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行为的改变

 

在生理学上看,毒瘾与其他药瘾(包括烟瘾、酒瘾)可能有同样原因:个人受体有差异,但不能否认有社会原因。对毒品问题可以采取两种政策:第一种是法律禁止的政策;第二种是合法管理的政策。一个国家采取何种政策取决于它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毒品(鸦片)一直是困扰中国人达数世纪之久的最大梦魔。从来没有一届政府有魄力、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唯有1949年后,党和政府对毒品问题采取了严厉措施,切断毒源,将所有吸毒者收入戒毒中心治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逮捕制毒、贩毒罪犯8万多人,强制吸毒者戒毒,铲除毒品原植物等。所有的中国人,包括吸毒者本人,都欢迎这些措施。经过两年多的功夫,几百年未能解决吸毒问题终于彻底解决了。但是近几年来,毒品问题又卷土重来。首先在与缅甸接近的云南省边界地区,现在已逐步蔓延到内地,以致全国。现在的毒品问题与以前不同:以前是鸦片,吸用鸦片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感染问题,而现在主要的是静脉注射毒品(海洛因)。由于云南边境的“金三角”逐渐成为世界毒品生产中心,国际毒品贩子拟利用中国的开放政策,开辟一条通过中国运输毒品到香港、美国的通道。而我们已经打开的大门不能再关上。这样就增加了我们现在解决毒品问题的难度。

在某些国家,由于它们的价值观念不同,不能像我们那样采取第一种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 ,而只能采取第二种政策:吸毒是合法的,但卫生部门和医务人员有义务教育他们放弃这种恶习,并向他们提供充分的治疗服务。如果他们仍然选择吸毒,那么他们有义务采取措施,包括使用消毒针头和针管,来最大限度减少他们被感染和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的危险。为此,政府支持用消毒针头和针管换回用过的和污染的等措施,将这种措施作为阻断静脉吸毒与艾滋病病毒之间联系的教育、治疗和法律综合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Beauchamp et al. 1986; Gostin 1991; Walters 1988]

采取第一种办法的可以称为对吸毒的限制政策。对吸毒的限制政策包括了对吸毒者的强制治疗。强制治疗意味着强制改变行为。那么这种强制性行为改变能否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呢?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是,吸毒者在很大程度上或几乎完全丧失了自主性。他们已经不能对自己的问题作出理性的决定,他们已经被毒品牵着鼻子走。为了他们本身的利益,我们可以也应该对他们进行家长主义的干涉,即采取强制的办法要求他们改变行为。现在开车,尤其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必须戴安全带,这已成为国际通例。当你不带,就要罚款。这就是用强制性手段要求你改变不代安全带的不安全行为。为什么呢?为了你自己的利益。这就是一种家长主义的干涉。同时,吸毒带来的危害比吸毒本身大得多,因而采取强制的办法要求改变行为,也是为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这种干涉又是非家长主义的。强制你不在公共场合吸烟,是为了保护他人利益,这种强制也是非家长主义的干涉。

但是这种强制是为了治疗和教育,改变危险行为。强制本身不是目的。由于吸毒者丧失了自主性,不得不接受家长主义的干预。强制是为治疗、教育和改变行为创造条件。治疗、教育需要病人过受教育者的合作。尤其是目的在于改变行为的教育。前面说过,教育并不是将一个东西放在篮子里那么简单。没有受教育者的合作,教育是不会有效果的。因此正确对待吸毒者,宽容、同情、理解他们,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就得不到他们的合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改变吸毒者的行为,不单是一个个人层次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支持性的社会环境,行为的改变,尤其的行为的持续改变,是困难的。危险行为的改变还应包括危险行为的预防。这就更为复杂。没有必要的“基础设施”,即没有广泛的全民的然而不是形式主义的美德教育和规范教育,没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气氛,没有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以及法律上有效措施制止毒品的生产、运输、销售,预防吸毒行为是相当困难的。

对吸毒的限制政策有利于限制吸毒人数,打击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这种政策也有给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工作带来不利方面。因为至少有一部分吸毒者(按照上面的数字推算,则大概有48%的静脉注射毒品者)难以戒断毒瘾,在限制性政策下他们就会转入地下,使我们难以接近他们,对他们进行与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有关的健康教育,鼓励他们改变不安全行为,对他们提供咨询和服务。这样我们就会处于两难之中:从意识形态或道德上考虑,我们应该宣布吸毒为非法;从公共卫生上考虑,非法化使我们难以对他们进行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