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立法者手册 立法者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和人权手册 Handbook for Legislators on HIV/AIDS, LAW and Human Rights 为抗争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对人类、经济和社会毁灭性影响而采取行动! Action to Combat HIV/AIDS in View of its Devastating Human, Economic and Social Impact 内容提要: 多国议会联盟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宣言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政策和人权:国际指南 公共机构责任和机制 公共健康立法 刑法和改造制度 反歧视和保护性法律 法律援助服务 推动支持性助人环境 出版: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 多国议会联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IPU) 瑞士日内瓦 1999年11月 翻译: 北京爱知行动项目 2000年12月1日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总部 地址:UNAIDS - 20 avenue Appia - 1211 Geneva 27 - Switzerland 电话(+4122) 791 46 51 - 传真:(+4122) 791 41 65 电子信箱:unaids@unaids.org 网站:http://www.unaids.org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中国办事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岛外交公寓066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邮政编码:100028,电话/传真:(+8610)84257172 No. 066,Golden Island Diplomatic Compound, No.1, Xibahe Nanlu, Beijing 100028, P.R. China 电子信箱:unaids@public.un.org.cn 网站:http://www.unchina.org/unaids/ 北京爱知行动项目 电子信箱:hiwan@public.bta.net.cn 网站:http://www.aizhi.org 致谢(Acknowledgements) 多国议会联盟(IPU)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热烈感谢《立法者有关艾滋病 病毒/艾滋病、法律和人权手册》(简称《手册》)的主要作者Helen Watchirs女士(澳大利 亚),她为这个工作投入很多,并做了全面的研究。 《手册》的格式和宗旨于1999年2月在日内瓦经过IPU和UNAIDS组织的立法者咨询后 加以改善。我们感谢下列参加咨询会议的议员们为本《手册》所做的贡献。 也特别感谢提供咨询资料的人士,他们/她们是Art Hendriks(荷兰)、Mark Heywood (南非艾滋病法律项目主任)、Julian Fleet和Miriam Maluwa(UNAIDS人权顾问,瑞士) 和Alain Valtat(IPU秘书,瑞士)。他们/她们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IPU和UNAIDS感谢许多人,特别是David FitzSimons和Andrea Verwohlt(UNAIDS 信息中心)。如果没有他们/她们的帮助,就不可能有这个手册。 ACKNOWLEDGEMENTS 目录(CONTENTS) 前言(Foreword) 1 致谢(Acknowledgments) 摘要(EXECUTIVE SUMMARY) 3 1、引言(INTRODUCTION) 8 1)严峻的全球问题(Gravity of the Global Problem) 2)对发展的影响(Impact on Development) 3、本《手册》的目的(Purpose of this Handbook) 2、背景(BACKGROUND) 9 1)温得和克多国议会联盟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宣言(Windhoek IPU Resolution on HIV/AIDS) 2)给议员们的问题(Issues for Parliamentarians) - 地区和全国议案的案例(Examples of regional and national initiatives) 3)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政策和人权:国际指南(HIV/AIDS Law, Policy and Human Rights -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 遵守国际义务(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 例外(Exceptions) 3、解释国际指南(ANNOTATED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15 (1)公共机构责任和机制(Institutional Responsibilities and Processes) 15 1)国家框架(National framework) - 部长委员会(Interministerial committees) -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议会委员会(Parliamentary committees on HIV/AIDS) - 多部门咨询机构(Multisectoral advisory bodies) - 本地活动:去中心化个案研究(Local level activities: decentralization case study) 2)支持社区伙伴(Supporting community partnership) - 建立伙伴的方法(Partnership approach) - 个案研究(Case studies) (2)法律回顾、改革和援助服务(Law Review, Reform and Support Services) 18 3)公共健康立法(Public health legislation) 18 - 全国改革的范例(National examples of reform) - 志愿检测和知情同意(Voluntary testing and informed consent) - 编码信息通知(Notification of coded information) - 伙伴通知(Partner notification) - 拘留或隔离/检疫(Detention or isolation/quarantine) - 血液安全(Blood safety) - 感染控制(Infection control) 4)刑法和改造制度(Criminal laws and correctional systems) 26 - 传染/接触罪(Transmission/exposure offences) - 针头和注射器交换(Needle and syringe exchanges) - 性行为(Sexual acts) - 性工作或卖淫(Sex work or prostitution) - 监狱(Prisons) 5)反歧视和保护性法律(Anti-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ve laws) 33 - 反歧视立法(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 法律对易感人群的歧视性影响(Discriminatory impact of laws affecting vulnerable populations) - 隐私(Privacy) - 就业(Employment law) 6)对物品、服务和信息的规章制度(Regulation of goods, services and information) 40 - 对治疗用品和服务的规章制度(Regulation of therapeutic goods and services) - 伦理研究(Ethical research) - 教育和信息的权利(Rights of education and information) - 表达和结社的自由(Freedoms of expression and association) 7)法律援助服务(Legal support services) 44 (3)推动支持性助人环境(Promotion of a Supportive and Enabling Environment) 45 8)妇女、儿童和其他易受伤害群体(Women, children and other vulnerable groups) - 性别和生育权(Gender and reproductive rights) - 儿童和青年(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 宗教少数群体(Religious minorities) 9)改变歧视的态度:教育、培训和媒体(Changing discriminatory attitudes - education, training, the media) 10)制定公共/私人执行标准/机制(Developing public/private implementation standards/mechanisms) 11)政府对人权的监督和执法(State monitoring and enforcement of human rights) 12)国际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 国际遵守监督机制(International compliance monitoring mechanisms) - 非政府组织动员(NGO mobilization) - 宗教领袖(Religious leaders) 4、结论(CONCLUSION) 55 附录(ANNEXES) 附录1:医学事实(Medical facts) 56 疫苗开发和可得到治疗的最新情况(Recent initiatives in vaccine development and access to treatment) 附录2:第99届多国议会联盟一致通过的决议(温得和克,1998年4月10日)(Resolution unanimously adopted by the 99th Inter-Parliamentary Union Conference (Windhoek 10 April, 1998)) 58 注释(ENDNOTES)60 前言 在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继续对越来越多的个人、配偶、家庭和 社区造成浩劫。截止1999年底,3360万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90%以上在发展中世界。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这场疾病流行已经对人类安全本身构成威胁。艾滋病既不会放过儿童, 也不会放过父母,既不会放过教师、卫生工作者和农民,也不会放过其他活跃的社会成员, 艾滋病正在销毁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每一年,那些过去自信人民因为文化、宗教或地理的原因而具有对艾滋病病毒的一些抵 抗力的领袖们发现,他们/她们的国家受到艾滋病流行的重创。一些国家的政治家忽视了艾 滋病的威胁,可能因为害怕对比较安全的性行为、降低注射吸毒者的危害、或者其它敏感话 题的讨论会导致支持者的疏远。 但是,在其它地方,政治领导人富有勇气地面对艾滋病流行,冲在艾滋病战斗的最前线, 以可能的最有效方式击退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猖獗。那些领导人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意愿和 承诺的国家在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和减轻艾滋病的影响上获得了最大的成就。 本《手册》的目的旨在帮助议员和其他民选官员,在艾滋病之战中,颁布和实施有效的 法律,并进行适当的法律改革。无论是修改宪法,禁止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或者对 最容易感染的人们的歧视,还是立法确保学校儿童接受如何保护自己的教育的权利,这里只 列出一些问题,立法者的全面参与对于保证对艾滋病流行做出有效反应以及为支持这些反应 提供足够的财政和其它资源是至关重要的。 本手册提供了世界各地最好的法律和规章的范例。“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提供 给了包含在1998年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出版的《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和人权国际指南》上的12项指南。本手册提供了议员们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以保 护人权,促进公共健康,反击艾滋病流行。 本《手册》是“多国议会联盟(IPU)”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紧密合作 的产物,这些组织承诺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价值观,并作为完成机构宗旨和目标的核心。 我们希望,世界各地的议员和民选官员能够利用这个《手册》,推动各自国家和社区对 艾滋病的行动,我们并且呼吁他们/她们宣誓或补充各自对预防这一可怕的流行病的传播和 减轻疾病流行影响的政治承诺。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执行主任 多国议会联盟秘书长 Peter Piot Anders Johnsson 缩写词(ACRONYMS) ACCSI - Citizens Action Against AIDS(公民反艾滋病行动) APPGA - All-Party Parliamentary Group on AIDS(所有政党艾滋病议会组织) ASO - AIDS service organization(艾滋病服务组织) BEMFAM - Societade Civil Bem-estar Familiar do Brasil CBO - Community-based organization(基于社区的组织) CDC -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 CI - Caritas Internationalis( CIDE - Centro de Informacion y Desarrello de la Mujer CIOMS -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for Medical Services(医疗服务国 际组织理事会) DFID -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国际发展部) HREOR - 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 IAVI - International AIDS Vaccine Initiative(国际艾滋病疫苗开发) ICASO -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IDS Service Organizations(艾滋病服务组织国际 理事会) IPU - Inter-Parliamentary Union(多国议会联盟) LACCASO - Latin American and Caribbean Council of AIDS Service Organizations(拉 丁美洲和加勒比海艾滋病服务组织理事会) MAP - Monitoring the AIDS Pandemic (MAP) Network(监督艾滋病大流行网络) MTV - Music Television International(音乐电视国际) NEP - Needle exchange programme(针头交换项目) NGO -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 PLWHA - Persons Living with HIV/AIDS(携带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生活的人) PNAC - Philippines National AIDS Council(菲律宾全国艾滋病委员会) SAARC - South Asian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南亚地区合作委员会) SADC - Southern Africa Development Community(南部非洲发展社区) SAR -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China(中国特殊行政区) TASO - The AIDS Support Organization(艾滋病支持组织) THT - Terrence Higgins Trust(Terrence Higgins信任基金) UNDAW - 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Advancement of Women(联合国妇女发展处) UNDCP -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 Programme(联合国国际毒品控制 署) UNDP -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联合国开发署) UNESCO -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联合 国教科文组织) UNFPA - United Nations Fund for Population Activities(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 UNICEF - 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SAID - 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美国国际发展署) 摘要 作为这份报告的开始,我们将引用一个令人震撼的艾滋病统计数据:到目前为止,全世 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已达3340万。这个局面迫切要求我们采取有效行动来扭 转艾滋病给全人类带来的毁灭性影响。这种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和人权未受到充分尊重的弱势 人群里尤为严重。 这一背景突出了多国议会联盟温得和克(纳米比亚首都)决议的重要性。这份决议指出, 有些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已公开支持反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斗争的工作。有的国会议员在地方 上或向全国发出倡议,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同人权联系起来。 这里简要描述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指南》这一国际法的基础。这些指南 要求各国政府根据人权条约,对各国现有法律、政策和行动进行审核,如果必要,并加以修 改,以确保遵守公认的规范。同时,基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背景,特别分析了这样的一 些权利,包括健康、非歧视、隐私、教育、信息、自主、自由、表达和结社自由、免于非人 道、降级和惩罚的自由。 本《手册》逐条分析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指南》的12条指南,并提供了 在全国、地方和地区层面执行这些内容和/或过程的最佳实践范例。 1、公共机构的责任和过程 指南1:全国性框架 这本手册介绍了几种方法,可以将政策和项目结合到所有政府相关部门和层面。 (1)部长委员会 相关的职位(卫生、教育、司法、福利、住房、交通、旅游等)应该参加这种机构和内 阁分组委员会,保证高层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战略的协调。提供了几个国家这种机构的范例, 其中一个范例是泰国总理担任主席的委员会。 (2)议会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委员会 纳米比亚宣言建议设立专门的立法委员会,为议员提供一个非党派的论坛,加深他们/ 她们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理解,增进共识。英国艾滋病所有党派议会小组是这种委 员会的范例。 (3)多部门咨询机构 在综合问题上给政府提供咨询的机构(比如马来西亚艾滋病委员会)应该拥有专业人员 和社区代表的参与,这是很必要的,特别是那些处理法律和伦理问题的机构。 指南2:支持社区伙伴关系 温得和克决议非常赞同机构间在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及评估的每一个阶段都采取合作的 态度。在咨询委员会有社区代表是实施该指南的方法之一。这本手册列举了几个成功的非政 府组织,比如乌干达的TASO(艾滋病支持组织)。 2、法律回顾、改革和支持服务 这一节是本手册中最重要的和技术性最强的一部分。立法清单包含在10个领域的文本 中,以利于操作。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的法律改革的实际过程非常重要。本手册 提供了一些国家成功的最佳实践范例,比如“菲律宾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案1998”。 指南3:公共卫生立法 本手册强调,公共卫生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大职责,并通过法律下令提供预防、治疗和 保健服务。不幸的是,一些过去制定的传染病法被机械地运用到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上, 产生了一些荒唐的错误后果,比如禁止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使用公共交通设施或者在 某些工厂里工作。 (1)检测 分析了对检测前后咨询中特定的知情同意的需求。讨论了和这个目标一致的机制,比如 把化验单提供给立法机构,以包含在公共卫生立法中。也说明了不得强迫对目标人群检测的 公共政策理由。 (2)通知/伙伴通知 出于公共卫生的原因进行资料收集,这是能够理解的,但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比 如在通知卫生机构新的艾滋病病例时要使用编号资料。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征得艾滋病 病毒感染者的同意,将病情通知其性伙伴的议案也进行了讨论。 (3)拘留 强调了没有公共卫生的理由仅仅根据一个人的艾滋病病毒情况对一个人进行拘留。在例 外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为对感染者的自由进行限制,但是必须要有适当的保护措施。 (4)血液安全 本手册强调了确保血液供应安全的紧迫性,这需要有负责任的国家服务机构、志愿的献 血员和艾滋病病毒筛查。乌干达和津巴布韦在这方面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5)全面的预防 在卫生机构和其他直接接触血液、体液的机构里,一定要注意控制感染。一些国家法律 在公共卫生法律中编写了详细的要求,比如在美国。 指南4:刑法和改造制度 在这方面,压制性的法律可能使得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教育者成为犯罪的同谋或教唆者, 从而阻碍预防项目的开展。 (1)传染/接触罪 这样的法律是很常见的(有些被视为“严重”犯罪),但是我们并不提倡执行这样的法 律,他们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即使执行了,也只应该当作一般的法律,而不能专门针对艾 滋病病毒,并且可以有适当的辩护,比如同意和使用保护措施(比如安全套)。法律执行机 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之间要达成协议,这是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在未得到科学根据之前把案 件错误地公之法庭。 (2)针头和注射器交换 针头和注射器交换项目是在注射吸毒者中减少危害方法的一部分,并且已经成功地限制 了病毒的传播。提供了一些个案研究,包括在圣彼得堡的非政府组织开展的项目。 (3)性行为 有些国家禁止私下的性行为,比如通奸、鸡奸、私通,以维护公共道德。公共卫生要求 废除这样的法律,否则会促使危险行为走入地下。 (4)性工作(卖淫) 如果将性工作规定为私人服务业,加强管理,强制采取全面的预防措施(比如安全套), 那么公共卫生目标将更加容易实现。本手册记录了许多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加尔各答 Sonagachi的一个例子。 (5)监狱 由于不安全行为,艾滋病病毒在监狱里广为流传。同粗鲁的压制不一样,教育和信息干 预措施取得成功,比如在巴西的项目。缺乏这样的预防项目,很可能使犯人和他们以后返回 的社区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侵袭。 指南5:反对歧视和保护性法律 (1)反歧视立法 本手册列举了一个令人心寒的例子:在南非,一位非政府组织志愿者在世界爱滋日公开 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随即被一暴徒杀害。许多国家已制定了反歧视法,比如加拿大、 法国、南非和英国。行政机关,比如人权委员会,通常调查和调节许多方面的歧视投诉,艾 滋病病毒/艾滋病经常被归到残疾这一领域。 (2)对弱势人群的歧视影响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妇女、年轻人和同性恋者免受性暴力、不公平财产法和对家庭关系否 认(比如事实上的关系,而无论性的事情)的侵害,法律可以成为对妇女、年轻人和同性恋 者进行系统歧视的根源。 (3)隐私权 因为艾滋病流行有关的歧视,艾滋病病毒有关的信息很敏感。保护隐私的法律在西欧国 家和加拿大很常见,而且在对医疗数据的保密方面给予特别重视。行政机构,比如隐私委员 会,通常在运行方面跟人权委员会相似。 (4)就业法 关于工作场所的强迫检测和不公正歧视,保护是必要的。这样做的意义非常大,感染者 在他们/她们最富有生产性的年龄受到感染,虽然他们/她们还能够工作很长时间(特别是在 接受抗扭转录病毒治疗的情况),但是他们/她们却被解雇了。“卫生人员工作安全澳大利亚 法”(The Worksafe Australia Code of Practice for Health Care Workers)是职业卫生 和安全标准个案研究中的最佳范例。 指南6:有关用品、服务和信息方面的法律 (1)医疗用品法律 这方面的法律保证医疗用品如化验工具、安全套和药物的质量和供应。本手册提到1987 年法国成功祛除发放安全套的障碍。 (2)药物研究 对人们参与跟艾滋病病毒有关的研究给予保护,这是很重要的。本手册介绍了伦理评审 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并将巴西、泰国和乌干达的疫苗研究作为案例研究。同时也描述了几个 国家改善艾滋病治疗条件的议案。 (3)教育和信息 明确的资料是必需的,但是对于一般的新闻媒体和有针对性的运动来说,新闻界的标准 可能成为一个障碍,除非把教育性资料作为例外。 (4)言论和组织 非政府组织,特别是那些代表弱势人群比如同性恋者、性工作者和毒品注射者的组织, 可能会受到限制结社法律的阻碍,政府对这些组织不给予注册的理由是:他们有不法行为或 者是他们常常指责政府的工作。 指南7:法律援助服务 除了法律改革外,有些机构也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帮助人们确实履行自己的权利。本手 册列举了几个在这方面开展得最好的几个国家的情况,包括委内瑞拉在内。 3、助人环境 指南8: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人群 使那些人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的人群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得到提高是很艰辛的、同时 也是很必要的任务。易受性取决于人们的法律、社会和经济状况、以及各个国家艾滋病流行 的特点。最容易受影响的人群有妇女、儿童、宗教或民族的少数人群、原住民、移民、难民、 流浪者、残疾人、经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流动工作者、同性恋男子、毒品注射者和性工 作者。考虑在三个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 (1)性别 许多国家,比如尼泊尔,开展了改善妇女识字、教育和经济状况的项目。而许多国家在 公共机构方面也进行了重要改革,比如设立妇女问题办公室或委员会,或者是对法律进行改 革,比如立法禁止摧残女性生殖器。本手册强调在项目中包含男性的参与以改善两性关系。 (2)年轻人 超过一半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是在25岁以前受感染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预 测,到2010年,全世界将有4000万儿童因艾滋病而成为孤儿。导致年轻人越来越容易受艾 滋病感染的原因有贫穷、暴力、缺乏技能以及和性关系有关的有害的社会规范。分析了不同 地方针对年轻人开展的项目,这些项目旨在帮助他们/她们获取必要的知识、生存技能和服 务,比如赞比亚的同龄人教育、巴西的街头儿童计划。 (3)宗教少数人群 这里提供了乌干达针对穆斯林少数民族的预防和教育项目作为最好的事例。 指南9:通过教育、培训和媒体改变歧视态度 要改变人们的歧视态度光有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许多人在从事社会活动,比如已故的 戴安娜王妃,努力想改变人们的歧视态度。议员们的公众发言也对偏见可以产生有力的作用。 政府资助的媒体行动,正如本手册中提到的澳大利亚的一次行动,对公众也很有影响。 指南10:为执行这些准则而制定公共和私人机构的标准和机制 本手册提供了新型的应对艾滋病流行的官方和非官方合作关系。“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就业法”是最好的事例。其它相关领域还包括卫生保健和新闻媒体。 指南11:政府对人权的监督和执法 本手册概述了有关国家人权机构的“巴黎原则”,强调人权委员会需要独立、容易被接 受和负责任。本手册列举乌干达和印度的人权委员会为例子。 指南12:国际合作 (1)遵守机制 确立了影响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活动的体制,比如联合国机构建立在人权条约上。 (2)非政府组织动员 在非政府组织的人权运动里加入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项目和使艾滋病组织对人权敏感, 这都是需要做的工作。 (3)宗教领导人 从许多方面来说,加强同那些从艾滋病流行开始就加入到治疗和关怀行动中去的宗教团 体的联系是很重要的。本手册以国际基督教博爱组织(Caritas Internationalis)为例。 附录 附录1提供了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以及疫苗研究和治疗改善的医学事实,特别是发 展中国家的情况。附录2和附录3是多国议会联盟温得和克决议、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 权国际指南,作为参考。附录4和附录5简单介绍负责策划本手册的合作伙伴:联合国艾滋 病规划署和多国议会联盟。(注:附录3-5在翻译出版时省略)。 第一章 引言 严峻的的全球问题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估计,截止1998年底,3340万人正在携带艾滋病 病毒/艾滋病生活,其中包括1380万妇女(43%)和120万儿童(注1)。这些人大多数甚至 不知道他们/她们已经受到感染。绝大多数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包 括亚撒哈拉非洲2250万感染者(其中50%是妇女)、南亚和东南亚670万感染者、拉丁美洲 140万感染者。附录1提供了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医学事实和最新进展。 1998年,据估计,250万人死于艾滋病,包括90万妇女和51万儿童。自从20年前艾 滋病流行开始,前后有4730万人被感染,其中将近1400万人已经死亡。这些死亡的95%发 生在发展中国家。1998年,有600万人成为新感染者,相当于每天有16,000人被感染,比 前一年增加10%。将近一半的新感染者发生在24岁以下的年轻人中。如果这个趋势持续下 去,据估计,到2000年,将有4000万人受到感染。政府,特别是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发展中 国家政府,不能忽视这些统计数字;尽早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可以拯救数百万人的生命,并 积极影响到那些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们生活质量。 对发展的影响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成功的公共卫生措施已经使得艾滋病流行稳定下来,但是这种情况 只出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例正在以指数上升。全球 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保健、研究和预防上的开支反映了这种悬殊:虽然发展中国家拥有95% 的病例,但是只得到12%这方面的资源。影响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传播的社会经济因素(其 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尤为显著)包括:贫穷、文盲、性别不平等、国内和国际人口流动增加、 快速工业化使得劳动者从农村流向城市、以及传统价值因此崩溃(注2)。 因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集中在风华正茂的成年人,他们/她们正值经济生产力的高峰, 常常是一家之长,因此这对于期望寿命有巨大影响,并加剧了不平等(比如存活的孤儿), 增加了卫生系统的负担。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统治、发展和人权是相互关联的(注3), 因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削弱了近期发展的成就。在传播加速的几年中,艾滋病已经成为一 些发展中国家成年人主要的死因,并可能是最重要的影响人权福利和贫困的宏观经济和社会 决定因素(注4)。恶化高感染率地区流行的发展项目的危险性可以被有效的政府行动遏制。 一个范例是乍得-喀麦隆输油管道得到了世界银行支持,并结合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干 预(注5)。 本《手册》的目的 本《手册》的目的是通过提供有关人权在整个艾滋病流行行动中重要作用,帮助立法者 在艾滋病病毒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改革上采取行动和做出决定。提供了具体实用的艾滋病病毒 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改革。本《手册》提供了实际的范例,说明世界各地《艾滋病病毒/艾滋 病和人权国际指南》是如何实施的。一些政府存在一种倾向,在没有认真听取社区意见或适 当考虑人权问题的情况下,就做出简单的或特别的法律改革。虽然本《手册》重点在法律问 题,但是其它补充的执行人权规范的行政措施受到鼓励,比如政策制定和政府间合作。在那 些权利不能在法庭上容易测试的地方,权利的法律保护可能并不合适。在某些情况和某些国 家,因为缺乏作为立法先决条件的社会或经济结构和资源,立法可能不是实际有效保护人权 的方法。法律只是一系列方法中的一种,其他方法还包括教育,因为有利于控制艾滋病流行 的社会变化得到促进。 禁止可能传播艾滋病病毒的私人同意行为的法律可能加重艾滋病流行的传播,因为这种 法律起到阻碍教育、预防和关怀项目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处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措 施目录(注6)包含了许多这种法律案例;政治家们为了急于让人们知道他们/她们采取了 严厉行动遏止艾滋病,而草率地颁布了这样的法律。本《手册》旨在帮助立法者和其他决策 者制定与公共卫生和人权原则一致的法律。鉴于不同国家法律系统广泛的差异,本手册并不 提供模范的法律。只要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应该鼓励对艾滋病流行做出不同的和有创新的行 动。本手册从世界各地千差万别的经济、社会、文化价值、传统和实践的丰富资源中确定了 最佳实践范例(注7)。本手册主要描述并分析了积极的案例研究,说明对人权的遵守是如 何实现的。有时,消极案例用来说明一些无效的措施为什么和如何不能产生作用,以及什么 激发了变化或放弃。 第二章 背景 一、多国议会联盟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温得和克决议 第99届多国议会联盟大会在纳米比亚温得和克通过的决议参见附录1。该决议强调了 国际共同体和各个组织采取联合行动的必要性,因为艾滋病流行影响了世界经济发展和社会 政治的稳定性。决议呼吁,议员们通过加强其立法、预算和监督功能,为有效地对艾滋病流 行做出反应,表明其政治承诺。以下是一些特别的建议: 1.采取伙伴合作的方式,吸引尽可能广泛的人们,包括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和社 区,参与决策过程,并分享信息。 2.把有针对性的教育和预防措施作为成功的全国艾滋病战略的主要部分。 3.建立议会非党派组织,确保持续对话、简况介绍和辩论,以及培训活动,从而加深 对艾滋病大流行的理解,增进对全国政策的共识。 4.保障安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供应。 5.坚持全面的控制感染的预防措施。 6.开展针头和注射器交换。 7.开发有效的疫苗。 8.让人们能够公平地得到治疗,特别是在受到艾滋病流行严重侵袭的发展中国家。 决议呼吁,加强国际团结,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帮助、技术和社会支持、以及发展援 助,专门用于艾滋病规划。 决议呼吁人们关注落实《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指南》的必要性,特别是 有关: 1.公共卫生立法; 2.刑法和监狱制度; 3.反歧视法; 4.隐私、保密和伦理,包括在科学研究中; 5.执行这些指南的公共和私人机构准则和机制。 根据这些指南以及政府基于国家人权法已经做出的承诺,决议要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和多国议会联盟合作,制定本《手册》并分发,作为建立正确的法律标准的参考工具。《手 册》草案于1999年2月在日内瓦经过了由12个不同国家议员组成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多 国议会联盟工作组的审议。 给议员们的问题 立法者和政府决策者是《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指南》主要读者,因为他们/她 们最终有责任设计和执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政策。议员们可以发挥多种作用,在地方、国 家和地区层面上提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 1.作为政治领袖,他们/她们在相关问题上,可以影响公共舆论,增加公众知识。 2.作为立法者,他们/她们对议会的法案投票,可以确保通过的法律保障人权,推动有 效的预防和保健项目。 3.作为倡导者,他们/她们可以动员政府、私人机构和公民社会参与履行其社会责任, 对艾滋病流行做出正确的反应。 4.作为资源动员者,他们/她们可以划拨财政资源,支持和加强有效的并且与人权原则 一致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项目。 议员们可以通过下列方法特别帮助国际指南的实施: 1.在全国、省和地方层面,对同行进行指南的教育,鼓励对指南的赞同、接受和颁布。 2.制定出把指南分发给关键人物的策略,制定监督和实施优先问题的行动计划。 3.参与法律咨询审议和改革,起草政府资助的或者私人议案。 需要必要的程序,包括立法程序,确保政府各部门遵循人权原则对艾滋病流行做出反应。 民主选出的议员处于独特的地位,可以影响公共舆论,引导选民走向对艾滋病流行做出有效 的全国行动的支持性态度。政治承诺是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做出基于人权的行动以及划拨 充足的资源执行这个行动的必要组成。