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权利,共担责任
“权利”一词可以解释为“法律认可的或伦理学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与“权益”是同义词。《现代汉语词典》在“权利”的词条中说:“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第938页) 这个解释有两个问题:①把“权利”与“权力”混淆了,一般的公民或法人并无权力在握;②只知道有“法律权利”,不知道有“道德权利”或“伦理权利”的存在。道德或伦理权利并不是“依法行使”的,因为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词典在“权益”的词条中说:“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第938 页)这一解释会造成很大的误解:似乎有的权利是“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而有些权利在是不应该享受、可以侵犯的。实际上,只要构成权利,就是应该享受的且不容侵犯的。 权利是要求,是一个人合法或合理(这里指合乎伦理)的要求。说权利是利益也不错。因为这种要求体现了一个人的利益。那么,是不是人的所有要求都能成为权利呢?当然不是。不管是合乎法律或合乎伦理的要求,这种要求是有根据、有理由的,而且其根据或理由是使人充分信服的,因而对人们的判断具有一种强制性作用,以致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这根据或理由所支持的要求构成真正的权利。当我们说,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时,就是说这个人在世界上生存下去的要求是有充分根据、有充分理由的,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这个人具有生存的权利。但如果这个人进而要求通过剥夺他人而过奢侈的生活,那么我们就会说他的要求没有根据、没有理由,因而这种要求不能构成权利。同理,一个人病了,他要求诊治,这是有根据、有理由的要求,人们不得不承认这种诊治的要求是他的一种权利。但他并没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要求人们不惜一切代价地对他进行治疗。当某一要求构成权利时,它就具有一种道义的力量,使人们感到不得不尊重它,如果发生侵犯权利的事,人们一般会感到良心的谴责,也会受到舆论的责备。所以,作为权利的要求,与恳求、请求、祈求不同,享有权利也与接受别人的礼物、帮助、怜悯、恩赐、慈善行为不同。 作为权利的要求有三个要素:①权利主体,即谁拥有这个权利?谁有这个要求?所有未感染的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是权利的主体。②权利的直接客体,即要求什么?所要求的可以是物质资料,可以是服务,也可以是简单的“甭管我”。③权利的间接客体,即对谁提出要求?这可能是其他的人,也可能是单位、国家。但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权利是一种关系。权利是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某种东西的一种道义力量。说一个人享有某种权利,那是说其他人不应该妨碍他去做他要做的事,或不应该拒绝提供他所要的物质资料或他需要的服务。因此一个人的权利,就是别人对他应尽的义务。 第二,权利是有强烈的理由拥有、做或得到对人类生命相当重要的东西。因此一个人要实现自己生命的价值,就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别人也必须尊重他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实际上也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 单单根据需要的要求,更不要说单单根据欲望、愿望的要求了,不可能成为权利。只有根据或理由充分的要求才能成为权利。成为权利的要求可以是只要求“甭管我”,即要求别人不干预,也可以是要求别人提供产品或服务。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是法律权利,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是道德权利或伦理权利。但不管是要求别人不干预(“甭管我”),还是要求别人提供什么,一部分是全人类共同的,另一部分则是随社会文化条件而异的。例如公民应该有健康的权利以及生病后得到医疗的权利,这是普遍的;但每个公民或病人有权得到多少医疗,则随每个国家的条件以及这个国家所采纳的价值观念而异。 那么,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尚未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享有那些权利呢? 按照我国民法规定,他们都有生命健康权。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信息、教育、咨询、技术、医疗权 任何人,包括所有尚未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健康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都有权获得有关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服务的权利,即获得信息、教育、咨询、技术以及感染或发病时获得医疗护理的权利。