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卖淫理论 女性主义对卖淫的思考提出了种种困难的概念和伦理问题,提出了关于卖淫的三大女性主义理论:自由主义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和激进女性主义。卖淫的哲学理论应该说明卖淫是什么,卖淫错在哪里,帮助我们决定对它应该做什么。下面比较提供这种理论的三种尝试的优缺点,并鉴定全面的卖淫理论必须立足的哲学基础。这三种理论都从卖淫是妇女出卖她性服务的范例开始,但每一派抓住了不同特点作为卖淫的本质。因此,比较这些卖淫理论说明,不仅对于探讨卖淫问题,而且对于探讨许多其他重要社会问题,合适的哲学方法论非常重要。 标准的自由主义卖淫观是认为卖淫应该非刑事化。但同意卖淫非刑事化并不意味着自由派对卖淫的道德地位持共同观点。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总认为卖淫贬低妇女,结论是:即使它应该非刑事化,也不应该得到鼓励。这一态度隐含在NOW卖淫工作组的报告(1985)中: “对以强迫行动影响妇女成为妓女的任何个人、公共机构或团体都要法办。” 然而另外有些人主张看不出卖淫有什么错。有些妓女认为她们是企业家,她们干这行是出于自愿,而不是为了别人而工作。有的妓女说,这种活并不令人厌倦,并不比幽会更感到羞耻。妓女可以把自己看成老板,因为她可以对买卖说‘不’,因此并不那么受剥削。人们争辩说,非刑事化可使这‘最古老的专业’在其他专业中占有一席之地,使妓女像提供有技能的服务一样受到尊敬。 然而自由派对卖淫道德地位的思考一般只是一种枝节的评论。自由派的中心论证路线是通过诉诸古典自由派理想来强调需要非刑事化。例如,自由派的论证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们企图将政府对个人生活的干预降低到最小,承认人类存在有一个“私人”领域。。。卖淫显然属于这一领域。 通常自由派对卖淫的建议是,应该把它看作平常的企业交易,出售一种服务;在这里是出售性服务。由于妓女从事卖淫出于经济动机,自由派把卖淫看作与由于身体暴力或暴力威胁下从事的性行为十分不同;例如他们把卖淫看作十分不同于强奸。反之,他们把它看作一种契约,像其他契约一样,每个个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决定参与契约,每个人按最好的条件成交。国家在卖淫契约中有着与在所有其他契约中相同的利益,因此可用法律调节某些方面。例如,法律可关注卫生、控制疾病、最低限度的服务标准和工作条件、虚假广告、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它也应通过重新定义卖淫来保障平等权利。国家用这种方法实现其保证公平交易的传统自由派功能。它应保证消费者“地方干净,价格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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