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向新的越轨行为理论
上述的试图对越轨行为作出解释的种种理论,可能或多或少地解释了社会上出现的越轨行为现象,但没有一个理论是令人满意的。可以说,这些理论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程度的片面性。所以,我们期待能够有一个片面性较少的、比较符合实际的越轨行为理论来。 为什么必须要有一个比较合适的越轨行为理论呢?理论的一个功能是对现象作出解释。解释是人类智力的需要。对于不能理解的现象,尤其是对于那些新出现或新发现的现象,人们自然要问“为什么”。但是人们更需要的理论,是不但能够提供解释,而且能够提供预测和行动指南的理论。可惜的是,我们至今虽然对越轨行为的经验性的社会学调查开始比较重视,但还缺乏学术上的勇气和胆识来建构解释越轨行为的理论。 但是建构这种理论不是本书的任务。作者仅在这里提供一些线索,希望有助于这方面的讨论和探索。 首先,需要明确越轨行为的概念。“轨”者,规范也。但是有各种各样的规范。全社会和社区有它们的规范,各种团体、组织有它们的规范,不同的民族、宗教集团有它们的规范。规范有社会的、道德的和法律的;有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规范多种多样,违反规范的行为也就多种多样。人们要求理论越简单越好,但简单的理论难以解释复杂多样的现象。如果能够对理论所要解释的现象有所限定,也许对理论的建立有所帮助。或者开始可以建立解释某类越轨行为的理论,然后在推广到其他越轨行为中修改理论,使之包容更多的越轨行为现象。 其次,社会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的、有结构的系统。在社会各个层次都有规范,越轨行为也发生在各个层次。有的越轨行为(如造反)不管在动机上还是在效果上都是要推翻现存社会结构,但大量的越轨行为则无论在动机或效果上都不是推翻现存社会结构。在一个世俗社会中,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与违反某一政治团体或某一教派规范的越轨行为也是不同的。另外,越轨行为者有的是个人,有的是团体或人群,也有不同层次。解释某一层次越轨行为的理论可能会不同于解释较高或较低层次越轨行为的理论。能够有一个解释多层次越轨行为的更为普遍的理论虽然好,但从理论发展的历史看,似乎还是从不那么普遍的、单层次的理论发展为更为普遍的、多层次的理论。牛顿理论是最普遍的理论,但首先发展的描述天体运动的开普勒理论和描述近地运动的伽利略理论,牛顿理论是它们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第三,需要考虑越轨行为中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越轨行为最终是个人采取的,但个人不是孤立于社会之外的。个人的行为或多或少具有社会性。越轨行为的个人决定论(越轨行动由个人内在因素决定)与社会决定论(越轨行动由外在社会因素决定)都是片面的,但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都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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