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吗? 现在我们来考察认为同性恋不道德、不合乎伦理的论证。说某种行为道德或不道德可以根据两个标准判断: ①是否符合某些公认的伦理原则? ②是否有造成伤害他人或损害社会的后果? 认为同性恋不道德可能有这样一些论据: 第一,同性恋违反了某些公认的伦理原则。 同性恋可能违反哪些公认的伦理原则? 主要是同性恋将性活动与生育分离了。在西方基督教影响比较大的国家,同性恋被认为不道德,因为娶妻生子是上帝的安排,上帝制造了一个亚当一个夏娃,并不是制造两个亚当。因而同性恋行为违反了基督教的伦理原则。在儒家影响比较深的中国,同性恋可被认为违反“孝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娶妻生子,天经地仪。由此可见,西方的基督教和东方的儒家都信守一个可以称之为性与生育不可分离的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性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生育,为了生育而性交,就是合乎道德的,反之,一切非生育目的的性活动就是不道德的。非生育的性活动,包括同性性行为、异性之间非生育的性活动、自我性活动(手淫)、人与非人的性活动(如兽交)。由于生育的性活动必然发生在阴茎-阴道性交,因此一切肛交、口交都是不道德的,不管它发生在同性还是异性之间。 但是性与生育不可分离的原则不能成立。即使在基督教或儒家社会中,每天晚上发生的性活动中,有多少真正是生育性的?另一方面,适当的合适的性活动可以给人们带来健康和快乐。随着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的需要,性与生育不可分离的原则就更加站不住了。 避孕药具的推广,本身说明了认可性的快乐目的。如果只承认生育目的的性活动为合法,否认一切非生育的性活动,那就没有必要推广避孕药具。一切避孕药具就是要把生育同性分开,而一切人工生殖是要把性同生育分开。避孕是没有生育的性活动,而人工生殖是没有性的生育。在美国,到了60年才在法律上正式承认避孕是公民的隐私,任何人不得干涉。而在以前各州都实行所谓“反自然性交法”,对一切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活动进行法律干预。实际上这种法律干预也是不可行的,法律不过是表明立法者的信念罢了。 第二,同性恋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 其一,同性恋的多性伴、随意性行为是道德败坏,对青年产生坏影响,破坏社会风气,引起犯罪。事实是:多性伴、随意性行为、性乱并不是同性恋的必然行为,只是一部分人的行为。同性恋的活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人有同性性行为,但并不知道或并不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者;有些人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者,但并没有过任何同性性行为;有些人是在周围环境中没有异性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找同性对象;有些人则在有异性可供选择时仍寻找同性对象。有些男性在与同性对象交往时仍旧在外表和内心认同男性。有些同性恋者有长期的对象,他们像夫妻一样一起生活;有些则从未有过长期的固定伴侣,而是不停地更换性爱对象。那些长期成对共同生活同性恋者,他们的同性性关系类似于那种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或坚贞的恋人。他们殷切希望与理想中的同性个体建立那种类同异性恋者家庭的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对于他们并不存在多性伴、随意性行为、性乱,说他们也是“淫乱、道德败坏”“破坏社会风气”“引起犯罪”岂不冤枉?另一方面,许多甚至大多数同性恋者不是不想望过那种类似一夫一妻的生活,但是在社会存在压制、歧视同性恋的条件下,做到这一点谈何可能?不给他们条件过持久的单一性伴的生活,他们只能去公园、街角,又骂他们淫乱、破坏社会风气,岂不失之不公?反观一些异性恋者,有着完备的过一夫一妻的生活的充分条件,可是他们仍然多性伴、随意性行为、性乱,为什么不因此而骂异性恋“淫乱、道德败坏”“破坏社会风气”“引起犯罪”?〔王延光 1996〕 其二,同性恋传播疾病。同性恋的某些行为方式确实容易感染或传播艾滋病病毒。但通过异性恋的某些行为方式同样也容易感染或传播疾病。传播还是不传播疾病,决定于性行为参与者本身是否有病,以及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不在于他们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就总数来说,异性恋者传播的疾病肯定要比同性恋者多,可是谁也没有因此说异性恋本身传播疾病,因而不道德。 很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年轻人中对同性恋的认识开始从认为不道德转向认为病态,进一步将转向认为正常的时候,我们的一些学者却流露了某种同性恋恐惧症情绪。如认为 “同性恋者易因强迫性性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因教唆他人进行同性恋性活动犯罪。( 阮芳赋:《性知识手册》,1985)“同性恋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有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等乃是避免同性恋在中国成为性社会学问题而必需采取的措施。”(徐纪敏:《性科学》,1988)“同性恋危害社会秩序,妨碍青少年健康,破坏他人家庭和睦。”( 高彩芹:《性与人生》,1989) 1992年末在一家杂志上发表的文章说:“同性恋者是一群有着变形的面孔和扭曲的灵魂的怪物,他们或钉在耻辱柱上,或陷于炼狱的毒火中,蠕动着伤疤累累的身躯。同性恋无疑是‘爱’的一个怪胎。它不仅不利于社会两性秩序的稳定和两性活动的平衡,而且传播性病和艾滋病,严重影响着人类机体和精神健康,对社会文明进步也产生消极影响。”对同性恋的这种恐惧态度,与西方一些人如同一辙。在19-20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快乐的王子》脍炙人口闻名世界的唯美主义文学家王尔德和电脑之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因破译德国密码而立下赫赫战功的图灵均因同性恋行为事发而受到监禁,身体受到摧残或心里忧郁而死。40年代德国纳粹在集中营杀害了同性恋者30余万,他们以粉红色三角为标记,地位与犹太人相当。现在犹太人已经得到平反,但对同性恋者却至今没有还他们一个公正。这些政策的基础是同性恋恐惧症。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一词于1967年开始使用,在美国反对同性恋的两个主要力量是宗教原教旨主义和异性恋主义。 因此,在论证了认为同性恋不道德的论据不能成立之后,我们应该进一步论证同性恋恐惧症的不道德和不合乎伦理。同性恋恐惧症及其对同性恋的政策之所以不道德或不合乎伦理,是因为:其一,它损害了一部分人的自主性。性取向是一个人的自主选择,是一个人的隐私问题,任何人,包括行政立法机构,无权干涉。其二,它损害了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利益,同性恋者在这种限制、压制政策中,受到打击。当她们或他们受到其他人袭击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1992年中国报刊报道两起同性恋被杀案件:一件是姑嫂间建立同性恋关系,被家人杀害;另一件是妻子继续维持婚前的同性性伴关系,不愿与丈夫过性生活而被丈夫杀死。其三,它分裂了人民群众,制造或加剧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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