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血液污染事件

           ──卖血者花5元行贿,医院赔偿30万元

 

  9月11日对因身患丙肝一年多、乡邻不敢接触、负债累累身心交瘁的江苏南通市如东县农民王华杰来说,是个终身难忘的日子,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对她的输血感染丙肝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下称“通医附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302263·10元;第三人南通市红十字中心血库和南通市卫生局各半负担,诉讼费7120元。

 

  1996年9月18日,王华杰因宫外孕在通医附院作过乙肝及肝功能检查,结论正常。术中,输入由南通市中心血库提供A型血800毫升,不料就此埋下病根,出院后11月发现肝功能异常,1997年1月,经通医附院复查诊断为丙肝。王华杰本人及全家从此陷入病魔笼罩的阴影:王的丈夫黄人雄向工作单位南通市第五建筑公司请长假,陪同妻子赴上海、山东等地求治,四处借债,先后耗去医疗费数万元;因丙肝通过血液等途径传染,王夫妻从此没有性生活,乡邻因畏惧无人敢上门,甚至避免从王家门前经过。

 

  4月初,南通市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庆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数十次艰难取证,终于查明王华杰手术中所输入的血,是由如皋市夏堡血站宋某,交由南通市中心血库的。供血者王维平系海安县人,1996年上半年起就有肝炎症状,先后在海安、泰州等地献血,因化验不合格被拒。8月17日,王在如皋夏堡血站抽血化验,仍不合格,未能供血。9月11日,王给血头5元钱后,供血400毫升。9月底,夏堡血站对王检查时,已证实其患丙肝。

 

  今年4月17日诉至法院后,审判长朱建华率助审员王星及法医等人数十趟奔波于如皋、海安、泰州等地,除证实陈律师所列事实属实外,还突破了南通市中心血库夏某及有关方面设置的重重障碍,证实如皋市夏堡血站销毁王维平原始献血卡;查实如皋市夏堡血站至今无国务院规定采供血机构必须有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查明南通市中心血库从夏堡血站采集血样后,交由南通市卫生局设立的内部机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后复查,复查中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致使不合格血液“漏网”,最终酿成事故。

 

  一审判决后,通医附院备感委屈:医院方面要承担病员在医院输血不受感染的义务,却又没有对血液进行检验的权利,采供血体制上存在诸多弊端;原告尽管获得巨额赔偿,但根据新的《刑法》及《献血法》,对非法组织卖血的血头没有依法制裁。另外,在南通市县有相当影响力的市卫生以法医鉴定与事实有出入、存在目前科学水平不能检验的“窗口期”等为由,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30万元赔偿最终能否到帐,还需耐心等待。据说代理人陈律师已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转载自《解放日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