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和检疫

 

“隔离”(isolation) 和“检疫”(quarantine)常混用,然而它们含义不同。“检疫”是将曾经接触疾病的健康人隔离一段时间来看他们是否病了。而“隔离”是将病人隔离起来,直到他们不再有传染性。

由于以下理由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隔离在伦理学上是成问题的:

①隔离是基于一个人将来可能干什么,而不是他已经干什么。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是从事不安全性行为或共用污染的针头或针管。这种传播一般要求两个人自愿的、有意的直接的接触。仅当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从事危害他人的行为时才是危险的。这只是属于少数的人群。在没有静脉注射毒品和性行为发生的学校和工作场所不会发生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隔离将不必要地限制许多并不危险的人。

②像古巴这样一个面积小、人口不多、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不算太高的国家,将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隔离起来,即使效果如何难以得知,但也还可以做到。感染人数多的国家,隔离所有感染者根本不可行。我国目前已发现的感染者仅为3,000余人,要将他们全部隔离起来,也不易做到。即使将他们隔离起来,而估计更多的感染者尚未被发现。这种隔离措施也没有多大意义。

③艾滋病病毒是其基因组永远与宿主的遗传物质整合在一起的逆转录病毒,所有的感染者终身感染。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终身隔离起来,是非常不可行的。

④隔离要求广泛的强制性措施,要动用大量公共资源,会以人们不可忍受的规模侵犯隐私权。

因此,这种隔离战略在伦理学上是得不到辩护的。

总之,对于控制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隔离既是不必要的,又是不可能的。即使对于特殊人群,如囚犯或妓女,将所有艾滋病病毒阳性者隔离起来也很难得到辩护。在鉴定出阳性者后,可以对他们进行教育,要他们不去从事危害他人的活动。根据不伤害原则,将那些屡教不改、顽固不化蓄意不断危害他人的囚犯或其他阳性者隔离起来,是可以得到辩护的。

这里涉及到公共卫生与个人权利(法律保障或在伦理学上可以得到辩护的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两种价值我们都要重视。公共卫生官员和工作者既要考虑维护和促进公共卫生,也要考虑维护和不侵犯个人权利。我们下面将要讨论到,实际上维护个人权利将有利于我们去维护公众健康。[Bayer 1989; Cooke 1990; Gosti et al. 1986; Macklin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