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家庭

在临近20世纪末之时,人们发现家庭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一幅多元的、散漫的状态。<<读者文摘>>为一本新杂志<<家庭>>所做的广告对这一态势作出有趣的概括:今天的家庭是一父一母和2·4个孩子;一对夫妇和三个孩子——他的,她的和他们的;26岁的秘书和她收养的儿子;一对夫妇拥有一切,但却没有结婚证书;一个离了婚的妇女带着她的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一对退休的夫妻和他们的孙子。(转引自韦克斯:<<性,不只是性爱>>,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58页)
婚姻状况及其变化与女性的生存状况息息相关。在美国,70年代以来,家庭婚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单亲家庭急剧增加,1983年时已多达680万户,其中90%是由妇女养家的,这些家庭有45%生活在贫困线下。另一变化是独身者一直保持上升趋势。独身包括未婚独身、离婚独身和丧偶独身三种情况。独身者在美国、瑞典、德国所占比例在20%以上,在法国、前苏联、挪威也接近20%。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现有2·67亿个家庭,每年约有1000万对新婚夫妇组成新家庭。据1990年人口普查结果,家庭户平均每户人数为3·96人。家庭结构中,单身家庭占5%;只有一对夫妇的家庭占6%;两代人家庭占66%;三代人家庭占17%;其他形式的家庭占6%。
根据表14中国婚姻的基本数据计算:第一,15岁以上人口性别比为105;第二,未婚人口中男性与女性之比为3:2,男性比女性多3720万;第三,在有配偶的人口中女性比男性多出约84万,对这一现象的解释,除少数与外籍人结婚的女性之外,当为一夫多妻所致;第四,女性丧偶比例大大高于男性:女性占到约7成,男性只有3成;第五,离婚后女性再婚比例大大高于男性,在离婚后未再婚的人群中,男性占到约7成,女性只占3成。

1、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

妇女在家庭婚姻中的权利包括多项内容,例如妇女选择配偶的权利,离婚的权利,再婚的权利,财产的权利,姓名的权利,以及继承权等;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则包括她们与男性相比的家事决定权、家务劳动分工等。
表16是各国妇女在家庭婚姻中地位的比较。根据女性的主观评价,男女两性家庭地位最平等的是瑞典,女性家庭地位最低下的是日本,其他国家居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中国女性是主观认定"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优越"比例最高的,"较优越"和"很优越"两项合计占到17·3%。
表17是各国经济管理与家庭实权方面的两性比较,从中可以看出,经济管理和家庭实权上两性最为平等的是瑞典和德国;家庭实权上男高女低程度最严重的是菲律宾和日本,但与此同时,这两个国家又是妻子执掌家庭经济管理比例最高的国家;美国、英国和中国的状况居中。
在中国,过去一般的家庭都是男人当家作主,但是在妇女成为家庭收入的近一半 来源之后,这种情况显然有了改变。据统计,中国妇女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已由50年代的20%提高到40%,有的农村专业户家庭,妇女收入的比例高达60%至70%。由夫妻共同决定家庭重大事务的家庭占58·1%,城镇为68·2%,农村为55·9%;在决定日常家庭经济支配上,城镇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高出10·4个百分点,但农村以女性为主比以男性为主低18·4个百分点。
如前所述,全世界妇女的财产权均处于非常低下的状况。在印度,没有哪一种习俗像禁止寡妇再婚那样影响深刻。这一禁令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妇女分享男人的财产。另外,印度教妇女无权分享父亲的财产。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女儿,她只有生存和出嫁的权利;作为一个寡妇,她只有生存权,而无权分享其已故丈夫的财产。
