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是病态吗? 在历史上,人类对同性恋的认识似乎经历了一个从认为优越、正常到认为有罪、不道德、病态,又回到认为正常的曲折过程。我们目前似乎正处于从认为同性恋有罪、不道德到认为是病态的认识阶段。80年代发表的严肃学术著作一般都认为同性恋是疾病或病态。如1985年陈仲庚在《变态心理学》中认为同性恋是性变异,1985年阮芳赋在《性知识手册》中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1989年高彩芹在《性与人生》中认为同性恋是病态行为、精神症状,1989年刘燕明在《性偏离及其防治》中认为同性恋是性偏离,以及一些精神病学著作(如1984年上海医科大学主编的《临床精神病学》,1986年北京医科大学主编的《精神病学与相关问题》,1990年夏镇夷主编的《实用精神病学》等)都认为同性恋是性倒错、性变态或性心理障碍。属于性变态;有的认为同性恋属于性变异;还有的把同性恋归属于性心理障碍或精神(心理)疾病。 根据我国学者调查,3,000余名男女大学生中,对有关同性恋的问题给出的如下的回答: 同性恋是罪恶者 3.1% 男 2.8% 女 3.2% 是不道德行为 4.3 3.2 5.9 变态性行为 79.0 82.0 84.5 正常行为 9.6 11.9 6.4 未回答 3.8 如发现好友是同性恋时,回答: 反感、断绝来往 11.2 同情、安慰 15.1 安慰、劝告找医生 67.5 建立同性恋关系 1.2 未回答 4.9 自己亲属有同性恋时,回答: 羞愧 30.4 类似有重病人 38.6 泰然处之 24.4 未回答 6.6 柴可夫斯基因同性恋被处死、处罚,回答: 合适 7.4 过重 51.5 完全不应处罚 37.4 未回答 3.8 [刘达临 1992] 这个调查结果表明,年轻人对同性恋的态度目前处于基本上认为同性恋是病态的阶段。 从历史上看,认为同性恋是疾病应该说是个进步。因为在认为同性恋是疾病以前,认为同性恋是罪恶。在漫长的中世纪,欧洲的教会和一些国家制订了多种惩处同性恋者的法律,其中包括长期监禁和苦役,甚至将同性恋者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在19世纪维多利亚式的性观念占统治地位时,同性恋仍受到道学家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但是就在这时,一些性学家宣称,同性恋不是堕落,不是犯罪,而是疾病。这对社会重新考虑对同性恋的认识和态度,缓解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压力,起了积极的作用。如埃宾说,同性恋是一种性心理疾病,是性倒错而不是犯罪。弗洛伊德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反常行为、失调。既然同性恋是疾病,那么同性恋者就是病人,对他们不应该责难和惩罚,而是治疗和护理。 但是说同性恋是疾病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埃宾发明了“性倒错”、弗洛伊德发明了“性变态”等词来表征同性恋。然而“性倒错”(sexual perversion)中“倒错”一词,原意不但指“不正常”、“偏离正常”,而且指具有贬义的“错误”、“不当”、“坏”、“腐败”等。而弗洛伊德的“性变态”(或译“性反常”,sexual abnormality)一词中,“变态”(“反常”)原意指“不正常”。“不是平均”、“不典型”、“不寻常”、“不规则”等。显然,“性变态”一词比“性倒错”更少贬义,或没有道德含义。作为一个科学家应有的实事求是态度,弗洛伊德在晚期改变了他原来认为同性恋是性变态或疾病的观点。他在《自传》中说:同性恋简直不应称为反常。 他在《性学三论》中说“同性恋是一种人人会有的复杂的扩散性体验。” 弗洛伊德在他的《性学三论》中就同性恋问题提出了非常重要的、具有深远意义的观点。首先,他对同性恋的治愈表示疑问。他说:“一般说来,要将一个充分发展了的同性恋者转变为异性恋者,成功的希望并不大,除非有充分的现实理由,否则,决不要作这种打算。” 其次,他明确指出同性恋不是反常,不是变态。他说:“同性恋,简直不应称为反常”,“精神分析学最反对把同性恋者从人类中分离出来,视为异类。” 第三,他提出了后来被金西发展为性取向连续统的思想。他说,“性倒错”或“性变态”这些标签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甚至是一种谴责,而不是说明。