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可自主选择吗?

 

吸毒行为能不能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呢?不能。也许人们可以反驳说,吸毒有利于本人。吸毒总有一定原因,如解除痛苦,寻找快乐等。但正如上面所谈,吸毒非但不能解除吸毒者的痛苦,反而从许多方面加重了他们的痛苦。他们寻找的快乐,是虚幻的、转瞬即逝的“快乐”,而为取得这种“快乐”而付出的代价则是惨重的。前面已经谈到,吸毒给个人在身体、心理、和社会上都带来毁灭性的后果,而且给自己的亲人、家庭、单位、社区,以致大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可以说,吸毒是有百弊而无一利。因此,有利原则绝不能为吸毒行为辩护。

有的人,尤其是美国一些学者,试图用自主权或每人有选择自己爱好的权利来为吸毒辩护。这种辩护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吸毒行为并非加强,而是损害了自主权。可能吸毒行为在一开始是一个自主行为,即使有同伙和社会的压力。但一旦上了瘾,吸毒者的自主性和自主权就全然丧失。那时的吸毒者即使明明知道吸毒给自己、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他也知道自己作出了错误的选择,但他“不由自主”,“不能自拔”。后面两个描述来自汉语,却清楚地说明了成瘾的吸毒者已经丧失了他的自主性或自主权。开始选择吸毒是一个自主行为,但成瘾以后即使在身、心、社会各方面受到损害而不得不继续吸毒,而且变本加厉地吸毒,这已经不是一种自主行为、不是一种自主选择了。根据我国某些省份的数字,第一次进入戒毒中心的吸毒者约有40%可以戒断,60%需第二次进入中心治疗。在第二次进入中心的吸毒者约有20%可以戒断,80%需第三次进入中心治疗。而这些第三次进入中心的吸毒者就几乎没有人能够戒断了。这些人不能戒断,“非不为也,是不能也。”毒瘾摧垮了吸毒者的理性决定能力。这时候的吸毒者作出了选择,已不是自己的自主的选择,而是毒瘾迫使他作出的选择。其次,自主权的行使不能危害他人。正如我国历史上许多事例以及当今世界上许多事例说明的那样,吸毒已经超越了个人的私事。吸毒必须有毒源。毒品又非常昂贵。因此,吸毒的求方必然召来了毒品的供方,涉及毒品的种植、加工、贩运、黑手党、杀人越货、洗钱、械斗等一系列严重危害他人和破坏社会犯罪活动。对吸毒者本人来说,吸毒往往导致倾家荡产,家庭瓦解,后代遭殃,个人或因共用针头和针管而染上艾滋病病毒,或毒瘾太深而导致死亡。因而,吸毒者毒瘾难拔、欲罢不能并不是自主权的表现,而是丧失自主权。因此,国家和社会有充分的家长主义理由(为了吸毒者本人的利益)和非家长主义理由(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用法律和非法律的手段来禁止、消除吸毒现象,设法使吸毒者解断毒瘾,同时严厉打击与贩毒有关的一切犯罪活动。即使在强调个人自由的美国,吸毒在所有的州都是非法的,而且联邦政府专门设有打击毒品犯罪的禁毒署。毒品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头号社会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