在过去,中国妇女也没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家庭财产只能由男性占有和继承,寡妇再嫁不得带走财产,出嫁的女儿也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现在,在绝大多数家庭中,夫妻同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平等地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夫妻相互继承遗产和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得到了法律条文的保障。1949年前,女性出嫁前大多没有正式名字,出嫁后随夫姓,子女随父姓。现在夫妻有了平等的姓名权,子女随父姓的习俗在城市有改变,随母姓的现象已为数不少。
但是,人们的观念有时还达不到法律的高度。在一项关于人们主观态度的调查中,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娘家财产的态度的调查结果是,只有19·1%的人认为应当与兄弟平分;有9·4%的人认为应当比兄弟少些;有0·5%的人认为应当比兄弟多些;有14·5%的认为最好不要;有34·5%的人认为不应该要;有22·0%的人认为无所谓。在孩子随母亲姓的问题上,同意者占15·1%;无所谓的占33·7%;不一定的占6·2%;不同意的占44·9%。(陶春芳等:<<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第307页)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男女有权自由选择配偶,离婚及父母在子女事务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旧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1949年前,95%以上的婚姻是包办买卖婚姻;在1950年的<<婚姻法>>颁布以后,包办婚姻受到了重点打击。据近期统计,在中国人的婚姻当中,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或与父母共同商定的婚姻占74%,40岁以下的已婚妇女自主婚姻率为80%。妇女离婚和再婚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包办婚姻并未完全绝迹,据一项14省市农村妇女生活状况调查,尽管半自主的婚姻已占多数,完全由父母包办包括换婚的婚姻尚占被调查者的7·1%。(戴可景:"中国十四省市农村妇女基本状况及其生活简析",<<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4期,第104-109页)
在中国农村现阶段婚姻状况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彩礼风俗。8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结婚收受彩礼的现象十分普遍。据山西省兴县80年代初的调查,彩礼收得最多的达6800元,最少的也要3000多元,全部送给女方家里。自由恋爱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人民日报>>1985年1月17日) 收彩礼的实质是买卖婚,是男方家庭的买妻子和女方家庭的卖女儿,它和现代中国城市婚姻中的结婚花费有实质的不同。二者的界线划在婚姻事件中收受钱财者是女方家庭还是新婚夫妇;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就应当视为买卖婚,后一种情况则没有买卖婚的性质。买卖婚这一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在于男方对女方家庭丧失一个劳动力及婚前养育费用的补偿,它与目前农村婚后仍大多实行从夫居 (住婆家) 有关;它对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影响一般说是不利的,因为男方花了钱,就会把女性当作自己的财产,这就使女性丧失了独立的人格,甚至选择的自由——包括对配偶的选择和离婚的自由。

