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关于妇女回家问题

1、女性遭遇就业困境

与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发达国家的高工资低就业不同,以计划经济为主的国家大多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生产成本核算不精细,收益与生产脱节,福利制度超前等原因,女性的就业从来没有遇到过太大的问题,换言之,性别在就业问题上是一个可以被忽略的因素。但是中国实行改革政策后,市场经济比重加大,女性就业渐成问题。
女性遭遇的就业困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已就业者下岗;二是寻找就业者遇到不公平待遇,遭到拒绝或刁难。
先看女职工下岗问题。据统计,在改革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措施之后,被编余的富余劳力中,女职工占多数。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对11个省市 (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甘肃、宁夏、湖北、四川、江苏、广西、广东) 10个行业 (机械冶金、石油化工、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商业、纺织、邮电、电子) 的660个企业 (包括国营、集体企业) 的660位企业领导和15000名在职职工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这些企业共有编余职工27100人,其中女性占64%;根据现有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人数测算,这些企业还存在大批富余劳力,其中女性占62·5%,约占660个企业女职工总数的21%。(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城市妇女在就业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工运研究>>,1988年第2期,第21-25页)
据辽宁省预测,全省共有60万富余人员,其中70%是女工,她们将面临着被编余的可能;据黑龙江省35个企业的统计,被编余下来的女职工达编余人员的79·7%;据济南市调查,在劳动优化组合中,70-80%是女职工被定为"编外人员";鞍山市60家小型工商企业的优化组合中,编余女工占80%,其中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占50%;北京市某无线电厂,在107名下岗职工中,有95名是女性,占下岗人员的87%;北京市公共汽车四场某路车队男女职工各半,但在40名下岗职工中有35名是女职工,占87·5%;北京西城区某公司520名下岗职工中有300名是女职工,占57%。
企业让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放长假的情况日益增多,据鞍山、本溪两市的不完全统计,就有18000名;有的女工被放长假两年多了,期满后要求上班,工厂却不予安排;大连市总工会女工部在32个企业中调查,有400多名女职工放长假不是自愿的;东北电业管理局抚顺火电工程处决定,怀孕满六个月的女职工,一律办理留职休假手续,到婴儿满两周岁为止;一些集体企业给放长假女工开标准工资的30%-50%;鞍山市某厂给80多名女职工放长假,工资分文不开;沈阳矿务局某煤矿实行经济承包后,把凡有三周岁以下孩子的1000多名女职工全部放长假,发给每人50%到70%的基本工资。
有人曾对上海市各工业局下属的100个大中小型企业做过抽样调查,发现存在着一支潜在的女性失业大军,因实行优化组合,不仅有富余人员的企业希望裁减女职工,而且大多数缺员企业也有不少女性冗员。虽然有8%的企业无意削减女性职工名额,但却有45%的厂长希望精简30%以上的女性职工。统计表明,如果厂长有辞退权的话,五个女职工当中将有一个被劝退。可以预期,一旦劳动力市场开放,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女性隐性失业显性化将为期不远。(徐安琪:"女性就业趋势",<<社会科学报>>,1990年3月15日)
再看女性就业难问题:
近年来一个普遍现象是在招工时提高女性分数线。据全国77个商业企业所作的调查表明,招工录取分数线男性平均为115分,女性则要达到127分;66个金融企业的招工录取分数平均值,男性为154分,女性为167分;北京某企业招工录取分数线,男性只要够20分即可,女性却要求达到250分;中国人民银行山西临汾中心支行1983年招干时,宁肯跳过高分女生,也要录取低分男生;有的单位公然提出"宁要2分男生,不要5分女生"。
