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艾滋病人的处理

 

只有有行为能力的病人能选择或拒绝治疗。行为能力是法律概念,指病人理解自己的状况,治疗选择或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但精神分裂症、痴呆、未成年人或精神异常沮丧的病人没有行为能力选择或拒绝治疗。这时就应由病人的代理人或监护人代替病人作出治疗选择或拒绝治疗的决定。90%的艾滋病病人在脑的尸检中发现有因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组织病理改变。有一定比例的艾滋病病人会发生认知、行为、情感或/和运动的障碍,甚至完全痴呆。这样病人就失去了行为能力,需要任命代理人为病人选择治疗或拒绝治疗作出决定。

与其他病人一样,艾滋病病人无行为能力可能有两种情况:

①从未有过行为能力。这是指婴儿和未成年的艾滋病病人。应由监护人代理作出决定。未成年病人的监护人一般是家长。失去家长时则可由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无亲无属时则可由法院任命监护人。

②过去曾经有过行为能力,现在无行为能力。对于这样的病人应该注意病人在失去行为能力前有无书面或口头表示的意愿,如果有,则可按他以前表示的意愿办理。如果没有,则需要任命代理人。

什么样的人能够成为代理人?什么样的人不能?应该由最知道病人愿望的人作代理人。一般来说,病人的亲人最为合适。但代理人必须与病人没有经济上和情感上冲突的人。例如有的亲人可能与病人有遗产纠纷问题,另有的亲人可能与病人感情一直不好,这都不宜作为病人的代理人。在旧金山总医院118名艾滋病病人的28%任命了代理人。如是男性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也许由他们或她们的爱人或同性恋朋友作代理人比家庭成员更好。参与病人临床治疗的医务人员不能成为代理人,这既是为了保护病人,也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如果医务人员不愿意治疗护理艾滋病病人,由他们作代理人,会于艾滋病病人不利。另一方面,如果由医务人员担任病人的代理人,万一发生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就有可能卷入医疗诉讼,甚至因此而被判有罪。

由于目前对艾滋病没有有效治疗办法,所有治疗都是缓解症状,延缓病程,并不能改变致命的结局。因此在病人意识清醒、有行为能力时医务人员与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讨论晚期艾滋病治疗的选择特别重要。最好是让病人预先用书面或口头表示一旦处于临终状态而自己又完全痴呆时他们将选择何种处理或不予治疗,或者预先任命一位与他没有经济崐或感情冲突的代表替他就临终医疗处理作出代理同意或代理决定。这种在其他国家称为“预嘱”或“事先指令”的做法,值得提倡,这符合有利和尊重原则。不管病人有行为能力,还是无行为能力,有关治疗的决定,应尽可能在医生与病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充分协商后再作决定。[Cooke 1990; Lo et al., 1987; Mayor 1990; Qiu 1991; Steinbrook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