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妇女状况

随着全球人口的急剧增长,妇女人口在近几十年也增长了许多。据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统计,全球妇女总数已由1950年的12·5亿,增加到1985年的24·1亿。到本世纪末,全球妇女总数将超过30亿。
尽管全世界妇女的生存状况有着极大的差别——有地域的差别、贫富的差别、文化风俗的差别、阶级的差别、种族的差别、民族的差别等等——她们却有着一个共同点:相对于男性,她们处于较低的地位。妇女状况和妇女地位这两个概念略有不同。前者是指妇女自身的生存状况;后者是指其相对于男性的生存状况。这一章将描述妇女在参政、就业、教育、健康、家庭、安全及观念等方面的状况及其相对于男性的地位。
为了度量妇女的社会地位,人们创造了不少指标体系。这些指标体系包括诸如对待男婴和女婴的态度、男女入学比例、男女就业比例、妇女在国家机构重要领导岗位上的重要职务中所占的比例、妇女个人财产在社会财富中的比例等指标。
书后的图1是一幅包括11项指标的全球性别不平等的示意图,这张示意图揭示了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两性不平等状态。当然,在每一个指标上,不同的地区之间存在着差异,这只是说,有些地区的妇女的生存状况比图示的均值状况强些,有些则比均值更差;但这些差异改变不了全球妇女地位低于男性的基本图景。
从图1可以看出,在全世界男女两性的全部工作小时数中,女性工作小时总数超过60%;但其收入只占10%;女性的财产权更是微不足道;在国家首脑、内阁成员、国家决策性高级职位、国家立法议会成员、国际组织高级职位和工会高级职位中,女性的比例均低于10%;然而,在文盲中,女性占到近70%;在难民中,女性占到80%。另据联合国统计,全世界最贫困人口有6亿,妇女占最贫穷人口的70%,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妇女人数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I、公民权与政治参与

妇女争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斗争百年来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从连选举权都没有,发展到进入最高决策层,妇女政治地位改变的足迹历历可见。在这里,我把妇女政治参与的状况分为四个方面来叙述,即权利法案与选举权、党派团体、立法机构及决策职位。

1、权利法案与选举权

关于妇女权利的法案既是百年来妇女运动所竭力争取的目标,又是妇女地位的标志。虽然由于各国执行法律的严格程度不同,法律在不同国家的意义有不同;但是,有一部关于妇女权利的法律毕竟与没有这样的法律不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先后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等,规定或涉及了保护妇女权利的内容。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禁止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最近30年来,各国在保护妇女的立法方面都有进展。例如,日本于1964年和1965年先后制定了<<母子及寡妇福利法>>、<<妇幼保健法>>;英国于1970年制定了<<同工同酬法>>,又于1975年制定了<<反对性别歧视法>>;挪威于1972年制定了<<男女平等地位法>>;爱尔兰于1977年制定了<<男女就业平等法>>;瑞典于1980年制定了<<男女机会均等法>>;法国于1983年制定了<<男女职业平等法>>;芬兰于1987年制定了<<男女平等法>>等。
中国1949年革命胜利初期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3年3月的<<选举法>>规定了妇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宪法第96条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国又于1992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一部关于妇女权利的专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中国政府还颁布过一些与妇女利益有关的法令,如<<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等。
妇女参政的第一个目标是争取选举权。早在1866年,英国有1500名妇女就向议会提出了妇女选举权的问题;1869年,美国女权主义者正式提出了"妇女参政"的口号。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个别地方的妇女已经获得参政权,例如,美国怀俄明州就率先以法律形式规定,凡年满21周岁的女性均拥有参加选举、参加陪审团的权利。在这个时期,瑞典未婚妇女也获得了县镇议会选举权。在19世纪末,各国妇女运动普遍提出了给妇女选举权的要求。到20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不少国家妇女在立法上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国妇女得到选举权的年代是:新西兰1893年;奥大利亚1902年;芬兰1906年;挪威1913年;丹麦、冰岛1915年;苏联1917年;加拿大1918年;奥地利、德国、荷兰、波兰、瑞士、卢森堡、捷克1919年;美国1920年;爱尔兰1922年;英国1928年。1945年,在参加联合国的51个国家当中,30个国家的妇女有选举权,占成员国总数的58·8%;1977年,联合国149个成员国中,有141个国家的妇女有选举权,占成员国总数的94·6%。
近年来,美国妇女参政热情高涨。据1984年总统大选前的报道,妇女占美国人口的51%,而女选民却占了选民的52·3%。女竞选人也有增加。1984年,民主党女党魁杰拉尔·费拉罗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提名为副总统候选人的女性。1986年,妇女参加竞选参议员的有6人,竞选众议员的64人,竞选州长、副州长的分别为9人和11人。有人预言,到本世纪末,美国将会选举妇女担任总统。
在50年代的中国,妇女参加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的比例高达90%;目前,中国县、乡两级政权实行直接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女公民投票率达到95%以上。虽然对于许多人来说,参加选举与参政似乎还有很大的距离,但是,投票这一行为本身多多少少会成为参政的训练过程,不能认为它对参政是毫无意义的。如果拿中国妇女的投票率与西方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相比,美国人 (无论男女) 的投票率相当低,但是每一位投票人的参政意识明显高于中国的投票人。严格地说,美国妇女的投票率可以被视为妇女参政水平的指标之一,中国妇女的投票率却说明不了这一点;但投票行为毕竟可以被视为妇女参政的最起码的一步。
在争取妇女选举权的问题上还有一个观念值得特别注意,那就是,妇女争取选举权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争取一般公民权,因为选举权除公民权的意义之外,还具有政治权力的意义。选举权对于参政有两重含义:作为选举人,选举行为本身是在行使自己的一份政治权力,把选票投给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让他们为自己代言;作为被选举人,一旦通过选举进入政治权力机制,则可以代表选举人的利益行使权力。因此,选举权的获得和对选举过程的参与是妇女参政的基本方式之一。