造成提高女性录用分数线的直接原因是有关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事先硬性规定男性比例。如人民银行总行1983年的招干文件中,在规定"择优录取"的同时,又规定"男性不得少于半数"。提高女性分数线的作法反映出一个事实:在就业竞争中,男性质量比女性差——如果男女采用相同分数线,男性能入选者将少于半数。各企业招工时明显排斥女性,除特需女工的岗位,一般招收女性比例只占5-20%,有些单位干脆一名不招;有的单位竟然明文规定,女性调入须交纳4000元;天津市1984年底招工中原规定男性占97%,女性占3%,后经天津市妇联出面做工作,才将女性比例提高到20%;沈阳铁路局一次招收了975人,竟一名女性都不要;石家庄市1983年参加招工考试的男女比例是35:65,而招工指标的男女比例是64:36;上海机电一局所属系统在1984年招工中,基层单位不服从局里安排,仅南市区就硬性退回16名女性;本溪市某工厂1985年申请招工100名,市劳动局要求其中至少要有10名女性,否则不批指标,该厂最后宁可不招工也不要女工;有些工厂招收本厂职工子女时,只招男职工子女,女职工子女除个别特殊困难外无权参加招工培训。某些重体力劳动岗位不招女工是有道理的,但一些适合女性工作的部门也要求少收女性,如上海有的区邮电局招收男女职工比例是20:5。
不仅招收工人中出现问题,连大学女生分配也遇到困难。1987年北京高校毕业生在分配中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女毕业生占全体被退回毕业生的53·3%;被退回女生中有近三分之一是因为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接受女生。其中北京大学被退回从而另行改派的女生就有100多名;中国政法大学分不出去的12名毕业生全是女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等专业被接受单位拒收退回的女生占了退回学生的80%以上;连供不应求的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也有3名女生被退回。1988年,黑龙江哈尔滨市机械局下属的44个企业在接收中专、技校毕业生时,有13个单位明确提出不要女生;该市有个厂原计划接收50名技校毕业生,一听有50%是女生,索性一名也不要了;沈阳机车车辆厂职业学校自1982年以来,共招学生1280名,其中女生598名,到1987年,男生基本就业,女生却还有200多人没有分配出去。
上述两个方面的作法已造成待业人员中女性超过男性的后果。据统计,城镇女青年待业人数比男性高出一倍。另一种说法是,城市待业青年中,女性占70%。如果从全国范围看,女性待业者占总待业人数的60%,个别地区占到70%。根据浙江温州四个城镇待业人员的调查,在713位待业人员中,女性占61·3%。她们的特点是年龄较大;待业时间较长;教育程度较低;有技术专长的较少;在打零工的人较多。1984年,上海市全市待业青年中70-80%是女性;到1985年,上海市的待业青年中仍有65%是女性。

2、女性陷入就业困境的原因

如果说女性就业困难和下岗的原因是女职工素质低,那就没什么可抱怨的;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前述各招工单位提高女性录取分数线的作法就是证据。另据统计,在企业职工中,女性的教育程度略高于男性。据1986年全国总工会对全国24万女职工和40万男职工的调查,女性初、高、中专以上程度为81%;男性则只有73%;在小学和识字不多这一档,女性比男性低4%。(金一虹:"女性文化素质现状及未来发展设想",<<学海>>,1992年第3期,第45-50页)
然而,确有调查表明,妇女对自己事业的期望值低于男性。一项有关这一问题的调查将女职工同她们的丈夫的择业条件做了一个比较,所得结果如表23。从表23可以看出,女职工希望工作轻松、离家近的比例超过丈夫;但希望自己的职业技术性强、能施展才能的比例却大大低于丈夫。此外,要求女职工为"本人的工作"、"丈夫的工作"和"孩子的升学就业"三项的重要性排序,把自己的工作放在第一位的仅占17·3%;放在第三位的占54·2%。(李鸿泉:"谈妇女就业与社会参与",<<内蒙古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第87-91页) 女性的事业期望值低于男性或许能够成为她们遭遇就业困境的一个深层原因,但显然不构成直接原因。
那么,妇女遭遇就业困境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是什么呢?答案来自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在过去,中国妇女的就业模式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农村妇女由村这一级行政组织安排集体劳动的就业模式;另一个是城市妇女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模式。以这两种模式为主要形式的妇女就业状况从80年代起开始发生变化。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妇女大致可被视为一种"自我就业"(self-employment) 的人群。她们不再由集体来安排就业了。在过去的集体化劳动时期,有些妇女 (尤其是北方农妇) 虽然并不太习惯下地劳动,也不得不去劳动 (不得不去行使她们的就业权利);现在她们可以对这一权利废弃不用了 (如果她们愿意),既可以在孕产期等家务劳动繁忙时完全留在家里,也可以仅仅从事庭院中的种养活动,不参加大田耕作。这对她们来说当然是生活方式的一次大变化,但是这一变化并没有引起恐慌,甚至没有引起人们的过多注意。这一变化的发生显得十分自然。
