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源性感染
医源性感染是指病人在治疗护理过程中感染上新的疾病。艾滋病病毒的医源性感染有以下几个途径: ①在艾滋病病毒的医源性感染中目前最多的是通过输血或血输品而感染,原因是供血者中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法国,1992年10月披露,到1985年底,在法国输血中心定期接受输血治疗的2,500名血友病病人中,有一半已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200人已死亡。因其他疾病接受输血的,也有7,000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该中心前主任米歇尔·加雷洛被判4年监禁和50万法郎的罚款,成为法国一大丑闻。[张圣芬 1994(4)] 在我国浙江,有三位血友病病人因输进口的第Ⅷ因子而感染艾滋病病毒。我国卫生部自1993年7月1日发布输血站全部血样及献血员必须检测艾滋病病毒的规定以来,上海、北京、广州血站相继发现了艾滋病病毒阳性的血样,上海一位献血员被发现血清阳性,而他已献血4年。更不要说,不少地方还没有进行这种检测。鉴于我国因输血而使病人患上肝炎的案例不断,艾滋病病毒通过输血传播的潜在危险在我国非常之大,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落实这一规定。 ②通过反复使用同一注射器或针头而感染艾滋病病毒。这在俄罗斯、罗马尼亚等国已有报告,感染人数可达数百以至数千例。[张圣芬 1994(8)] 所以必须在我国在最短时间内做到普遍推广应用一次性注射器和针头。 ③通过手术等对病人的侵袭性干预。在手术、拔牙等过程中,外科医生或牙科医生皮肤有伤口,与病人创口相接触,如果医生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有可能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病人。由这种途径传染的概率约为1-18.3%。美国1992年已有5例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病人是从血清阳性的牙科医生传染的。[Lo et al. 1992; 张圣芬 1994(8)] ④值得注意的医源性传染是通过器官或组织和人工授精传播艾滋病病毒。1987-1988年有报告通过肾脏、肝脏、心脏、胰脏、骨以及可能还有皮肤的移植物传播艾滋病病毒。因为这些手术相对输血来说比较不常见,通过这些手术传播的艾滋病病毒的案例比较少。在1978-1985年间两千万病人接受输血,大约14万人接受人工授精。通过器官或组织移植或人工授精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大约与通过输血相近:25万分之1。通过人工授精传播艾滋病病毒接近“实验性”性传播。在精液的单核细胞中能检出艾滋病病毒。关于接受人工授精的妇女血清转换的报告表明,艾滋病病毒可以通过男性-女性的阴道途径而没有创伤,然而人工授精的感染潜力不能与阴道性交直接比拟:在人工授精时精液直接置入于子宫颈,这与阴道性交不同。但者是否改变感染的可能,尚不得而知。另一方面,阴道性交对阴道组织的小创伤可能增加通过这一途径感染病毒的可能。澳大利亚发表过两份关于接受人工授精的妇女血清转为阳性的报告。第一份报告8人中有4人在接受人工授精后血清学转为阳性,她们并没有其他高危行为,丈夫的血清均为阴性。第二份报告调查了24名接受了血清学阳性供体的精液,其中2名血清转为阳性。通过人工授精感染病毒的比例与异性性伴研究报告的接近。(Osmond, 1990) 世界卫生组织1995年1月的资料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儿童每年约接受55亿次注射,其中50%是不安全的,这包括不消毒、只换针头、不换针管连续使用等。我国河北正定县卫生防疫站的一个调查表明,目前农村0-2岁儿童每年平均接受注射等针刺(90%为注射,余为针灸、输液)38.6次,乡村医生一般只做到换针头而不换针管,忙时就连续使用。因此,我国儿童(主要是农村)每年接受不安全注射的次数也以亿次计。这是使我国成为乙肝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訾维廉 1995] 如果发现病人通过手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则应:确定给病人做手术的是哪一位医务人员;检查给病人做手术的医务人员的抗体;了解通过该种手术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险程度;了解该医务人员做过手术的以往病人是否已染上病毒;将抗体阳性的医务人员调离开临床工作。[Lo et al. 1992] 另外要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私人行医者用针注射,以及针灸医师用针的管理,提醒他们使用不消毒针头和其他设备的危险。 在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较高的医院或医院所在地区,为有效防止医源性或病源性(指病人传给医务人员)传染,除供血检测、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针头以及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外,有必要对给病人做手术或其他侵袭性干预的医务人员和病人进行检测。但对特殊人群的检测有一系列问题需要斟酌考虑,这些问题我们在涉及艾滋病的监测时加以详细讨论。[Bell 1990; Gostin 1990]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医业理事会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医务人员发表政策声明可供我们参考。声明指出,一个认为自己已经感染病毒的医生有伦理义务从一个合格处理特种传染病的医生那里寻求合适的忠告,该医生也有伦理责任来审查他或她的医疗实践、生活方式或健康状况。理事会如果认为医生行医的能力受到他身心健康的影响,或医生已经失能,有权进行调查。治疗感染病毒的医生的医生,有责任确定该医生是否有传染性;对社区的危险进行评估,并决定该医生是否能继续行医或改行;定期、按临床上合适的间隔复查该医生;向理事会报告因患有损害行医能力以及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疾病而进行治疗的医生;提醒医生有义务将传染病报告给维多利亚卫生和社会服务部;受感染的医生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保密权。声明强调的原则是:个人必须承担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的责任;社会有权保护公众免受病毒感染。(HIV/AIDS Legal Link, 1995,no.4, p.5) 案例4: 北京某医院资深医生H,因肺部感染1年间三次入院治疗,使用多种抗菌素无效。后日渐虚弱,并常伴有头痛发生。核磁共振检查发现 H脑组织病变情况甚似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在被确认为艾滋病后,H转入传染病院接受隔离治疗。时H已自觉病情难愈,对治疗不积极。遵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医护人员及家属没有向H通报其病况。后其妻在与H争吵时泄露真相,不久H在衰弱中死去。尸检中发现卡氏肺囊虫。 H患病的消息传出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应。H原科室的门诊病人数量顿时陡减,其同科人员也被拒绝进入他人房间。医院通过各种手段宣传艾滋病的知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艾滋病病毒检测,其中包括患者的两个2儿子和妻子,结果均为阴性。〔张琚,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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