“血头”派来的马仔。

在医生办公室,有人拿着名册进进出出,互相商量着什么,

 

 

法国前总理遭审判

有可能因3846人输血染上爱滋病事件被控误杀罪

 

河南商报

本报综合报道(最近的消息)

今日,法国特别法庭将对前总理法比尤斯和两名前内阁部长进行审判,他们有可能因3846名病人在输血中染上爱滋病毒事件而被控误杀罪。

这一事件发生在14年前,当时正是法比尤斯任总理期间,约有3846名病人在接受输血过程中,不幸感染爱滋病毒,后来有600人因此丧生,数百人直至现在还未康复,仍处于治疗之中。

今日,当年的法国总理法比尤斯、社会事务部长迪富瓦,卫生部长埃尔韦将要步上被告席,就上述病人因输血而受感染的事件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并接受法庭裁决。据悉,法比尤斯、迪富瓦、埃尔维有可能被控误杀罪。

因输血而受感染事件在14年前发生,当时爱滋病刚刚被发现,世界上大部分医疗人员对这种世纪绝症仍未有认识,身为总理的法比尤斯涉嫌串谋下属,拖迟引入美国的从血液测试爱滋病毒系统,以便法国科学家有时间发展自身的一套医疗系列从中牟利。当年的法比尤斯是法国最年轻的总理,也是法国左翼党派寄予最大希望的领导人物。

受害人表示,如果政府当年能迅速行动,检查捐血者及所捐出的血液是否有毒,很多人便不会枉死及终年累月受病魔煎熬。

 

 

法国输血输出艾滋病 拿部长是问

果永毅

(选自《环球时报》1998年7月26日,第2版,)

 

前总理重受指控

 

历时7年之久的法国“输血感染案”最近有了新进展。7月17日,预审委员会根据对前社会党总理法比尤斯(现任国民议会议长)及两名前部长迪富瓦和艾尔韦于任职期间在“输血感染案”中犯有“非有意杀人罪及非有意损害他人身体罪”的指控,作出了将他们移送法兰西共和国法庭进行审判的决定。

所谓“输血感染案”,是指在1991年发现某些医院出售的血液制品中有些被艾滋病毒感染过。当时,法国有的报纸披露,到1985年底,在国家输血中心定期接受换血治疗的3500名血友病患者中,有一半人感染上了艾滋病毒,其中200人已经死亡,其它病患者也有7000人感染上艾滋病。另据《世界报》当时文章揭露,输血中心在确知血液受感染之后,仍然将血液制品投入市场。当时,有人指责是前总理法比尤斯挪用艾滋病研究专款、截留血液测试中心的经费等造成这起严重事件的。此案于1991年披露报端,引起舆论大哗。但是,其后对主要责任人的指控与判决出现了罕见的反复。

 

案件异常,多次反复

 

经过7年的激烈争论,共和国总检察长让弗朗索瓦布尔日兰曾先后两次要求对前副总理和两位部长不予起诉,但是,预审委员会的3位法官始终不肯轻易了结此案。他们坚持认为3 位前责任人对“输血感染案”难辞其咎,鉴于最高法院7月2日发表的声明,他们主张对3 人的起诉改为“非有意杀人罪及非有意损害他人身体罪”。这个量刑已属轻罪之列,是一种折衷方案。他们紧紧抓住1991年9月至1994年9月死亡的几位艾滋病死亡者家属的控告,在死者与法比尤斯等任职期(1984年至1985年)发生的“输血感染案”之

间寻找“直接的因果关系”,以此打破“时效已过”的说法。

经过长时间的审查,预审委员会认为法比尤斯犯有5项轻罪,其律师没有吐露具体指哪5 项。对迪富瓦的具体指控是3项"非有意杀人罪”和2项“损害他人身体罪”,艾尔韦的罪名最多,总共达7条。总检察长让弗朗索瓦布尔日兰在其公诉状中,以尖刻的语气谴责前卫生国务秘书艾尔韦的“轻率”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他们是否是替罪羊?

