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安全 尽管针对妇女的暴力存在于一切历史时期和世界各地,但只是在最近的十几年间,尤其是90年代以来,它才被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个人隐私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针对妇女的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危机。从美国居高不下的强奸率,到印度妇女因为嫁妆不足而遭谋杀,全世界妇女面临着共同的恐惧。 1、社会暴力 据统计,在美国,每17秒钟就有一个人成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每6分钟就发生一起虐待妇女的事件;有150万女性是她们所爱的男人的肉体攻击对象,据估计,有三分之一的女性毕其一生至少会被强奸一次。(Peden, Lauren David: What Every Woman Needs to Know About Personal Safety, McCall's, Vol: 119, Iss: 8, Date: May 1992, 72-78) 每年有3-4百万美国妇女成为暴力的受害者。根据美国的一项随机抽样调查,在被调查的930名妇女中,44%的妇女经历过强奸或强奸威胁,21%的已婚妇女受过丈夫的毒打,16%的妇女在18岁前受过乱伦的虐待。(鲍晓兰:<<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介>>,三联书店,1995年,第254页) 另据统计,每年有6万到10万件乱伦案件或性侵犯案件发生在前青春期女子身上;乱伦案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女男比例为十比一。 1990年,美国的强奸案创历史最高纪录,警方立案的约10万件,报案数比上年提高6%,增加5929起。这只是报了案的数字,而强奸案是报案率最低的犯罪,因此可以推知,未报案的强奸案还有很多。据估计,如果把未报案的强奸案计算在内,美国每年有200万妇女成为强奸的受害者。在旧金山地区,统计表明,这个地区的妇女在其一生的某个时期成为强奸受害者的可能性高达26%。(海德:<<妇女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405页) 在1989年4月,美国纽约发生了一起强奸残害女性的事件,一位女大学生在为纽约马拉松赛作参赛训练时,遭到性侵犯致死。这一事件打开了郁积已久的女性愤怒的闸门。女人们感到,现在无论是在公园,在家里,还是在工作场所,都没有安全感。更使她们感到愤怒的是,男性对女性日益增长的愤怒持不屑一顾的态度。美国各地有人为她的惨死举办了纪念长跑,用以抗议强奸罪行。 在加拿大,每四名妇女中至少有一名在其有生之年受到性侵犯;每年有100个女人死于丈夫或男友之手。在1989年12月6日,加拿大魁北克区蒙特利尔工程学校的14名女大学生,在一次游行中被枪打死,另有13人受伤,人称"蒙特利尔大屠杀"。在1992年死难妇女三周年纪念会上,许多加拿大男性佩带白色缎带,表示他们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态度。 在德国,每5分钟就发生一起妇女被打或被强奸事件。 在瑞士的日内瓦,有2000多名妇女常年躲在妇女庇护所中,寻求法律、道德和财政上的支持,躲避丈夫的虐待。 澳大利亚的一项研究 (样本中包含178位女性,156位男性) 发现,在34个月当中,共发生793次暴力事件。其中男性攻击女性是女性攻击男性事件的两倍;事件挑衅一方男性占57%,女性占43%;受害人女性占61%,男性占35%;男性喜用危险武器,女性喜用棍棒;女性更多使用口头侮辱的方式。总之,调查表明,男性的攻击性更强。(Burbank, Victoria K.: Sex, gender, and difference: Dimensions of aggression in an Australian Aboriinal community, Human-Nature, 1992, Vol 3(3), 251-278) 在印度,针对妇女的犯罪有陪葬陋习,烧死新娘,迫害女巫,嫁妆谋杀,打老婆,强奸,杀害女婴,雏妓现象等,这些现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尽管传媒和政府一再关注这些现象,近期发生的陪葬事件、打女胎杀女婴现象和穆斯林女人的离婚权利问题表明,政府的呼吁和措施没有什么效力。 据报道,索马里妇女在肯尼亚的难民营里遭到强奸和抢劫。施暴者是索马里的土匪和肯尼亚难民营的工作人员。联合国特使正在努力改善这些难民营里的残暴状况。 在中国发生的对妇女的暴力侵害中,最严重的首推拐卖妇女。中国拐卖妇女的现象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被拐卖妇女所处地域广泛,成分复杂,年龄跨度大。在80年代末,拐卖妇女活动发展到全国除西藏以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较突出的省区有:四川、河南、河北、广西、云南、贵州、湖南、山东、安徽、福建、内蒙古等。多个省的妇女被拐卖到一个省内的某个县和村或某省某偏僻地区的妇女被拐卖到全国各地的现象都有发现。据有关调查,河南省仅1989年以来需要解救的妇女儿童就达万人以上;山西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牵涉16个民族之多。被拐卖的妇女大多是农村妇女,但也有城市女工、营业员、退学的中学生等。某省调查发现,被拐卖的妇女中最小的仅12岁,最大的57岁,其中文盲半文盲占一半以上。 第二,拐卖妇女犯罪已由单个行动发展为团伙犯罪,有的形成了拐、运、接、窝、卖"一条龙"。如河南某地农民的一个犯罪团伙,在几个中小城市设有"中转站"接应;陕西某地区拐卖妇女案中,两人以上团伙行动的占总数的70%以上,有的一案多达100多人;1988年,徐州市查获拐卖人口的犯罪团伙94个,成员349人,占查获拐卖人口犯罪分子总数的72·7%;山东聊城地区1987年以来经检察院审查的185起拐卖人口案中,有113起是团伙作案。