在城市,妇女就业机会遇到的主要挑战来自市场。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并无证据表明,女性与男性相比一定缺乏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尤其在"白领"行业和脑力劳动行业更是如此。在一般情况下,妇女在工作效率上不是弱者,因此无须一般地提出保障她们的就业机会——这一点和残疾人是不同的。人们之所以要提出保护妇女的就业机会问题,仅仅是因为一个特殊的情况:妇女结婚以后在家庭生活方面付出较多,还有生育的困难。因此,未婚、不生育的妇女绝不是比男人更差的劳动者。所谓保障妇女的就业机会,首先是指补偿与生育有关的那些不利因素。更明确地说,妇女绝不像残疾人那样,由于本身的不幸需要社会的同情和照顾;但是她们在生育和家庭生活方面的额外负担,当然是有理由要求补偿的。
男女两性在劳动市场上的竞争中,对女性最为不利的就是她们一生将经历一次而且对绝大多数当代中国城市女性来说只经历一次的生育。在这几年的时间里,她们会把部分精力投入到生孩子和养孩子这件事情上去。用人单位的损失在这几年是双重的:一、他们得不到这位生育中的妇女的全部劳动力;二,如果有劳保制度,他们还要为她付出额外的费用 (带薪产假)。这双重的损失在非市场化的过去是不成大问题的:没有人会过多地关注投入和产出的核算这类事情。现在不同了,有越来越多的单位 (私营,集体,以及打算"搞活"的国营大中型企业) 越来越重视核算投入产出,核算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雇生育中的女人不如雇男人或非生育的女人合算。于是在广东的打工妹中,"要生孩子就须辞工"成了不成文的规定。女性的就业机会于是面临一个两难窘境:要不就遵循"生育即辞工"这种不成文的规定;要想维持过去曾实行过的带薪产假,就要面对雇主不愿雇女工的局面。
1987年,据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对这660个企业的调查发现,88·7%的行政领导不愿招女工的真实原因是女职工生育哺乳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即使是那些对男女都合适的工种,也仅有5·3%的人愿招女职工。其主要原因是:有51·2%的人认为,由于"妇女要生儿育女,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有23·5%的人认为,主要原因是"妇女要干家务,影响工作";10·2%的人认为,"妇女退休早,比男职工贡献小";有15%的人认为,"妇女工作能力不如男人"。就连在一向被认为最适于招女工的89个纺织企业中,也有75%的企业领导人不愿招女工。(全国总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城市妇女在就业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工运研究>>,1988年第2期,第21-25页)
据南宁市在10个企业中对同工种、同级别、同年龄的男女职工在1985、1986两年间的出勤创利情况所做的对比研究 (详见表24),在两年内,同一工资等级的男职工比一般女职工人均多创利润1898·8元;男职工比哺乳女职工人均多创利润10739·1元。调查所得的结论是,如果一个企业女工较多,她们生育抚养子女期间的损失完全由企业负担,必定大大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有人为企业雇女工的损失算过细帐:第一,从时间连续性上,女工有一段间歇期,即生育哺乳期,而这一时期的福利、工资却要由企业负担;第二,从支付退休金数量上,女性比男性早退5-10年,一般比男性领退休金时间长;第三,从业务培训费的效用看,由于女性工作年限短,培训效用不如男性划算;第四,从福利支出看,女性高于男性。例如,沈阳变压器厂有女工4555名,1988年用于上避孕环、人工流产、内科检查等费用达14000多元。(孟宪范:<<改革大潮中的中国女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66页)
不仅从客观上看,生育是妇女就业最主要的不利因素,从人们的主观看法上也得出同样结论。据调查,有70·3%的男职工和80·4%的女职工持有这样的观点:女性就业危机产生的首要原因是生育,是生育使女性处于不利地位。(邢华:"扬长避短合理开发和利用女性人力资源",<<中国劳动报>>,1990年3月3日)

3、女性就业困境的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妇女的就业困境,近年来比较切合实际情况的讨论和试验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生育的社会补偿,另一个是阶段性就业。