同性恋者除了性偏好外并未表现出任何精神的或社会的差异来。如果假定种属和个体幼儿两者都存在一种原始的多形态性,就必然要抛弃任何性倒错的概念。同性恋不能用女性身体中的男性灵魂或男性身体中的女性灵魂来解释,也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幼儿期诱惑的结果。一般的解释只能在人类的普遍双性现象中去寻找。同性恋“可以追溯到一切人类结构性的双性现象”。他指出,“从心理分析的观点看,男人对女人的单一的性兴趣也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它并不是一个最终说来是化学性质的吸引力作基础的自明事实。”他认为同性恋并不是独立的,它与异性恋是连续的,正常人中也有同性恋情感。升华的同性恋情感是维系群体团结的重要因素:教士团体和军事组织。 弗洛伊德对同性恋的态度是开明的,赞成法律改革,对同性恋个人是人道的、同情的。他在《一位妇女的同性恋行为》中说,“这女孩根本没有病,”“她简直不能想象还有别的爱的方式。” 他给这位同性恋女孩的母亲的信中说: “同性恋肯定不是有利的;但它也决不值得羞愧;决非罪恶,决非堕落;它不能被划为疾病。” 他认为文明可悲而又洋洋得意地要求欲望的压抑,对待同性恋的态度能够也确实会改变,但它不能不由异性爱生殖性建立的规范来加以评价。〔韦克斯 1989, 234-241〕 蔼理士从一开始就认为同性恋不是疾病,不是倒错,不是变态。他使用了“性偏离”(sexual deviation)一词来表征同性恋。他说,性倒错这一概念无存在价值,同性恋决非疾病,与一般的身心健康并行不悖。性偏离与道德、价值无关联。但用性偏离表征同性恋仍不令人满意。1985年雷纳将性偏离解释为不过是在统计学上和文化意义上的性活动非标准化,或是只占少数和不符合一般的情况。1988年凯查杜里安将性偏离定义为性对象或性满足方式的特殊选择,其显著特点是依赖反常而古怪的幻想和行为来获得行刺激。因此同性恋不属于性偏离,而只属于少数人的正常性满足方式,或是一种作为替代的、可以接受的生活方式。〔张北川 1994〕 由于人们认为性偏离仍然或多或少与价值有关,因此试图用“性变异”来表征同性恋。性变异似乎比性偏离更为远离价值,更与价值无关。例如威斯多勒将性偏离分成性变异和性反常两类。性变异仅仅是脱离常规,或偏离了多数人认可的性规范,可能是出于好奇或替代,同性恋即属于此。性反常则是习惯性和癖好性的。但问题是,性变异预设人类的性取向有一个原型,这个原型是异性恋或双性恋,同性恋是这个原型的变异。这种预设很难验证。同样可以预设同性恋与异性恋、双性恋一样是原初的形式。 沿着这样的路线讨论下去,同性恋就逐渐被学者认为不是疾病、不是倒错、不是变态、不是反常、不是偏离,而是正常的。 现在让我们分析一下认为同性恋是病态的论据。认为同性恋是疾病、病态的可能理由是, 第一。同性恋违反自然。例如有人说,“两性互相吸引本是生物繁衍的基础,同性恋违背了人性的正常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因而不符合生物本性。”“同性恋行为显然违背大自然所安排的人类性征和性行为的统一,它作为一种性的畸变,是无可否认的。”他们认为自然安排的性行为应该是能够生殖的男女交合。但如果要谈生物学,那么性别差异是生物学系统发育史上发展到比较高级阶段才出现的现象,生物发育的漫长道路上是无性生殖和雌雄同体。如果要谈到人,那么正是人才会有有意识地从事不要生殖的性活动。如果认为不能生殖的性活动违反自然,那么是否也应该认为避孕是违反自然的。或体外授精也是违反自然的。尤其是体外授精,连性器官的活动也没有,居然生出孩子来,岂不是违反自然,大逆不道。 第二,同性恋违反正常。那么什么是正常?正常是统计学的平均值,或者说正常就是大多数。在人类中异性恋是绝大多数,而同性恋是少数,所以异性恋是正常,同性恋是反常。是的,许多正常是统计学的平均值,但统计学平均值不等于正常。在统计学平均值以外的也可能是正常的,而不是反常或异常。O 型血是多数,A、B、AB型是少数,并不能因而认为后者“不正常”。左撇子是少数,但他们不是“不正常”,过去曾经认为左撇子“不正常”,那是错误的。“正常”比“统计学平均值”还要更多一些内容。这个更多一些内容是什么?是否“正常”要看作为物种的所有功能有无障碍。因此,即使不在统计学平均值内,如果作为物种的所有功能没有障碍,就是正常。血型为A、B、AB型的人,虽然是少数,但其红细胞运输氧的功能没有障碍,因此都是正常的。左撇子的功能也没有障碍,甚至在有些场合,比右撇子更好。