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行为概念 任何社会都有按照占主流地位的价值观念制定的规范,希望所有成员都能按照这些规范行动。在中国古代,这种规范称之为“礼”,孔子要求大家能够做到:“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但是实际上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做到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非礼勿动”。也就是说,在任何社会都会有一部分社会成员“非礼而动”。这种“非礼而动”的行为就是越轨行为。因此,可以定义越轨行为是某一社会群体成员被判定为违反该群体规范或价值观念的行动。 从这一定义中可以推出这样的命题:越轨行为是一种社会建构。说越轨行为是一种社会建构,是否认规范行为与越轨行为之间存在一条自然的界线。因为任何社会规范,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习俗的,都是社会根据按照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建立的。正因为社会规范是如此建立的,所以它们也就会随时间的变化或地域的不同而有差异,随文化的差异而有不同。孔子所念念不忘的“周礼”是周代的统治者建立的,但到了春秋战国社会的价值观念已有很大变化,被孔子认为的许多越轨行为,人们却对它们习以为常,这也就是为什么孔子恢复“周礼”的理想不能实现的缘故。 一个行为是否是越轨取决于社会所建立的规范、行为的意义和行为者的动机。前面说过,规范行为与越轨行为之间并无自然界线,因此说一个行动越轨,那是由于它偏离或违反了社会所确立的规范。由此可以推论说,一个行为并非固有某种意义,它的意义是由社会建构的。例如人类的异性性关系,在自然或生理的形式上是阴茎与阴道的接触。对这种性接触可以作不同的描述:做爱、强奸、私通。在许多社会中,人们将男女自愿的和婚姻内的这种性接触称为“做爱”,这是符合社会规范的;非自愿的称为“强奸”(包括婚外和婚内强奸),婚外的然而自愿的称为“私通”,这些都是越轨行为,甚至非法行为。在每一种情况下,性行为的意义是不同的。但在有些社会或文化中,上述性行为有不同的意义。例如包括我国某些地区,非婚性行为并不被认为是越轨行为。行为者的动机也会影响行为的性质。例如为了骗取富孀的钱财而与她结婚做爱,也应算越轨行为。 但是社会成员对某一行为所作的判断或赋予这一行为的意义往往是有分歧的,并且是有问题的。原因之一,社会规范(即使是成文的,更不要说习俗的了)并不是很清晰的,容许有不同的解释。比如说人们往往将规范理解为“正常”,而正常是多数人的行为,少数人不这样做就被认为是越轨行为,因而就想用一切办法纠正,有时不惜使用暴力。例如在某些部落中,认为“左撇子”是罪孽和灾难的象征。西方有的历史学家说,连圣像上的母亲也不愿用左胸上的乳头给孩子喂奶。有的国家的父亲用棍子不断敲打儿子的左臂来矫正儿子的“左撇子”。我国也有许多父母强迫孩子纠正左撇子行为。显然,他们赋予左撇子行为的意义是成问题的。原因之二,任何社会在主流文化之外,一般都存在许多亚文化人群。他们不仅对根据主流价值建立的规范可能有不同理解,而且可能他们自己有一套不同的规范。当属于主流文化的一些人认为同性恋行为是越轨行为时,属于同性恋者亚文化的成员则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越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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