用人单位不愿负担妇女生育期间给它们造成的损失是一个实际的问题,它已经成为许多单位不愿招收女性的主要原因。对此有人主张用生育价值补偿即承认妇女生育价值的途径来缓解。围绕生育补偿问题的讨论有两种角度:第一种是被动辩护式的,即强调妇女天生就有这一使她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生理特征,当然应当对女性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如"五期"的保护等等;第二种是主动进攻式的,即高度评价生育的社会价值,主张对生育实行社会补偿。
在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有妇女代表提出一个提案,呼吁对妇女担负人类自身再生产繁衍后代所作出的贡献,要求社会给予承认和补偿。这一提案有57名代表签名。1988年8月,劳动部专门派人对这一提案作了答复。各地妇联发出呼吁,协同理论界及劳动人事等部门开展以"生养基金社会统筹"为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可行性方案。1988年11月,全国妇联召开了以建立生育基金为主要内容的研讨会,提出妇女生育是转业不是职业中断的观点;认为只有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并且从政策上体现出来,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妇女就业难的问题。
对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作合理补偿的设想包括:第一,减轻生育女职工基层单位的负担,在对企业实行定员管理时,按一定比例对女职工进行折算,在扣除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照料14岁以下孩子所占用的时间的前提下,确定编制;按一定比例减少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的上交利税;对于养育3周岁以下子女的母亲给予特别休假日等等。第二,参照一些国家作法,由国家补贴子女抚养费。在西方一些国家,除了保证职业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收入不少于在业时的工资收入外,还设有生育津贴及儿童补贴。例如,瑞典在孩子出生时,由政府提供一份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有税福利金给父母亲,由当事人决定采取一人全日或二人半日等方式照顾子女;还规定雇主必须同意有年幼子女的工作人员实行部分时间工作制;罗马尼亚女教师每生一个孩子每月工资增加100列依;瑞士公务员每生一孩可给400法朗补助;苏联给作母亲的女职工发放补助,并采取在家工作和不完全工作周的方式,在1990年,有35万妇女在家工作,70多万妇女采用不完全工作日或不完全工作周的方法;匈牙利规定,父母都可领"儿童营养费"并享受育儿假;日本对公务员抚养五种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给予补贴等。第三,对女性实行灵活的教育制度和弹性工作时间。第四,建立生育基金,根据女职工生育期间企业应负担的费用和参加统筹的职工总数测算,由企业每年定期一次性地向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然后,统筹机构按女职工人数,每人一次性地补给企业一定数量的资金。(梁旭光:"妇女生育价值及其合理补偿",<<山东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第92-96页)
从1988年9月1日起,江苏南通市实行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企业按每个职工每年20元向生养基金会交纳统筹金。女职工凡按计划生育孩子,由基金会一次付给企业1000元补偿费。株州市采用的作法是:各单位提取工资总额的0·5%作为生育基金,由银行直接划入劳动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内,由所在单位发100%的工资和生活补助费。此外,株州市试行了提前退休制度,规定体弱多病,不能顶岗生产,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超过五年的职工 (包括女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退休或离岗休息。在离岗休息期间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株州市还规定,缩短女工工作年限,一般工种女工年满45周岁;繁重体力劳动及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女工年满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即可退休。 为解决妇女生育哺乳期间企业的负担问题,以南通、株州等市为先导,中国有21个市县开始试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法,有2市7县试行男女所在单位分担女职工生育费用法,以减轻企业因招收女工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到1993年,全国已有152个市县试行了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改革。