2、家务劳动

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每日活动的时间分配上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在有酬工作上,都是男性比女性时间略长;在家务上则是女性所费时间长于男性;把两项劳动相加,女性每日的劳动时间比男性要长。具体说,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调查,在发达国家中,男人平均每周劳动40个小时,而妇女平均每周劳动80个小时以上。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妇女劳动时间更长。在智利,妇女平均每周劳动100个小时;在玻利维亚,达到107个小时。如果从世界范围看,男人的工作周平均为50个小时,而妇女的工作周平均则为80个小时,因为家务劳动大都落在妇女身上。
表18是各国丈夫分担家务劳动程度的比较,从中可以看出:第一,这些国家丈夫承担家务的总水平都是相当低的;第二,在日本、菲律宾两国同其他各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两个亚洲国家丈夫分担家务的水平是最低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学术界就"家务劳动是否妇女的天职"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家务劳动不应完全是妇女的事,妇女应有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另一种认为,妇女应当做家务。整个60年代,日本专职家庭主妇的比重仍很大。80年代以来,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比例越来越高,就业妇女的家务劳动时间却与60年代差不多,而男性的平均家务劳动时间反倒比60年代减少了。家庭主妇平均每天用于家务的时间为5·54小时。双职工家庭中,妻子每天平均要花费3·29小时来料理家务;而丈夫在这方面却只需花半小时 (一说12分钟)。相比之下,欧美男子家务劳动时间略长:法国为1·30小时,西德为1·24小时,美国为1·12小时。这项调查还发现,日本女性包括上班和做家务活,一周的平均工作时间达74·4小时,远远超过了男人的工作时间,他们一周平均工作61·7小时。在美国、法国等国家,女性的工作时间要短得多:法国为67·8个小时,美国为62·1个小时,英国为59个小时。
日本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表明,在被问及谁应该照看家中的孩子时,68·6%的人回答说是"母亲",只有14·6%认为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有照看孩子的义务和责任。而在瑞典、美国和法国,却有3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照看孩子的义务应由每个家庭成员来分担。(刘荣:"日本女性与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外国问题研究>>,1988年第4期,第26-30页)
在美国,由于有三分之二的女人外出工作,丈夫也开始改变过去不做家务的习惯。在双职工无子女的夫妻中,男人平均每周做11小时家务,作了父亲以后,要做18小时家务。当然,相比之下,还是妻子做家务的时间长。(哈斯等:<<人与性>>,工人出版社,第233页)
据前苏联中央统计局对51600个家庭的抽样调查,女职工平常一天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是3小时19分钟;休息日要花6小时28分钟。集体农庄女庄员相应为3小时38分钟和6小时17分钟。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城市家庭中,妇女每周劳动总量超过75小时,其中40-45小时是参加社会生产劳动,30-35小时从事家务劳动。而男人家务劳动负担量平均每周只有12小时,相比之下,女人的家务负担比男人约多两倍。由于缺少现代化家庭用具,前苏联的妇女在家务上花费的时间要比西方国家的妇女多。大多数男人不肯干家务。在61%的家庭中,买东西的事全由妇女干,只有3%的家庭是男人干;64%的家庭是妇女做饭,只有4%的家庭是男子做饭;64%的家庭洗衣服由妇女干,只有2%是男子干;其余家庭是男女分担。据经济学家统计,职业妇女一年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总共2750亿工时,这个时间超过了社会劳动时间,后者为2400亿至2500亿工时。(艾平:"苏联妇女的现状",<<武汉晚报>>,1985年8月3日)
在中国,近年来,家务劳动服务设施迅速发展,全国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有近45万所,入园入托率城市达70%;农村达32%。方便食品、家用电器等逐步进入家庭,就业妇女家务劳动时间降低。城市职业妇女家务劳动日均3·97小时,已接近发达国家妇女家务劳动的平均时间。但是与男性相比,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偏重,比已婚男性职工平均多1·25小时。表19是中国城乡两性家务负担的比较,数据表明,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在做饭、洗衣和其他家务三项上,女性所用时间都大大超过男性。在其他各项上,除了农村妇女的有酬劳动时间明显比男人少和城市妇女的学习时间明显少于男人之外,没有太大差别。由此可以得出妇女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子的结论。
在中国农村,妇女总劳动时间——包括生产劳动时间和家务劳动时间——超过男性总劳动时间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城市严重。贵州遵义地区农村妇女全年日劳动时间高出男子1·2小时,家务劳动时间占劳动时间的36·6%,高出男子每日家务劳动时间2·6小时;河北定县农村妇女年平均日劳动时间为12·8小时,其中家务劳动时间占32%,高出男子2·6小时。据福建惠安县的一项调查,农村妇女的家务劳动时间 (包括家庭副业劳动时间) 占妇女总劳动时间的32·4%,比当地男子多4小时。详见表20。上述调查表明,农村妇女的劳动时间普遍高于男子,而且家务劳动时间在总劳动时间中所占比重较大。