此外,犯罪目的已由原来的单纯营利转变为其中夹杂着强奸、流氓、诈骗等综合目的;犯罪手段已由过去的诱骗、拐卖向暴力劫持发展。多数妇女在被拐卖过程中遭到犯罪分子的强奸、轮奸和摧残伤害。有的人贩子冒充公安人员"解救"被自己拐卖掉的妇女,又以高价再次卖掉。有的人贩子一次拐卖数名妇女,公然叫卖,按"质"论价,影响恶劣。 第三,被迫出卖与自愿出卖现象并存,即拐卖妇女现象同妇女自愿的婚姻流动现象掺杂在一起,后者有时会起到混淆罪与非罪的界线的作用,为解救工作带来困难。据山东省有关部门统计,最近几年流入山东省的妇女有8万人,其中被拐卖的有3万多人;江苏省徐州市所属六县1985年至1988年流入外地妇女25347人,其中被拐卖的5991人,占24%;山西省浑源县1988年下半年,28个乡中有23个乡流入外来妇女509名,属拐卖的有456名,占89%。不少婚姻流入地区的乡村干部不以拐卖妇女为犯罪行为,甚至认为买媳妇是解决本地大龄未婚男青年婚姻问题的好办法,是"成人之美",能使地方治安稳定。因此,在公安人员去解救被拐卖妇女时,村干部给买主通风报信,串通一气,横加阻挠。部分买方地区的公安机关和基层党政部门也以维护所谓"当地群众利益"为名,抵制侦破和解救工作,甚至回避、刁难、围攻解救人员,转移被拐卖妇女,使解救工作更加艰巨。有的地方,公安人员去解救妇女,抓人贩子,就像进入敌占区工作一样,群众普遍不理解,有的还将公安司法人员强行扣留作人质。(胡建辉:"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现象严重,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刻不容缓",<<法制日报>>,1991年8月23日;庄平:"关于我国买卖妇女社会现象的分析",<<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第101-108页) 面对猖獗的拐卖妇女犯罪活动,中国政府采取了强硬措施,已经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年,全国人大根据有关党派、团体的建议,又制定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对刑法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对下列罪行的惩处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罪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罪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罪行等。规定还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 经过努力,1992年,中国拐卖人口的案件立案数比1991年下降了35·2%;1993年又比1992年下降了9%。1991和1992两年,中国公安机关破获了5万多起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抓获了7万多名人贩子,近4万名遭受拐卖的妇女儿童获得解救,处理各类严重残害妇女案件数十起。1993年和1994年上半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判决的对妇女暴力侵害案件分别为:强奸案30763件和14179件;拐卖妇女儿童案6544件和3138件;绑架妇女儿童案391件和254件。 广西在1993和1994两年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1674起,其中大案951起,抓获人贩子2310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865人;贵州从1994年起先后派出6个工作组共100多人,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450起,被解救妇女150多人,捕获人贩子429名;湖南从1993年起,查处残害妇女儿童的大要案774起,惩处犯罪分子2035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546人;四川1993年的发案率比1992年下降41·9%,比1991年下降60%。近年来,山东先后组织了四次大规模的统一打击行动,共处理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14000多人,其中判刑的3100多人。他们还采取了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庄的办法,逐村逐户地对外地流入的妇女排查摸底,当面核实,凡是应该解救的,采取措施解救。1981年至1988年,全省共解救受害妇女16000多名,儿童900多名。(<<人民日报>>1989年11月15日) 在社会的变革中,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不容忽略。应当分析暴力形成的结构和意识形态根源,特别注意暴力与阶级、性别压迫之间的关系。为了战胜针对妇女的暴力,还应提高社会经济水平,制定有关法律,改进警察素质,增加教育和救助项目的投入。 2、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甚至有人认为,由于家庭暴力过于普遍,它已经成为常态而非例外反常现象了。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诉,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起诉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 有调查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不为人知的传染病,是妇女致伤的一个主要原因。