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关于暴力、性骚扰与卖淫问题

1、暴力问题

近年来,妇女运动越来越多地关注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作出解释。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强奸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妇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有学者提出,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作斗争以来,各国妇女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从妇女教育和受虐妇女庇护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妇女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妇女。
在妇女运动中,掀起了一个妇女防暴技能的学习与训练的热潮。在报章杂志上有大量教育妇女如何防暴的材料,其中有些材料是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也有针对陌生人暴力的训练教材;大量印发的如<<妇女校园安全指南>>这样的手册,旨在为妇女创造安全的环境,提供对妇女较安全较舒适的公共及半公共场所的信息,以防止性骚扰和性侵犯。
在妇女运动中,促进社区与教会对受害妇女的帮助是女权主义者的一项重要活动。有人提出并讨论了社区为建立性侵犯救助中心应做的工作,如中心开办后应对受害妇女进行什么样的教育,课程的设置,对教育结果的预期,小组活动内容,以及妇女必读书的书单等等。在受虐妇女离开庇护所时,她们仍需要大量的社区支持,包括法律协助,就业和住房方面的帮助。关于教会在帮助受虐妇女的作用方面,有人提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等命题之外,教会还应提出宗教的命题——有些教职人员会出于自身对婚姻和性别角色的立场,不愿帮助受虐妇女;咨询人员应当就宗教的观点为受虐妇女指点迷津。
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近几年才提上各国政策与立法的日程的,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广度和严重程度认识不足。O.J.Simpson 的案件引起轩然大波,导致许多受虐妇女打破了沉默,搬进庇护所去住,找律师打官司,或到非赢利性质的福利机构去寻求帮助,对抗有暴力行为的伴侣。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早在80年代末就提出了针对妇女的暴力的问题,它们包括:针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对此类暴力应作出的反应等等。国会听证会听取了关于对妇女暴力状况的报告,以及受虐妇女讲述的受虐的具体经历,并由学者和法律专家对这一问题发表了专业的看法。与会者讨论了近年来在传媒中被越来越频繁报道的家庭暴力事件,讨论了如何帮助警方处理此类事件的具体办法;会议主张把逮捕和起诉的标准搞得更严格一些,增加警察解救受虐妇女的训练程序,建立受虐妇女庇护所,并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教育服务。1990年,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议案首次在美国国会提出,议案从四个角度提出问题,包括矫正偏差,帮助受害者,提供教育及公平对待。有人在国会提出并且积极推进一个百万美元的项目,其主旨是在全美国建立起一个家庭暴力热线。
德国的女权主义者提出,应当加强保护妇女不受性暴力侵犯的法律程序,因此需要制定有关的新法律,制定有关的法庭和法律程序,提高对此类犯罪的量刑,更严格地执行此类法律,积极起诉,因为过去有法不依的情况在这类犯罪中极为常见。
在80年代末,意大利的妇女运动因其领导人提出的关于性暴力的法律而发生了分裂。一些资深女权主义学者、知识分子和70年代妇女运动的活跃分子反对这一法律,并掀起了反对这一立法的运动。对意大利现行法律的抨击集中在对受害者的错误态度上,其结果是受害者而非强奸犯成了被审问人。争论的另一焦点集中在强制起诉的问题上,争论的双方一方主张应强制起诉,另一方主张女方应有权决定是否起诉。
在巴西,女警察为帮助妇女与家庭暴力作斗争起了很大的作用。女警站里全是女性警察当值,调查罪案,以满足挨打妇女和被强奸妇女的需求。
为了防身,不少妇女开始购置枪支,并同其他女性探讨如何成功地抵抗攻击。据统计,在过去几年间,美国枪支的女买主已激增了50%。枪支工业正在紧跟潮流,加紧设计女式专用枪。然而,持枪并不是解决妇女对暴力的恐惧的最终办法。由于传媒中有大量对于随机暴力的描写,增加了独自在家妇女的不安全感。报章上出现了不少讨论妇女安全的文章,专门讨论妇女独自在家时难以应付的抢劫和强奸。
军国主义的好战文化禁锢了世界上的许多民族,大多数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这种文化的存在;对人们普遍进行和平主义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在报章上,不少文章探讨了军国好战主义与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关系,认为应当把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进有关战争与和平的教育之中,内容包括直接的肉体暴力与间接的结构暴力,并为人们提供在性别主义和日常的暴力之外的另一种选择。
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方面,中国政府的措施是:第一,倡导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社会风气,反对歧视妇女,谴责和惩治一切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第二,完善消除对妇女暴力侵害的专门性、预防性和行政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执法监督体系,实现妇女人权保障的全面法制化;第三,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以法维权的能力,以及增强妇女的防暴抗暴能力;第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要重视和受理妇女的来信来访,为受害妇女排忧解难,伸张正义。