3、生育与人口

据国际组织统计,1980年至1985年,全世界妇女平均总和生育率为3·55,其中非洲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6·75,而发达国家平均只在两个左右。国际人口会议指出:"妇女控制自己生育的能力是她们享受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在发达国家中,大多数妇女已享有基本的生育自由:能够获得避孕知识,能自主地决定生孩子的数目和生育间隔。相反,欠发达国家的已婚妇女缺少生育上的自由权,无力获得足够的教育与训练,缺少走出家庭就业的机会,过高的出生率迫使妇女在很多年内都在生养孩子,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工作能力受到限制。根据统计分析,妇女的生育状况会受到她开始生孩子年龄的影响。在那些未广泛采用避孕措施的国家尤其如此。早婚限制了妇女许多方面的自由,如继续受教育、获得职业等等,早育还对母婴均产生不良影响。
在法国,平均每位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8;前西德为1·3。1995年,日本内阁兼管妇女事务的官房长官在一份"女性白皮书"里称,日本女性结婚很晚,而且不大想要孩子。据统计,日本女性初婚的平均年龄是26·1岁;每位已婚女性平均只想要1·46个孩子。这份白皮书称,日本孩子的出生率正在日益下降,原因是,一般女性认为,孩子一旦生得多了,那么抚养孩子和做其他家务活的任务就会落到她们当母亲的身上,强度很大,令人难以承受。
在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妇女的普遍就业导致了人口出生率的下降。由于妇女不愿因为生育中断工作,所以尽量少生孩子。据1980年统计,在生育率较高的塔吉克、土库曼和乌兹别克,人口出生率分别为千分之37·0、34·3和33·8,其妇女就业人数分别占职工总数的39%、41%和43%;在生育率较低的白俄罗斯、俄罗斯、立陶宛、爱沙尼亚、乌克兰和拉脱维亚,人口出生率分别为千分之16·0·15·9、15·1、15·0、14·8和14·0,其妇女就业人数在职工总数中占到52-54%。(王世军:"苏联妇女就业问题",<<国外社会科学情况>>,1989年第4期,第23-27页)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妇女的生育水平,从而使她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命周期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总和生育率在40年代平均为5·44;50年代为5·87;60年代为5·68;70年代为4·01。全国育龄妇女生育水平在70年代的大幅度降低的基础上,在80年代又有显著下降;具体说,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1降至1979年的2·75;1980年为2·24;1981年为2·63;1989年为2·25。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表明,平均每个妇女活产子女数为2·10;平均每个妇女存活子女数为1·96;总和生育率为2·31。
中国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逐渐下降,从1970年的39岁下降到1981年的34岁,也就是说,中国妇女在34岁就结束了生育旺盛期。(朱楚珠等:"中国女性人口的社会经济概况",<<人口学刊>>,1985年第3期,第1-7页) 从出生婴儿的孩次比例来看,一、二孩比重上升,多孩比重下降。多孩比重已从1981年的27·15%降低到1989年的19·32%。目前中国已婚妇女的避孕率达83%,有的地区达90%以上。1992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为18·24/1000,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1·6/1000,比1970年分别下降了45·4%和55%。1992年,全国人工流产数1041·6万例。做节育手术还是以女性为主,节育手术分性别所占比重为:1980年,男8·2%,女91·8%;1985年,男4·6%,女95·4%;1992年,男5·6%,女94·4%。
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过程中的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性别比过高的问题。虽然从全国人口性别比看问题不大,但从出生人口性别比看问题较大,它的影响不在出生时,而是会对日后的全国人口性别比造成不利影响。性别比状况详见表21。
据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0-14岁男女性别比是107·7;0-4岁性别是109·95;1岁婴儿性别比更高达112·1;个别地方有不自然的高性别比,例如,浙江省青田县性别比高达133,显然有溺婴、弃婴现象存在的可能性。(朱庆芳:"从指标体系看我国妇女地位",<<学习与探索>>,1991年第1期,第51-54页) 另据辽宁省1989年流产儿的性别抽样调查,80%的流产儿是女性。(许改玲:"试论实现妇女的真正价值",<<人口研究>>,1991年第1期,第50-52页) 安徽省妇联在濉溪、怀远县作了调查 (详见表22),发现农村出现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的情况,有的地方男女婴比例达到5:1的悬殊程度。怀远县某村1980、1981两年共溺死女婴40多个。梅庄村1982年第一季度生了8个小孩,其中3个男孩健康成长,5个女孩有3个被溺死,2个被遗弃。
妇女因生女孩受虐待的现象大量存在,因不堪虐待而自尽的事件也有发生。1983年,<<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北京日报>>、<<天津日报>>、<<羊城晚报>>等就歧视和虐待生女孩妇女的问题作了大量报导。据辽宁省妇联、总工会的调查,一些妇女生女孩后,受到丈夫公婆的歧视和虐待,有的经济上受到限制,有的被迫离婚,有的遭到打骂,个别的甚至被残害致死。有人为了生第二胎,把第一胎所生女孩弄成残废,构成了伤害罪。据沈阳、鞍山、本溪等九个市统计,1982年因生女孩不堪虐待到妇联上访的有169起。有些地区遗弃和溺死女婴的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日报>>1983年1月31日) 这类事件从两个方面显示了妇女地位的低下:一是女婴在家人心目中的地位远远低于男婴;二是母亲会因为双方都有责任的事情单方面受责备,受虐待。
这些现象提醒我们应关注计划生育政策对妇女地位的影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有:妇女因生女孩而受虐待;主要的避孕责任落在女人身上;绝育手术大都是女人做;杀女婴现象;女孩的生存机会不如男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