除生育基金外,讨论得比较多的是女性阶段性就业问题。在讨论中提出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彻底返家,不论女性在婚前是否就业,婚后一律回家,承担全部家务,全力以赴支持男性的事业。此类方式的前例有40年代的日本。但是据调查,大多数人不赞成这种作法。另一种是阶段性就业,即职业妇女在婚后自动退职回家,从事家务,抚育子女,待孩子长大,再重新就业。此类方式的例子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作法。如法国颁布了"家长育婴假",假期分三种形式:暂停工作一年;根据合同确定假期长短;公职人员的产假最长可延至三年,工资由社会保险支付。不仅母亲可享有假期,必要时父亲也有权为抚育婴儿而请假。南斯拉夫产假为180-210天,产假期满,可根据需要延至一年,孩子有病,允许母亲在家照顾两年,工资照发。近年来,日本妇女也大多实行婚后或生育后退职回家,等孩子大些再重新就业的作法。
目前我国关于阶段性就业的一些具体设想包括:在职妇女从怀孕七个月至孩子三岁这一阶段停职休息,在家哺育儿女,领取75%的工资,孩子三岁后再继续工作;对怀孕哺乳抚幼的女职工实行四年长假,保留原工资的90%;还有人提出,最适当的方案是,职业女性结婚生育后到孩子两岁期间全天休息;孩子3-6岁期间实行半天工作制;孩子7岁后恢复全天工作。
阶段性就业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孕前休息的理由是为了母婴的健康。有研究表明,出生前母亲还在劳动的新生儿一般重3010克;出生前母亲休息10天的新生儿一般重3290克;母亲休息10天以上的新生儿一般重3366克。因此怀孕7月后中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产后休息三年有益于孩子的早期教育,母奶喂养也有利于儿童健康。据统计,哺乳期继续工作的女工无奶或少奶的达50%以上。
第三,有益于女职工本人的健康。据某纺织厂调查,因妇女疾病而导致的缺勤率占30·65%,主要是妊娠产后引起的疾病。
第四,有益于家庭。女人在家哺育子女可以减轻丈夫的家务负担,而且比请保姆合算得多。据调查,请保姆的费用常常会抵销掉年轻母亲的全部工资。
第五,有利于企业。这种作法能够避免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工作效率下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据调查,育婴期的女工出勤率都低,最低的一个厂才达17·37%,劳动率也很低,育婴女工的劳动生产率是全厂平均劳动生产率的83%。如请临时工顶替她们的工作,工资支出会多一些,但生产效率却会提高。
第六,有利于社会。由于就业机会不足,失业现象有上升趋势,妇女阶段性就业可以缓解失业问题的压力。据统计,全国城镇每年进入育龄期的妇女有200万人,如有90%的人享受怀孕哺乳抚幼假 (4年),20年就能腾出14400万人年的就业机会。(王树林:"城镇妇女就业问题探讨",<<管理现代化>>,1983年第1期,第41-45页;邢华:"我国妇女应实行阶段就业",<<北京日报>>,1984年6月1日)
据<<中国妇女>>杂志调查,有59·3%的人赞成阶段性就业方式 (结婚怀孕后暂时回家,拿少量补贴,等孩子长到5岁左右再出去工作);但仍有40·7%的坚持连续性就业方式。如果将男女两性加以比较,男性赞同阶段性就业的比例数高于女性:男性高达64·7%,女性是54·7%;年龄在26至35岁的人赞同阶段性就业的为数最多;受教育年限越长的,赞同阶段性就业的人数比例越高。(<<中国妇女>>思想理论部:"中国改革与女人出路",<<中国妇女>>,1989年第1期,第18-24页)
据报道,女工阶段性就业已在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息工期间发70%或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生育期间享受国家法定的待遇。例如,有的企业已经开始实行允许生育后的女职工请一年半的长假,其间可领60%工资的作法; 沈阳市及河南一些部门的作法是:让女工从怀孕到小孩入学前或入幼儿园前息工休长假,时间可长可短,短者一年半,长的可达七年,然后再上班,息工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湖南株州市试行了女工生育休长假四年的制度,休长假期间,在劳动局生育基金处支付70%的工资;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女工年满40岁至45岁,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退休标准发给养老金。实行女工阶段性就业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4、关于妇女回家问题