 

面对共和国法庭的审判,法比尤斯不以为然。他认为,虽然"毒害人的同谋犯”的罪名被解除了,但审判的动机仍不得而知。艾尔韦的反应最为激烈。他向新闻界强调:“公众舆论在过去已经被人滥用和误导,现在又在继续被人滥用。那些最早站出来与艾滋病作斗争的人们,现在却被置于司法审判的被告席上。我感到遗憾的是,尽管预审时间拖得如此之长,如今又要重新审判。”

国民议会议员皮埃尔阿尔贝蒂尼在一项公报中指出:“再次提出这起严重困扰着我国行政制度的输血感染案,将会结束一些人对某些事件不负责任的态度,而我们大家都清楚地知道这些事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也有人出来为法比尤斯等被告说话。社会党总书记弗朗索瓦奥朗德认为,80年代中期的法比尤斯政府对这件事事件的处理,比起许多国家政府来,要果断、快捷得多。民主力量党主席弗朗索瓦贝鲁说:“将当时的政治领导人当成整个社会体制的替罪羊是不公平的。”

网址:http://www.peopledaily.com.cn)

 

 

平民视角输血输进艾滋病(南方周末1997年12月26日)

 

宁翰林

 

加拿大1200位病人怎么也想不到,他们为了救命而从加拿大国家血库中输进的血液,竟然给他们带来了致命的艾滋病。近日,这个被认为是“二十世纪加拿大最大丑闻”的输血案终于完成了全部的调查工作,把因加拿大政府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上千人患艾滋病丧身的事实曝露在公众面前。

加拿大在八十年代对一些艾滋病带菌者(HIV)以及一些丙型肝炎的病人进行检查时,发现他们都曾接受过涉及输血的治疗。其后的检查发现,由加拿大红十字会负责管理的加拿大血液系统受到了严重污染。

1995年,加拿大联邦政府任命法官克瑞伯为首,组成一个调查委员会全权调查这一案件。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克瑞伯法官于近日向联邦政府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从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共有大约6万人受到污血的影响。据加拿大通讯社的报道,在这些人中有大约1200人由于受到了不良血液的影响而染上了艾滋病,另有12000多人感染了丙型肝炎。

更为可悲的是,据调查,这个惨剧完全是由人为疏忽原因酿成的,这使民众开始对加拿大政府的信心产生了动摇。一家杂志透露说,由于血库工作人员把关不严,一些艾滋病感染者、肝炎病人或患有其他疾病的人曾多次向加拿大的血库献血,而按规定这些人是应该被排除在献血者的名单之外的。

在最近几年里,数百名由于输入了这种受污染血液的病人相继患上艾滋病死亡,他们中有些人甚至并不知道是如何患上艾滋病的。另外一些受感染者则至今仍在死亡线上挣扎。

愤怒的民众认为,加拿大卫生部在这场悲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加拿大政府至此不得不对此作出反应。联邦卫生部部长洛克正式向国民道歉,并承诺所有因输血而感染了艾滋病的人将可以在未来4年内获得联邦政府12万加元的赔偿金。加拿大联邦政府同时作出决定:鉴于此事件给民众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从现在起将取消加拿大红十字会对加拿大的血液采集及供应系统的管理权,另由其它机构来代替。

令公众感到不满的是,加拿大卫生部只规定了对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的赔偿方案,对感染肝炎的受害者却并未明确提出方案。并且在这个问题上,联邦政府与各省政府互相扯皮,都不愿意就赔偿负起责任。加拿大著名的新闻机构《环球邮报》发表评论认为,对于那些死去的受害人来说,任何赔偿都不具意义,再多的金钱也无法使他们死而复生,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另外,从责任方面而言,所有涉案人员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国和日本都曾先后发生过此类事件,上至卫生部的高级官员,下至普通办事人员,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被追究过法律责任,那么,加拿大也不应该例外。

 

 

临床法律责任

(摘自《艾滋病、性 和伦理学》一书)邱仁宗

 

