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控制和消灭

 

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国际和我国卫生部门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或办法,这些程序和办法已经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然而在应用以往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经验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时,有必要澄清一些概念和伦理学问题。

首先,过去我们提出过“消灭主要疾病”的提法。这个口号在历史上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概念上说,“消灭疾病”的提法是不合适的。疾病是很难用人力消灭的。就以传染病为例。传染病的病因是病原微生物。我们若要消灭疾病,就要消灭病原微生物。但这是我们人力所不能做到的。我们过去试图消灭血吸虫病,而花很大力量挖钉螺。为了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挖钉螺是必要的,但我们不可能将中国的钉螺挖尽。同时我们为了消灭疾病,还必须提高所有人机体的特异和非特异的免疫力到足以即使接触病原微生物也不会发病的程度。做到这一点几乎是一个无穷的过程,而在一定时刻总是一部人或大部分人的免疫力可以达到这样的程度。再者,病原微生物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是会变异的,现在有效的预防手段,将来可能就不够用。人体的生理机制虽然比较稳定,但人所处的社会文化情境也是多变的。社会文化情境的变化也会影响人类机体对病原微生物的接触和反应。我们“消灭”了霍乱,但又在局部地区流行经过变异的霍乱弧菌传染的霍乱,即代号为“02”的疾病。过去我们“消灭”了结核病,现在结核病又在全世界已经我国猖獗起来,结核病致死的人数与艾滋病相当。在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消灭”天花不久,又在地球上某个地方发现了天花病例。这一切都教训我们:对于疾病,不要轻言消灭。现在我们不把“消灭”艾滋病作为我们奋斗的目标,而是要求预防的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这是恰当的。

然而对于“控制”一词,我们也还有必要加以澄清。“控制”可以在强的意义上理解解为“操纵”,也可以在弱的意义上理解为“使某种活动不超出一定的范围”。在这里,我们是在弱的意义上使用“控制”一词的。病原微生物不可能在地球上完全消灭,人体对疾病的易感性也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是我们将疾病的传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使之不形成危及更多的人和危害社会的流行,这是有现实的可能性的。例如我们在5060年代,制定了消灭性病的目标,我们在性病的防治工作取得了史无前例的成功,在许多省我们可以说是消灭了性病,但从全国来说,并非如此。至少在新疆,可能还有一些地区,实际上性病并未消灭。现在新疆流行的性传播疾病主要是梅毒,很可能是以前留下的。尤其是对于目前我们对其流行规律知之甚少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我们不能轻易言“控制”。目前我国已报告的艾滋病发病率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较低,能说这是我们预防工作的成绩,表明这种病目前在我国得到了控制吗?当然不能。其一,我国感染率较低是仅指已经报告的,未报告的病例还是一个未知数。其二,虽然我国目前已报告的病例数不多,但是每年的增长率很快,平均每年以30%的比率上升,1994年的增长率几乎是100%,形势很不乐观。其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有其自身的传播流行规律,我们还没有完全掌握,80年代末泰国和印度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都不高,但是突然成为世界闻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高发国,这说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爆发式流行也可能有个潜伏期,说不定我国现在正处在这个潜伏期之中。因此,“控制”是我们将来要达到的目标,而不是现实。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艾滋病病毒传播的特点,通常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公共卫生措施就显得不足。艾滋病病毒在人群中传播与一般传染病有三点不同:其一,促进艾滋病病毒传播的行为,是一些不为社会认可的、甚至被定为非法的行为,因而这些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其二,逐渐地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将主要采取性传播的方式,而性既是难以遏制的驱力,又是隐私的核心;其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在社会上处于不利、脆弱和边缘的地位,他们易受羞辱和歧视,许多人为社会“不可见”,甚至在“地下”。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经典的公共卫生措施如果不作适当调整,就可能不起作用。例如传染病病人来看病,要求他填写有姓名有地址的报告卡,霍乱、天花等病人没有顾虑,但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病人就可能拒绝填写,甚至不再来门诊看病,或者填写假姓名、假地址。同样,如果卫生防疫人员进行随访,病人可能拒而不见。不考虑这些特点,那么给艾滋病病毒撒下的天罗地网,就会有很大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