换句话说,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卫生部门和社会有义务向他们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服务,即提供信息、教育、咨询、技术以及感染或发病时提供医疗护理。他们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这类服务。 任何服务都可以两种方式供给:一种是尊重人的;另一种是不尊重人的,甚至是侮辱人的,所谓“嗟来之食”。为什么要对人尊重呢?首先,不管是顾客,还是病人,或其他服务对象,他是人。按儒家的说法:“天地之性,人为贵”。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也说过:“人是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而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其次,尊重人会有助于人建立自尊、自重。一个自尊、自重的人,才能对自己充满信心,才能严格要求自己。例如我们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有高危行为者,有利于改变他们的高危行为,防止得到感染或传染他人。第三,一个社会只有在其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的关系,才能久治长安,才能有长期的稳固的安定团结。以尊重人的尊严的方式提供服务,在艾滋病预防工作中,特别重要。由于受“艾滋病是上帝的惩罚”等错误观念的影响,有些人实际上认为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甚或高危人群,似乎没有道德地位,因此不将提供服务看作义务,而是一种“施舍”,使当事人或服务对象只好退避三舍,敬而远之。 怎么做到尊重人呢?最基本的一点,正如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所说,是人本身是目的,不能仅仅当作手段。也就是说,我们的工作就是服务人,我们的所有工作直接地或间接地都是服务人。人有时不得不充当手段,因为服务人的工作毕竟还得人来做。但人在充当手段时,同时也是为了他自身。这就体现了个人与集体的一致。 自主权 自主权是指一个人就有关自己的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人的自主权基于人的自主性。自主性是指人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的问题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以采取负责的行动。简言之,自主性就是自我决定。但自主性还包含有以下的意义:①自主性是一个人自愿的决定和行动,不是在强迫、强制或不正当的影响(如威胁利诱)下作出的行动;②自主性是指一个人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行动,与他的一贯态度和价值观念是一致的,有时人们一时感情冲动,失去了自制、自主,作出了某个决定,并不反映他的一贯态度和价值观念,不能说这个决定是自主的;③自主性是一个人经过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即在作出决定时,知道他面前有种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以及这些选择的种种可能后果,他对这些后果进行了评价,根据评价和对种种选择的利弊得失权衡后作出抉择。 自主权是有权作出自我决定。尊重自主权是有义务不干预别人的自我决定,把别人看作有能力作出合理决定的人。但是自主权不是绝对的。病人行使自主权有时会与病人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冲突,也会与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发生冲突,甚至与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在发生这些冲突时,经过权衡,可能会得出结论说,这个人的自主权不应优先考虑,甚至应该放弃。例如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决定不把他感染病毒的事实告诉给他的性伴,这可能危及性伴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权衡得失,就要说服感染者改变决定,在不能说服病人时可能要采取强制治疗的措施或由医生设法把真情直接告诉性伴。当有烈性传染病流行时,要求每个人接受疫苗接种,如果一个人拒绝接种,一旦感染上,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卫生的利益。所以在大多数现代国家疫苗接种是义务的。 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这个概念来源于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审判期间,在纳粹集中营中强迫受害者接受人体实验的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的事实,使人们严重关注利用没有征得同意的受试者进行人体实验问题。审判中揭露了纳粹医生强迫受试者接受不人道的野蛮的实验的大量事实,在审判后通过的《纽伦堡法典》中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应该使他能够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力,而没有任何暴力、欺骗、欺诈、强迫、哄骗以及其他隐蔽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的干预;应该使他对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便能够作出明智的决定。