随着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诉诸法律解决,将来就艾滋病治疗护理有关问题提出法律诉讼也不是不可能的。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位叫做拉莫斯(Elizabeth Ramos)的病人控诉医生未能诊断出她患艾滋病和机会性感染(卡氏肺囊虫肺炎),却被误诊为支气管炎和哮喘,要求赔偿75万美元。[Hermann1990] 一般地说,病人原告因医疗事故要求赔偿得以成立必须确定:①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病人负有义务;②违反了已有的治疗护理常规;③病人的损失是可以赔偿的;④违反治疗护理常规与病人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使病人遭受不必要的手术或药物治疗都有可能成为病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根据,因输血或血制品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也可构成病人要求赔偿的医疗事故的基础。为了保护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免受此类法律纠纷,需要严格遵守医疗护理的常规要求,以及与艾滋病病毒感染有关的准则和条例。

 

案例5:‘过失’传染

 

1994年12月初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戴维斯医生被该州医疗法庭判有医疗事故罪,因经他手术后,4名妇女感染艾滋病病毒。他在1989年11月13日作小手术,没有遵循感染控制程序,可能用了多种剂量的玻璃瓶,但医生及其秘书均加以否认,也没有发现有关记录。该法庭禁止他从事私人行医,但可继续在公立医院行医,必须采取消毒和控制感染程序。没有罚款。舆论认为处罚太轻,两个感染病毒的病人和一个感染病毒并已死去的家属要求赔偿。1995年2月这一案件将作为第一例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民事案件开庭。(HIV/AIDSLegal Link, 1994,no.4,p.23)

 

 

输血问题

 

(摘自《艾滋病、性 和伦理学》一书)邱仁宗

 

通过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是最早的艾滋病病例之一。前面已经谈到在最初阶段用四个“H"代表艾滋病的特点,其中一个“H"就是通过输血感染艾滋病的血友病病人。美国1985年4月累计艾滋病病人226例中因输血和使用凝血因子的血友病人199人,占2.16%。通过输血感染艾滋病不仅在美国,而且在世界各地发现。西欧21国1985年9月报告艾滋病1,573例,因输血或使用凝血因子而感染的血友病人88人,占6.8%。发展中国家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的比率甚至更高。1992年非洲因输血所致艾滋病病例约占全部病例10%。我国在北京、上海、廊坊、承德等地,相继发现输血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或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病例。在某些国家甚至构成轰动一时的丑闻。

法国:1985年法国全国输血中心主任加雷塔等将明知带有病毒的血液输给1200名输血病人,造成一些人死亡,加雷塔本人被判刑4年,罚款10万美元,卫生部部长也因此辞职。

日本:1978年日本厚生省批准从美国进口血液制剂后,各大制药公司一哄而上,日本血液制剂的进口量直线上升。据统计,仅1979-1983年日本进口血液量就增长了4倍。目前,日本的血液制剂90%靠进口,年消耗约占世界血液制剂总量的三分之一。日本负责从国外进口血液制剂业务的是以日本"绿十字”为首的五大制药公司,其中“绿十字”占进口总量的60%,并从这种买卖中,赚取了巨额利润。早在1982年,绿十字公司总部就接到报告说,该公司设在美国的26个采血站中有2个因发现艾滋病病毒而被迫关闭,但公司负责人对此不以为然。结果使日本约4,000多名血友病患者中,1,800人因输入血液制剂染上艾滋病病毒,其中近400人因患艾滋病而丧生。绿十字公司的创立者为内藤良一,原是 臭名昭著的731部队石井田郎手下一名得力干将。他在日军偷袭珍珠港之前,溜到美国偷回了真空干燥技术,为日本制造装填细菌用的陶瓷炸弹提供了技术保障。当年 731部队就是利用内藤偷来的技术在哈尔滨进行多种细菌炸弹试验的。石井和他受到美国的包庇,得以保留下来。1950年内藤在绿十字的前身日本血液银行成立时,在公司曾担任专务、副社长、社长,直至董事长。1989年起,大阪和东京两地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相继向法院提出起诉,但诉讼一拖再拖。原因是厚生省在1983年就已充分认识到这种血液制剂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但却没有采取任何中止使用的措施,1983年后绿十字公司的负责人中有6人是从厚生省药务局退下来的局级干部,当时的公司社长松下廉藏就是从厚生省调入的,是内藤的心腹。除局级干部外,从厚生省调到绿十字公司的一般业务骨干亦占公司职员总数的10%。日本舆论界说:“绿十字公司早已变成厚生省药务局的一个分部了。”内藤还和日本原帝京大学副校长安部英关系密切。安部英作为日本血液凝固学方面的权威,对制订日本血液制剂政策具有决定性影响。1983年安部英担任厚生省设立的艾滋病研究小组组长,掩盖了血液制剂受到严重污染的真相。经过5年的斗争,东京、大阪两地地方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国家和出售血液制剂的五大制药公司向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谢罪,赔偿每一位受害者4,500万日元,并负责解决受害者的治疗问题。以现任厚生省大臣为首的政府代表以及相关的五大制药公司负责人先后跪倒在受害者及其家属面前,表示忏悔和请罪。(《光明日报》,1996年3月23日,第6版)