2、党派团体

政党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中拥有在政治上不同的重要性;党员、会员身分也如此。例如在美国这样的两党制国家,政党只是人们登记投票的组织,其重心在于人的政治观点和倾向的选择和表达;然而,在中国或前苏联这样的国家,共产党是领导政权的核心组织,党员是政权的基础。如果说西方国家中的工会、政党组织和我们这类国家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党员、会员身分只具有很稀薄的参政分量;那么,在共产党国家中的党员身分却具有浓重得多的参政分量;妇女在其中的比例也应当被视为妇女参政程度的一个指标。
鉴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女党员的人数比例显然可以被视为妇女参政程度的一个指标。据统计,目前中国有女党员700多万人,占党员总数的14%。农村女党员的比例低于城市。以山西省晋城市农村女党员为例,从绝对数看,农村女党员共4989名,占农村党员总数的9·4%;其中部分边远山区乡镇妇女党员比例竟低至4·8%。此外,农村女党员还有年龄偏高、教育水平偏低的特点,女党员数量的发展也较慢,有许多农村党支部没有女党员。由此可见,中国妇女的参政程度很低,其中农村妇女的参政程度又低于城市妇女。
在前苏联,从女共产党员在党员中所占比例这一点看,妇女参政的比例要高于中国。1987年,前苏联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29·3%;任区、市、州党委及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及候补委员的有137800人,占委员总数的33·9%;担任加盟共和国的州委、区委和中央委员会及同级监察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有8500人,占委员总数的26·8%。
从作为参政程度指标的意义上看,虽然中国妇女参加民主党派及各类群众团体的意义远远比不上参加共产党的意义,但是,八个民主党派中女党员的比例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女性在政治上的活跃程度。表1是女性在各民主党派中所占的比例:除九三学社以外,其他各民主党派中女党员所占比例都高于共产党中的女党员比例;除九三学社以外,其他各民主党派女中央委员所占比例均低于女党员所占比例;另据近年统计,中国的八个民主党派中,有近11万女党员,但其中央领导机构中,仅有203位女性。这说明,在这些民主党派的高层领导中,女党员的代表权是不充分的。
妇女在政党、团体中难以进入领导阶层、代表权不充分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例如,一些西方国家妇女在工会中的地位就很低。美国服装业工会成员80%是女工,但是22个工会领导委员会成员中,只有一位女士;新西兰有322个工会,妇女在工会成员中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一,可是只有15个工会有女性领导人。
除八个民主党派外,中国有5800多个群众性妇女组织,它们都是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它们向政府反映妇女的意见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这些群众性妇女组织既有全国性的组织,也有地区性的或行业职业性的组织,例如,女职工委员会、女科技工作者联谊会、基督教女青年会以及女企业家、女工程师、女新闻工作者、女法官、女律师、女作家、女书法家等各种行业职业的妇女协会。
全国共有各级妇女联合会68355个,其中省级30个;地级370个;县级2810个;乡级65145个。县以上妇联主任,一般都担任同级人大、政协的常委。据1992年底统计,全国基层妇代会有81万多个,基层妇委会近13万个。
目前,全国已有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单位已发展到2000多个。这些组织的发展和妇女对这些组织的参与将有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和妇女地位的提高。