这要求在受试者作出决定前,使他知道实验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目的;进行实验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害;他的参与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怎样才能做到知情同意?知情同意有四个要素,也就是实行知情同意的四个必要条件: 第一,信息的揭示 《纽伦堡法典》要求研究人员告诉给受试者研究的性质、时间、目的;进行的方法和手段;可预期的所有的不方便和危害;对他健康的可能影响。知情同意有关条例要求研究人员或医生向受试者或病人:①说明程序;②告知风险;③说明好处;④介绍其他可供选择的办法;⑤回答问题;⑥允许随时退出;以及⑦禁止使用开脱责任的语言。 第二,信息的理解 将信息揭示给受试者或病人的目的,是让他能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只有在病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有了适当的了解后,他才能作出决定。没有适当的了解,一个人不可能利用信息作出决定,不管提供的信息有多么充分。 第三,自愿的同意 自愿同意是指一个人在作出同意的决定时不受其他人不正当的影响或强迫,这个决定是他的自由选择。强迫是指一个人有意利用威胁或暴力控制他人作出决定。利用暴力控制他人作出决定,是指例如殴打他人,迫使他人同意某种交易等情况。威胁是指如果他人不同意某件事,他就有可能在身体、精神或经济方面受到损失。如暗示病人如不参加他本来不大愿意参加的人体实验,他就得不到应有的治疗。不正当的影响是指利用利诱等办法诱使一个人作出他本来不会作出的决定。例如暗示病人如果参加人体实验就能得到额外的医疗服务或奖金。或者男性上司向女性下属暗示如果与他发生性关系,她将得到提升。医生夸大病情的严重性以便病人同意并非完全必要的手术,或者欺骗病人等都属于不正当的影响之例。不正当的影响是一种隐蔽形式的控制。不正当的影响和强迫与单纯的影响和压力不同。人们常在竞争、需要、家庭利益、道德和法律义务、责任、有说服力的理由等影响和压力下作出决定,但这不是不正当的影响或强迫。 自愿同意是自由选择采取某一行动或不采取任何行动。自由选择是指一个人能够自己作出抉择,并对之负责;不受以前的承诺或权威的束缚;不受强迫和不正当影响的控制、自愿同意是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作出的决定。“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作出决定”并不是不受他人的影响。“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在现代社会是不可能的;而是指不受他人的操纵、干涉,不受欺骗,不被剥夺重要信息,一句话,不受人控制。在别人控制下作出的决定不是自愿同意,不是自由选择,因而是无效的。 第四,同意的能力 同意的能力是知情同意的前提,是自愿采取行动和理解信息的先决条件。判定一个人是否有同意能力的标准是什么?通常认为这个标准包括理解信息的能力和对自己行动的后果进行推理的能力,即能够处理一定量的信息、能够选定目的和适合目的的手段的能力。在临床条件下,同意能力是指有关人能够理解检查、治疗或研究的程序,能够权衡它的利弊得失,能够对面前的选择作出评价,能够理解所采取的行动的后果,能够根据这种知识和运用这些能力作出决定。 没有同意能力的人有时称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不管对于器质的还是功能的、永久的还是暂时的无行为能力引起的同意问题,可以采取代理同意来解决。即由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其他亲人或法定监护人来代表病人作出决定。 保密权 在医患关系中病人的病情以及与此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属于保密范围。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说:“我在治疗过程中看到和听到的···,无论如何不可散布,我将坚守秘密。”中国医家也强调不能把病人的秘密甚至告诉给自己的妻子(陈实功)。 保密不能得到保证,人际关系不能在信任的基础上建立,使人受辱或伤害的信息就会公开出来。一个人自然不愿意公开敏感的信息,结果人际关系就会残缺不全、表面虚伪。这就会损害甚至破坏例如友谊和婚姻等没有保密就不能维持的亲密关系。最后这样一种社会就不可能是稳定、安定和团结的。 保密对于医患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医患关系是由信任来维持的。只有保密,一方把敏感信息公开给另一方,另一方理解到信息的敏感性并加以保护,才能有双方的信任。只有坚持保密原则、保护病人的保密权利:①医务人员才能发挥他们的社会功能,因为只有为病人保密,病人才能把全部情况告诉给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才能为病人治好病。②尊重病人的保密权利,就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性。没有这种尊重,医患关系之间的信任就会消失。 病人的保密权利会在两种情况下遭到侵犯:①医务人员缺乏医德,或者有意泄漏秘密,或者在言谈中无意泄漏秘密,辜负了病人对他的信任;②由于外部的压力,被迫泄漏病人的秘密。这两种情况都会损害医患关系。如有一性病病人看病后,医生把他患性病的事实传到了病人单位,结果病人被单位开除。这个医生侵犯了病人的保密权。