印度:孟买血液中心在1992-1994年提供污染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供给至少10家市医院,中心职员还在黑市出售污染血液,该中心30%的血液来自专业供血员,许多人有艾滋病病毒,该中心现已被印度红十字会关闭。(HIV/AIDS LegalLink, 1995,no.3, p.28)我们有理由问:我国是否也有这种对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输血血液漫不经心的血站?

鉴于我国在医院接受输血的病人,通过输血感染各种类型的肝炎的比率相当高,卫生部门应该尽快将防止输血传播艾滋病病毒、保证安全供血作为最紧急的任务来完成。

然而,即使卫生部门作了很大努力,也难以保证输血的绝对安全,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

美国:1986年报告有1,200名接受输血者和500名血友病患者因输血或凝血制剂而感染艾滋病,占全部艾滋病病例的3、5%。突然间,所有人都有了通过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的危险。当1983年第一个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的病例登记在案时,美国红十字会和美国血库协会都不愿意承认艾滋病可通过血液传染。1985年才有抗体检测,但美国卫生部于1983年3月要求血液中心开始对供血者的高危生活方式进行预筛。供血前的筛查基于关于艾滋病的医学的流行病知识,要求供血者阅读教育材料,对特殊的生活方式问题作出回答。这些努力成功地减少了高危供血。1982年旧金山供血者中的艾滋病病毒现患率为1.1%,1983和1985年间减少了90%。全国首次供血者中的现患率为0.0155%,为美国全国人口现患率0.4%的4%。发明抗体检测后,接受一个单位的艾滋病病毒阳性血的危险从1/153,000单位降到1990年的1/210,000分之一,1994年为400,000分之一(美国疾病控制中心)。随着输血单位量的增加,个人危险也增加,几乎100%接受艾滋病病毒阳性血都感染艾滋病病毒,并发展为艾滋病。

医学界早就知道输血会带来危险。美国红十字会输血部估计,每10,000名接受者中患严重或致命的输血传染病有3人,约每年1,200人,患艾滋病的危险为1/400,000,相当于麻醉导致死亡的比率。然而,公众仍然关注输血的安全性。美国血库协会1993年进行的电话问卷调查发现,28%的人担心他们会通过供血而感染艾滋病,50%担心通过接受输血而感染,10%说非常可能发生。80-90%的人支持对故意供感染艾滋病的血的人刑罚处理;强制检测医务人员;强制检测医院病人;并要求将阳性结果报告给公共卫生当局。

1986年美国血库协会(代表2,370家独立的血液收集中心)建议在任何手术或输血前征得知情同意,并记录在案。因为许多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诉讼案都涉及未能获得知情同意。