美国政府部门最近把艾滋病描述为一项重要的外交政 策问题: “对国家和国际行动的政府承认和政治承诺是扭转(艾滋病流行)趋势的关键。...... 国家政府最高层面的政治承诺可以做出重要改变。许多政府在承认并做出正确举措上依然缓 慢.....最高层需要发挥有力的领导作用,和国际组织、其它国家和非政府机构一起加入战 斗,分享必要的专业技能,支持全球对征战艾滋病流行的关注。(注8) 一些最受到影响的非洲国家领导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其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上的意 识和开放: 1.1998年,博茨瓦纳总统Festus G. Mogae宣布,政府每月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津贴。 2.南非当时的总统曼德拉(Nelson Mandela)也是1997年10月在爱丁堡发起成立的 “全球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商业委员会”荣誉主席,他说: “许多人生活在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中,许多人有危险被感染。但是,现实却是,保护 艾滋病病人免受伤害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我们需要挑战这个现实,大声疾呼反对这样 (注9)。” 3.南非当时的副总统(现总统)姆贝基(Thabo Mbeki)1998年10月发起了一项全国 公众意识运动。许多工人不用上班,听取他的电视演讲,政府大厦的国旗降半旗。(注10) 在一些国家,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包含在高层政治领导人大多数或全部讲话中,比 如赞比亚(注11)和乌干达总统。在下面的案例中,个人领导是重要的动员力量: 1.美国总统克林顿呼吁紧迫开发艾滋病疫苗, “只有一个真正有效的预防艾滋病病毒疫苗可以限制并最后消灭艾滋病的威胁.....因 此,让我们在生物学时代确定一个新的全国性的科学目标。今天,让我们做出承诺,在下一 个10年中开发出艾滋病疫苗......如果21世纪是生物学时代,让我们将艾滋病疫苗作为第 一项伟大胜利。(注12)” 2.危地马拉总统发动了几年的世界艾滋病日。 3.乌拉圭总统Julio Maria Sanguinetti在1998年世界艾滋病日发表演讲,大量红丝 带环绕着“正义宫”(Palace of Justice)。 4.印度前总理瓦吉帕仪(Shri Atal Bihari Vajpayee)1998年12月12日呼吁议员 们把艾滋病意识作为他们/她们选民中优先的事情(注13)。 5.菲律宾第一夫人Amelita M. Ramos动员私人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提供食宿帮助。 二、地区和全国行动的案例 同行议员们的支持是制定有效的尊重人权的全国反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行动的重要机 制。重要的是,议员们要懂得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知识,并且是制定有效预防和关怀艾滋 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项目政策、规划和立法的核心合作伙伴。令人鼓舞的是,过去10年中, 越来越多的议员参与专门和一般的论坛,通常在社区代表参与的情况下,描述出艾滋病流行 对人类各方面影响的准确画面。下面是一些地区论坛的案例: 1.“欧洲议会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常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1995年5月在巴塞罗 那的会议上做出最后宣言。宣言重申了“会议”关于创建一个议员们合作协会的愿望。 “我们宣誓,既吸引我们的同行议员参与,也吸收议会相关委员会或研究小组加入..... 我们宣誓,在我们的议会中时刻关心这些问题,并呼吁政府的重视,从而确保医疗保健资源 的最佳利用、预防和必要研究的最高效率,从而维持在预防和治疗上的进展。” “会议”提出一些实用的建议,采取行动,包括在毒品危害最低化项目、在开始性活动 前开始性教育、在艾滋病病毒预防措施特别是安全套中排除根据价值观对人进行指责。 2.在非洲第10届性病/艾滋病国际大会上,建立了一个市长和市政领导联盟,并在1997 年12月9日签署了Abidjan宣言。宣言说,联盟承诺,根据联合国原则和国家法律规章, 寻求有关地方需求和现实的解决方案,从而更加有效地对艾滋病流行采取行动。联盟的建立 旨在: “在共同体层面上,得到最大的承诺、参与、领导、能力和经验,对非洲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流行的挑战做出反应。” 3.南亚地区合作协会(SAARC)医学议员1998年5月在加德满都召开了一次关于生殖 健康、性病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会议,会议就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发表宣言。 宣言呼吁,议员们进行更加有力动员,在地区、国家和社区层面采取行动。特别的建议包括 建立“南亚地区合作协会议员地区论坛”以及回顾和改革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机制。 下面是国家行动的案例: 1.美洲议会人口和发展组织1997年3月在尼加拉瓜马那瓜召开议员和国家艾滋病规划 负责人的地区会议。尼加拉瓜议会1996年3月召开了一次艾滋病病毒和人权研讨会。这是 由联合国开发署(UNDP)艾滋病病毒和发展项目提供的,合作伙伴有艾滋病病毒伦理、人权 和法律问题网络、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艾滋病服务组织(LACCASO)。这个特别的会议由国民 大会主席开幕发言,副总统做闭幕发言。会议的成功可以由后来颁布的第238号法案(促进、 保护和捍卫艾滋病有关的人权)说明(注14)。 2.在孟加拉国的达卡(Dhaka),一个当地非政府组织ACTIONAID和政府艾滋病预防控 制项目1997年9-10月为议员们组织了一次成功的艾滋病病毒和性病培训班。一个Tangail 妓院性工作者的同伴教育者做了发言(注15)。在两次一天的研讨会前,议员们得到了准备 的资料,前一次会议是一般的,后一次会议是针对女性议员的。目标有两个:在立法者和社 会活动家之间的鸿沟间建立桥梁,分担预防和管理干预措施,确定立法者在议会和其代表的 地区在政策层面能够做出贡献的领域。健康和家庭福利部部长以及其他21位来自各地和主 要政党的议员签署了“社会承诺宣言”,说明作为立法者参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工作。 培训班参与者同意参与专门的议会委员会,制定政策、项目、和执行、监督和评价这些活动。 类似的活动在印度(注16)、尼泊尔(注17)、墨西哥(注18)和马拉维(注19)组织 过。 三、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政策和人权:国际指南 利用人权框架扩大对艾滋病流行的行动,给了“真实世界在实现列举的人权本身以外的 意义(注20)。”一个基于权利的预防方法意识到社会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易感性,而不 只是个人的危险行为。这种方法同时认识到,在不同背景下,受到歧视或无助群体的易感性, 比如妇女、儿童、同性恋男子、注射毒品者和性工作者。国际人权规范为分析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问题提供了一个连贯的规范性框架。这些规范也提供了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基础,建立 了程序、体制和其它责任机制,提出易感性的社会基础,并加以改变(注21)。 缺乏人权保护至少以三个方式对艾滋病流行火上加油: 1.歧视增加了艾滋病流行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被怀疑感染的人们、及其家庭 和朋友的影响。例如,一个失去工作,因为感染艾滋病病毒面临许多问题,包括医疗保健的 额外经济负担。 2.如果人们的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没有受到尊重,他们/她们就更加容易受到感染。 例如,一个难民可能失去以前支持者(比如家庭),并更加容易参与置自己于危及健康的活 动(比如不安全性行为)。 3.如果公民和政治权利不被尊重,如果言论和结社自由被剥夺,公民社会就难以或不 可能对艾滋病流行做出有效反应。在一些国家,同伴教育因为法律拒绝拥有某些会员(比如 性工作者)的组织在官方登记而受到阻碍。在这种情况下,拥有这种会员的非政府组织或社 区组织的会议就可能被看作非法活动。 因此,公共卫生和人权的目标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互相冲突。保护公共健康不应该被 用作证明惩罚性措施的理由。这种措施可能迫使那些最需要预防和保健服务的人们走入地 下,从而阻碍了预期预防新感染目标的实现,并且不能保证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 保健和支持。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不只是一个医学问题,它需要更加广泛的行动。 1996年9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召集了第二次艾滋病 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咨询会议。来自政府、志愿团体、艾滋病服务组织、艾滋病病人网 络、法官、学术和地区团体与机构的35名专家参加了咨询会议。咨询会议制定了“艾滋病 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指南”(注22),1997年,人权委员会(注23)和预防歧视和保护 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注24)赞成这些指南。1998年,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联合国人权 高级专员办公室用6种联合国官方语言(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 出版了这些指南(注25)。 遵守国际义务 指南为执行和测量制定有效的基于人权的对艾滋病流行的反应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指南 的重点是关于政府,因为它们对政府各部门接受相关的人权条约负责任,但是有必要认识到, 政府和社会其它基本部分形成伙伴关系对于有效地对艾滋病流行做出反应是重要的。艾滋病 病毒/艾滋病和人权指南明确了现有人权条约中义务,这些有: 1.联合国宪章, 2.世界人权宣言, 3.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5.消除各种形式宗族歧视公约, 6.消除各种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 7.儿童权利公约, 8.反对虐待和其它粗暴、非人道或羞辱的对待或惩罚公约, 9.各种国家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 作为联合国成员,各国有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推动和鼓励没有歧视的对人权的尊重。虽 然世界人权宣言不是像联合国宪章那样的条约,它依然被广泛看作有约束力的习惯性国际法 (注26)。上述条约对签署和批准它们的各个国家是有约束力的。根据这些条约,联合国成 立了专门的机构,监督各国遵守的情况;各国有义务提交报告,作为各国和条约委员会的对 话。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规划重申,人权是普遍的和不可分割的(注27),而无论是公民、政 治、经济、社会或文化的权利。各国有责任在各自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中尊重、保护和 满足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人权的义务要求各国停止干涉个人自由,保护人权的义务要求各 国防止其他人干涉个人权利;满足人权的义务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在不能通过个人努力 维护人权的情况下,保证权利实现(注28)。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 者其它状况”(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状况的歧视受到禁止(注29)。完全实现人权 义务的任务可以通过几个途径实现。各国有权利用切合实际的方式实现人权,因为条约中没 有提供适当的措施。下面列出了关键的人权及其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背景下具有特殊意义 的案例: 1.不受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在卫生保健、就业、教育、移民、国际旅行、 居住和社会安全方面消除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歧视。 2.健康,比如保障平等地充分地获得预防、治疗和保健的方法,比如针对具有较低的 社会法律地位的弱势群体(比如妇女和儿童)。 3.隐私,包括信息上的和生理上的,比如确保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的保密、禁止强制 或义务检测。 4.教育和信息,比如确保平等地充分地得到预防教育和信息,比如为少数民族有针对 性的教育材料。 5.免于非人道、羞辱的对待和惩罚,比如禁止对艾滋病病毒阳性的犯人进行自动隔离。 6.个人的自主、自由和安全,禁止在没有得到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 或研究,禁止仅仅根据艾滋病病毒的状况进行拘留或检疫。 7.分享科学进展和利益,比如,保证平等而充分地得到安全的血液供应、全面的感染 控制措施或治疗药物。 8.工作,比如禁止仅仅根据人们的艾滋病病毒状况开除人的工作。 9.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比如保证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组织能够得到登记, 比如性工作者或者与男人发生性关系的男人的组织。 10.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比如保证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 评价。 11.结婚和建立家庭,比如禁止强制性的婚前体检、强制堕胎或绝育。 例外的情况 各国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基于国际法,对一些人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但是绝对的权利, 比如免于虐待和奴役的自由,永远不能废除。公共卫生有时被用来证明限制个人或群体人权 的理由,比如自由因为隔离或检疫法受到限制,在没有得到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把这个人的 艾滋病病毒情况报告给卫生当局,隐私权受到侵害。但是,公共卫生仅仅是在非常有限的情 况下,才是合理地不行使一些权利的根据,并且不能用作认可惩罚措施的借口。公共卫生和 人权通常是互相补充的,而不是相互冲突。 国际人权公约设立的其它限制理由有: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道德、公共次序、民主社 会的普遍福利、和国家安全。根据保护公共卫生和其它理由设立的限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 是合理的(注30): 1.根据法律规定(就是说,不能武断)。专门的法律应该让人们知道、清楚和精确,以 便人们可以相应地调节自己的行为。 2.对民主社会是必要的(就是说,立法机构的产品具有社会共识),这是为了保护不得 不服从的社会需求,并且这个需求是合理的(就是说,最小的侵犯和限制措施实际上得到了 利益,比如健康)。这些需要在这些措施期望得到的好处和这些措施对当事人以及自由行使 权利的公共利益因为限制导致的不良后果之间找到平衡(注31)。 在下面的章节中,讨论了国际指南中提出的需要改革的法律领域。讨论涉及了人权标准 运用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上。也考虑了是否应该对人权加以合理的限制。这是为了对 立法者在考虑影响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法律改革议案或政策时提供指导。 各国根据上述人权条约,有责任回顾,如果必要,废除和修改违反这些义务的法律、政 策和行动,并采取必要行动,通过立法或其它措施,确保尊重人权。 第三章 解释国际指南 本《手册》的这个部分花了大量篇幅分析了1996年9月国际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 咨询会议提出的12项国际指南的内容。指南分成三个大的并且相互联系的方面: 1.改善政府的反应,强调多部门的责任和可说明的机制。 2.广泛的法律改革和法律援助服务,关注反歧视、公共卫生保护、隐私、刑法,以及 改善妇女、儿童和边缘群体的地位。 3.支持私人机构和社区更多地参与对艾滋病流行做出反应,包括从伦理上和效果上建 立公民社会参与对艾滋病流行做出反应的能力和责任。 所有这三个方面同等重要,但是因为本手册主要是针对立法者,所以主要集中在前面两 个方面。本手册旨在补充指南的政策方面,为执行指南的原因提供详细的背景、解释和讨论 (尤其是在法律改革方面)。手册同时提供世界各地实用的案例研究,说明在不同的国家环 境中成功是如何实现的。1998年多国议会联盟温得和克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决议中确定的那 些方面特别符合议员们的兴趣,因此得到了重视。 1.公共机构的责任和机制 指南1:全国框架 政府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做出反应的国家框架,确保一个协调良 好、参与、透明和可以说明的方法,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政策和规划的责任贯彻在政府所 有部门中。 为了得到一个有效的国家框架,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政策和项目需要结合在政府行政、 立法和司法部门中。只要这样的方法可以澄清各自的责任,确保人权受到所有部长们充分的 重视,否则,特殊问题可能被忽视或看成其他部门的责任。提出了增进协调、参与和责任的 机制,还有一些国家行动的个案。为了保证有效的运作,负责预算的委员会或机构需要提出 实用的计划,从而防止经费被其它竞争的财政优先项目拿走。地方层面的补充活动同样重要, 因为执行实际工作的责任通常依赖社区层面。如果可能,国家委员会和咨询机构应该在地方 层面得到复制,因为各州/省政府具有影响艾滋病流行的重要的立法和预算决策权力。 部长委员会(Interministerial committees) 部长委员会可以保证综合制定和高层协调各个部委全国行动计划,并监督和执行进一步 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战略(注32)。许多国家在这个方面提供了最佳实践范例: 1.泰国国家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委员会自从1993年就由总理担任主席(注33)。泰国艾 滋病非政府组织联盟是该委员会的成员。 2.南非内阁建立了一个10名成员组成的专门的部长委员会,由副总统领导,处理各个 部委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工作,包括教育、健康、福利和人口、家庭事务、改造服务、国 防、文化、科学和技术、农业和土地事务、交通(注34)。 3.法国部长委员会成立于1994年,协调全国对艾滋病的行动。 4.英国内阁艾滋病专门委员会建立于1986年,有很多钱,当时艾滋病成为引人注目的 政治运动焦点(注35)。 5.马拉维内阁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小组委员会由副总统担任主席。 印度和博茨瓦纳也有类似的委员会。设立这样的委员会不是为了让现有主流、日常部委 论坛比如上述的部门不去考虑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也有一些积极的理由,如果可能, 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和其它传染病比如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联系起来。