为了保护病人的权利,需要在伦理和法律两方面进行保护。在伦理方面,需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学伦理道德教育,并且需要制订相应的伦理规范。在法律方面,也应该对保密权利给予支持。除制定必要法规外,法院应接受病人对医务人员侵犯权利的控告,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保密的限制。然而,保密并不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保密的权利可与病人自己的其他权利、其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这时就要权衡保密和解密的利弊得失:保密对病人自己、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与解密对病人带来的危害哪一个更大一些?例如:①当为病人保守秘密会给病人带来生命健康危险时,医务人员可以解密。如病人告诉医生他要自杀时。②当为病人保守秘密会给他人带来生命健康危险时,医务人员可以解密。如病人的人体免疫病毒抗体阳性不告诉他的性伴就使她不知道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感染上这引起致命疾病的病毒。医务人员应该首先说服病人告诉他的性伴,如果病人拒绝这样做,医务人员有义务去告诉她。③当为病人保守秘密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涉及更多人的生命)时,医务人员可以解密。如发现病人是个患有色盲的列车信号员,或病人是个患有心脏病的飞机驾驶员。 隐私权 隐私的概念.隐私是一个人不容许他人随意侵入的领域。任何人都有一定范围的领域不容别人侵入。但其意义有所不同。可以有三种意义:①隐私是指一个人的身体与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不被人观察。当其他人不得你的允许离你太近,观看你的身体,接触或抚摸你的身体,以至袭击、强奸都是侵犯了隐私。一个人与你并没有亲密关系,你与他或她说话时就不应离他或她太近,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开多近合适,取决于一个人所处的文化条件和特殊的社会条件。但所有文化的人都要求有一定的距离,类似其他动物物种的‘领地’一样。避免他人观察自己的身体,是隐私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人在祈祷、性行为、大小便时,被人观察会感到尴尬,这侵犯了他的隐私。现在有些医院的门诊管理不严,当医生给一个病人检查身体时,旁的病人或病人家属可以在旁边围观,这侵犯了病人的隐私。前几年,美国洛杉矶的警察怀疑一些同性恋者利用厕所进行性活动,在厕所顶上开了一个口加以监测,被法院判为侵犯隐私。医生检查病人身体,一般需得病人允许。这种允许一般是很容易获得的。医生说:“请躺在床上,要摸一下肝。”病人就自动去躺在床上,撩起衣服。这就表示了同意。但是有时女病人不愿意男妇产科医生检查阴道,这时应换女医生去作检查。否则就会侵犯病人的隐私权。在这个意义上,隐私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独处和精神独处的享有,也是反映了人的自我意识。同时隐私是亲密关系的标志,当一个人被允许进入隐私的领域,这个人就享有亲密关系。②隐私是指不播散人的私人信息。现代许多隐私问题都涉及令人讨厌地泄漏私人的信息。隐私的这一概念与前一概念虽有不同,但不管个人的敏感事实被别人知道,还是个人享有的隐私境况被别人骚扰,人们都会感到隐私遭到侵犯。这两个隐私概念有密切联系:一个人谋求独处和亲密关系的关键理由是要排除别人知道他的所有思想和行动。有关人的信息隐私程度依赖于别人知道他多少有关他私人的信息。隐私权包括保护一个人不得本人同意不得透露有关他的信息以及不得透露不准确或歪曲的信息。信息的持有人,如掌握医疗记录的人,未获信息主体——病人的同意,不得透露出去,更不得作歪曲的透露。一个人的姓名和肖像也是信息,未经本人同意刊登在杂志上或出现在电视中,均属于侵犯隐私权。有些父母喜欢偷看孩子的日记本,虽然父母有责任指导孩子,但这种侵犯孩子隐私的行为,容易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而隐私对孩子自尊的培养是很重要的。在医患关系中,保护病人的私人信息的隐私与保密是一回事。③隐私也可以指个人作出决定的自主性。这是在延伸意义上的隐私概念。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与威德》一案中判决:妇女有宪法赋予的选择人工流产的隐私权利,从而使人工流产合法化。这一判决的意思是:妇女决定是否作人工流产的权利,超过了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当妇女决定要流产时,胎儿可被看作是侵犯了孕妇的私人领域。但是这种隐私概念与①②的意义不同,人们对这种隐私概念也有异议。然而,人们对①②两种意义上的隐私没有争议。 隐私与保密是非常密切的两个概念。隐私也是发展自我意识和个性所不可少的。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没有任何隐私,这个社会就没有信任、友谊、爱情,它也就不可能有长远的安定团结。一个家庭中,孩子没有他自己的领域,事事由父母作主,孩子就难以成长。所以,所有文化都不允许侵入属于私人领域,但私人领域有多大,则随不同的文化而异。但个人的身体、思想、感情总是构成个人的大部分的隐私领域。在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保护病人的隐私,对培养和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健全的医患关系十分重要。 