2、性骚扰问题

在有关性骚扰的立法问题上,女权主义者麦金农的工作最为突出,她致力于造就女权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的一项显著的成就是使性骚扰成立为犯罪。她是提出"性骚扰"这一概念的第一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妇女的态度。
由于性骚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转引自海德:<<妇女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413页)
麦金农在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骚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骚扰是一种性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
1977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骚扰直接源于受害者的妇女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取得了胜利。
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晓黎:"美国职业妇女的又一种磨难",<<中国妇女>>,1981年第8期,第42-43页)
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于电视台实况转播了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骚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不友善环境"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因素。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在随后的几年中,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在法国,1992年,除法国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治组织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草案。(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4年1月12日) 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女权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3、卖淫问题

在西方,卖淫业经过了一个堕落衰败的过程。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所有的妇女都必须有一段时间在神庙里度过,她们在那里接待男性前来性交。在古希腊,法国的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时期,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卖淫都曾受到法律的公开承认或默许。在1820年,维也纳曾是欧洲性活动的中心,在它的40万人口中,就有2万名妓女;在1839年,伦敦警察总监宣布,伦敦仅有7000名妓女,可据统计实际上接近8万名;在1860年的巴黎,警方承认有3万名娼妓;在1852年的旧金山,全市仅有25000名市民,就有3000名妓女;在1869年的辛辛那提,20万人口中有7000名妓女;费城的70万人口中有12000名妓女;在1866年,纽约有99座"幽会院",有2690名妓女和数以百计的女招待。卖淫成为当时许多妇女的第二职业。
早年,高等妓院中常有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聚会,此类高雅人士曾将妓院当作讨论智慧与知识方面问题的场所;现在,西方的妓院已经大多成为中下层阶级的泄欲场所,妓女的地位也越来越低下,名誉扫地。20世纪以来,卖淫越来越多地遭到法律的干涉,合法妓院的数量比19世纪中期大为减少。在美国,除了内华达州的少数地区之外,卖淫均被规定为非法。在本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反卖淫的呼声很高,西方各国的"红灯区"渐渐消声匿迹。据统计,光顾过妓院的美国男性不到5%;经常去妓院的男性不到1%。但是,禁止卖淫的法律并未根除卖淫现象,据估计,在美国靠卖淫为生的妇女达50万;还有些人偶尔卖淫,这群人的数量不固定。
在日本,从1958年3月31日午夜12时起,公开的卖淫活动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遭到正式禁止。全国有15000个妓女 (不包括许多未注册的妓女) 失业了。当然,卖淫并没有真正结束,而仍在日本的许多地方存在。日本许多新富翁随安排周密的旅游组织奔赴曼谷、台北和马尼拉。其实在日本国内,按摩诊所、土耳其风格浴室都兼营嫖妓。
据1978年的调查,在泰国的曼谷有250多家旅馆提供性服务;另据1980年的统计,泰国妇女中有近3%的人涉足性服务业;据1986年的统计,进入泰国的游客中,有73%是欧美日男性商人。
在中国,满清被推翻后的民国初年,娼妓业比清朝时发达普遍,最盛时的1917年,仅北京一地注册妓院就有391家,妓女为3500人,私娼不下7000人。但是当时的妓院大多除性欲满足外,还提供美食饮料、音乐舞蹈。这一点既有中国文化特色,又同欧洲旧式的妓院有相似之处。1949年新政权一建立便开始禁娼。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率先作出禁娼决定,当即关闭妓院,将妓女集中起来加以教育,并为她们治病,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卖淫是一种没有受害人的犯罪行为 (在一些国家) 或非罪行为 (在另一些国家),因此卖淫问题毋宁说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在西方社会中,只要谈起性道德问题,无论是大师罗素还是福柯,无论他是哪国人,绝不会不提到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那个时期的性道德规范已经有了一种成语的地位——用它来指称典型的清教型的性观念。在那个时期,所有的女人都被列入贞女或娼妓两类,非此即彼;女人性行为的两种态度被塑造为相互对立的两种人,即好女人和坏女人。罗素在一篇文章里回忆说:"在我小的时候,有身份的女人普遍认为,性交对于绝大多数女人都不是一件快事,她们在婚姻中所以能忍受性交的痛苦,只是出于一种义务感。"他还指出:"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在精神方面是受到束缚的,许多妇女现在仍然如此。这种束缚在意识方面并不明显,因为它属于下意识的抑制。"(罗素,牧原编:<<给女人讨个说法>>,华龄出版社,1995年,第64页)
在如何处置卖淫现象的问题上大致有两种立场:第一种立场是视为非法。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卖淫为非法,但是警方对卖淫行为往往采取眼开眼闭的办法,并不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或只对此做较轻的处罚,因此很少有什么国家能够真正取缔所有的卖淫活动。