这包括不把艾 滋病病毒/艾滋病孤立为政府干预特别偏爱或特殊情况,节约了资源。 这种委员会最好包括相关内阁部长,但是在一些国家,成员是来自部委的官僚。包括所 有相关部委是重要的。在赞比亚,在非艾滋病专门领域,组织过下列跨部门的活动: 1.国防部建立了孤儿基金,为以前服役的士兵后代提供抚养和教育。 2.农业、食物和渔业部为员工提供在农村地区开展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和保健的社 会动员技巧培训。 3.地方政府和住房部在所有部门建立了艾滋病办公室。 4.旅游部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纳入了培训和教育机构的课程中(注36)。 议会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委员会 专门的议会或立法机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委员会可以为议员们提供长期的论坛,通过 定期简报和政策讨论,加深对艾滋病流行的认识,并可以作为法律改革的工具。1998年多 国议会联盟艾滋病决议建议成立这样的委员会。通过把少数党和多数党代表包括在委员会 中,可以推动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政策、项目和法律的超越党派的支持。这种议会联盟组 织的成功案例可以在一些国家找到,包括英国(注37)和澳大利亚(注38)。在英国,所有 政党议会艾滋病组织(APPGA)建立于1986年,目前有170位成员。其存在是为了防止议会 在其它每日出现的各项烦恼的事情重压下把艾滋病给遗忘了(注39)。APPGA确定其目的和 目标如下: 1.提高议会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意识,鼓励根据准确信息制定平衡的政策。 2.起到议会、法律和志愿组织之间的桥梁,为信息交换提供论坛。 3.通过议会辩论和询问、和部长的会议,保证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纳入政治议事日程。 4.和其它机构建立联系,认识并引起对预防差距的注意。 5.监督立法,确保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受到应有重视,比如照顾者法案、残疾人法 案、伤残歧视法案、住房法案、个人侵犯法案和抚恤金法案(注40)。 APPGA通过下列活动运作: 1.举办会议,主要的科学家和其它专家为议员们简要介绍有关性教育、海外发展和治 疗这样的主题。 2.和其它所有政党议会组织合作,比如在刑法事务、无家可归者、精神健康、伤残和 吸毒方面的组织。 3.参加议会听证,比如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变化着的需求做出反应,设计国家 战略,满足这些需要。 4.准备议会简报文章以及辩论的背景简报,帮助起草议会问题草案,比如关于艾滋病 病毒检测、针头和注射器交换、预防和监狱。 5.举办议会有效工作的研讨会,包括程序、影响立法和政策、接触或游说议会成员。 6.安排访问艾滋病服务组织,确保成员知道第一线的活动。 7.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医疗、社会和经济角度等所有方面为成员提供信息和建议(注 41)。 多部门咨询机构 包括法律和伦理问题的专业和社区代表,可以是综合的或者专门的,多部门咨询机构可 以提出审阅和改革的问题。在法律改革方面,这些咨询机构可以是政府的(比如澳大利亚政 府间艾滋病委员会法律工作组)(注42)或非政府的(比如加拿大艾滋病协会和加拿大艾滋 病法律网络发起的法律伦理问题项目、南非艾滋病法律项目)(注43)。马来西亚艾滋病委 员会是一个拥有27个团体的总的组织,这个组织有一个法律和伦理小组委员会,该委员会 并起草了1995年的艾滋病宣言:分享权利,分担责任。Kyrgyzstan多部门艾滋病病毒/艾 滋病/性病预防协调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政策和立法技术咨询组织,并在1996年举办咨询会 议,导致1997年3月议会修改了“国家艾滋病法”。 其它受到政府任命的综合的多部门咨询或报告团体包括: 1.美国总统艾滋病病毒流行委员会,1988年发表报告。 2.英国国会社会服务选择委员会,1989年发表报告。 3.加拿大艾滋病议会特别委员会,1990年发表报告。 4.德国联邦议会艾滋病咨询委员会。 5.肯尼亚议会艾滋病会议文件,1994年开始制定全国政策,1996年出版。 6.马拉维国家艾滋病委员会是一个多部门机构,由司法部长做主席。 7.菲律宾国家艾滋病协会,根据法律,这个委员会要求26个成员,包括一些议员、来 自6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1个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代表、2个医学团体代表、下列部 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健康、教育、就业、社会福利、内务和地方政府、司法、经济发展、旅 游、预算管理、外交事务和信息。 地方层面的活动:非中心化案例研究 非中心化的一个成功案例是1990年代中期泰国北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规划(注44)。 艾滋病流行严重侵袭的泰国北部几乎占了全国艾滋病数的一半,部分因为严重的注射吸毒和 大量商业性产业。这个活动旨在和省级机构分享政策和项目制定、规划、预算、决策和咨询 的权力,并开展了下列活动: 1.建立上北部地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委员会,协调6个省的执行。 2.直接提供一揽子资金给上北部地区(注45),鼓励更快、更适合具体情况和更灵活 地使用这笔资金,用于规划的项目,而不是在高度政治化和竞争性的预算划拨机制中由中央 做出决策。 3.为该地区设立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从而决策可以由密切接触地方情况的人们和 申请资金的非政府组织做出。 4.推动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在预防和保健干预中的作用,说明伙伴关系在降 低艾滋病流行传播中的有效性(注46)。 指南2:支持社区伙伴关系 各国应该通过政治和财政支持,保证社区咨询出现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政策制定、项 目执行和评价的所有阶段,保证社区组织能够有效地开展活动,包括在伦理、法律和人权领 域。 伙伴方法 政府特别需要积极地参与那些处于危险和受到侵袭的社区。这些社区在信任、感染如何 发生和为什么发生的直接的知识和经验上,有着独特的地位(注47)。社区组织比政府机构 更容易深入地接触到脆弱的群体。需要建立结构性的方法,让社区咨询出现在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政策制定、项目执行和评价的所有阶段。这可以通过让社会代表参与上述部委、议会 和顾问论坛来实现,最好是正式加入,而且要有书面的东西。 人权保护应该是这种参与的关键方面,因为对歧视和艾滋病病毒情况暴露的恐惧对社区 动员起到严重阻碍。为社区组织提供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建设对支持真正伙伴关系是必要的, 从而在和直接受到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侵袭的人们开展工作时,他们/她们的知识和经验可以 带来好处。对流行最有效的反应来自人民在各自社区和全国背景下的行动(注48)。 案例研究 许多国家建立了许多以不同方式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工作的社区组织,比如电 话热线、活动中心、安全屋和“一帮一”(buddy support)项目(注49)。政府支持,特别 是资金支持,对保持这种组织的成功是重要的。在乌干达,艾滋病支持组织(TASO)1987 年初建时是一个小的自助团体,现在已经发展为拥有150名员工和将近2000名志愿者的团 体(注50)。泰国也有一些很成功的草根支持组织,比如由红十字会办的“星期三朋友俱乐 部”、曼谷的“Duang Prateep基金会”和清迈(Chiang Mai)的“新生活朋友”。在泰国北 部,一个“地区模范”由CARE组织在各个村庄运用。这提供了大量的社区关怀,强化了综 合项目中的社区伙伴关系和主人翁姿态,包括在培训中制定反歧视政策(注51)。 联合国开发署介绍了菲律宾国家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政策形成和地方执行中政府和公民 社会互相影响的案例研究(注52)。菲律宾国家艾滋病委员会建立于1992年,是一个多部 门的机构,为总统在政策制定上提供建议,并协调国家战略的执行。这个组织有13个政府 代表和7个非政府组织代表,包括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组织的主任。委员会起草了国 家艾滋病战略,这个过程中进行全国的意见咨询,尊重了人权。该战略的主要成就是把艾滋 病教育和信息在政府负责教育和内务的部门中主流化。Olongapo市艾滋病基金会建立于1992 年,是一个地方组织,通过成功的社区方法,发起了大众信息运动、关怀和支持项目。艾滋 病病毒/艾滋病机构间网络建立于1995年,在Palawan省,当时当地还没有报告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例。该网络包含5个政府机构、4个私人和5个非政府组织,提供预防信息和教 育运动,动员合适的社区反应,联系了多部门的专家,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事情纳入成 员们的项目中(注53)。 另一方面,一项联合国开发署1997年关于亚洲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参与政策和项 目开发的研究发现(注54),高层官僚和医学专家一般不能理解、并且对艾滋病病毒/艾滋 病携带者参与的好处缺乏严肃思考和没有兴趣。在许多国家,没有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 者的参与,只有病人和服务的接受者。在其它国家,比如泰国,一个地方的艾滋病病毒/艾 滋病携带者运动得到政府支持,政府愿意作为工作伙伴,提供政治领导,划拨资金,并在一 个支持性的助人环境中,安排和决策机构的会面。(参见附录3) 2.法律回顾、改革和援助服务 根据世界各地的经验和案例研究,下列的法律被确认为最可能影响到艾滋病流行的人权 问题。为了帮助执行这个技术领域,包括了立法机构要求采取肯定反应或否定反应的目录。 文章中的10个名单确认了需要立法改革的方面,包括第二部分的5个指南、第三部分(推 动支持性的助人环境)相应的指南10。下面描述了一些国家推动尊重人权的法律改革的实 际过程。 指南3:公共卫生立法 各国应该回顾和改革公共卫生立法,确保这些法律充分地重视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引 起的公共卫生问题,保证适用于其它传染病的法律条款也适用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保证 这些法律和国际人权义务一致。 改革的国家案例 尼加拉瓜 在尼加拉瓜,人权和艾滋病法案由两个非政府组织起草,这两个组织是Nimehuatzin基 金会和宪法权利中心。1996年,艾滋病伦理、人权和法律问题网络对不同的草案召开了研 讨会,这个网络包括来自这两个非政府组织和其它人权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议会成员、受侵 袭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社区、同性恋社区成立的预防组织、联合国开发署、泛美健 康组织和国家艾滋病规划的代表。该网络为议员们提供了专业背景,并使得各种社区组织和 公众对人权问题保持敏感性。传播学的策略也得到运用,包括制作了用讲戏剧故事的方式描 述艾滋病和法律的伦理和人权方面的录象带。因为颁布了法律(注55),录象带就用作培训 目的。现在,这个网络组建了一个技术组,根据该法律阐述详细的规章,包括反歧视、保密 和个人的自主权(注56)。尼加拉瓜议会关于上述问题特别会议是立法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和 支持。 墨西哥 在墨西哥,一部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法律于1995年元月17日生效。这来自于 17个政府机构和19个非政府组织史无前例的合作(注57)。这部法律被看成宪法一样,优 先于省或州法律。该法律重视了诸如保密、禁止强制检测和禁止在一些领域的活动或服务中 的歧视,这些领域包括婚姻、就业、教育、医疗、食宿和移民。 阿根廷 在阿根廷,一部推动尊重人权的全国艾滋病法律1990年通过,随后各省颁布了许多强 制的法律。该法律涉及了歧视、保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治疗和保健的目的、犯罪、家庭 法或领养的情况)和检测中的知情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例外:血液捐献和移民)(注58)。 菲律宾 菲律宾全国艾滋病委员会(PNAC)包括来自议会两院的代表(相应的卫生委员会主席)、 以及州长联盟和市长联盟的主席。菲律宾参议院建立了艾滋病特别委员会,委员会起草了 1998年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案,由参议院卫生委员会确保其颁布。这部全面的法律给了全 国艾滋病委员会以法律基础,包括: 1.除非法律授权(比如血液或器官捐献),要求书面的知情同意,禁止强制性的艾滋病 病毒检测(比如为了就业、旅行、医疗服务和入学)。 2.保障保密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例外,比如法庭诉讼(但是,必须要求医学记录密 封,只能由法官打开)。 3.禁止根据实际的、假想的或怀疑的艾滋病病毒状况在就业、学校、旅行、公共服务、 信用和保险、卫生保健和葬礼服务方面的歧视。 4.为外科、牙科、尸体防腐、文身和类似的程序制定全面的感染控制指南。 5.禁止虚假的药品和其它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治疗用品的广告。 6.要求教育当局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教育结合进中小学和大学中(虽然对运用直 率的材料和推动生育控制有限制)。 7.规定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信息作为卫生服务,要求地方政府为工作场所提供专门的项 目,这些项目也要针对海外旅游者、旅客和其他社区。 8.意识到感染者的作用,并利用他们/她们在信息和教育运动中的经验,以及为他们/ 她们提供方便的卫生保健、社区服务和自助项目。 加拿大 加拿大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网络和加拿大艾滋病协会对法律改革做了全面的探索。 1995年,这些非政府组织开始了联合项目: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引发的法律和伦理问题项目, 并召开了许多培训班,了解社区的反应。该项目发布了文献回顾、一份定期的简报、关于不 同主题的讨论文章和报告,这些主题包括监狱、歧视、刑法、检测和保密、男女同性恋者的 法律问题、土著社区(歧视、检测和保密)。这些高质量的文献被用作为资源和社会活动的 目的、以及为达成推动法律改革的共识。 澳大利亚 和加拿大类似的法律改革过程发生在澳大利亚,但是这里是由政府而不是非政府推动 的。政府间艾滋病委员会法律工作组(LWP)1990年-1992年之间发表了9篇讨论文章,涉 及主题:公共卫生、注射吸毒、同性恋、性工作、就业法、公民自由、新闻媒体法和治疗用 品法。法律工作组根据第一个国家艾滋病战略建立,是所有司法机构中(也就是说,联邦和 州与领地政府)第一个双重的部委法律改革机构(健康和大法官)。在公众对1992年讨论文 章中提供的方案(其中大约一半已经执行)提出偏爱看法后,工作组发表了总结报告(注59)。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案例研究都是运用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综合研究和社区咨询的模式,并 提出了平衡的建议。究竟法律改革机构应该在非政府组织或政府中,从而影响报告的有效执 行,这是一个可以争论的事情。 美国 虽然美国没有类似的法律改革项目,但是有项目监督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领域的法律制 定;由卫生和人类服务部资助的艾滋病法律项目在1991年和1997年间调查了将近600件法 庭和人权组织的案例(注60),而佐治亚华盛顿大学的政府间健康政策项目每年总结50个 州立法中的艾滋病法律。 印度 积极的效果也可以来自反对立法的努力,比如阻止1989年印度艾滋病预防法案,这个 法案有着和1898年麻风病人法案相似的强制条款(注61)。 至少从19世纪,公共卫生就被认为是政府的职责。除了管理传染病,公共卫生还关注 提供医疗服务、物理的、生物的和社会环境(比如污染控制、食物标准、药品安全、水卫生 和污水处理)(注62)。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运动强调社会对保障人们健康的生活条件的责 任,从而推动集体而不是个人对健康的责任。根据功利主义原则,需要采取积极干预(比如 治疗)保护公民健康,还要有预防行动(比如疫苗),从而其他人不会受到伤害。科学知识 形成了阻止疾病流行措施的基础,这些疾病包括鼠疫、麻风、霍乱、小儿麻痹症、天花、性 病和结核。不幸的是,在整个历史中,流行疾病和边缘群体之间存在一个令人羞辱的联系, 边缘群体如穷人、移民、特别是民族或社会群体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方都成为替罪羊(注 63)。 上个世纪处理诸如麻风和霍乱这样的疾病最初形成的过时的法律现在被不适当地运用在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上。这是错误的,因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不是碰巧会传播的。日常接触 传播的案例有飞沫感染,这发生在大喷嚏、咳嗽或共用器皿(比如水杯或刀叉餐具)。禁止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某些行业(比如饮食业)工作或利用公共交通(注64) 的法律在艾滋病流行控制上既没有必要,也不会有效。另一方面,根据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和人权国际指南制定的原则和策略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运用到其它传染病的控制,比如性传 播疾病。在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行领域,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主流化而不是当作例外的情 况是可以带来利益的。 政府既有能力也有责任发挥领导作用,对艾滋病流行做出正确的公共卫生立法行动,从 而保障人们的健康权利。正确的做法是,公共卫生立法明确地资助和鼓励当局提供下列综合 的预防和治疗服务: 1.信息和教育,针对一般公众和特定群体。 2.志愿检测和咨询。 3.为所有人提供性传播疾病和性生殖健康服务。 4.安全套和其它预防措施,比如漂白粉和清洁的注射器。 5.药物治疗。 6.针对艾滋病有关疾病的治疗和保健,比如疼痛预防。 7.流行病学监测。 志愿检测和知情同意 法律应该要求,在艾滋病病毒检测前,要有特别的知情同意;否则,个人的自由和隐私 就处于受到侵犯的危险中。阳性的诊断结果对个人潜在的经济社会后果,包括可能的歧视, 使得他们/她们在做出检测决定前拥有全面知识很为必要。在工业化国家,因为可以得到治 疗药物,那些知道自己有感染危险的人们寻求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动机很强,以便他们/她们 可以在感染的早期得到医疗。检测前和检测后咨询不仅出于心理社会原因,也是为了提供最 大限度的预防保健信息和服务。一些国家立法要求,检测结果应该当面(而不是通过电话) 交给检测者,并且私下里保证保密和充分的支持。根据文化社会条件,需要做出一些适应, 比如在荷兰,有一项可强制的法律权利,不得告知检测结果(注65)。 在许多国家,有匿名检测点,从而人们不需要暴露个人身份。在一些国家,根据法律, 这种隐私保护在检测结果阴性的条件下可以改变(注66)。虽然家用检测用品根据法律是可 以得到的,但是根据治疗用品法,政府应该保证质量控制,同时为客户使用提供咨询和服务 指导。反歧视法应该包含防止雇主或保险公司错误使用这些检测的机制。 一些国家医疗专业残存的家长制使得广泛的强制检测在一般公众对医学服务同意的幌子 下得以实现。