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综合新闻」 1998年12月1日  星期二 
国家从未收过“小姐税”

本报记者 方向明

  随着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餐饮业和娱乐业的服务人员纷纷开征个人所
得税,这一做法被新闻媒介炒为开征“小姐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专
家明确表示,税务机关从未开征过“小姐税”。

  餐饮与娱乐等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一直是纳税的“死角”,为加强税
收征管,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这些人员的劳务报酬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餐饮娱乐业人员流动较大,因此在征管中一般采取“代扣代缴、定期
定额”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专家称,任何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只要达到纳税标准,均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要区别是否合法收入所得。如果是合法途径所获报
酬在纳税后视为个人合法收入;如果凭借非法途径所获报酬本身就是“非
法收入”,应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关于餐饮与娱乐业劳务人员的收入,不能一律视为“三陪”或“卖淫”
收入,这类人员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合法途径赚取的“干净钱”,针对这
些劳务报酬依法征税是税务部门的合法行为。至于“非法行为”的“非法
收入”,行为应取缔,收入应没收,但不属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

  以上经营行为,在税法上是可以严格界定的,但执行中确有一些模糊
之处。因为这类人员中的一些人的报酬属“黑箱操作”,很难界定清楚,
因此给人造成一些误解,仿佛一些“三陪”小姐的非法收入在“纳税”后
就变成了“合法收入”。这在理解上是有偏差的。专家说:这二者之间有
本质区别。

  按美国税法,不论收入来源如何,也不管是否违法,只要达到纳税标
准一律纳税。在加拿大规定更明确,即使是侵吞公款、受贿索贿、卖淫贩
毒等不法收入也要缴纳所得税。据此,有学者建议,鉴于税收机关在征税
时很难对纳税人收入的合法性予以界定,所以应在法律上明确“非法收入
也应照章纳税”。

  税务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收入早有严格界定,依据合法渠道所
获收入应依法纳税;而对违法收入的处罚一般是全部没收不法财产,后者
更重。而不论税收收入和没收收入都将上交国家财政。

  

[综合新闻][环球时事][体育看台][冰点·新闻][经济蓝讯][人生]

[本期首页]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