在美国志愿血液收集和供给系统是一个20亿美元的市场。美国红十字会通过遍布全国的44个地区中心收集51%的全国血液供应。1990年这些中心获得了7.41亿美元的收益,140万免税的利润。各地违反联邦血液收集和加工标准的事件时有报告。美国血库协会成立于1947年,为抗衡美国红十字会,它为它们的非赢利成员制订了统一的标准,这些成员年收益为5-50万美元,免税利润为其5-10%。总统艾滋病流行委员会的最后报告指出:

“某些地区血中心在减少使用输血治疗方面行动迟缓,因为它们的收入来自出卖血液。”美国的血液是由800万志愿者供给的,为人口的5%。这些人重复输血,他们不断接受艾滋病检测。应该说他们的供血是比较安全的。即使如此,人们仍在考虑种种替代办法。

自体输血:血从病人取出,又回输到该病人。这种办法已经采用了几十年,但只用于罕见血型的人。对大多数病人来说,这是最安全的输血办法。虽然美国红十字会和其他血液收集中心不鼓励自体输血,但它仍然迅速增长。1992年红十字会收集了212,000份自体供血,为上一年的150%。10年前预先供血占全部供血的1%,现为5%。估计自体供血的最大利用潜力为10-15%。自体输血一个缺点是,收集、加工和供给血都需附加费用。血液中心加工一单元的志愿者供血的费用约为150美元,加工和处理自体血(包括运输、追踪和贮存)每单元再增加约50美元。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最近的调查表明,用自体血代替社区志愿输血是得不偿失(1995)。

围手术技术:手术前后回收和输回病人的血。术前从病人收集血,将血液稀释。用含盐溶液将血量人工增加,术后输入。手术间失去的血也可回收、净化,术后回输给病人。70年代中开始采用的回收机,最近才有需求,它从手术台吸走血,净化和过滤后再输入。回收血的设备市场估计为每年1亿美元,十年后可达3.5亿美元。

不输血。在手术前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它是一种激素,具有增加身体产生红细胞的能力。这需要医生对术后较低血细胞比容水平(以前是输血的适应征)采取容忍态度。

自体输血和接受术后较低血细胞比容水平使60-70%的病人不接受除自身血以外的血。以前每个病人要输2.5单位的血。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专家论坛④

给法官们的建议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 梁慧星

 

○对医疗损害赔偿,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调解,无权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补偿"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抵触

○面对现有的法规冲突,如何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 纷?

 

给法官们的建议

世界上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及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赔偿,是现代法治的第一要义。近年来,关于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而得不到公正赔偿的报道很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问题出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的严重的法规冲突。由《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受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阻碍,不能得以贯彻。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办法》,是一部典型的行政管理法规。按照其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及从整个法规除第18条以外的内容看,所谓医疗事故处理,其含义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当包括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所谓经济补偿。因为,对受害人的"补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受害人诉请人民法院依照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再说,无论是作为主管机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均无权对民事损害赔偿关系作出处理。因此,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以及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人民法院对医疗单位追究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的根据。《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第3条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应当说,这一医疗事故定义,对于追究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来说,是适当的。问题出在,《办法》第18条超越《办法》的管辖范围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将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决定对受害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根据。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凡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患者生命、身体、健康及财产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正是上述第18条的规定,导致《办法》与《民法通则》的抵触 。《办法》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的,行政部门起草法规的局限性和改革开放前用行政手段处理民事关系的习惯,造成这一严重的法规冲突。应当说,法规冲突在任何国家都可能发生,可以通过违宪诉讼或者专门设立的统一解释法律委员会的解释,予以妥当解决。遗憾的是,我国迄今未有宪法法院或者统一解释法律委员会,致使法规冲突长期存在。当然,可以经过立法程序,从《办法》中删去第18条,或者废止该《办法》并制定新的法规。在《办法》未经修改或废止前,还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法院通过裁判解释,克服此法规冲突,最终作出公正、妥当的判决,切实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以下是我建议的解释方案。

首先,正确分析《办法》第18条与《民法通则》的关系。现在一些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不适用《民法通则》而适用《办法》第18条的规定,致受害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是由于误认为二者构成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依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适用《办法》第18条的规定,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很多论者已指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办法》第18条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民法通则》也不是该条的普通法。