在美国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妇女;在美国妇女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至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美国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花在应付因家庭暴力打来的电话上;所有警察受伤的40%和死亡的20%是被卷入家庭纠纷的结果;被谋杀的妇女中有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见的情况是分居和离婚的妇女被男方设陷阱加以谋杀;因伤住院的妇女中有20-30%是被性伴侣伤害的;产妇中有17%报告说在怀孕期间受过暴力侵犯。 一个样本容量为2000人的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在1979年,有16%的夫妻之间发生过暴力行为 (从打一巴掌到真正的殴打);整个婚姻关系期间平均约有28%的夫妻之间有暴力行为。关于婚内强奸的普遍程度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美国旧金山地区,12%的已婚妇女报告自己曾经历过婚姻关系中被强迫进行性交。(海德:<<妇女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400,407页) 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的虐待。有调查表明,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很普遍,其实犹太教义并不赞成家庭暴力,也是主张对施暴者加以惩罚的,同时应当对受害者给以补偿。以色列的一项调查表明,受虐妇女的生活环境同监狱极其相似:与世隔绝,受害人被割断了与外界的信息联系,丧失了来自外界的物质与精神支持。 传媒揭露的一个印度妇女个案引起公众的关注:她被姻亲杀害,原因是婚后八年其父仍不能交齐嫁妆钱 (约159美元)。这一案件使人们对在印度针对妇女的暴力状况有了认识。 移民妇女中的家庭暴力状况也非常严重。每年有数以千计的南亚妇女到达美国,由于丈夫的虐待,她们对新生活的梦想很快就被噩梦毁掉了。这个群体所处的困难环境使这些妇女比其他人更难寻求帮助。在过去10年当中,已成立了十几个支持南亚妇女的团体,它们的愿望就是要关心和帮助这些妇女。 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1994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21·3%;妻子打过丈夫的占15·5%。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讨论,尝试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妇女的暴力罪行。 许多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这些受虐的妇女还要继续留在充满暴力的家庭里,答案是她们的自信心被暴力摧毁了。有调查表明,被动接受和麻木不仁是受虐妻子的典型特征。妇女挨打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挨打时,她们感到吃惊,竭力躲闪;然后感到恐惧,竭力讨好丈夫;最后感到抑郁,躲到一边自责。一旦挨打成为习惯,其后果可能导致丧生。妻子挨打的社会后果除了伤害、致死之外,还可能成为下一代的效仿行为。妻子的挨打还常常伴随着子女的挨打和受性虐待;待子女长大成人后,有可能继续这种受虐的生活模式。(伦伯特:"从妇女的角度看妇女健康:文献的回顾",<<妇女与发展>>,1993年) 有不少学者就家庭暴力的一些具有规律性的现象做了研究。例如,有人将暴力分为三类:家外暴力,对配偶的暴力和亲子暴力,并认为,社会舆论更反对非家庭成员的暴力,而对家庭成员的暴力反对不力。据美国1985年全国家庭暴力调查 (样本为6002户),那些家外暴力倾向强的人,家内暴力也很强;反之,只是家内暴力倾向强的人,较少有家外暴力的行为。 3、其他形式的暴力 除了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之外,威胁妇女安全的其他暴力形式还有多种。首先是交友强奸与求婚暴力。近年来,交友强奸和求婚过程中的暴力侵犯问题已经成为传媒关注的热点。一项调查表明,美国有77·6%的女性和57·3%的男性在交友过程中受到过性侵犯;有14·7%的女性和7·1%的男性被迫经历过不情愿的性关系。(Muehlenhard, Charlene L. and Linton, Melaney A.: Date Rape and Sexual Aggression in Dating Situations: Incidence and Risk Facors, Journal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Vol 34, 2, 186-96, Apr, 1987) 在1985年,有31%的黑人妇女和32%的白人妇女曾受到过男性伴侣的肉体暴力侵犯。有一项研究调查了求婚过程中的暴力与婚后夫妻间暴力的关系,样本为82位在家庭暴力避难所中借住的妇女。研究发现,这些妇女在求婚过程中和婚内遭受暴力的经历十分相似。 其次是校园暴力。这是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另一个引人注意的形式,也相当普遍。大学校园对女性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个安全的地方。然而,校方对大学生中的施暴者无所作为,即使是校园强奸也只会受到轻微的处罚,不会被起诉。因此有人提出,为了有效地控制这种情况,学校行政当局必须首先了解事实,了解他们所面临的是个什么样的问题,然后才能谈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在1990年美国的一项关于恐惧感的以大学生为对象的调查中,人们的恐惧感比15年前有所上升,而全部上升都是由女生恐惧感上升造成的,她们的恐惧感主要来自社会变迁和暴力。