这里谈的功能以物种为准。一人科人属为准,近视眼都属异常,即使将来大多数人的视力都很差,我们也不能认为这种近视是正常的。或者将来有一天大多数人的眼睛 能够在夜里看东西,也不能认为是正常的,因为人不是猫科动物。同性恋者除了性取向外,在所有人类功能方面,与异性恋者毫无异样。同性恋者一样能生育,不过他们不愿意、不乐意与异性有性关系。同性恋者在事业上有成就、有贡献的不乏其人。这是说明他们正常的最好证明。将同性恋作为异常、疾病来“纠正”、“治疗”,用意也许是好的,但会事倍功半。 第三,认为同性恋是病态,有利于同性恋者在社会上得到更好的对待。这是唯一可以接受的理由。当同性恋者被拘留时,有个医生出来说,他有病,同性恋就会放出来。在不少情况下,这样做是好的。但不要因此去治疗那些对自己的同性恋认同、并没有心理障碍的同性恋者。〔王延光 1996〕 正是基于这种论据,国际社会逐渐端正了对同性恋的认识。 1973 年12月美国精神病学会约1万名会员就“同性恋是否属于精神疾病,是否属于性偏离?”问题进行一人一票的表决,结果:58%(5,854票)的精神病学和临床心理学家支持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或性偏离,而应属于少数人正常行为;38%仍坚持传统的疾病说,其余人弃权。1974 年4月出版的《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二版(DSM-II)中将同性恋列为性变异,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精神疾病实体。也不属于性偏离(如奸尸、恋童、性虐待或恋物等)。1980 年美国精神病学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第三版(DSM-III)在“性心理障碍”部分的“性别认同障碍”栏下介绍了“自我否定型同性恋”:同性恋者如果不存在因其性取向引起的心理冲突,则与疾病无关;仅当存在有关的心理矛盾并引起痛苦感受的情况下,同性恋者才被认为患有性偏离。所谓自我否定,是指同性恋者把同性恋取向视为个体自己不能接受的心理和行为。如果他或她对自己的同性恋性取向感到痛苦,那他或她就存在性心理障碍,反之则不被认为存在相关的精神疾病。 世界卫生组织于80年代颁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国际统计分类手册》第10版中,也已把同性恋删除,但该书第9版中尚包括同性恋。 还有一些人在谈到同性恋是疾病时,则完全不是以科学的态度来探讨这个问题,而是出于对同性恋的歧视或厌恶。例如美国有人在书中说:“同性恋是一种传染病,它侵蚀了整个人类的生命器官,阻碍男人做孩子的父亲,阻碍女人做孩子的母亲。”(Norman Podhorets:Breaking Ranks, New York: Harpers, 1979)这不是理性地讨论问题的科学态度。如果说同性恋是传染病,那么传染源是什么?通过什么途径传染?它如何侵蚀了这个人类的生命器官?至于谈到同性恋妨碍生育,那么第一,不愿生育并不就是病;第二,同性恋并不排斥“生儿育女”,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同性恋者做到这一点。 我国出版材料中对同性恋是否是病态的讨论充满着对同性恋的无知和偏见,这也不属于对该问题的科学探讨范围。如有人强调同性恋是西方社会病。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同性恋在中国的文字记载也许比西方还要早。有人强调要慎重地防范同性恋的危害,即可能引起的疾病和犯罪,我们将在下面讨论这个问题。还有的人在一篇题为《百思难解同性恋》和《同性恋的真面目》中,拾起西方人的牙穗,肆意谩骂“艾滋病正是大自然对它的不顺从分子(同性恋)的惩罚”,扬言“在我国应该杜绝对同性恋的宽容,应当将限制和惩罚同性恋性行为的传统继续保持下去”,尽管他认为同性恋是“性畸变”。奇怪的是,这两篇文章的作者既然对同性恋“百思难解”,怎么又能够知道同性恋的“真面目”?我国什么时候有限制和惩罚同性恋的传统?如果认为同性恋是“性畸变”,那就应该治疗,如何能限制、惩罚?以性学家自居,可是缺乏最起码的科学态度,岂不令人对中国的“性学”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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