同保密一样,唯一能否定病人隐私权的是,如果继续保护病人的隐私权给病人自己、给他人、或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放弃隐私给病人带来的损失。这一点在前面已经讨论过,这里不再重复。[邱仁宗 1995] 除此以外,所有尚未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以及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享有法律规定和道德认可的其他公民权利。对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行使这些公民权利时会遇到一些事实和伦理上的限制,我们下面再加以讨论。 医学的传统是既要谈病人的权利,又要谈病人的义务。《希波克拉底誓言》中说:“病人必须在与疾病的斗争中与医生进行合作。”我国明代名医龚廷贤(1522-1619)既写了《医家十要》,也写了《病家十要》。他的《病家十要》包括:“一择明医,二肯服药,三宜早治,四绝空房,五戒恼怒,六息妄想,七节饮食,八慎起居,九莫信邪,十勿惜费。”1847年美国医学会的医学伦理法典中也规定了如下的病人义务:“选择一个受过正规专业教育的人作为医疗顾问;在疾病形成阶段就去求医;尽可能限于向一个医生去求助,甚至应该避免去对一个不照顾你的医生作友好访问;在恢复后,应该对医生向你提供服务铭记在心;应该及时地绝对地遵从他的医生开的医嘱。” 那些尚未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健康人,有义务了解有关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信息,注意避免采取危险行为,有高危行为者应尽速改变,如果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疑虑应及时进行艾滋病的检测,对周围可能有的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采取正确的、支持的,而不是歧视、排斥的态度。 那些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有义务了解有关防止艾滋病传染和潜伏期可能发生的临床症状的信息,避免采取或改变高危行为,防止重复感染,注意调节自己的生活,尽可能增强自身免疫力或抵抗力,出现临床症状者应及时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尽可能避免传染他人。 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向医生提供详细病史,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如实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在自己能活动时注意调节生活,提高免疫力,避免传染他人。 1995 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世界卫生组织全球艾滋病规划组提出了如下具体的权利和责任: 分享权利:1. 每个人有权享有所有人权而不受歧视,包括基于实际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而引起的歧视。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人不应在他们的权利方面受到歧视,包括教育、就业、健康、旅行、自由、婚姻、生育、隐私、社会保障、科学效益和避难的权利。2. 每个人有权公平获得预防感染的信息和手段,在感染已经发生时获得医疗保健。这包括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如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移民、流动工人、难民、男同性恋者、性工作者、静脉吸毒者和穷人。3. 每个人都有就性作出自我决定的权利,包括拒绝不安全性交的权利,以及采取措施避免感染的权利4. 每个人拥有不受性暴力和性强迫的权利。这包括婚内和婚外强奸、非法性交易、强制卖淫和有害的传统做法。所有这些做法增加感染的危险。5. 妇女和女孩应有与男人和男孩同样的教育、经济、生育和财产权利。这将有助于他们避免可增加感染危险的依赖性。6. 谁也不应接受强制性的艾滋病病毒检查。检查应获得知情同意,最好在检查前和检查后提供咨询。7. 谁也不应没有他或她的知情同意而接受医疗或研究。8. 每个人都应拥有有关他或她的艾滋病病毒情况的保密权。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人以及在政治上和社会上处于边缘的人,有权参与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政策和规划。10. 青少年拥有获得有关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的信息和教育的权利,他们也应获得预防手段。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在其他方面受病毒影响的儿童有权继续从家庭得到支持,如果成为孤儿,得到适宜的代理照料。12. 受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影响的家庭有权在他们的社区内不受歧视和凌辱。他们有权从他们的社区和卫生保健供给者那里得到照料和支持。13. 社区有权从国家公平获得用于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规划的资源。14. 教育、文化和宗教机构,以及雇主和工人组织都有权与从事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预防和保健的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和政府间机构对话,以便知情并使它们的成员受到最小限度的影响。