欧洲法庭判定,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后选雇员偷偷做艾滋病病毒检测 是违法的。 对未经认可的艾滋病病毒检测(比如秘密对血液或其它体液如尿液进行检测)的实用补 救方法应该是根据法律。一些国家要求医学专家使用同意表单(作为法律比如公共卫生法中 的一张表)作为请求实验室进行检测的一部分,从而提供证据或特殊的知情同意。这些表单 可以保护医生免于司法起诉,但是这样做的原因应该是保护被检测者的隐私。有时使用两部 分的表,一部分有同意者的签名,留在医生记录里,第二部分送到实验室,用字母数字(比 如出生日期、性别和/或姓)掩饰个人身份。 公共卫生立法可以积极地影响医学实践,但是法律应该也提供个人得到补偿的执行机 制。成功机制的案例包括医疗监督员和根据法律建立的卫生投诉机构。这些倾向于比法庭更 加方便、简单、快速和便宜。这不应该妨碍卫生部门根据公共卫生法遵循法律程序或者专业 登记机构的纪律程序。类似的是,根据公民责任法,个人应该有寻求补救的选择方式。 义务检测(注67),就是说,没有知情同意的检测,在一些国家,用来针对下列群体: 1.移民、难民或旅游者, 2.军事人员, 3.孕妇, 4.领养的儿童, 5.准备结婚的一对, 6.寻求保险/养老金、或食宿的人, 7.某些体育运动比如拳击的参加者, 8.医院病人,就是说,手术前,或者医务人员被针刺伤的情况下, 9.一些机构的居住者,比如监狱、为精神病、发展性残疾或者严重生理伤残人的设施, 10.雇员,有时特别强调一些职业,比如卫生工作者、飞行员、演艺人士、长途车司机、 渔民, 11.触犯刑法的人,比如性工作者、注射吸毒者和与男人发生性关系的男人。 检测这些人触犯了国际人权法的非歧视原则。唯一明确的例外是血液、人体组织/器官 捐献的情况,这里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有着明确的公共卫生必要性,以及保护潜在的接受者 的法律责任,后者对捐献需要完全知情同意。不进行非志愿的检测并不意味着志愿检测不应 该积极鼓励。事实上,正好相反,有很好的理由在一些群体中推动志愿检测,比如孕妇,无 论为了母亲的健康还是儿童的健康(就是说,可以得到理想的反逆转录病毒治疗)。 也存在有力的公共卫生依据,要求不要用非志愿检测: 1.成本高,效益低,因为它分散了宝贵的预防保健资源。 2.得到的信息可能不可靠,除非以后再做一次检测,因为被检测的人可能处于“窗口 期”(还没有产生抗体),因此出现阴性结果。 3.产生副作用,让人们掩盖有可能使自己处于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的行为,因此和预 防保健项目的联系非常困难。 4.在某些情况下,很容易绕过艾滋病病毒检测,比如结婚证,双方可以选择另一个管 区结婚,或者仅仅选择事实上的同居关系,或者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得到假的“无艾滋病证 明”,比如给性工作或外出旅游。 5.用于歧视目的,比如拒绝就业、隔离艾滋病病毒阳性犯人、或者拒绝移民申请者。 这忽视了艾滋病病毒感染长期无症状的阶段,这个期间感染者可以参加生产劳动,可以纳税。 6.削弱了人们自己避免感染的责任,因为人们可能依靠其他人是艾滋病病毒阴性的假 定。 7.削弱了对全面感染预防措施的遵守,因为它给人们错误的想法,以为自己对他人艾 滋病病毒情况事先有了了解,因此导致了不细心的行动。 8.向社区传送了错误的信息,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是“高危群体”的事情,因此推动了 “我们和他们/她们)的意识,创造了更多的恐惧、否认和侮辱。 使用其它目的的和艾滋病病毒检测无关人群(比如新生儿)的血样可能引起伦理问题, 需要在国家层面上解决。在人们提供的血液用于其它目的情况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拥有 无法得到的流行病学资料的社会价值之间需要建立平衡。 在乌干达,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通过哨点监测获得资料,监测表明,城市地区孕妇感染 率正在下降(这个资料也得到性行为改变的调查结果支持)(注68)。“哨点监测是根据在选 定人群中由其它合理目的收集的血样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这些人群包括性病诊所病 人、注射吸毒者、孕妇,这将提供在不同人群和特定危险行为相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趋势。 个人身份被消除,结果不能和血液被检测的个人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在荷兰,根据公民 法,有一个身体完整性的可实施权利,这意味着人们可以防止其血液用于哨点监测,如果他 们/她们愿意。(注69) 编码信息的通知 公共卫生需要收集资料,因为几个理由: 1.在个人案例中采取行动,阻止传播链,防止进一步感染。 2.监测传染病趋势,跟踪流行进程,比如危险因素。 3.测量发病率和患病率,以便于计划和评价预防项目。 4.合乎成本效益地申请资源,通过确保有效地计划,控制流行,而这需要精确的流行 病学资料。 除了第一个目的(这将在下一节中讨论),编码信息可以为上述所有目的服务。艾滋病 病毒感染的诊断通常在实验室进行,而艾滋病是一个医生、护士或其他合格卫生工作者做出 的临床诊断。根据公共卫生法,要求把确定的艾滋病病毒病例的编码信息通知当局,保护了 人权,因为这样做支持了健康、生命和信息的权利。一些国家(比如挪威)要求实验室根据 公共卫生法中的表格递交表单。这个要求有一个优点,使得资料格式一样,更加有利于流行 病学目的(以及防止不合法的目的,因为不相关信息比如个人身份没有收集在内)。严格控 制资料保护依然是重要的,减少了编码有时可能被暴露的忧虑。另外,使用可能被辨认资料 引起了隐私问题,这需要认真对待。 伙伴通知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是否应该服从强制的公共卫生策略问题,特别是伙伴通知, 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中都进行过辩论。在许多社会,医学专家有着伦理上并且有时是法律上保 护他人免受感染的义务的历史,这需要追踪那些被严重疾病感染的人们的接触者,特别是如 果不这样做,他们/她们就不会知道他们/她们接触感染的事情。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病人保密是医生病人关系中的核心部分,是志愿说出健康情况相 关信息的基础。病人保密问题也适用于其他卫生人员,比如护士、福利工作者和咨询专家, 他们/她们都有保密的义务。人们认识到,强制措施是不合适的、无效的和有反作用的,因 为这些措施阻碍了处于危险中的人们早期寻求咨询、检测、治疗和支持。用在性传播疾病和 结核病方面的强制通知模式(用于艾滋病)是不正确的,理由有许多,包括目前还没有治愈 艾滋病病毒的方法。如果没有广泛的和昂贵的监测技术,而这将对公民自由造成不能接受的 限制,全面追踪艾滋病病毒病例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国际指南支持志愿的伙伴通知,但是考虑例外的情况。指南 建议,公共卫生法应该授权,但不是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在认真确定的情况下,把病人艾滋 病病毒情况通知其性伙伴。在一些法律中,根据公共卫生法编撰的伙伴通知草案要求同行咨 询,要么从另一个专家那里寻求建议,要么从卫生当局设立的专家小组寻求建议,为伙伴通 知案例提供伦理指导。 拘留或隔离/检疫 还没有这样的公共卫生法,仅仅根据艾滋病病毒情况,而不是个人行为,就实行民事拘 留。一些法律要求当局关闭那些被认为诱导艾滋病病毒传播的设施(比如浴池),尽管可以 利用这些地点做安全性教育。在一些国家,适用于偶然传播和通常可治愈疾病的检疫或拘留 条款延伸到艾滋病病毒上是不正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自由只有在非法行为情况下才能 受到限制,并且适当程序保护应该得到保证。 公共卫生法限制那些让他人处于无理的感染危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居住条件和就业的 权力应该根据案例的例外情况进行分级。隔离应该只用作最后的办法,并且是有限的时间, 而不是无期限的。这种措施最好由法庭下令,或者至少由法庭授权一段时间内(比如,三个 工作日,之后,如果没有法庭批准,权力就失效),而不是简单地由卫生当局行使的权力。 建议采取分级的干预。比如,首先,可以由卫生部门发出一个书面警告,指出当事人应该停 止不负责任行为的理由,警告如果他们/她们不这样做,正式的措施将采用。动用强制力量 的标准应该尽可能客观地制定,比如当事人: 1.过去曾经有意或明知这样做,从而让他人暴露于巨大的感染危险中。 2.未来有可能持续这种行为。 3.经过咨询,不能成功地达到适当的和负责任的行为改变。 4.对他人构成危险。 当警告无效,可以用在后阶段的分级干预种类包括:指导采取预防措施,比如安全性行 为;警告不要发生某些行为,比如共用注射器吸毒;居住在一个专门的地方,比如由一个非 政府组织支持的食宿;由卫生部门或医生监管;定期医学检查,比如化验性传播疾病,确定 没有发生没有保护的性行为;不得从事特定工作,比如不安全的性工作。适当的程序保护是 重要的,包括: 1.充分的程序提示。 2.向上级法庭申诉的紧急权利。 3.法律代表的权利。 4.权利通知、解释相关命令、义务和申诉权利的性质。 一些国家根据法律保证的权利包括翻译、法律援助、免费或低价的申诉。根据公共卫生 法执行的程序一般应该秘密进行(私下,不公开),因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巨大的歧视相 联系,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公布一个人艾滋病病毒情况会导致严重社会经济后果。当个人利益 和公正在公开听证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最好维护时,比如一个公众人物愿意公开自己的案例, 秘密程序的假定就可以被驳回。大多数法律程序(除了未成年人、精神卫生和婚姻案件)是 公开举行的,从而人们可以看到公正是否落实,以及实际是怎么做的。这个重要的防止滥用 权力的自卫可以通过较少隐私保护来维护。 血液安全 国际指南和多国议会联盟1998年决议都确认,公共卫生立法应该保证血液/组织/器官 供应中没有艾滋病病毒和其它血液传染因子,从而完全保护健康的权利(注70)。输入被污 染的血液被感染的危险超过90%。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全球每年有高达400多万血液 捐赠没有经过艾滋病病毒或其它感染因子检测(注71)。这可以通过适当的血液筛查和要求 献血员声明自己没有参与可能置自己有感染危险的行为来实现。这个声明可以用问卷来做。 重要的是,这个问卷涉及具体行为,而不是某一个组织的成员。出于多种个人人权的原因, 得到接受输血者的知情同意是重要的,但是社会需要防止不必要的使用宝贵的资源。 许多国家有血液保护立法,遵守规定的程序,比如血液筛查和捐赠者在规定时间内比如 捐赠前12个小时声明,保护医院、血库、组织/器官供应者、卫生保健人员、雇员和捐赠者 免于受到法律制裁。赔偿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失职、错误操作或假声明的情况。限制责任的政 策原因是:血液供应对挽救生命是必要的;虽然筛查通常是可靠的,但是不能发觉“窗口期” 的感染;血液通常不能用人工制品替代;在许多国家,血液是捐赠的。 虽然许多国家制定法律管理血液捐赠、筛查和输入,但是常常不能充分执行。联合国艾 滋病规划署确定的安全血液供应的三个要素是: 1.国家实行非盈利输血服务,由政府负责,根据国家卫生服务框架制定,比如纳米比 亚、南非、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2.利用具有低感染危险的志愿献血者,而不是付费或职业的。 3.捐赠的血液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它疾病(乙型/丙型肝炎和梅毒)筛查(注72)。 拒绝付费捐血者的理由是,他们/她们常常来自社会最脆弱的部分,健康不良,可能有 通过行为比如共用注射器吸毒(其卖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购买毒品)受到各种感染的威胁。 相反,志愿献血者捐血的时间间隔合适,不会危及健康。一些国家不充分筛查的原因经常是 财政原因,因此筛查只是在大城市,而不是农村地区;储藏问题(比如没有给冰箱的电力); 缺乏训练有素的员工;分发和储藏试剂和其它血液化验用品的组织能力差。政治承诺是重要 的,从而可以提供足够的预算、管理资源和定期对提供这些服务的机构的监督,改变上述情 况。 一项1993年对乌干达输血服务的研究发现,政府提供适当的艾滋病病毒筛查津贴是符 合成本效益的,那一年,防止了1863例初级感染,大约415例再次感染(注73)。津巴布 韦类似的一项研究评估了捐赠者延期和血液筛查结合在一起的成本效益(注74)。在印度, 在一个非政府组织反对政府负责血液安全机构的请愿后,高级法院下令建立国家输血委员 会、血库要有资格认证、最终停止职业卖血(注75)。 感染控制 在卫生保健和其它涉及接触血液或其它体液的地方,应该要求全面的感染控制措施。根 据公共卫生法执行这项要求(例如,如同在一些法律中要求那样,比如加拿大的Alberta、 美国的加州和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斯州)必须得到资源的支撑,比如员工适当的培训、提供 足够的设备,比如手套、一次性针头和注射器、高压消毒锅和其它消毒工具。在阿根廷,一 家工会投诉,据说一个工人在重新使用处理掉的材料的医院被感染,随后,那些医院被关闭 或者置于法庭控制下(注76)。在某些法律中,卫生部门在咨询专家和社区后,制定了详细 的预防措施指导,并编写成册,作为失职行为的实用保健标准。需要教育运动,支持这些项 目,特别是在注射用药普遍的国家,但是医生特别是传统治疗专家进行的消毒是不够的(注 77)。 清单:公共卫生法 1.法律授权公共卫生部门提供下列综合的预防和治疗服务吗? 1)信息和教育, 2)志愿检测和咨询, 3)性病、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4)预防措施,就是,安全套和清洁的注射器具, 5)药品,包括止痛药。 2.法律要求在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前得到当事人的特别知情同意、检测前咨询和检测后咨 询吗?法律对个人检测需要得到知情同意提供的例外只是在法院授权的情况下吗? 3.法律只根据人们使得他人受到真正传播危险(不是日常途径,比如公共交通)的行为, 而不是仅仅根据其艾滋病病毒状况,授权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对当事人进行拘留吗?法 律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下列适当程序保护吗? 1)给当事人把情况予以合理提示, 2)对不利自己的决定申诉的权利, 3)法令限制在固定期间内(不是无限期的), 4)法律代表的权利。 4.法律授权卫生人员根据下列标准把病人艾滋病病毒情况通知其性伙伴吗? 1)给艾滋病病毒阳性病人的咨询不能产生适当的行为改变, 2)艾滋病病毒阳性病人拒绝通知或不同意通知其伙伴, 3)其伙伴存在真实的艾滋病病毒传播危险, 4)在可能的情况下,艾滋病病毒阳性病人的身份没有告诉其伙伴, 5)为相关人士提供必要的随访支持。 5.法律提供保护防止血液、组织和器官供应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吗(要求对所有成分进行 艾滋病病毒检测)? 指南4:刑法和改造制度 各国应该回顾并改革现有刑法和改造制度,确保和国际人权义务保持一致,并且不会错 误地运用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情况,或者不会针对脆弱群体。 传染/接触罪 许多国家给故意暴露或传播艾滋病病毒制定了特别的刑事罪。这些法律的存在对病毒的 传播几乎没有影响,因为绝大多数传染发生在感染者并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情况下。这种法律 转移了人们对那些可以改变艾滋病流行的措施的注意力和资源,而且实际上产生了副作用, 因为有进一步丑化另类群体的危险,这些人在我们社会已经不被当人看待。通过谴责一方, 刑法削弱了旨在强调参与危险行为双方采取预防措施责任的公共运动。 强制是一种粗暴的教育人们改变行为的方法,特别在亲密的私人行为方面,比如性。不 可避免地,替罪羊集中在不受欢迎的少数人,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公众心目中被看成潜在 的刑事犯。容易引起检察官注意的案例类型常常涉及弱势群体的成员,他们/她们引起当局 兴趣是因为多种原因(比如精神疾病),并可能说话不清楚和贫穷。变化的或有针对性的执 法可能是专断的,少数群体经常容易遭到警察闯进来的情况(注78)。潜在的滥用执法针对 弱势群体,比如同性恋男子和性工作者,因为关于他们/她们生活方式的歧视性判断和假设。 对虚假献血声明的刑事处罚不会产生同样消极的政策意义,因为这和可能传播疾病的私 人行为不同。这是因为,健康的权利在使用污染血液时被明显侵犯,捐赠被感染血液没有任 何可以抵消的或合理的公共卫生利益。 另一方面,母婴传播通常不构成任何刑事罪,因为生育是一个压倒一切的可以抵消的利 益。一个母亲通过生孩子或哺乳把艾滋病病毒传播给孩子的危险被认为大约在13%-48%之 间,这并且可以通过使用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比如AZT药)极大地减少。关于传播实际危险 的科学证据应该被那些通常强迫艾滋病病毒阳性妇女绝育和堕胎的国家认真考虑,因为这样 侵犯了建立家庭的权利。 根据刑法或公共卫生法的处罚应该保留给最严重的应受惩罚行为(注79)。相关的艾滋 病病毒传播/接触指控包括试图谋杀、攻击和殴打、非法侵害身体、或其它涉及公共妨害、 危险行为和有害事情的犯罪。因为多种原因,社会和有关个人不会因为根据这种法律监禁罪 犯而得到好处。在监狱环境中,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危险增加了,因为那里的高危行为得不到 预防信息和措施。监禁不如咨询和社会支持那么容易在社区中改变行为。另外,在一些监狱, 艾滋病病毒阳性犯人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卫生保健和其它便利或优惠。 这种案例最好根据一般的刑事、公共卫生或精神卫生法条款来处理,因为这样运用是合 适的。在某个国家,想避免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罪犯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增加,这促使立法者 于1990年将强奸列为可以处以死刑的犯罪。这样做不仅违背国际人权义务,而且这个法律 产生副作用,因为案例数量增加了(注80)。 如果建立一个新的罪行,应该考虑下列因素: 1.这个罪应该是一般的,而不是艾滋病病毒特定的,而且适用于其它严重的传染病, 但是根据疾病比如性病的可治愈性,判决上应该谨慎。 2.需要强调取证问题的困难,比如可预见性(就是说,被指控者知道他或她要做的行 动是违法的)、意图、因果关系(就是说,被指控者的行为的确感染了受害者,而不是有其 它来源或接触)和同意。刑事责任通常是基于个人做出志愿和有意行为选择的能力来定,他 或她理解其中的意义。 3.法律覆盖范围应该局限在蓄意的或故意的行为。一些国家为粗心的、疏忽的、盲目 的以及故意的、不安全活动后的行为定罪,确保应有的罪行不能通过拒绝检测艾滋病病毒而 躲避。法律上一般对“无意”的测试是被指控者是否预见了其行为的后果,但是仍然冒险这 样做。有一个危险,任何影响到测试(一些评论家视之为秘密强制测试和只惩罚无知者,注 81)的刑法条款可能起到阻碍和削弱公共卫生的作用。 4.犯罪行为的后果应该明确。在一些国家,法律惩罚危险,而不是实际的感染,因为 这种法律的威慑性和证明伤害时证据问题的回避。支持这种法律的主要论据是,当旨在改变 行为的公共卫生措施失败了,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干预不应该必须等到感染发生。 5.运用根据科学依据的客观标准测量有关行为的实际危险是重要的。比如,早期案例 中因为吐唾液反对艾滋病病毒阳性者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没有真正传播的危险。草案应该由 公共卫生和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确保只有科学上确认感染危险的案例递交给法庭。 6.应该小心地规定,含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血液的注射器才是“致命武器”,确保这样不 会阻碍归还针头和注射器交换项目中用过的设备。 7.应该明确传播的途径,通常是性行为,而其它传播途径,比如共用注射器和针头, 可能不包括在内,因为这涉及同意使用非法毒品的公共政策问题。 寻求阻止错误行为并为这种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民法有时用来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方 法。