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器官能作为商品“租用”吗?

 

上面我们已经看到了对卖淫辩护的批评。我们还可以看到对卖淫的其他辩护。例如认为卖淫是“没有受害者的犯罪”,甚至认为允许卖淫有助于维持社会治安,能够满足社会一部分的需要,可以增加国库收入。古希腊雅典公共妓院每年向城邦政府上缴大笔国税。19世纪70年代的巴黎,有妓女12万人,上缴税款占政府收入的六分之一。日本发展资金一部分靠妓女。中国的“花捐”、“花税”也是历代皇朝主要税源之一。

卖淫在伦理学上很难得到辩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论证一个行动能否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第一是道义论论证,第二是后果论论证。道义论论证是看一个行动是否符合伦理学原则。后果论论证是看一个行动的后果如何。

与卖淫有关的一个伦理学原则是,人体以及人体的任何一部分是神圣的,不能出卖或租用。根据这一原则,我们不能将人体或人体的一部分,器官、组织、血液、精液、卵,甚至尸体作为商品出售或购买。同样,我们也反对将子宫租出去,给别人怀孩子,以便换取金钱。当然,出于家庭利益或友谊,给有困难的亲戚或朋友怀孩子,不在此例,因为这不涉及金钱交易。同理,任何女人或男人,不能出租阴道或阴茎,为了金钱而让出钱的他人得到性满足。

也许人们也可以引用每个人都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即自主权来为卖淫作为辩护。但这种辩护站不住脚。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是有限度的。人们可以决定与谁结婚性交、是否生孩子、是否作为受试者参加人体实验、是否作为人体模特、是否死后供器官移植或供教学用尸体解剖等。但人们无权出租、出卖自己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例如将自己一个器官出卖。因为人的身体是神圣的。同理,我们不反对为了帮助别人怀胎,作代理母亲,但反对“出租子宫”,即商业性代理母亲。同理,我们也反对“出租”阴道或其他性器官—卖淫。而且,卖淫并没有增强妓女的自主权,妓女一旦卖淫,很难自拔。她们容易受卖淫组织者、皮条客甚至黑社会的控制。为了麻痹自己,容易染上毒瘾,有了毒瘾更需要靠卖淫来购买毒品。容易染上性病或艾滋病毒。这一切都大大削弱或损害了她们的自主性。

另一个有关的原则是恩格斯提出的,即性应该与爱联系在一起的原则。〔恩格斯 6873 妓女可能对少数嫖客产生过爱情,但对绝大多数仅是买卖关系,用性交换钱,是卖淫的本质。在卖淫活动中,无论对妓女,还是对嫖客,都是没有爱的性。

现在我们来看卖淫的后果。也许在一定条件下,卖淫会减少强奸案件发生的数目,也许会满足一些男人的需要,也许会增加一些税收。但是卖淫带来的消极后果大大超过这些可能的或虚幻的积极后果。

首先,对卖淫的妓女本身。卖淫给妓女也许可带来否则不可能有的高收入,但其代价是巨大而深远的。她们极易感染或已经感染性病和艾滋病。她们的心灵受到极大的伤害,因为她们必须为了钱将自己卖给她不爱、不相识的男人,为了麻醉自己很容易使用毒品。这样她就容易陷入犯罪集团。她极易被卖淫组织者以及其他非法人员的剥削、压榨、敲诈、勒索、殴打、强奸,而且在发生这种事情时她得不到保护。她一旦陷入卖淫,就难以自拔。她获得了一些金钱,但她失去了自我,失去了自主性。

卖淫不仅使妇女堕落受害,也败坏男子。恩格斯说:

 

“卖淫只是使妇女中间不幸成为受害者的人堕落,而且她们也远没有堕落到普通所想象的那种程度。与此相反,它败坏着全体男子的品格。”〔恩格斯 66

 

但是,卖淫引起的危害,不限于卖淫者本身。围绕着卖淫,各种犯罪活动会发展起来。如果卖淫不赚钱,也许就没有人去卖淫。因为卖淫赚钱,就会有许多人钻进来。他们除了勒索和敲诈妓女,还会将更多的妇女用强迫或欺骗的办法拉入卖淫行业。妓女需要毒品麻醉自己,于是非法毒品交易就有了更大的市场。

卖淫本身确认了妇女的从属地位,因为只有女人才能将自己当作商品出卖给男人。而卖淫本身会再生产这种从属地位。不但更多的妇女会陷入卖淫,而且会央及少女。在一些社会雏妓问题极为严重。由于嫖客对艾滋病产生恐惧,把对象放在少女身上,认为干净纯洁的少女不会使他染上艾滋病。雏妓在泰国有80万,印度40万,巴西26万,菲律宾6万,美国18岁以下卖淫少女2030万。在3040年代,我国已有人指出卖淫是对妇女的摧残,成为男子的附属品。朱自清在《桨声灯影里的秦淮河》一文中指出,“妓女是一种不健全的职业,我们对于她们,应有哀矜勿喜之心。”

如果我们将卖淫的社会后果合计起来加以考虑,对妓女以及她们周围的人可能带来的好处远远不能抵销卖淫给自己、他人、妇女和社会带来的巨大而具有深远意义的危害。因此,卖淫也不能从后果论得到辩护。列宁说:

 

“自然,渴是要满足的。但难道正常环境下的正常人会爬到街上去喝那里的脏水,或者从那沾有许多人的唇脂的脏杯子里喝水吗?最重要的还是社会方面。”〔蔡特金 19796970

 

无论是妓女卖身,还是嫖客狎妓,都是“喝脏水”行为,产生严重的有害的社会后果。

结论是,卖淫不能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