该第18条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发生准优先适用的问题。受害人当然可以选择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依该第18条的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也当然可以选择诉请法院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

然后,再区分医疗损害案件的性质和案由。如果属于受害人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或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起诉的案件,应属于医疗过失的违约责任案件或医疗过失侵权责任案件。法院在判断是否成立损害赔偿责任时,当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只要有医疗过失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考虑损害结果是否严重到构成医疗事故。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当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关于人身伤害、第42条关于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属于受害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判断该鉴定结论或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正当时,当然应适用《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18条的规定。

——如判断结果认定鉴定结论不当,法院当然可以依职权委托专家(包括法医)组成鉴定委员会重新 进行鉴定;

——如判断结果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不当,法院当然可以撤销该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

——如判断结果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受害人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处理决定不当,法院当然可以撤销该处理决定,并作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判决;

——在作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判决时,如认为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法院当然可以比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消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直接决定适当的补偿标准。

据说立法机关正在研讨《办法》的修改或制定新的法规。鉴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处理民事损害赔偿的权限,可以考虑删去第18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或者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民事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考虑到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建议由立法机关制定医疗过失责任法,其中应明文规定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规定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等。

 

 

医疗赔偿难点疑点剖析

————梁慧星教授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记者 □梁慧星

 

■请介绍一下您参与起草的法律法规。

□我参与起草、讨论的立法有:经济合同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统一合同法。受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委托,正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关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我发表过意见的是,1998年9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答记者问:《输血感染案件的法律适用》。

■ 您这次给本报撰写的文章的核心论点,是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从法理上看,大家可能较易理解并接受;但从国情来看,很多医学界的人士,还有部分法学界的人士认为,对医疗损害的赔偿应与其他民事损害赔偿相区别,即使同样为业务上的过失犯罪,医疗过失的赔偿也应与其他一些业务上过失的赔偿相区别, 否则医院赔不起。

□建议国家尽快实行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制度。在目前未有这一保险的情况下,我认为仍应依照《民法通则》来赔偿,这样也可以促使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制度的尽 快出台。

■您的文章中提到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您是否认为患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医患关系也可适用《消法》调整?

□我认为患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统一合同法立法方案包括了医疗服务合同。(1995年7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规定了医疗服务合同)。后来的修改草案没有保留医疗服务合同,是考虑到暂时还难以做出妥当、具体的规定。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当然应适用统一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毫无疑问,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主要是:医疗服务行为的对象是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医疗服务的高技术性;医疗服务带有一定的风险。这些特点导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两个难题:第一,判断医生方面是否有过失的困难;第二,判决高额损害赔偿金可能致医院难以承受。对此,各国的解决办法是:对于第一点,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确立医生的高度注意义务和各种特定注意义务,只要违反注意义务,即认定有过失;对于第二点,通过实行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将医生或医院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的分配机制,最后是由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分担了风险。

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规定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如过失等问题,因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仅 适用《消法》。我认为,在我国制定专门的医疗过失责任法之前,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时,关于责任是否成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106条第1款(违约责任)、第2款(侵权责任)的规定;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人身损害)的规定和《消法》第41条(人身损害)和第42条(致人死亡)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1988年10月10日复四川省高院),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是否有相抵触之处?对此应如何处理?(上述司法解释称:"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第11条则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这两个规定显然相抵触。按照法治原则,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对规定不明确的予以阐明,对规定不具体的予以具体,对规定不完善的予以补充;但所作解释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解释与法律法规抵触的,该解释 无效。

■最高法院另一份司法解释(1992年3月24日复天津市高院)认为:《办法》和天津市《办法》实施细则"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从您的文章观点看,这一司法解释是否是错误的?