虽然民法比刑法对证据的标准低,但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过失依然有许多实际障碍,比如 法律费用和耽搁,可能使得起诉一个没有把握的被告不值得。 辩护 在这种罪行中,应该有辩护。许多公共卫生罪包含在伙伴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特定的辩护 (这种情况不应该限定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配偶,而是任何发生性关系的一对)。在一些法 律中,婚姻是一个完全的辩护,而不管是否同意(注82)。这种条款在发生性行为的结婚者 和未婚者之间存在不公正的歧视,而且意味着,在结婚的配偶中不需要安全性行为。这导致 已婚妇女在协商安全性行为上总体的不利,以及能够坚持使用保护措施上的不利。 反对者反驳说,同意不应该作为一种辩护,因为感染对社会的健康和福利是一个负担。 但是,这忽视了人们能够选择参与性行为而没有政府干预所具有的显著隐私和自主利益。禁 止艾滋病病毒阳性者发生性行为(即使在知情同意下)的严厉措施不可能执行,并削弱了旨 在鼓励人们尽早寻求咨询、检测、治疗和支持的公共卫生运动。使用预防措施应该是一个充 分的辩护,可以抵抗对没有同意情况下接触的指控,因为在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就没有接 触传染的故意。更多的问题是罕见的案例,采取了预防措施,但是失败了,比如安全套破了, 感染发生了。法律上应该确认预防措施的使用,从而进一步鼓励采用预防措施。一个可能的 解决方法是为这种罪行建立一个部分辩护,或者说根据其后果给罪行分级。 针头和注射器交换 刑法可能妨碍旨在减少注射吸毒者中艾滋病病毒传播高度危险、以及提供艾滋病病毒相 关治疗和照顾的努力。一项减少危害的方法承认,非法吸毒在许多国家已经扎根(据估计, 120个国家中有500万注射吸毒者)(注83)。这种方法认为,减轻吸毒的健康、经济和社会 成本是首要任务,并减少毒品供应,作为唯一的达到这个结果的方法。一些国家(尼泊尔、 新西兰和部分欧洲国家,比如瑞士和荷兰)立法授权采取针头和注射器交换项目,防止毒品 有关的犯罪。 非政府组织社区拓展项目的一个例子是圣彼得堡的回收基金会(Return Foundation), 这个组织开着一个旅游车,提供针头交换、吸毒建议和医疗援助(注84)。非政府组织可以 和私人部门成功地建立联系,比如纽约开放社会研究所Lindesmith中心在乌克兰和摩尔多 尔共和国合作开展了危害减少项目(注85)。一些法律也对拥有和分发针头和注射器进行了 非刑事化或祛除了法律障碍。一个政治上不太引起争议的选择方案是推动漂白粉清洁使用过 的注射设备。减少危害的一个解释曾经是对吸毒非刑事化,在瑞士和荷兰的试验中,给那些 在先前的治疗中不能成功戒毒的吸毒者提供合法的海洛因(注86)。 在一些国家,开展了减少危害方法,倾向于避免了注射吸毒者中艾滋病病毒高感染率。 这种方法旨在教育吸毒者需要安全的注射行为,并通过提供容易方便的清洁注射设备,推动 安全的行为。关于引用这种项目争论的敏感点是,吸毒依然是非法的,但是用消毒的设备注 射,那么这种项目究竟是谴责还是鼓励违法的行为。对这种项目的评价表明,这种项目没有 鼓励更多的吸毒,而是事实上增加了对戒毒治疗的需要,减少了不安全地处理使用过的设备 的数量,有助于控制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流行(注87)。对北美、欧洲、亚洲和南太平洋29 个城市针头交换项目的一项研究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下降了5.8%,而没有针头交换项 目的52个城市却增加了5.9%(注88)。一个成功的事例是1992年尼泊尔的一个非政府组织 建立的针头和注射器交换项目,这个项目将注射吸毒者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2%以 下,而邻近国家注射吸毒者的感染率却猛增到大约70%(中国的云南和印度的Manipur州) (注89)。 为了针头和注射器交换项目有效进行,法律需要重视下列问题: 1.必须确定这些项目适用于什么人:针头和注射器交换工作者、药剂师、开业医生和 甚至可能是真诚参与项目的中间人(也就是志愿工作者或吸毒伙伴,而不是供应商)。 2.活动范围应该足够广泛,包括实际交换针头和注射器以及相关教育任务,比如制作 和分发材料(小册子和录象带)和相关设施(漂白粉、拖把和消毒水),公布交换项目的地 点(比如服务流动地的名单),鼓励安全的注射行为。 3.可以免除少量毒品指控(比如拥有),这样用过的针头和注射器可以扔在许可的容器 里,否则里面查出非法毒品成分可以作为证据。 4.禁止将提供消毒针头和注射器的信息作为毒品相关刑事起诉的证据,这样可以防止 项目记录或工作人员被警察传唤。 5.保证足够的警察联络和培训,从而卫生部门可以解释项目的重要性,应该提供清楚 的管理指南,从而吸毒者不会因为害怕警察骚扰或对针头和注射器交换场所的监视而被阻 止。 6.使用自动售货机,并使用特殊的辅币,防止捣乱(比如孩子捣乱),提供支持服务发 放辅币,保持匿名和方便,特别是在下班时间后。 其它需要回顾的问题是拥有非注射(烟吸)工具的刑事罪,这会使得吸毒者去注射毒品。 更广泛的问题,比如监狱系统的少量毒品消遣罪(因为那里不安全注射的危险性很高)和使 用非监管处罚是重要的,但是超出了本手册的范围。 性行为 禁止私下的互相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特殊性行为(比如通奸、鸡奸、未婚者私通、或者反 “自然法则”或社会秩序或道德的行为)的刑法可以阻碍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和保健项 目的提供。许多法律系统已经废除这种法律,因为它们无效和过时了,并且最近和紧迫地因 为公共卫生的原因。一个案例是俄联盟1992年撤消了把同性恋看成犯罪的法律(70年前颁 布的)。保护隐私和平等的权利也支持撤消这种法律。在澳大利亚Toonan,人权委员会发现, 隐私权受到将成年人互相同意的私下里的同性恋行为刑事化的法律的破坏,并解释说: “......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化不能被认为是实现旨在预防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传播目的 的一个合理的或合适的方法.....因为迫使许多处于危险中的人们走入地下......这个法律 似乎对有效执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教育项目产生反面作用。”(注90) 一些国家否认禁忌的同性恋行为存在,或者声称这是西方的产物或舶来品,尽管研究发 现和男人发生性关系的男人普遍存在的证据(注91)。把这个行为当作犯罪迫使人们过着“双 重生活”,掩藏自己,(特别是在孤独的或农村社区,那里对这种身份的歧视是非常真实的), 使得接触到教育项目非常困难。这种法律使得卫生人员和教育者处于合伙作案的危险中,他 们/她们不过是建议如何做的安全一些。这种情况倾向于制造卫生人员、社区和政府之间的 怀疑和敌意,而不是信任和合作的气氛。 特别是在工业化国家,把和男人发生性关系男人当作犯罪的法律被取消,因为阻碍教育 项目和迫使高危人群走入地下。在南非,性少数人的权利被纳入1996年颁布的宪法,并于 最近在一次法庭挑战中得到坚持(注92)。在认同自己并以安全的性文化和非正式同伴教育 和支持参与同性恋社区的同性恋男人与持续的行为改变之间存在正相关(注93)。一些社区 宗教领袖已经接受,对个人的支持是信仰价值的根本,而无论其性倾向。 性工作或卖淫 在卖淫方面的刑法阻碍了提供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和保健,并迫使参与这个行业的 人们走入地下。这种法律应该被重新审核,目的是把性工作非刑事化,因为这里面没有危害 他人,并用职业卫生和安全条件管理和保护性工作者及其顾客(注94)。刑事化带来歧视, 并可能被其它法律强化,比如对强奸妓女的处罚会自动减轻(注95)。在一些国家,性工作 者的人权受到侵害,她们/他们被违背意愿地关在教养中心或医疗项目,被迫居住在工作的 地方或声明居住在指定的地方,登记后不能结婚,被要求使用特殊的身份证,或者在她们/ 他们的证件比如护照上注明职业(注96)。 危害他人,包括使用儿童做性工作者,以及成年人被卖入或强迫进入卖淫业,应该继续 受到刑事处罚。受害者不应该因为参与而受到起诉,但是应该让她们/他们离开这个行业, 并提供医疗和心理社会支持服务,包括艾滋病病毒有关的服务。大多数卖淫法建立于19世 纪的道德概念,当时和现在一样不能压制这个行业,这个行业继续是需求推动的市场。通过 把性工作作为个人服务行业,既不谴责,也不宽恕,公共卫生目标要远比在刑法制裁的情况 下更加容易实现。 为了有效地预防传播,管理这个行业的法律需要集中在管理责任上。通过消除对因一系 列罪行(要么是参与这个职业,要么是依靠收入生活相关的罪)受到起诉和警察骚扰的担心, 鼓励了信息和教育的自由流通,工人们更加愿意定期接受建议、咨询、检测和治疗。通过规 章认识这个行业,性工作相关的一些歧视将被消除。这将使得卫生教育者更加容易接近目标 项目,并减轻对公共身份确认的恐惧,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后者使得离开这个职业更加困难。 因为改善了工作条件,安全性行为文化在这个行业得到推广,工作、顾客和管理者的负责任 行为得到鼓励。一些法律制度成功管理性行业的法律特征如下: 1.对物主/开业者的控制不应该执行起来太麻烦,以致于创建了第二个非法产业,让卫 生教育者难以接触。根据卖淫需用前提,对土地使用进行控制和对公共伤害保护进行的控制 (比如顾客停车、噪音和开业时间),应该和其它个人服务业相似。 2.应该禁止对工人个人身份确认或强制艾滋病病毒检测,也应该禁止提供或出示任何 医学证明/参加艾滋病病毒检测的证据。 3.应该禁止经理或顾客提出不安全性行为要求。 4.应该对工作条件有特定规章(比如《开业法》),要求管理者提供免费的安全套和性 健康教育资料(注97)。 5.工人应该被归类为雇员,而不是独立的合同工,从而保证她们/他们获得行业利益(比 如假日和病休、退休金和工人赔偿),以及贡献应有的义务(比如赋税)。 6.特别的罪行不应该适用于艾滋病病毒阳性性工作者。针对例外的不负责任行为的公 共卫生措施应该适用于不管其是否发生在商业背景中。针对性的罪行将把这个行业刑事化, 为强制性工人体验提供依据,并将削弱顾客使用安全套的责任意识。 在非刑事化短期内不是一个现实的政治选择时,可以考虑温和一点的方法。一些法律立 法禁止用携带安全套或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教育和预防材料作为执行任何和卖淫有关罪行的 证据(注98)。如果没有这种保护,性工作者经常害怕随身(比如手提包)携带安全套或者 在工作场所得到供应,以防止警察袭击。 有一些成功的努力,打破了有关性的禁忌,特别是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性行业。 许多研究集中在性行业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作为“桥人口”(bridge populations),连接 着发生高危险行为的人和低危险的人。世界银行引用了这样的案例,性工作者的顾客拒绝使 用安全套,因而其一夫一妻的伴侣处于艾滋病病毒感染中,而她们/他们原来是不会接触危 险因素的(注99)。 议员们可以参与和性行业建设性的对话。在印度,加尔各达“性工作者论坛”就艾滋病 病毒/艾滋病相关问题和性工作者权利法律认可问题游说了议员。1997年11月,性工作者 全国大会请到了当时联邦家庭部部长参加。 个案研究 有许多成功的项目和规划,通过改善条件,以及/或把人们从性行业吸引到其它方面, 从而使得性工作安全。经济增长项目可以帮助性工作者或潜在的工作者,为她们提供其它收 入来源,从而她们处于更好的地位选择安全性行为,改善机会,和/或减少顾客。其它得到 收入的计划也可以使得妇女离开性行业。这些项目不需要称之为“拯救或教养”项目,否则 会限制或控制不被平等对待的妇女。 1.EMPOWER(注100)是一个成功的泰国非政府组织,建立于1985年,针对性工作者 开展工作。在曼谷和清迈的活动中心,提供的教育课程涉及许多方面,比如英语、创造性表 达和技能(比如缝纫、打字),并为妇女提供了一个非判断性的气氛,聚在一起,改变这个 行业的情况。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意识结合在所有这些项目中,包括一个报纸重视工人的经 验和忧虑,社区拓展工作在工作场所发放安全套和信息,以及加强工人权利的项目(注101)。 2.一个叫做TAMPER的项目跨越4个欧洲国家(荷兰、意大利、德国和奥地利),找到 了23个来自东欧、东南亚、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移民群体(注102)。移民性工作者可能更加 孤立,得不到健康信息和教育项目。这个项目为性工作者提供文化上适宜的艾滋病病毒和性 病教育、资源和材料,并教育医疗和社会服务工作者更好地对待性工作者健康需求。每个文 化上的目标群体可以得到两个TAMPER专业人员。培训一个同伴教育者传递信息,鼓励她的 同事。一名来自移民社区的文化上的中介人或协商者陪同性工作者来到诊所,提供卫生保健 的翻译和解释,以及保证对服务的保密(注103)。为性工作者提供语言课程,帮助她们和 顾客交谈,包括协商性行为。 3.在印度加尔各达Sonagachi红灯区的性病/艾滋病干预项目强调了工人们的力量和疾 病预防的关系。这个项目开始于1992年,由国家艾滋病控制组织发起,并得到世界卫生组 织支持。对性行为和性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进行了调查。性工人总体的安全套使用从1992 年的2.7%增加到1993年的69%、1995年的81%。发现阴部溃疡和性病患病率下降。性行为 改变不可能只是通过医学干预实现,这个项目还试图重视广泛的社会经济问题。这个项目的 基本方法叫做“信任、尊重和承认”,参加者支持民主、保密和专业化的原则(注104)。一 家健康服务中心在这个地区开张,白天为性工作者及其家庭服务,晚上为嫖客服务,提供免 费的综合治疗和性健康治疗。培训同伴教育者,从事提供信息和交流的户外工作,包括发放 安全套。在同伴教育者提出要求后,包括了提高识字和法律技能的教育。地位和自尊的改善 使得性工作者更好地在相互之间、和嫖客和外面接触中比如执法官员进行交流。卫生教育者 变成“社区领袖、社区动员者和社会变化的动因”(注105)。1995年成立了一个合作性的协 会,以便于为性工作者提供经济社会支持,开展了存款和贷款、安全套的社会市场、儿童项 目比如文化体育活动、以及由年长的前性工作者开办的托儿所。 4.在肯尼亚,KVOWRC为妇女提供培训和贷款,开办小型企业,参与土地买卖合作(注 106)。这个项目也帮助妇女增进协商安全性行为的知识、态度和技巧,并培训同伴教育者。 清单:刑法 1.法律为针头和注射器交换提供法律保护吗?这种保护包括中间人(就是分发针头和注射 器给第三方的顾客)吗?对针头和注射器中找到的非法药物作为证据使用进行限制(就是对 认可的废弃物容器提供豁免)了吗? 2.法律允许下列成年人之间互相同意的私下进行的性行为吗? 1)同性恋行为,也就是鸡奸, 2)私通或通奸, 3)街头性工作, 4)妓院或陪护性工作。 3.如果性工作被禁止,或者存在卖淫相关罪行,但是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预防和保健服务提 供例外(就是,不把携带安全套作为罪证)? 4.法律在管理性行业职业卫生和安全上要求采纳安全性行为吗? 1)嫖客采纳安全性行为, 2)性工人采纳安全性行为, 3)物主/经理推动安全性行为(包括禁止要求不安全性行为)。 5.法律保护性工作者包括儿童免受强迫和买卖吗?这种保护的目的是消除和支持这种工人, 而不是把她们的行为刑事化,和对负责人(就是经理或中间人)的态度正好相反吗? 6.法律为蓄意或有意的艾滋病病毒传播规定了一般的罪行、而不是专门的罪行了吗? 监狱 监狱里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常常比一般社会高很多。危险性和实际感染率比较高是因为 潜在的不安全行为发生在性行为(同意的和强迫的)、文身、共用针头和注射器,特别是大 量罪行是和毒品有关的。虽然这种活动在监狱中是违法的,虽然试图压制这种行为,但是这 种行为是现实,并应该当作现实来对待。犯人因为其罪行受到监禁惩罚,但是他们/她们不 是受到艾滋病病毒传播的惩罚,监狱当局有法律责任关心这些事情,保证这不会发生。 失去自由并不必需也要失去人权,包括健康。监狱这个经常是封闭的、过分拥挤的、暴 力的和不安全的环境给监狱当局制造了一个特别的保护犯人健康的责任。强制检测犯人不是 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这样侵犯了人权,只是给艾滋病病毒阳性犯人带来歧视,并且缺乏保 密,而没有给感染的犯人任何保护。充分的尊重人权的措施包括提供足够的职员,保证有效 的监测和合适的纪律措施,保护犯人免受强奸、性暴力和强迫。 正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对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所言: “犯人是社会。他们/她们来自社会,回到社会。保护犯人就是保护社会。”(注107) 高感染率意味着犯人回到社会之前已经有足够时间感染艾滋病病毒。他们/她们可能在 外面感染自己的伴侣,而其伴侣根本没有意识到监狱里发生的高危行为。 作为被捕人群,给犯人的服务应该在教育、治疗、保健和支持上和一般人群得到的一样 (注108)。这意味着,提供艾滋病病毒相关预防信息、教育、特别是同伴项目、志愿(包 括匿名)检测和咨询、以及实际操作的工具(安全套、亚科橡皮障、水剂润滑剂和漂白粉)。 容易得到预防措施是关键,因为仅仅根据要求提供如安全套一样的东西是无效的,尤其是这 样会发现犯人,并因此揭发出其参与违法性行为。 和犯人、管教人员及其协会协商是任何项目成功的关键,如果项目希望被各方面接受的 话。立法者用来试图改变有争议的监狱环境的一种策略是开展实验项目,确保项目得到潜在 的反对者比如监狱工作人员的支持。世界各地的行动包括: 1.巴西圣保罗州政府每个月给犯人提供10万个安全套。 2.巴西里约热内如社会健康和倾向核心组织的一个叫做“Tereza”的同伴教育项目。 3.发展犯人个人和社会技能,提高自尊和非惯犯生活方式,比如哥斯达黎加圣后塞一 个叫做ILPES的非政府组织开展的项目(注109)。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监狱中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指南在世界各地零星地得到实 施。指南得到荷兰国家艾滋病控制委员会(注110)和加拿大法律伦理联合项目(注111) 全力支持,以及英国和威尔斯(仅仅建议发放安全套)(注112)部分支持。在阿根廷,一 名法官在1987年给全国刑事和改造申诉法庭递交的批评报告导致了后来更加人道的条件。 另一名法官下令停止将艾滋病病人囚禁在监狱医院的行动,而艾滋病病毒阳性囚犯和他怀孕 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伴侣结婚的宪法权利于1992年得到法庭肯定(注113)。 不能得到治疗、照顾和不能志愿参加临床研究试验,可以被看成是一种不人道或恶劣的 待遇或惩罚(注114)。仅仅根据艾滋病病毒情况而不提供优惠或便利以及实施隔离,而不 是针对难以管束的行为,也不是为了保护艾滋病病毒阳性犯人免受伤害,也可以看成是不人 道或恶劣的待遇。隔离本身就会将艾滋病病毒情况揭露给其他囚犯和管教人员,从而为虐待 和威胁提供借口,并提高甚至释放回到社会后的歧视和孤立。应该禁止在监狱强制检测和未 经许可的暴露艾滋病病毒情况。强制检测和隔离都导致了错误的安全感。隔离是歧视性的, 并表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日常接触是不安全的,隔离对和艾滋病病毒情况不相干的暴力或 危害行为不产生影响。隔离可以导致对工作安排和培训班的拒绝,并且因为经济原因,或仅 仅因为物理空间有限,而要求最大和最小安全的犯人混合居住在同一个单位。(注115) 在判决一般罪行犯人时,法庭有时将艾滋病病毒作为一个缓刑的因素。一些国家(比如 波兰和阿根廷)建议富有同情心地早一点释放艾滋病犯人,因为艾滋病应该像其它威胁生命 的疾病一样得到治疗。(注116) 清单:监狱/改造法 1.法律在监狱或改造机构中在下列艾滋病病毒相关预防和保健服务上提供了和外部社会平 等的便利性? 1)信息和教育, 2)志愿检测和咨询, 3)预防措施,就是安全套、漂白粉和清洁的注射器具, 4)治疗,比如接触后预防措施, 5)参与临床试验(如果可能)。 2.法律保护犯人免受可能传播病毒的非志愿行为,比如强奸、性暴力或强迫吗? 3.法律要求为犯人的医疗和/或个人信息包括艾滋病病毒情况保密吗? 4.法律要求不要仅仅根据艾滋病病毒情况(而不是行为)隔离犯人吗? 5.法律(比如判决)因为医学情况比如艾滋病提供富有同情心的早点释放或做出其它处理 而不是监禁吗? 6.法律为艾滋病病毒阳性犯人提供非歧视性的便利和优惠吗? 指南5:反歧视法和保护性法律 各国应该颁布或加强反歧视法和其它保护性法律,保护弱势群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携带者和残疾人在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中免受歧视,确保隐私和保密,在涉及人类主题的研 究中遵守伦理,强调教育和和解,并提供快速有效的行政和民事补救措施。 反歧视立法 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领域,歧视是最主要的人权侵害之一。最近一个令人心寒的案例 是一名非政府组织志愿者被杀的事情,她在1998年世界艾滋病日公开承认自己的艾滋病病 毒携带情况(注117)。