3、立法机构

妇女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席位是妇女参政程度更直接的指标。立法机构在不同体制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议会、人民代表大会、苏维埃等。
图2表明,在1987年,立法机构中女性比例最大的是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下依次为其他发达国家、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其他地区立法机构的女性比例都在10%以下,以太平洋岛国和非洲北部地区国家为最差。
在本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的妇女在国会议员中的比例有所提高,大多数占到3-6%的席位。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北欧和东欧国家,妇女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席位能达到三分之一上下。
在北欧的芬兰、挪威和丹麦,女议员所占比例高达30%左右。挪威国会中有34%的席位由妇女占有。政府委员会中妇女代表人数由1972年的10%上升到80年代的41%。瑞典最高立法机构和市议会的妇女代表人数在1971到1982年的10年中也提高了近一倍。
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中,妇女所占比重为:1952年占26%;1962年占27%;1974年占31%;1984年达33%。妇女在地方苏维埃代表中所占比重在1933年是33%;1941年是44%;1967年是45%;1973年是47%;1984年达到50%。全苏人民陪审员中妇女占50%。在捷克斯洛伐克的联邦议会中,女议员占33%。前民德人民议院500名议员中,33%是妇女,县与专区法院的53000名人民陪审员中,妇女占一半。
西欧北美的情况与北欧、东欧相比却大大不如。从美国1776年建国以来到96届国会,历届参议院中,总共有1726名参议员,其中仅有11名女性,占参议员总数的0·6%。在80年代末,国会中有24名女性,占4·5%。历届众议院中,总共有9591名众议员,其中妇女87名,占众议员总数的0·9%。第97届国会中,参议员100名,妇女2名,占2%;众议员435名,妇女19名,占4%。
80年代初,虽然英国的首相是女性,但是国会的635名议员中,只有19名女议员,占3%。这种状况近年来已有改善:1987年英国大选,三大政党提出参加议会竞选的女候选人名额高达243名,其中41名取得了下院席位,打破了历史纪录。
在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有69名妇女出席了会议,占全体代表的10·4%。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政协会议的委员中,有女委员283人,占政协委员总数的13·5%;女常委29人,占常委总数的9·2%。全国共有7位女性担任过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
1953年,当选为基层人民代表的妇女占代表总数的17%。从1990年中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换届选举的结果看,当选的女代表平均达到20%上下。全国共选出县级人民代表643840名,其中妇女占21·6%;乡镇级人民代表2900590名,其中妇女占19·2%。省以上人民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每五年选举一次,女代表比例一般在20%左右;其中女代表比例较高的上海市达到29·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数,在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占11·9%;在1975年的四届人大占22·6%;随后一直基本保持在这一水平上;在1993年七届人大占21·0%;女常委占12·3%;其中有2位女性被选为副委员长,占副委员长总数的10·5%。妇女在人大代表及常委中所占比例详见表2。
中国全国人大代表的女代表比例一直保持在20%的水平上,没有大的升与降,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比例是给予特殊保障的。近年来,关于规定妇女比例这一作法的利弊引起了争论,后文对此有详细讨论。
值得注意和引起学者热烈争论的一个现象是东欧和前苏联国家立法机构中女代表比例在共产党政府下台以后的普遍下降 (详见图3)。由于议会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实权,妇女遂被排除在外。罗马尼亚的情况最为明显:在1990年选举当中,议会中女性成员比例从约占三分之一一落千丈,跌到仅占3·5%;在捷克和斯洛伐克,相应的下降是从29·5%到6%;在保加利亚从21%降至8·5%;在匈牙利从20·9%降至7%;在前民德从32·2%降至20·5%;在波兰1991年选举之后,议会460名成员当中仅剩44位女性,大约相当于国家社会主义时期女代表人数的一半。此次选举之后组成的政府还解除了仅有的两位在任女部长及大批女副部长的职务。一位波兰观察家对此做出如下评论:"这个自由的、欧洲大陆的现代议会不禁令人联想起只准男士入内的英式俱乐部。"(Watson P. "The rise of masculinism in eastern Europe", New Left Review 198, March/April 1993, 71-82) 这些国家妇女在立法机构所占席位的下降反映出一个规律:前共产党国家大都实行过对妇女拥有的议会席位数规定比例的作法;一旦国家体制改变,人为规定比例的作法失灵,妇女的实际参政程度就显露出来。这一残酷现实不仅使东欧妇女而且使其他共产党国家中的妇女反省自己的实际参政程度,而不再被保证妇女比例措施下的乐观表象所陶醉。