□这种解释是法院解释法律时惯用的"手法",因为我国司法制度迄今未授权最高法院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违法。质言之,最高法院迄今只有解释权而无违宪审查权,它无权说《办法》的规定"违法"(即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不一致")。最高法院只能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以消弥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据我的理解,最高法院正是这样做的。它在解释文件中一方面指出《办法》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指出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二者的规定。解释文件将二者并列,并不是要求各级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同时适用"二者的规定,而是指出,不应忽视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这一解释的要点是: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些法院理解了这一要点,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了正确裁判。也有一些法院未能理解这一要点。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1988年5月10日发布)中"关于病历的保管与查阅"一条规定:鉴定委、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院院长签字,就地调阅。病人所在单位、病人……不予调阅"。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司法机关是否无权取得原始病历资料?

□人民法院凭藉宪法授予的裁判权,有权取得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证据,当然有权调阅医院原始病历资料。

■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1988年3月30日发布)规定:"本标准仅供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群众公布。"问题是:不对群众公布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群众?□法律法规属于裁判规则,是法院裁判民刑案件的基准。法律法规必须公开,是近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所谓"仅供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群众公布"的内部规定,用来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当然是违法的。

■医患纠纷引起的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一直是个难点,您的建议呢?

□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医院是否有过错。但要求患者举证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确有困难,因此有人建议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即不要求患者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而是依据患者遭受损害的事实,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然后允许医院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认定医院有过错,判决医院承担责任。鉴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我不赞成一般地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我建议的方法是,先确定医院方面对患者负有各种具体的注意义务。如果患者证明或者案件事实表明,医院方面违反了某种注意义务,法院即认定医院方面具有某种过错。这些具体的注意义务包括:检查、诊断、抽血、手术、注射、麻醉、用药等各个过程中的注意义务;疗养指导的注意义务;说明义务、转院义务 等。例如,孕妇分娩应当采用剖腹产手术而采用了产钳手术,或者医生将手术工具或异物留置患者体内,或者人工流产手术将患者子宫戳破,伤及肠子,即认定违反手术过程中注意义务而有过错。在某些特殊情形,可以考虑采用过错推定方法,例如已经认定输血与患者感染肝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形,当然可以推定医院有过错 。

 

 

社会行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征集十大侵害人身安全健康案件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最重要的权益:安全健康,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1998年度全国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十大案件评定活动,并于1999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央电视台公布评定结果。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监督部(“十大案件”评定活动组委会)

地址:北京西城区展览馆路甲一号,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人:邱建国、孟庆媛,联系电话:86(中国)-10(北京)-68438288

 

宋鹏飞父亲宋希善来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报案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1998年度全国侵害消费者安全健康十大案件评定活动的消息传出后,宋希善在志愿人员的陪同下,于1999年元月中上旬,来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报案。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报案人,并表示同情。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红十字会员们积极行动起来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红十字会会员们在李单、蓝洁同学的组织下,开展了下列活动,帮助宋鹏飞一家人,同时,对社会进行“危机意识”教育:

1、 小组座谈会:学生、宋希善和艾滋病专家座谈会;

2、 校园内募捐:在紧张的学期考试前夕,前后三天时间,帮助宋鹏飞家人募集善款2000余元人民币;

3、 陪伴小鹏飞:李单同学和蓝洁同学定期利用周末时间,来到宋家在郊区的住所,陪伴鹏

飞聊天、帮助鹏飞做功课、对鹏飞因为疾病而受到的心理重创进行疏导等;

4、 帮助宋家理财:因为考虑到帮助宋家募集钱款将是长期的事情,学生们帮助宋家建立了银行帐户,并志愿担任募捐活动的监护人。

 

北京爱知行动项目资助宋鹏飞家人房租

北京爱知行动项目是民间志愿者组织,没有任何政府拨款或大的基金赞助。然而,面对宋家的困境,爱知行动项目先后给宋家5000元人民币,用于1999年第一季度房租和生活开支。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人生热线》节目呼吁社会救援

1998年12月6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人生热线》节目在其和北京现代管理学院健康人类学系合办的《挑战艾滋病》专题节目最后一次活动,特别邀请宋家父子来电台和通过电话和听众进行了交流。主持人并且特别呼吁我们社会对宋家进行紧急救援,包括经济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