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止治疗
开始治疗一个有行为能力的病人,要求治疗能够提供的好处超过可能带给病人的负担,并且病人同意进行这种治疗。目前没有疗法能治愈艾滋病病毒感染。然而,许多治疗,包括使用饲管和呼吸器,能够给病人缓解症状,带来短期的好处。这也很重要。患卡氏肺囊虫肺炎的病人住院最初几天用饲管有13%的机会出院,最近存活率增至50%。 医生应与艾滋病病人讨论生命维持治疗问题,包括是否进入监护病房(ICU)和使用呼吸器等。在对旧金山总医院118艾滋病男病人的调查中,73%的病人要求这种讨论,虽然实际上这样的只有三分之一。因为进行这种讨论在感情上很困难。44%的病人非常焦虑,40%感到悲哀,但他们仍有兴趣参与决策。此外,即使聪明的、充分知情的病人也会对饲管和呼吸器有误解。对晚期医护的讨论可有双重目的:承认病人意愿的重要和对个人进行进一步的教育。这种讨论还可以帮助病人克服担心医务人员和医院歧视或敌视他们的顾虑。 医生往往不愿意与病人讨论医护选择,特别是临终关怀选择,怕使病人沮丧、引起不安、对医生的努力缺乏信心。旧金山总医院的调查表明医务人员这种不愿意没有根据,78%的病人对饲管、呼吸器、心肺复苏术发表了意见。55%要进监护病房,46%要心肺复苏术。他们经常与亲友讨论他们的感觉,但很少与医生讨论,但希望能与医生讨论。病人在感到病情紧急时讨论有关他们生命的决定是很困难的,69%的病人宁愿在门诊看病时就讨论他们到了疾病晚期时如何作出选择。亲友的支持和积极参与这种讨论最有帮助。病人有时会改变念头,大约9%的病人是如此。有时,生命维持治疗是无用的,尽管经过三周的治疗,患进行性的卡氏肺囊虫肺炎的病人不能从监护病房、呼吸器或心肺复苏术中得到好处。医生是否有义务提供这种无用的治疗呢? 艾滋病病人处于临终状态时,他们的意愿可能不一样。虽然有人会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地治疗他们,希冀在最后一刻出现奇迹。但许多病人会宁愿死在家里,或要求不要治疗或中止治疗。 那么,对处于临终状态的艾滋病病人不给或中止治疗能否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按照有利原则,要看治疗能否给病人带来好处或利益,或者带给病人的好处或利益是否超过带给他们的负担、痛苦?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到了一定的临终阶段,本来有益的治疗,会成为无用的。无用的治疗是指这样一些治疗,它们对改善病人的机体状态、缓解症状、减轻疼痛毫无用处。在另一方面,这些无用的治疗往往会给病人带来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因此这些无用的治疗在治疗价值上往往是零值,甚至是负值。提供这种无用的治疗不能成为医务人员的必须做的义务。第二,按照尊重原则,如果处于临终状态的艾滋病病人要求不给或中止这种无用治疗,医务人员就有义务遵照他的最后意愿办事。第三,按照公正原则,无用治疗对得到治疗的病人没有好处,同时又浪费宝贵的资源,使许多有希望的病人得不到治疗。因此,医务人员有义务不给或中止无用治疗。 经过许多年的伦理学讨论和法律上的争辩,不给或中止(或撤除)对临终病人的治疗,已经逐渐得到世界上的认可。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发生的两个案件,这两个案件具有里程碑性质。第一个案件是从1976年开始的卡伦·安·昆兰案件。卡伦于1966年昏迷住院,用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以及进行人工喂饲,1976年她的监护人父亲要求中止治疗。经过多年的伦理讨论和法律争辩,终于社会和法律上认可了在一定条件下,即治疗对病人无益,而中止治疗又符合病人昏迷前表示的意愿的条件下,可以中止或撤除治疗,而呼吸器作为一种治疗手段也可以撤除。第二个案件是从1988年开始的南希·克鲁珊案件。南希于1983年因车祸而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这种病人虽然能进行自主呼吸,但永远失去了感觉、意识和运动能力,因此必须进行人工喂饲。1998年她的父母要求撤除人工喂饲。这次又经过多年的伦理讨论和法律争辩,最后也是根据治疗对病人无益、人工喂饲也是一种治疗以及病人在以前表示过类似的意愿而同意撤除人工喂饲。 在我国以及其他许多国家,不给临终病人无用的治疗或中止这种治疗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有恰当的程序。例如要确认病人处于临终状态,要确认治疗是无用的,更要注意与病人(当他们清醒时)和病人的家属沟通、交流、讨论。(Cooke 1990; Qiu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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