另一项对未婚大学男生的调查表明,有25%的人报告至少进行过一次侵犯行为,表现在强烈试图性交达到了引起女伴挣扎或哭泣的程度。(海德:<<妇女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399页) 第三是工作场所的暴力。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注意到工作场所的暴力,也有人称之为办公室暴力。在美国,没有一个月没有工作场所的暴力事件发生,谋杀已经上升为女性在工作场所死亡的第一位原因。美国女劳工委员会接到的关于在工作场所受到暴力威胁的投诉电话日益增多。女职工受到的攻击来自两个渠道,一个是配偶或男友到工作场所来寻仇;另一个是同事视女性为弱者,施加暴力。民意测验表明,有37%的美国人认为工作场所的暴力行为是一个正在出现的新社会问题。有人提议,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如果雇主不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雇员的安全,雇员有权控告雇主安全措施不当。人们都注意到,在工作场所的暴力事件中,女人成为受害者的可能性比男人大。 第四是针对妇女中特殊人群的暴力。例如,针对怀孕妇女的暴力行为。怀孕妇女是否更容易受到暴力虐待?有人分析了美国第二次全国家庭暴力的调查数据,发现年龄在25岁以下的妇女比25岁以上的妇女更容易怀孕,同时也更频繁地遭到丈夫和男友的虐待。尽管怀孕妇女在受虐妇女中并不是特别脆弱、特别容易受攻击的一群,但是她们并不会由于怀孕而逃脱受男性虐待的命运。(Gelles, Richard J.: Violence and Pregnancy: Are Pregnant Women at Greater Risk of Abuse?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Vol 50, 3, 841-56, Aug, 1988) 再如,针对女同性恋者的暴力。有人批评了最近一个时期在报刊影视作品中频繁出现的女同性恋杀人犯杀男人取乐的情节,并且指出,实际情况是,男女同性恋者大多是暴力的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在美国宾州大学所做的一项调查 (样本为125名男女同性恋者) 表明,有26%的人受过一次口头侮辱;50%的人受过两次以上的口头侮辱;26%的人受过暴力威胁;17%的人财物被毁;6人经历过严重的暴力侵犯。虽然总的看来,男同性恋比女同性恋遭到更多的暴力侵犯,但女同性恋者也难逃噩运。最常见的施暴者为室友、其他同学和老师。同性恋者中预期的受骚扰率和受歧视率很高。有调查表明,由于暴力倾向、同性恋恐惧症、种族主义的交互作用,有色人种中的女同性恋者面临着更大的暴力侵犯危险。另有一类性质不同的暴力行为,即存在于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问题。据调查,有12%的男同性恋和31%的女同性恋关系中存在性伴侣强迫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Waterman, Caroline K., Dawson, Lori J., and Bologna, Michael J.: Sexual Coercion in Gay Male and Lesbian Relationships: Predictors and Implications for Support Services, Journal of Sex Research, 1989, 26, 1, Feb, 118-124) 此外还有针对卖淫妇女的暴力。有调查表明,妓女常常成为肉体虐待和性虐待的受害者,施暴人包括警察、嫖客、妓院管理人和陌生人。社会和法律在受害妓女的问题上陷入两难处境,又要帮助她们,又要制裁她们,不知如何是好。 人们还注意到一些妇女遭受暴力侵扰的特殊境况。例如,研究表明,有性暴力内容的摇滚乐能增强男性的暴力倾向;接触重金属摇滚乐能够强化男性的性别角色定式,同时增强对女性的否定态度。(Lawrence, Lee Adair: Brave and battered,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 Vol 157, Iss 32, Aug 11, 1994, 48-49) 除了音乐,体育运动对男性的暴力倾向也有某种程度的影响。一项研究表明,在那些美式足球迷中,每当本队赢球时,妇女被打、被刀扎、被攻击、被物体扔在身上的频率就会上升,因此自己喜欢的球队赢球是男人伤害女人的导火索。对这种行为的解释是,男人用暴力行为表达自己统治周围事物的感觉。(White, Garland F., Katz, Janet, and Scarborough, Kathryn E.: The impact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 games upon violent assaults on women, Violence and Victims, 1992, Sum, Vol 7(2), 157-171) 女性受暴力侵扰的方式还应包括流亡与自杀。据联合国难民署统计,由于战乱等原因,目前世界上有近2千万难民,在这些因战乱或其他原因避难他方的人们当中,女性避难者占到约80%。(Peterson, V. S. and Runyan, A. S. Global Gender Issues, Westview Press, 1993, 6) 在大多数社会中,男性的自杀率高于女性,但也有例外:在中国,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据卫生部1988年对全国城乡1亿多人口的调查,城市女性自杀率为万分之1·05;比男性的万分之0·80高出万分之0·25;农村女性自杀率高达万分之3·04,比农村男性的万分之2·31高出万分之0·73。(朱庆芳:"从指标体系看我国妇女地位",<<学习与探索>>,1991年第1期,第51-54页) 自杀也是伤害妇女的一种重要暴力形式,只不过它不是由他人加诸于妇女,而是由妇女自己施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