15. 非政府组织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包括那些感染、与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人的组织,有权参与与之有关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它们是在社区、国家和国际层次必要的伙伴;应该得到充分的支持以进行有效的工作。16. 政府有权在制定和实施它们国家艾滋病规划和政策时从联合国和其他有关机构得到技术建议、帮助和支持。17. 国际组织有权与各国政府就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问题进行对话,充分支持实施有效的规划 共担责任:1. 每个人都有责任通过避免带来感染危险的行为来保护他或她自己。2. 每个人都有责任通过避免可给他人带来感染危险的行为来保护他人。3. 在社会上、经济上或性上对他人拥有权力的每个人都有更大的责任保证不将感染危险加于他们。4. 男人和妇女对他们的性和生育行为,以及对他们与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和减少艾滋病影响有关的社会和家庭角色应负有同样的责任。由于在许多文化中,尤其在性问题上,男人占支配地位,他们有更大的责任来实行安全性交,保证他们不将感染危险加于他们的性伴。由于他们的遵嘱是必要的,男人应保证在要求用避孕套实行安全性交时使用避孕套。男人应该始终应要求使用避孕套。5. 作为家长的男人和妇女,负有共同的责任保证:* 不抛弃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家庭成员,而在家庭内给予照料和支持。* 对受艾滋病病毒或艾滋病影响的亲属的照料,应由家庭所有成员分担。* 在他们自己死于艾滋病时,财产、权利和社会支持将转移给他们活着的配偶和孩 子。6. 母亲和父亲有共同的责任保证他们家庭的所有成员懂得艾滋病病毒的预防、适宜的照料,以及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人宽容、同情和非歧视的重要性。7. 社区有责任保证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预防和保健规划公平地分配在它们的成员中,包括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和个人。他们应尽力创造支持的、同情的和非歧视的环境,将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人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8. 雇主有责任去了解有关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的情况,提供这些信息给他们的雇员。他们应保证他们的工作场所在雇用、就业、保密、卫生保健和福利方面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和患艾滋病的人成为非歧视性环境和实行非歧视政策。9. 专业学会,尤其是法律、卫生、社会工作和保险方面的学会,有责任遵循自主性、保密和治疗义务等伦理原则。10. 文化、教育和宗教机构有责任:* 保证它们了解有关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的问题;* 以合适的方式促进和提供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预防信息和教育;* 必要时调整它们自己以适应有效的反应;* 鼓励对感染艾滋病病毒和患艾滋病的人宽容、同情、负责和非歧视。11. 非政府组织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对它们的成员和赞助者有责任促进和实施有效的预防、保健和法律/社会支持规划,协调他们的工作使之尽可能覆盖那些受影响的人。12. 政府有责任保证充分的资源给予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规划,并以适当的多部门机制来有效地对付艾滋病的所有方面。13. 政府也有责任保证法律、政策和惯例不歧视感染艾滋病病毒和患艾滋病的人,对那些受影响的人建立支持、照料和非歧视的环境。这些法律应有助于授权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避免感染和对付疾病。14. 政府有责任保证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医疗和研究中遵循伦理原则。15. 政府有责任保证所有人,包括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获得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的预防和保健。16. 发达国家的政府有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对付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的健康、社会和经济方面的问题。17. 国际组织有责任促进和实施有效的、协调预防、保健、人权和伦理学、研究和血液安全各方面的规划;并尽可能有效地帮助在国家层次工作的人。[WHO/GPA,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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