歧视也阻碍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充分参与和结合到社会中。 最有效的法律措施是颁布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反歧视法,禁止在特殊的方面,包括残疾,进 行不公正的和不相关的区别。这种法律以不同形式出现在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特别行政 区、新西兰、南非、美国和西欧(比如法国和英国),有些以宪法确立,有些在特殊的民事 或刑事法中。最好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包含在一般的法律中,从而和其它类似疾病一样被 对待,并有广泛社会游说的好处。 下列案例强调了颁布这种法律的机制: 1.在阿根廷,一个反对对艾滋病感染者歧视的委员会建立于1992年,由内政部人权秘 书处建立。委员会建立征求了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并在法庭上处理了几起成功的反就业法歧 视的案例(注118)。 2.香港残疾歧视法于1995年颁布。香港艾滋病基金会和其它艾滋病组织一起工作,建 立了艾滋病组织反歧视联盟。联盟通过个人和议员的接触和公共听证开展了游说,并发起了 社区运动,比如在法案将要辩论时,将一个有支持者签名的被子呈交给立法会。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携带写了匿名的个人声明,向公众发布,并得到媒体同情和理解。基金会员工对歧 视问题开展了详细的研究,包括考察其它国家法律模式(注119)。 3.在美国,一个支持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的联盟成立,将残疾和民权运动 联系起来。成功颁布这个法律的一些理由包括愿意在内容(比如,不是禁止艾滋病病毒检测, 而是建立了一个两步骤机制)(注120)和法律先例上做出政治妥协——大量原则是基于现 有案例法,根据以前的但是比较狭隘的1973年残疾法,程序上的要求则是来自1964年民权 法。 关注反歧视法是有教育意义的,而不是惩罚意义的。执法机构通常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调 解。一旦调解失效,护民官将举行正式听证作为最后的方法。司法机构通常根据国际人权法 的内容。为了终止特殊领域的歧视,各国有责任保护人们免受公共部门和在公共活动中免受 私人机构和私人的歧视。虽然不包括私人行为,比如友谊,但是这种法律提供了一个环境, 使公共舆论敏感,分析刻板印象,改变态度和行为。 这种法律应该尽可能广泛地覆盖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特别是艾滋病病毒可以是 无症状的)(注121)、那些被怀疑或被假定为受到感染的人们比如易感群体的成员、及其家 人。应该包含的领域有: 1.卫生保健, 2.就业, 3.福利和社会安全利益, 4.教育和培训, 5.运动, 6.结社和俱乐部, 7.食宿, 8.工会和资格团体, 9.交通便利, 10.退休金和保险, 11.物品和服务提供。 这种法律应该含盖直接和间接的歧视。直接歧视发生在,当一个人对待另一个人没有在 可比较条件下对第三个人那么友好,或者把人们认为普遍相关的特征归因于或者一般归因于 特殊状态的人,也就是偏见。间接歧视发生在,当采用了不合理的条件或要求时,比如强制 艾滋病病毒检测,能够适应这种要求的不同情况的人的比例要比那些声称自己受到歧视的同 一情况的人多得多(注122)。必须防范的就业领域的漏洞包括:代理责任范围,从而雇主、 校长和伴侣也包含在法律范围内;“可比性问题”,歧视者可以据此争辩,残疾使得一个人执 行任务方式有了区别(注123)。 一些法律宣布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污蔑非法(注124)。污蔑是根据对一个群体的偏见做 出的声明,并使得这个群体成员受到仇恨、嘲笑或轻蔑。 反歧视法另一个创新特征是采取“肯定的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从而,比如, 一个社区组织可能在就业上给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以优先,因为他们/她们是因为容易受到一 般歧视而受到保护的阶层成员。 法律应该提出证明歧视的证据标准。证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残疾是歧视行为几个原因 中的唯一原因应该足以支持一个案件。同时,根据这种法律,在歧视行为和艾滋病病毒/艾 滋病/残疾之间找到因果联系,而不是意图证据,也是案件的一个要求。 有效行政程序对提出控告是必要的。应该有独立的、非正式的和快速的方法纠正歧视, 比如人权委员会,委员会有在投诉者最终病倒的情况下快速跟踪案件的特殊程序,否则,被 告可能寻求推迟诉讼,直到原告死亡。应该有特殊保护,允许代理诉讼,从而案件不会在原 告死亡后失效,也应该允许社区组织或协会代表其成员提起诉讼。应该有针对被告机构系统 化歧视的处理办法,而不是仅仅针对意义有限的个别案件。该法律执行机构广泛的检察权力 (就是全国人权机构)对重视广泛的问题是必要的。除了占用原告的时间和精力,起诉可以 导致公开和受害,因此法律应该允许原告用假名保护自己身份。 大多数反歧视法包含例外和豁免,重要的是,规定很窄,以避免立法的目的被挫败。就 业是一个主要的方面。应该有一项要求,说明当事人能够符合该工作必须的要求,雇主有义 务提供合理的食宿,但是不要导致不可辩护的困难。名词“合理”(reasonable)要求客观 的而不是主观的检验。有些法律有非常广泛的例外,这是有问题的,因为这可能让歧视措施 比如婚前体检合法化。在退休金和保险方面,唯一的例外应该是根据合理的保险统计员的数 据,从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不再遭遇和其它类似医学状况不同的对待。 清单:反歧视法 1.法律保护人们免受基于残疾(广义上包含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歧视吗? 2.法律保护人们不因为是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易感群体(比如性别和同性恋)成员而受到歧 视吗? 3.法律包含下列实质性的特征吗? 1)包含直接和间接歧视, 2)包含那些假定受到感染的人,以及照顾者、伴侣、家人或有关的, 3)包含污蔑, 4)投诉的根据只需要是歧视行为几个原因中的一个, 5)很窄的例外和豁免(比如退休金和生命保险,需要根据合理的保险统计员资料) 6)法律广泛涉及公共和私人机构(比如卫生保健、就业、教育和食宿) 4.法律提供下列行政特征吗? 1)诉讼机构的独立性, 2)代理起诉(比如代表个人的公益组织), 3)快速纠正,比如保证案件在合理期限内处理,或者在原告最终病倒的情况下快速处理案 件, 4)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 5)针对系统歧视的检察权力, 6)保密,比如使用假名报告案件。 5.法律为执行这个法律的机构(比如人权委员会或专门调查的政府官员)提供下列职能吗? 1)开展人权教育和推动, 2)就人权问题给政府提出建议, 3)监督对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和规范的遵守情况, 4)调查、调解、解决和仲裁投诉, 5)保存案件的资料和统计数字,报告案件的活动。 影响弱势群体法律的歧视性影响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对弱势群体的严重影响使得改善他们/她们的法律地位和实现他们/ 她们的人权至关重要,如果希望实现有效地对艾滋病流行做出反应。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 童、土著居民、残疾人以及和男人发生性关系的男人。如果不能完全尊重人权,弱势群体就 不能处于可以避免感染的位置,因为他们/她们要么得不到教育和信息,要么不能据此行动, 而感染者将失去力量对付影响。在一些国家,法律制度成为系统化歧视的来源和反映。在一 些国家,对特殊人群开展全国性人权调查是一个有用提出问题或游说的方法。通常,这些调 查由独立的并且声誉良好的公共人物做,比如人权专员。也应该参考指南8,该指南讨论了 除了法律改革为弱势群体建立支持性助人环境的需要。 妇女 关于妇女,需要回顾并改革法律,确保下列方面的平等对待: 1.财产:所有权、继承、定立契约、得到财务和信用。 2.婚姻关系:走进婚姻、开始分居和离婚诉讼、公平分割财产、分居和离婚时得到孩 子监护权。 3.男女同工同酬。 4.方便工人完成家庭责任,比如提供母亲假和父亲假、以及良好的托儿服务。 5.保护妇女免受性暴力和骚扰,包括法律认可婚姻内强奸(比如秘鲁)(注125),禁 止生殖器割礼。 如果行政措施不管用,需要颁布特殊的保护性法律: 1.平等地得到营养、教育、就业和经济机会。 2.生殖和性权利,包括: 1)独立地获得生殖和性病健康信息和服务, 2)生育控制比如堕胎的自由选择和方法, 3)决定儿童的数量和间隔, 4)要求安全性行为, 5)拒绝性关系。 在上述方面,对妇女开展法律权利教育,坚持她们自己的行为权利,对她们在性的和其 它关系中能够保护自己是同样重要的。 儿童 在一些国家,儿童不仅被剥夺了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特殊保护,而且被剥夺了成年人行 使的基本权利。如果必要,需要回顾并改革法律,确保在下列方面提供充分的反艾滋病病毒 保护: 1.免于买卖、卖淫、性剥削和虐待的自由,提供康复,而不是惩罚受害者。一些国家 已经给予这种涉及对儿童性剥削的法律治外法权,可以引用相关条款。 2.得到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这些信息和教育针对儿童,帮助他们/她们避免感染,如果 感染,如何在学校内外适应生活。 3.在父母/监护人或儿童同意情况下,并其儿童渐进的能力一致,获得志愿检测和咨询。 4.如果失去家庭环境,特殊的保护和帮助,包括另外找人照顾、保护和领养,特别是 因为艾滋病成为孤儿的孩子。 5.让儿童参与并鼓励儿童设计和执行给他们/她们的项目。 在决定监护、抚养或领养,非歧视和隐私的权利是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儿童利益是 首要的,但是不应该用作强制检测的前提。艾滋病病毒状况应该是保密的,但是如果儿童或 父母的艾滋病病毒情况已经被人们知道,应该被当作和其它类似医学状况同样对待。 性 没有理由对同性恋和异性恋、或者男人之间和女人之间的性行为同意的年龄做出歧视性 的区别。同意的年龄应该是一致的,而不管性倾向或性别(注127)。同意结婚的年龄也是 重要的,因为女性儿童过早结婚可能对健康是有害的。 一些法律(注128)对非传统的家庭关系给予法律认可,以便包括同性恋(注129)和 异性恋事实关系(注130)。这种法律可以包括诸如自动继承的权利、养老金和保险权利、 法律援助、可能的赋税和社会安全好处和责任等问题。从道理上讲,除了和已婚父母待遇平 等外,提高自尊可以增加对行为改变的承诺,以及减轻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问题的经济 负担,比如无遗嘱、财产安排和养老金/生命保险利益。一些国家已婚妇女也被剥夺这些权 利,因为她们从属的法律地位。 关于针对同性恋者的攻击,一些国家的政策实施是歧视性的,就是说,投诉没有被认真 对待或被忽视,而坏蛋则被宽恕,虽然其违反法律。除了否认人们寻求安全的人权,这种歧 视性的不执行法律增加了同性恋男子在性暴力面前的脆弱性,可能将削弱协商安全性行为所 必要的自尊。 清单:法律地位平等 弱势群体 1.法律在下列方面确保男女平等的法律权利吗? 1)财产的所有和继承, 2)婚姻关系,比如离婚和监护, 3)定立契约的能力、抵押、信用和财务, 4)得到生殖和性病健康信息和教育, 5)保护免受性和其它暴力,包括婚姻内强奸, 6)事实关系的确认, 7)禁止有害的传统实践,比如女性生殖器隔离。 2.法律禁止对目标人群或弱势群体比如孤儿、穷人、性工作者、少数人群、土著居民、移 民、难民、残疾人、和男人发生性关系的男人和注射吸毒者等进行强制检测吗? 3.法律要求向儿童提供年龄合适的信息、教育和预防措施吗? 4.法律帮助儿童和青少年参与下列和其能力相适应的决策吗? 1)同意志愿检测,并伴有检测前和检测后咨询, 2)获得保密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5.法律为儿童提供免受性虐待和剥削的保护吗?这种法律的目的是对幸存者提供支持和康 复,而不是进一步通过惩罚令他们/她们受害? 6.法律规定同性恋和异性恋行为平等的年龄吗?法律承认同性婚姻或家庭关系吗? 隐私 因为存在歧视,艾滋病病毒相关信息的敏感性高于其它医学资料。这类信息包括:健康 记录、个人档案、利益申请比如社会安全、法庭和警察记录、咨询文件。艾滋病病毒相关个 人资料应该广泛定义,包括能够识别或产生怀疑的信息: 1.受到或可能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者患有艾滋病或艾滋病相关情况。 2.做过艾滋病病毒坚持。 3.接受或接受过治疗,提示某人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4.曾经被要求或建议做艾滋病病毒检测,或者接受关于检测的咨询。 5.曾经参与可能置某人于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的行为。 6.是或过去是另一个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有关的人,比如伴侣。 有必要颁布一般性的充分包含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保密和隐私法。在一些国家,医学 资料有专门的管理,比如在匈牙利,1997年健康相关资料处理和保护法在传染病栏目中包 含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这里要求给公共卫生当局的报告中没有个人资料(虽然在某些情况 下可能要求提供)。一些有资料保护或隐私立法,比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西欧国 家。执行是通过成立独立的机构,比如隐私专员,接受和调查投诉,并有权力在调解失败后 下令赔偿。除了公共机构,这种法律最好能包含私人机构,因为记录了大量艾滋病病毒相关 的事情。 这种法律包含的隐私原则包括: 1.法律包含的这些机构(就是公共机构和/或私人机构,取决于国家法律)什么时候应 该收集个人资料,比如,什么时候有必要行使法律职能。 2.保护个人资料需要的安全措施类型,特别是在哪里计算机化。 3.什么时候个人有权利看自己的记录并做出修改,确保这些记录准确、相关、完全和 更新。 4.在充分保护下,用这些信息做医学或社会研究。 5.除了最初收集个人信息的原因外,出于哪些目的这种个人信息还可以使用和透露。 和最初目的相关的原则的例外是: 1)知情同意, 2)特别的法律要求或法庭命令,比如艾滋病病毒传播相关的刑事诉讼, 3)伙伴通知。 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最初目的或者使用和透露的其它目的),使用和透露带来的好处或 潜在的好处应该高于其带来的害处或潜在的害处。 在加拿大,隐私专员1989年发表一份报告,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相关个人资料收集、 储存和使用的严格规章制度提出指南。加拿大最大的省Ontario1990年也遵循了同样的方法 (注131)。1992年澳大利亚(注132)也颁布指南,但是只在一个州通过立法执行 (Tasmanian1993年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措施法)。 在荷兰,刑法提供了根据对专业保密的违背进行诉讼的可能(甚至可以代表死亡的病人) (注133)。1987年,一名在日本死于艾滋病的妇女的父母赢得了一场诽谤诉讼,情况是这 样的,媒体公布了她的身份和照片,并说她是妓女(注134)。欧洲人权法庭发现,公布一 个人的身份和艾滋病病毒情况可以侵犯对隐私和家庭生活权利的尊重(注135)。除了法律, 还有其它措施可以帮助创建一个尊重隐私的文化。专业团体,比如卫生保健工作者和记者, 应该能够根据特别起草的法案中(参见指南10)的专业过失对违背保密(注136)或不合理 侵犯隐私进行惩罚。在法律诉讼中,任何法庭应该可以签署隐私或保密令,保护可能涉及艾 滋病病毒情况的案例身份(注137)。在一些国家,证据法要求强奸受害者透露其艾滋病病 毒情况(注138),以决定加罪与否。 清单:隐私/保密法 1.法律为医疗和/或个人信息(广义而言包括艾滋病病毒相关资料)提供一般隐私或保密保 护吗? 2.法律禁止未经许可使用和透露这种资料吗? 3.法律允许信息主体接触他或她自己记录,并有权要求资料准确、相关、完全和及时更新 吗? 4.法律为执行该法律的独立机构(比如隐私或资料保护专员)提供下列职能吗? 1)隐私教育和促进, 2)就隐私问题给政府提供建议, 3)对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和规范的遵守进行监督, 4)调查、调解、解决或仲裁个人投诉, 5)保存案例资料/统计数字,报告活动情况。 5.其它一般或公共卫生法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在法律诉讼中保护隐私和/或身份的权利吗(比 如封闭听证和/或使用假名)? 6.公共卫生法要求在为了流行病学目的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个案报告给卫生部门时充分保 护隐私吗(比如使用编码而不是包含姓名的资料)? 就业法 涉及就业法的一些问题是: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工人不要遭受不公正的歧视,提 供适当的预防措施用于职业健康和安全原因,因为职业原因受感染的工人应该得到足够的赔 偿。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雇员可以过上相当长生产性的生活,特别是近年来工业化国 家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上的进展。试图提前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赶出工作场所是不公 正的,并且侵犯了人权。这样做经济上也潜在地不划算,因为这样可能专断地将最称职的人 员驱逐出工作岗位,对社会安全系统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因为艾滋病痴呆综合症,不能执行一些功能,比如在飞行员中,因此而对公共安全的危 险,最好通过常见实用的神经系统和空间功能检测来排除,以确定损害是否是其它原因(比 如物质滥用、压力/疲劳、或脑部肿瘤)而不是艾滋病病毒。不应该有法律义务(注139) 要求雇员向雇主透露其艾滋病病毒情况,虽然根据公共卫生法的条款,涉及不负责行为的例 外情况可以得到处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卫生保健工作者对侵入程序的操作可以由其治疗医 师,特别是建立专家小组,或者专业注册部门根据一个一个案例来充分处理。当艾滋病病毒 阳性雇员因为疾病不能工作,政策也应该适用于类似疾病(比如请病假)。 法律应该被重新研讨,确保包含下列保护: 1.禁止因为就业(就是招募或解雇)、提升或培训目的进行艾滋病病毒筛查。虽然反歧 视法和针对不公正解雇的行动应该是充分的,但是一些法律特别禁止艾滋病病毒检测(注 140)。但是,在工作接触危险因子后,比如针刺损伤,雇员自己可能有兴趣马上志愿做本底 检测,以为可能的赔偿要求做准备。 2.无论一个工作者的艾滋病病毒情况被同事、客户和工会(比如,公正地代表所有成 员的责任,如美国防止宗族歧视法律执行的那样)以及雇主知道还是被怀疑,应该保护其免 受歧视。这需要通过反歧视法,赋予雇主合理对待伤残工作者的责任,或者建立一个新的存 在歧视的职业根据,工作者们因为其从事的职业而受到歧视,比如因为职业性的传播危险, 社会将之和艾滋病病毒负面地联系起来的工作,例如卫生保健、性工作并可能有丧葬业。 3.医疗信息的保密,包括艾滋病病毒状况,特别是在提出赔偿要求的过程中(比如确 保在法庭诉讼中保护身份)。 4.得到一般信息和教育项目,包括提供安全套、相关咨询(比如在针刺受伤后建议采 取安全性行为防止可能的对他人感染,解释服用AZT做预防措施的好处和危险,也就是毒性) (注141)和指导服务。 5.充分包含艾滋病病毒的职业传播,包括认识到感染的漫长的潜伏期。 6.当雇员不再能够工作,应该得到充分的卫生保健和其它收入支持来源,比如社会安 全、保险、退休金、临终、疾病和死亡补助。 7.通过对存在特别感染危险的行业立法,比如急救工作,明确雇主在日常工作中合理 关心员工健康和安全的义务。 最后一点的最佳实践案例是“澳大利亚工作安全”(Worksafe Australia,全国职业卫 生和安全委员会)1993年制定的“处于危险中的卫生保健工作者和其他工作者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法案”。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部门制定了类似的条例。这些法案为全面的感染控制防 范措施提供了全国性的统一标准(就是说,避免用手接触用过的针头、正确处置用过的针头、 使用手套,特别是在手上有破损的时候。)工作人员和机构必须遵守这些规章,避免艾滋病 病毒传播。设立这些标准可以防止利用职业卫生和安全作为歧视性艾滋病病毒检测的依据。 这种法律或规章应该取代过时的不正确的禁止艾滋病病毒阳性者在一些工作场所工作或者甚 至做顾客的公共卫生法,比如涉及食品处理、药物制造和皮肤穿刺,如文身、身体穿刺、针 刺、拔毛和头发再生。 