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性恋者的教育 同性恋者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之一。对他们进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改变他们的高危行为,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战略或政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同性恋者是否需要接受这方面的教育呢? 情况说明是需要的。据我国社会学家调查,中国男同性恋者的性伴侣情况如下: 在被调查的810人中, 总数: 男人 女人 1 -20个 42.4% 44.2% 20.6%20 个以上 38.2% 36.4% 27.9% 未回答 19.4% 19.4% 51.5% 〔潘绥铭等〕案例 37: 某甲,男,42岁,初中文化,祖籍山东,现在北京某工厂工作。他于8岁起就开始接受成年男子的性抚摸,至今一直保持同性之间手淫、口交和肛交的行为。35岁时在家结婚,但夫妻关系不正常。4年前,他因肛周梅毒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他做艾滋病检查。从此以后,他就脱离了与医生的接触。虽然经过注射几针青霉素后,他的身体症状消除了,但他却笼罩在对艾滋病的恐惧之中。他担心自己得了艾滋病,更担心被隔离。一年以后,他的胸部、腹部和两侧大腿上出现了皮疹,他更加认定自己得了艾滋病。他把妻子送回老家,上班时不乱走动,不敢给别人敬茶和请吃饭,不让别人使用自己的物品。他生活在对艾滋病的极度恐惧之中。然而,他仍控制不住自己继续在公共厕所里和其他男性做爱。一次,他因在半小时内进出公共厕所7次而被公安人员传讯。医生在拘留所里找到了他。检查表明他并没有感染艾滋病病毒。〔性传播疾病的蔓延及其防治对策 1993〕 男性同性恋者的多性伴、随意性行为、肛交、口交等都是高危行为,而且他们大多数对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很差,因此急需对他们进行教育。 对同性恋者应该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 首先,要进行有关艾滋病的知识以及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技能的教育,并使他们努力改变高危行为。要教育他们承担预防艾滋病中他们应负的责任。但这种教育就要与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和技术结合起来。其次,要对他们进行心理咨询。同性恋者会有心理病理问题,如内化的同性恋恐惧症。羞愧、自责、痛苦、忧郁、酒精中毒滥用和依赖毒品、自杀、寻求改变性取向等。一项调查表明,137名同性恋青年中41人试图自杀。第三,也应对他们进行伦理和人生观的教育,要培养自己多为他人考虑、为社会多作贡献。要他们建立自尊、自强、自爱、自重、自力的观念。用努力学习和工作来取得他人的理解。 对同性恋者应如何对他们进行教育呢? 首先,应该对同性恋者采取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即使我们自身不是同性恋者,也不赞同这种性取向,我们也应该以宽容对待他们,尊重他们的性取向,容许他们的自主决定。正像我们对待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中的人一样,以平等相待,“求同存异”。这就意味着我们对他们应采取团结、支持的政策,而不是隔离、压制的政策。采取这种政策和态度,有利于做他们的工作,对他们教育。因为教育并不是像把一个东西放在篮子里那么容易。没有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信任,没有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尊重、平等待人,受教育者是难以接受教育的。我们应关心他们的健康,关心他们的生活质量,关心他们遇到的种种问题,适当给予解决。只有在这样的政策中,对同性恋者进行的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才能有效。反之,采取歧视的严恶的态度,其后果将是占人口1-5%的人转入地下,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他们可能的高危行为将不能得到适时的改变,这等于说在预防艾滋病的天罗地网中留下了一个很大的漏洞。而且对同性恋者的政策不适当,也是给其他易感人群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信号:他们也会受到像同性恋者那样的对待。于是他们也就会转入地下,这样造成更多更大的漏洞。我们的辛辛苦苦的预防艾滋病的工作就有可能付之流水,中国成为艾滋病高发国的前途,就不但是可能,而且会成为可怕的现实。〔王延光 1996〕 教育者必须首先受教育。要对同性恋者有效地进行预防艾滋病、改变行为的教育,教育者应该了解同性恋者,因此对同性恋者的调查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虽然已有人开始进行了这方面的调查,但目前了解的还只是很小一部分。这方面有大量工作要做。我们的决策者也需要了解,对于性这种最为隐私的领域,法律的力量是有限的。同性恋不是靠行政命令或法律条例所能够禁止或制止的。即使像在有些原教旨主义国家,同性恋者一旦发现要处死刑,也未能禁绝同性恋。我们终究不会去步原教旨主义的后尘吧!我们的立法者要比他们聪明得多。但我们有些地方的司法人员仍不免要在每年的特定时刻,拘留一些并未触犯法律的同性恋者,甚至连累一些从事同性恋者健康教育的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根据,而社会后果不佳。同性恋本来是个处于社会边缘、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他们感到气氛对他们稍有不利,就会从地上消失,转入地下。这样使我们无法对他们进行教育,提供有关服务,又给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在同性恋者的工作中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很大作用。[Bayer 1989; 陈秉中 1993;津人 1993; 蓝燕 1992; Steinbrook 1986; Walters 1988; 万延海 1992;阎立新等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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