中国改革以来,关于妇女回家的讨论时起时伏,经历过几次高潮。这个问题最早是在1987年上海市妇女学学会和婚姻家庭研究会召开的第二次妇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来的。当时提出女人回家问题的角度是:重新估价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得失,恢复家庭妇女这一社会阶层。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关于"让妇女回家"这一话题的讨论;<<中国妇女>>杂志也推出持续一年的题为"1988——女人的出路"的专题讨论。
主张妇女回家的理由有这样几种:
第一,家务劳动应当被包括在社会劳动的范畴之内。那种"留在家里是落后,走出家庭是革命"的观点,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应当以为妇女只能走出家庭,而不能在回到家庭从事家务劳动;也不应当以为妇女回家从事家务就是受奴役,是倒退。
第二,由于家务劳动社会化和现代化程度低,一味强调妇女走上社会,其结果不是解放而是加重妇女的负担。由于交通不便、工作劳累等原因,许多女性在婚后特别是有了孩子后并不想工作。雇保姆从经济支出和住房安排等方面看并不容易,与其雇保姆不如让妇女重返家庭。请一个保姆的费用相当于年轻母亲工资的80-100%工资。妇女的工作、家务双重责任使她们陷于过度疲劳的状态,影响其料理家务的质量,使家庭不能美满,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疏远,甚至离婚。
第三,由于母亲外出工作不在家,没有时间教育子女,从而妨碍了孩子性格的形成与情绪的稳定,甚至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在一些希望人口增加的国家,还有人抱怨妇女就业降低了她们的生育意愿,影响了人口的增长。
第四,认为从生理特点和历史形成的社会分工看,女性做家务比男性更合适;男性从事社会劳动特别是那些野外作业和重体力工作比女性更合适。所以,"男主外,女主内"是优化组合。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就业机会不足,社会上待业人口多,企业中隐性失业人口也较多。为使女性充分就业而让男性失业,不仅是对女性身体的损害,而且对男性劳动力造成浪费。与其让男人无事干,不如让女人回家庭去。因此,让女性回家不是出于对女性的歧视,而是对女性生理特征的照顾。
由于女界反对妇女回家的意见非常坚决,目前我国并没有改变妇女就业政策的迹象。反对妇女回家的意见主要包括:
第一,中国短时间内不会改变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单靠男性的收入难以养家。这是大多数家庭难以接受女性回家的主要理由。一项以城市非农人口为对象的抽样调查表明,85·5%的女性和76·3%的男性认为女性"应该参加工作",而不应回家带孩子,做家务。这一论点有来自另一方面的论据:天津大邱庄大部分已婚妇女重回家庭,因为男子的收入完全可以养活全家。
第二,女性回家后会感到生活苦闷。尤其是大多数中国女性在婚前是有工作的,了解了社会上的事情,培养了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兴趣,婚后回家不再就业将使她们与世隔绝,感到无聊、苦闷。这就使许多女性坚决不会接受婚后回家的作法。
第三,如果女性婚后彻底回家,就丧失了独立的经济来源,一旦夫妻不和导致离婚,妇女会落入生活无着的悲惨境地。中国的一个特殊问题是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如果不马上再婚,她们将无处居住。在一无收入二无住房的情况下,她们的生存就成问题。
第四,妇女回家同人类发展的历史相违背,同妇女解放运动格格不入。"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与将来都是不可能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0、158页)
当人们从经济的得失方面权衡妇女就业与回家的利弊时,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家庭之外的工作和事业已经成为许多妇女的人生目的和生活方式。换言之,即使没有经济上的必要,她们也会选择外出工作。因此仅仅从社会的经济得失和家庭的经济得失考虑对妇女提出回到家庭去的忠告,是不能奏效的。