4、决策职位

比起在立法机构中所占的比例,拥有决策权力的高级职位是妇女参政程度最直接的指标。据联合国有关资料,1987年各区域妇女担任部长决策职位的平均百分比如下:欧洲8·1%;南美洲6·3%;太平洋群岛3·1%;非洲2·5%;北美2·4%;亚洲2·1%;全世界平均3·5%。世界上共有99个国家没有妇女担任高级决策职位。
1960年,斯里兰卡的班达拉奈克夫人成为世界上第一位女总理;1966年在印度就任的甘地夫人是担任总理职务时间最长的女性 (15年);1969年,梅厄夫人出任以色列历史上第一位女总理;1974年,阿根廷的德庇隆成为世界上第一位女总统;1979年,撒切尔夫人成为英国第一位女首相,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她三次连任,是本世纪英国历史上唯一的连选连任者;1980年,查尔斯成为多米尼加联邦的总理;同年,冰岛的芬博加多蒂尔成为世界上第一位民选女总统;1981年,挪威的布伦特兰接受了国王的任命,成为挪威首相;同年,27岁的安杰利尼成为圣马力诺这个古老的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位女执政官;1982年,阿加莎·巴巴拉成为马耳他的第一位女总统;同年,米卡尔·普拉宁茨出任南斯拉夫执行委员会主席即总理职务;1986年,菲律宾的阿基诺夫人任总统;1988年底,35岁的贝·布托被任命为巴基斯坦总理,成为保守的伊斯兰社会第一位女性高级领导人;1990年,尼加拉瓜60岁的查莫罗夫人以55%的选票当选为该国第一位女总统。
美国至今还没有过女总统,但对盖洛普民意测验问题"您支持妇女当总统吗?"回答"支持"者有大幅度上升:在1937年占31%;在1970年占53%;在1975年占73%。盖洛普民意测验还报道说,70%以上的美国人认为,如果让更多的妇女去掌管公务,美国将会治理得更好些。
在决策职位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上,又是北欧国家处于领先地位。荷兰女性占内阁成员的半数。瑞典的女大臣掌管着教育部、能源部、劳力部和移民部。挪威妇女在政坛工作的人数比例也居世界前列,在女首相布伦特兰于1986年组建的内阁中,妇女占44·4%,其中有8名女大臣。
西欧北美的情况不如北欧:虽然目前美国有1700个大小市镇由妇女担任市长或镇长,美国的女权主义者还是抱怨在议会、地方政府、州政府和法院任职的精英岗位上女性太少。据统计,1977年,联邦级女法官只有7人,占同级法官总数的1·4%;1981年,美国有了第一位最高法院的女法官;1987年,在最高法院的23名终身大法官中女性只占7%;还有62%的州没有女法官。法国的内阁职位中约15%是女性。
在日本,1979年,中田寿美子当选为社会党副委员长;1980年,日本任命了第一位女大使驻丹麦。
在哥伦比亚,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门中的许多重要职务由女性担任。内阁13个部中,除国防和内政部以外,另外11个部都有女副部长。1984年,邮电部长和教育部长由女性担任;全国税务局长和外贸协会主任也由妇女担任。
在菲律宾的驻外人员中,妇女占三分之一,还有一些妇女在内阁和司法部门工作。
在前苏联,有50万妇女领导着工厂、农庄、学校和文化保健机构,有26000多名妇女是国营农场场长或集体农庄主席。全苏的法官中,妇女占32·5%;在国家一级领导和经济领导职务中,三分之一由妇女担任;女性在市长中占四分之一。
在中国,高层决策职位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不高:六届人大当选的政府领导人共221人,女性仅18人,占8·1%;中共十三大当选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共285人,女性仅有22人,占7·7%;十四届中央委员会中也仅有24名女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在各级党委领导班子中任职的女性比例低于政府。到1994年,国务院有1名女国务委员;正副部长17人,为同级干部数的6·6%;正副省长17人,为同级干部数的12·3%;省委正副书记为同级干部的4·1%;正副专员中女性占4·1%;正副市(州)长中女性占5·8%;正副县(市)长中女性占5·9%;正副乡(镇)长中女性占3·8%。在全国517个城市中,有308名女性当选为正副市长。在1990年,全国尚有9个省党政班子中没有女性;全国一半以上的县党政班子中无女性;乡镇党政班子中有女性的不足15%。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到1995年末,全国29个省 (市、区) 党政班子中均已配有女干部;19个省基本达到了1990年召开的"长春会议"提出的到1995年底100%的县和50%的乡镇党政班子中有女性的目标,其中四川、河南、山东等13个人口大省已完全实现这一目标。