第二种立场主张使卖淫合法化。它主张使男女双方同意发生的性行为不成立为犯罪,不论有无报酬。卖淫合法化的一个好处是,通过对妓女征税,可以使妓女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妓女摆脱剥削,不必完全依赖于妓院老板。这种作法还可以减轻治安系统的负担,可以使妓女较少遭受黑社会的侵扰;在受到威胁和盘剥时,能有更多的机会寻求警方的保护。它把卖淫业与卖酒业相比:卖酒业由政府控制,抽取重税,对服务的时间、顾客年龄和持照人资格都有专门规定。已经采用妓女注册领执照,并开设红灯区的国家和城市有英国、法国、瑞典、荷兰、德国一些地区和阿姆斯特丹、汉堡等城市。有人担心如果卖淫合法化,新的妓女会大量产生。但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并未发生这种情况。
对于卖淫现象应当采取什么态度,在妇女运动和女权主义的各个流派中有着激烈的论争。最主要的困难在于又要反对卖淫又要保护妓女这一两难命题。妇女运动不可能赞成卖淫,因为它使女性的身体商品化,供男性剥削和消费;同时,它也反映出妇女地位的低下。另一方面,妇女运动也不能支持禁娼的立法,因为它限制了女性掌握和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于是,妇女运动就在卖淫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
在这个问题上,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观点是:应当使卖淫非罪化 (decriminalized)。她们的态度受到了1963年沃芬顿报告 (Wolfenden Report) 的影响。英国沃芬顿爵士受政府委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英国制定对同性恋和卖淫活动的法律提出专家报告,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同性恋与卖淫问题委员会的沃芬顿报告>>,这个报告影响巨大,地位崇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不容忽视的深远意义。报告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Pearsall, M. Women and Values, Readings in Recent Feminist Philosophy,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3, 124) 刑法不应承担对每个不道德行为的审理权。例如,婚外性行为也是不道德行为,卖淫和其他婚外性关系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只惩罚卖淫行为是不公正的。因此,卖淫不应被从所有其他不道德行为中单挑出来,被置于刑法审理的范围之中。按照英国的现行法律,警察只能以拉客 (强求) 的名义逮捕妓女,而娼妓和嫖客不会因双方自愿的不道德行为受到刑事惩罚。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指出,反卖淫法是违宪的,这是因为:第一,反卖淫法是歧视女性的,它假定男性自然不会是娼妓,而且它不惩罚嫖客;第二,反卖淫法侵犯了人们控制自己身体的权利。妇女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包括有代价地提供性便利一类的行为,均与他人无关。然而,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同时又认为,卖淫在道德上是堕落的,所以尽管卖淫应当非罪化,却不应当提倡。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对卖淫的观点引起较大争论,反诘者提出:按照这个逻辑,人有没有权利把自己卖为奴隶?人可不可以这样来处置自己的身体?还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卖淫的合同是否应当像一般的商业合同那样得到保护?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有妓女在研讨会上提出,她们既不要非法化,也不要求合法化,而要求像作秘书工作一样的工作权利——作秘书并不用去领执照。
为了反对人们的歧视,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国的妓女都举行过罢工和游行示威活动。70年代末,美国成立了一些保护妓女的组织,进行保护妓女的基本人权的活动,这些组织有旧金山的"唤醒您古老而疲惫的激情"(GOYOTE);纽约州的"纽约保护卖淫者组织"(PONY);夏威夷的保护卖淫者组织 (DOLPHIN);以及马萨诸塞州卖淫者联合会 (PUMA);西雅图卖淫者团体 (ASP);加利福尼亚的娼妓联合会等。(塞威特兹等,<<性犯罪研究>>,武汉出版社,1988年,第51页)
在卖淫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主张从社会背景上去理解卖淫现象。它认为,资产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卖淫关系——两个卖淫合成一个贞节。这是因为,在这种婚姻关系中包含有财产关系在内,是以婚姻形式表现出来的钱与性服务的交换。按照这一逻辑,街头的卖淫和有财产关系在内的婚姻关系之间只有形式的区别,实质是一样的——都是用钱来交换性服务,只不过一个是短期的,一个是长期的;一个是零售,一个是批发而已。因此,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的结论是,只有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以后,才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在大多数的社会和文化价值当中,女性的荣誉总是同对丈夫的童贞 (virginity)、贞节 (chastity) 以及忠贞 (fidelity) 联系在一起的,可是激进女权主义却认为,在一个男权社会中,大多数妇女都进入了以女性特征为其资本的服务行业,如保姆、服务员以及性对象。婚姻本身也是这样的行业之一。一切形式的男女交往互动都是卖淫形式的变种,无论是给男人作妻子,当秘书,还是作女友,都会起到维护男权统治的作用。激进女权主义之区别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的一点在于,它坚持认为娼妓只能是女人,不包括男人和其他形式的有报酬劳动在内。
上述三个女权主义流派对卖淫行为看法各异,但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妇女的利益出发,它们都不认为卖淫是犯罪。在卖淫问题上分清犯罪与道德的界线是很有必要的,既然卖淫是一个道德问题,它就不再属于由法律来处治的范畴。由它所反映出来的是妇女的地位高低,卖淫妇女的道德水准和社会的道德水准问题,而不是刑事犯罪问题。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以卖淫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情况。这同样反映了妇女地位的低下,这些妇女道德水准的下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作太太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妇女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正如沃芬顿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