在东欧国家中,由于过去妇女普遍就业,家外工作已成为绝大多数妇女自愿的选择。在前苏联,93%有工作能力的妇女都在工作,妇女似乎早已解决了"是工作还是作家庭妇女"的问题,工作处于优先地位。据调查,对"假如你的家庭物质条件并不需要你工作的话,你会不会工作"这个问题,70%被调查的妇女回答"会工作";只有18%的妇女 表示,如果丈夫能挣到夫妇两人的工资,她就打算放弃工作。三分之二被调查的丈夫也赞成妻子工作,原因有妻子参加社会工作后会更理解丈夫;工作的妇女更能理解已经长大的子女等。(唐修哲:"苏联妇女的现状如何?"<<中国妇女报>>,1985年10月23日) 据199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仅有3%的东德妇女将家务劳动当作她们所青睐的职业 (作为对比,西德有25%的妇女愿作此选择);1992年,保加利亚有20%的妇女表示愿意留在家中;1986年,匈牙利有77%的妇女愿意选择家外工作的生活方式。(Watson P. "The rise of masculinism in eastern Europe", New Left Review 198, March/April 1993, 71-82)
随着就业机会和工资情况的变化,美国公众对妇女就业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改变。30年代,至少有6项关于妇女参加工作的调查报告表明,支持已婚妇女参加工作的人不到四分之一;1960年的全国调查表明,略多于三分之一的丈夫支持他们的妻子参加工作;到了80年代,差不多有三分之二的男女认为,妇女为自己的事业奋斗,比支持他们丈夫的事业更重要。(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从经济角度看美国劳动大军中的妇女",<<经济译文>>,1988年第2期,第13-16页)
即使在日本这样十分"男权"的社会中,人们对男女性别角色分工的观念也在起变化。据日本余暇开发中心1975年在东京的调查,有53·5%的家庭主妇对"男子工作挣钱,女子操持家务"的传统观念持否定态度;有35·1%的主妇并不认为"生儿育女,操持家务"是妇女的天职,必须由妇女来承担。一项1980年的调查也表明,只有29%的妇女赞成"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当然,日本妇女对于作家庭主妇的愿望比起西方妇女还是强烈得多。(孟宪范:<<改革大潮中的中国女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表25是各国人对男女性别角色分工的态度,从中可以看出在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中存在着一条明显的界线:东方人对"丈夫外出工作,妻子守家"的态度虽有不同,但赞成和比较赞成的都在50%以上;西方各国却都只有10%至20%多。由此可见,影响女性就业观念的因素中,社会和经济体制的影响较少,文化的影响较大。
<<中国妇女>>在1989年做过一次对城市妇女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有61·8%的人认为"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是不合理的。在女人应该参加工作还是应该回家带孩子、做家务这一问题上,81·2%的被调查者回答"应该参加工作";只有8·4%的人认为女人应回家。其中女性选择"工作"这一答案的占85·5%;男性占76·3%;女性选择"回家"的仅占4·7%;男性占13·1%。对于"如果丈夫收入能维持家庭开支,妻子该作怎样的选择"一问,仍有75·7%的回答"工作"。对于"如果社会承认干家务带小孩是一种社会必要劳动并通过某种方式付给报酬,你将如何选择"这一问题,仍有69·7%的人选择"出外工作"。由此可见,养育子女的社会价值不被承认并不是女人想外出工作的唯一原因,社会上的工作已成为女人生命价值和生活方式不可分割的内容,已经成为她们"自我"的一部分,如果让她们脱离社会劳动,她们的这部分自我就不能实现。
表26是北京、广州和香港三地妇女就业意愿的比较,从中可以看到,北京妇女在无经济必要的情况下工作意愿最强烈,广州妇女次之,香港妇女工作意愿最弱;但是完全不想工作的都在10%以下。换言之,90%以上的妇女参加工作有着经济以外的动机。
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是:妇女的就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就业还是不就业要凭她们的意愿,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可以剥夺她们的这一权利。当然,虽然人人都有就业的权利,但并不一定人人都能实现这个权利;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使用这一权利。妇女既然有就业的权利,当然也有不行使这一权利的自由。对于那些不想出来工作、选择作太太、也能够作得下去太太 (物质基础和精神需求都能得到满足) 的人,大可不必动员她们出来就业。作出就业与否的选择毕竟是她们的权利。除此之外,为了解决就业压力,完全可以考虑男女双方一方从事社会劳动,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但是回家的不一定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