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试者的风险
志愿参加艾滋病疫苗安全性和免疫性试验的受试者可能受到的危险要比其他病毒疫苗大得多。这些危险包括: ①他们可能会因此而被ELISA 和West blots检查法查出抗体阳性。 ②他们可能会因此而对艾滋病病毒比他们如果不参加试验更具易感性。 ③他们可能会因此而不能被后来研制的疫苗所免疫。[Bayer et al. 1986; Qiu 1991; Walters 1988] 这些可能的伤害如果成为现实对个人和社会都会构成严重问题。他们将陷入种种的困难:不能献血、不能获得生命健康保险、不能参军、不能在国内外旅行、不能从事某些工作、不能获得许多好处。如果参加试验的人数很多,对公共卫生将构成威胁。 根据有利、尊重和公正原则,下列建议可作为防护这些危险和赔偿可能造成的伤害的措施: ①试验前要过细地计划和试验时要随时监测,可减少因疫苗诱发血清阳性造成的伤害。 ②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必不可少的,必须事先清楚地告诉他们会遇到可能的身体和社会的伤害,他们表示的同意必须是自由的,不受任何外部的压力。 ③试验中获得的资料必须严加保密,因为不适当的泄露资料会使受试者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 ④如果受试者被试验的疫苗诱发为血清阳性,必须给予官方文件证明他们在参加试验前抗体是阴性的。 ⑤受试者具有要求赔偿研究所致损失的合法权利。 ⑥如果对可能的危险没有防护措施,对可能的损失没有赔偿计划,或者受试者的同意是强迫的,受试者退出试验是正当的。[Merz 1987; Porter et al. 1989; Qiu 1991] 如果试验的设计很周密,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受试者不合作,如依靠说了谎话而被吸收参加试验、参加后又对自己的身体情况说谎、因不愿意服用安慰剂而退出试验等等,都是错误的。这样做会使目前和未来的艾滋病病人得不到有效的、抗艾滋病病毒的对症、治愈、或预防的措施,伤害了其他受试者,浪费了大量医务人员和研究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浪费了社会和国家的大量金钱和资源。这种不合作违反了有利、公正和互助的原则。[Arras 1990; Walters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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