1987年,<<中国妇女>>杂志社曾就中共十三届全会的政治局没有女委员的事实召开讨论会。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最高决策层里有没有女性是妇女参政的一个标志,但不是唯一的标志;另一种意见认为,虽不是唯一标志,但却是重要标志。因为妇女担任高层次领导职务,在考虑问题时,就会注意到妇女的特殊利益,并在决策中起作用。(<<中国妇女报>>1987年11月27日)
近年来,有不少关于决策职位女性状况的调查与思考,人们试图从中找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女干部状况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领导层次越高,女干部越少。到1986年底,旗县处级干部中女性占7·68%;厅局级干部中女性占4·63%;自治区级干部中,一位女性也没有。第二,女性在职能部门的多,在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少。12个盟市党政班子成员中,女干部仅有5名,占2·65%;在旗县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只有38名,占3·21%。第三,在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担任一般成员的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少。在各盟市委正副书记、正副市长中无一女性,领导班子中的5名女性都是蒙委委员或市委常委;12个市辖区的正副书记区长中,仅有1位女性;在旗县领导班子中只有3人为女性,其中仅有1人为正职,其他多是分管文教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副旗县长和旗县委常委。
再以黑龙江省为例,女干部状况一是比例低:据1990年统计,全省行政机关女科级干部9189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2·6%;女处级干部858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6·3%;女厅级干部58人,占同级干部的6·02%;二是高层次的少:省级女干部仅有2名;地市级女干部也屈指可数;三是正职少:全省行政机关58名厅级女干部当中,正职几乎没有,有的县68个科局单位仅有1名正职女干部。
1988年,甘肃省妇女参政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级各类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23·7%,低于全国28·3%的平均水平;省、地、县三级女干部比例也低于全国的约5%的水平,分别为2·5%,4·0%和3·6%。全省86个县市,没有一个女县长、女书记,女副县长只有7个。全省1550个乡镇中,仅有女乡长7人,副乡长69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85%。
山东省的情况也不乐观:省级女领导一位也没有;地市级女干部当中正职仅占9%,副职占91%;县处级正职占13%,副职占87%;全省无一名正职女县委书记和女县长。
北京市女处级和局级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的14%和12%;北京市的女性领导干部比例虽然在全国各省市中算是较高的,但仍存在着副职多正职少的情况:全市153名局级女干部中,任正职的仅有20人。
总之,拥有决策职位的中国女性的一般状况是:地位越高、越有实权的领导岗位,女性领导人越少;女性领导人担任副职的多,担任正职的少;担任名誉性的虚职的多,有实权的少。总的看来,中国女性参政的水平还是相当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