清单:就业法 1.法律禁止为了一般的就业目的(即任命、提升、培训和津贴)进行艾滋病病毒筛查吗? 2.法律禁止对一些特殊的就业群体(即军队、运输工人、服务/旅游业工人和性工作者)进 行强制检测吗? 3.法律要求执行全面的感染控制措施吗?包括在所有接触到血液/体液的场所,比如急救和 卫生保健工作,提供培训和设备。 4.法律要求,出于职业卫生和安全的原因,比如工作人员去高感染去旅行,提供有关艾滋 病病毒/艾滋病的信息和教育吗? 5.法律: 1)当艾滋病病毒阳性员工能够工作时,提供就业保障(比如不公正开除法), 2)当艾滋病病毒阳性员工不再能够工作时,提供社会安全和其它津贴吗? 6.法律为雇员医疗和个人信息包括艾滋病病毒情况提供保密吗? 7.员工赔偿法承认艾滋病病毒的职业传播吗? 指南6:关于用品、服务和信息的规章 各国应该颁布法律,管理艾滋病病毒相关物品、服务和信息,从而确保各地都能得到高 质量的预防措施和服务、足够的艾滋病病毒预防和保健信息、以及价格上能够负担的安全有 效的医药。 对医疗用物品和服务 目前对艾滋病病毒没有根治或疫苗,控制流行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教育和信息,告诉人 们预防传播的方法。一些国家颁布法律,确保各地都能得到高质量的艾滋病病毒相关用品和 服务。许多国家,比如加拿大和南非,已经为获得当局批准特殊情况下(比如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治疗)治疗用物品申请提供方便机制。 虽然法律到目前为止对市场价格影响有限,但是有一个检查税、关税和附加税的机会, 以便这些用品能够更加为人们负担得起。以安全套为例,一些国家政府提供免税,或只是收 一个国家费。 检测工具 医疗用品方面的法律规章可以保证水准(即正确和可靠),并且艾滋病病毒检测工具使 用(比如只能由医学人员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需要得到认可,并卫生部门执行。在家用和 /或快速艾滋病病毒检测工具许可上存在危险,因为:缺乏咨询机会,包括行为改变和适应 阳性结果的影响上;可能对结果错误理解(比如需要确认检测);缺乏有用的流行病学资料; 不适当地和秘密地运用(这些资料),比如由雇主或保险公司。如果政府批准家用和/或快速 检测工具进入市场,因为比如鼓励匿名检测,那么需要重视这些负面后果。一种方法是建立 法律和社会建议和支持服务(比如可以在家里通过电话或电脑),保护个人免受亏待。 安全套 应该尽可能到处都能得到高质量低成本的安全套,因为安全套可以用作艾滋病病毒和性 病感染的屏障,以及安全套在安全性教育项目中的中心作用。安全套的社会市场通过在常用 地点广泛供货而得到加强,这些地点是午夜俱乐部、餐厅、机场和其它交通站、厕所、大学 或中学宿舍、超市、药店和其它商店比如报摊。其它还具有保护匿名价值的分发方法包括邮 政、电子网络和自动售货机。这种市场可以满足性工作者的嫖客,加强干预项目,比如泰国 针对商业性产业的100%安全套使用项目。广泛的市场可以补充综合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 项目,这些项目通常不能接触年轻的性活跃者。在设计这种项目时可以咨询宗教领袖,否则 不敏感可以导致禁止媒体登安全套广告,如乌干达1991年和1995年发生的那样。 限制安全套分发、促进、广告或销售的法律障碍应该得到重新审核,如果必要,取消这 些障碍(比如1987年比利时和法国发生的那样)。同样需要审核获得其它预防艾滋病病毒传 播用品的障碍,比如,清洁的针头和注射器以及漂白粉已经在有关注射吸毒方面得到建议(参 见前述)。 安全套失败通常由于不遵守正确使用的指导,这可以通过教育和信息交流加以克服,或 者产品有问题,即破裂或泄露。通过执行“国际安全套标准”(注142),通过监督当局开展 的检查、产品检验、收集负面报告和随机抽取工厂和市场上的样品,确保依法进行质量控制。 消费者保护法应该得到审核,如果必要,进行修改,确保次等质量的产品,比如过期产品, 在全部供应线上强制回收。必须警告,不要在使用安全套时使用油剂润滑剂,而要用水剂润 滑剂,也要警告,自然膜安全套(比如用羊膜制造,提供给对乳胶过敏的人)不能防范艾滋 病病毒,如果这些产品没有被禁止的话。 治疗 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或医疗用品法律应该同时确保,关于艾滋病病毒相关药品、疫苗 和医疗设备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欺骗性要求应该被禁止,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法律不应该 负面地影响得到替代性、传统的和草药治疗方法,这些疗法一般声称可以改善免疫系统功能。 在发展中国家,价格问题尤其是一个问题,安全有效的治疗药物的花费,特别是抗逆转 录病毒治疗,是获得药物的严重障碍(参见附录1)。这是最近的焦点问题: 1.在哥斯达黎加,通过最高法庭裁决,政府有义务通过国家卫生系统提供免费的艾滋 病病毒/艾滋病治疗。 2.阿尔巴尼亚和巴西(注143)根据宪法或颁布特殊法律做出类似裁决。 3.在西班牙,一个叫做FASE(西班牙反艾滋病基金会)的非政府组织工作五年,将艾 滋病(现在是艾滋病病毒感染)通过法律作为“慢性病”来看待。这使得病人自从1995年 12月以来只需要负10%费用就可以购买非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目前是免费 的)。FASE也开展活动,增加得到三合一疗法的机会,1996年,议会通过决议,鼓励卫生部 给每个需要这种疗法的人提供治疗。(注144) 4.1996年,8个阿根廷非政府组织根据针对卫生部的宪法第43条呼吁国家保护。法庭 始终认为,卫生部有法律义务,为不能支付医疗并且没有社会保障(注145)的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携带者提供免费的全面治疗和照顾,包括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在一些国家,可以得到免费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治疗,因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被归为 传染病,而且必需采取强制措施。(注146) 清单:医疗用品、消费者保护法 1.法律管辖艾滋病病毒检测(包括快速或家用检测,如果批准)的质量、准确和得到吗? 2.法律只根据安全和有效批准药物、疫苗和医疗设备的销售、分发和市场化吗? 3.法律保护消费者并防止关于药品、疫苗和医疗设备安全和效果的欺骗性要求吗? 4.法律管辖安全套的质量吗?这种规定是否包括监督对国际安全套标准的遵守情况? 5.法律确保下列预防措施的便利性和免费获得吗? 1)安全套, 2)漂白粉, 3)针头和注射器。 6.法律让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相关医疗为人们负担得起,即包括给一些药物提供津贴计划、 免关税或免税? 合乎伦理的研究 保护性法律对艾滋病病毒相关研究的人类参加者的法律伦理保护是必要的,比如在开发 安全有效药物、疫苗和医疗设备中。需要建立一般性的独立的当地和国际伦理审核委员会, 并加强其能力,以便遵循下列原则,比如: 1.1947年纽伦堡法典(注147), 2.1964年赫尔辛基宣言(注148), 3.1993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对人类受实验者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 4.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药品良好临床实验指南(注149), 5.1997年欧洲理事会关于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 和艾滋病病毒相关研究特别有关的原则是: 1.在研究设计、执行和评价,以及研究成果出版和利用上,进行社区咨询, 2.非歧视性选择参加者,比如妇女、儿童和少数群体, 3.知情同意, 4.保密, 5.公平地得到研究产生的信息和好处, 6.免受歧视。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为各国建立并长期维持有效的伦理审核委员会提供 技术帮助。 选择巴西、泰国和乌干达作为疫苗试验场所(参见附录1)在研究项目中涉及了社区咨 询。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最近在上述国家,利用假设的研究计划书,举办了地区社区研讨会, 就疫苗试验中伦理指南建立共识,并随后于1998年6月在日内瓦的一次会议上达成共识。 卫生部国家疫苗委员会制定了国家计划,认识到需要在巴西、泰国和乌干达重视伦理问题。 在圣包罗,研究人员和志愿人员一起工作,通过目前关于同性恋问题的常见活动,比如同性 恋自豪日和电影(注150),推动社区建设。特别考虑到增加对参加试验的少数群体歧视的 可能性。 清单:合乎伦理的人类研究 1.法律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研究中的人类受实验者提供保护吗?法律要求建立伦理审核委 员会,确保对研究进行独立的、长期评价吗?用在这种评价中的标准包括科学有效性和研究 的合乎伦理地进行吗? 2.法律要求受实验者在参加前后和参加过程中得到 1)咨询,2)不受歧视,3)健康和支持服务吗? 3.法律要求得到受实验者的知情同意吗? 4.法律要求为研究中的获得个人信息提供保密吗? 5.法律为受实验者提供有保证的公平地得到研究信息和好处吗? 6.法律要求非歧视性地选择受实验者吗? 教育和信息权利 因为预防是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项目的主要目标,人民需要关于这种病毒和疾病、传播 途径和防护方法的信息,并接受这方面的教育。关于敏感和私人主题的信息,比如性和注射 吸毒,必须是清晰的,而不是没有帮助的婉言说辞,从而人们可以处于改变行为的位置。广 泛使用大众传媒是必要的。信息提供可以通过传单、海报、报纸、杂志、书籍、安全套包装 上指示语、广告、电台、电视、电影、录象带、游戏、互联网络、小组会议和集会。 审查制度和广播标准方面的法律可能损害这种项目,无论项目针对一般公众,还是针对 特殊群体,这些群体的行为使得他们/她们易于感染。许多这样的法律产生于19世纪,旨在 禁止为避孕和性病治疗刊登“堕落腐朽”的广告,并隐含着这样的判断,即那些触犯道德准 则的人们理应得到说不出口的疾病的惩罚。社会必须考虑支持这种法律的道德和宗教价值, 并做出决定,这些价值是否比保护人们免受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需要更加重要。保护信息/教 育权利和言论/结社自由是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以及一些国家的宪法。 什么被认为是淫秽的判断随着主导的社会道德价值观不同而变化(注151)。审查法应 该为真正的教育或科学材料提供特殊的例外。在考虑社区标准时,重要的是,教育材料将由 材料针对的受众做出判断,比如同性恋男子、性工作者或注射吸毒者,而不是一般公众。有 效交流本身要求,受众不受到材料无理的冒犯或不必要的疏远,而是相反,运动开展要根据 群体的价值和态度。 在大多数国家,材料被划分为有限获取或无限获取不同类别,主要是保护儿童不接触不 适当的性内容。社区代表参与规章制定和执行过程,比如行业规章制定、资格认证和注册, 可以保证合适的标准反映在审查制度和广播决策上。利用公共广播系统传递艾滋病病毒/艾 滋病信息和教育的潜力在一些国家得到充分运用,比如要求在一些时间,包括主要时间,免 费播放社区服务通知。传媒业在广告方面的自我管理可以给那些被认为冒犯性的或令人恶心 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材料带来问题。重要的是,这个行业要寻求独立的和专家对艾滋病病 毒/艾滋病的建议,防止广告人不适当地拒绝广播这种信息。 其它针对移民和土著人群的法律可以限制有效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运动,比如要求学 校使用多数人语言的法律。应该重新审核这种法律,确保它们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运动不 构成妨碍。如果必要,应该取消这样的法律,或者至少修改,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教育材 料提供例外。 言论和结社自由 活动的非法性,比如卖淫、同性恋和吸毒,可以妨碍根据这种共享的活动形成社区组织。 一些政府拒绝所有非政府组织注册,或专门针对那些可能批评政府的组织。这种对同伴教育 和支持的禁令是有效做出对艾滋病流行反应的重要障碍,也侵犯人权。社区接纳、动员和参 与是重要的,特别是因为双方不信任或不理解,政府不能或不会介入的方面。消除艾滋病病 毒/艾滋病方面社区结社的法律和行政障碍应该是政府紧迫、优先的事情。如果大规模改革 短期不能实现,在法律或行政限制上对健康和教育活动方面的结社应该提供例外。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有时要求教育者提供有关如何在参与非法行为时避免感染艾滋 病病毒。教育者可能随后被起诉共同参与非法活动。如果刑法改革短期不能实现,例外应该 适用于这种情况下的教育者。 在许多情况下,媒体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上不负责任和耸人听闻的描写推动了公 众的歇斯底里和歧视。需要通过教育和规章鼓励媒体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敏感, 包括使用适当的语言和避免侮辱性地描绘易感群体成员。许多国家有新闻委员会,人们可以 到那里对媒体描述自己的故事进行投诉。同样,也有委员会管理专业人员比如记者的行为。 指南10讨论了私人机构法的需要,比如在媒体方面。下面的立法清单关于指南6和指南10 的一部分。 清单:结社、信息、开业法 1.法律授予易感群体成员比如性工作者无限制流动的权利吗? 2.法律授予易感群体成员无限制结社的权利吗? 3.审查法为一般的和有针对性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教育和信息提供例外吗? 4.广播标准为一般的和有针对性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教育和信息提供例外吗? 5.法律要求下列专业团体制定和执行适当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开业法吗? 1)卫生保健人员, 2)其他可能存在传播危险的行业,比如性或丧葬业, 3)媒体, 4)退休金和保险, 5)雇主(在涉及工会和政府的三方论坛上)。 6.这种开业法要求包含下列组成吗? 1)保密/隐私保护, 2)对艾滋病病毒检测的知情同意, 3)禁止不公正歧视的责任, 4)减少传播危险的责任,比如职业卫生和安全准则包括全面感染控制防护措施。 指南7:法律援助服务 各国应该执行并支持法律援助服务,对受到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影响的人们进行权利教 育,为执行这些权利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开发艾滋病病毒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门知识,利用 法庭有关的各种保护措施,比如司法部办公室、专门调查官员舞弊情况的政府官员、卫生投 诉单位和人权委员会。 仅仅法律改革不能实现人权目标,帮助人们在实践中执行其权利是关键。在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法律服务案例。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有许多是私人的资 助的,而不是政府的。 1.在委内瑞拉,公民反艾滋病行动(ACCSI)从1987年开始活动,为艾滋病病毒/艾滋 病携带者及其家庭和朋友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该组织有三个律师,处理案例和呼吁,比如 在就业歧视、医疗事故或社会服务问题上。公共利益诉讼的一个案例是挑战政府要求对永久 居民申请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ACCSI和社会各个相关方面密切合作,包括政府部门(健 康、财政、司法、监狱、教育)、艾滋病社区组织、人权团体和私人公司。(注152) 2.印度的律师合作社是一个大型的自己投资的组织,从1981年开始工作,为公共利益 诉讼中的边缘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出现后,这个组织成功地处理了几起 引人注目的案件,包括一次从宪法上挑战果阿地区公共卫生法,在这个事件中,一名男子因 为艾滋病病毒状况被逮捕,另一起是孟买的不公正开除的案例。合作社成员也为改革向政治 家游说,并就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培训了一个全国性律师网络(注153)。合作社最近在 孟买开设了一个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机构,并得到欧洲委员会的支持。这个机构为艾滋病病 毒/艾滋病携带者提供法律援助、建议和联合服务。 3.在美国,有一个非常广泛的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联盟,部分 因为为公益服务的强大传统,其中许多成为其它国家的模范。根据Ryan White保健法案, 一些机构得到政府部分资助。这些包括艾滋病专门的和非专门的组织、普通公民自由、影响 诉讼(公共利益试验案例)团体、和针对易感群体的服务,比如和男人发生性关系的男人: 1)纽约的同性恋者健康危机, 2)华盛顿的Whiteman-Walker诊所, 3)洛杉矶艾滋病项目、法律服务, 4)波斯敦男女同性恋者维权, 5)一些城市的Lambda法律维护和教育基金, 6)旧金山全国律师协会、艾滋病网络, 7)旧金山州艾滋病法律服务组织、艾滋病法律指导小组, 8)不同地方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 4.在英国,存在类似的艾滋病服务组织,比如“Terrence Higgins信任基金(THT)”。 THT是英国最大的艾滋病基金组织,得到卫生部的部分资助。该组织有一个小型的全日制法 律中心,得到部分时间参与的志愿律师和福利权利顾问的支持。给个人的建议通过书面或晚 间诊所的电话法律热线。“豁免法律中心”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诸如“伦敦灯塔”、“里程 碑”和“身体阳性中心”这样的场所提供社区拓展活动。 为了增加可以处理案件的数量,许多这种服务修改了机制,比如自己做法律文件(比如 意愿)、对特定问题(比如就业、住房、退休金、移民、债务等)的传单、法律服务名录(注 154)、志愿律师(注155)和法律助理(注156)维权培训手册、司法官员(注157)法庭 报告和一般文书(注158)。 3.推动支持性的助人环境 指南8:妇女、儿童和其它弱势群体(易感群体) 各国应该和社区合作,并通过社区,推动一个为了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支持性 助人环境,这需要通过社区对话,强调偏见和不平等的原因,并为这些社会群体专门设计社 会健康服务和支持。 本指南是最难执行的,因为其影响很难达到。通过改善弱势群体社会法律地位,加强他 们/她们处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能力,是一个繁重但是必要的工作,需要生活多个方面行 政和法律措施。易感性取决于法律、社会和经济条件,以及流行在各个国家的特点。但是, 最常见受到侵袭的群体是妇女、儿童、宗教或民族少数群体、土著居民、移民、难民、残疾 人、穷人、巡回工人、同性恋男子、注射吸毒者和性工作者。为了制定有针对性项目,政府 和社区需要在国家层面上确认这些群体,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歧视和可能的强制措施的恐 惧。因为多种原因,易感社区的参与是重要的;这些原因包括这样的事实,即积极参与预防、 保健和支持项目有助于保证项目的相关性和有效性,因为社区成员比较了解影响危险和易感 性的变化着的需求和因素。 一个扩大的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反应不仅关注个人冒险行为。下列因素复杂的互动可 能创造或强化个人的、并因此是集体的易感性:个人,比如性的历史;预防、保健、社会支 持和减轻影响方面的服务和项目的质量和覆盖面;社会,比如文化规范、法律、信念或社会 行为。存在过分简化易感性范例的危险(注159),比如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受过较 好教育的群体中发现较高的感染率,特别是男人,相反,对年轻妇女的教育通常改善了预防 项目。 性别和生殖权利 除了生物学上对感染较高的易感性外,妇女在许多国家的从属地位限制了她们获得艾滋 病病毒/艾滋病知识的机会,使得她们对感染更加易感,并损害了她们处理需要照顾和支持 的感染可能后果(比如暴力和遗弃)的能力。生活各个方面系统化的歧视,特别是教育、卫 生保健和就业,严重地增加了她们被感染的危险。如果妇女缺乏理解教育和预防项目包含的 信息的能力,或依此行动能力,教育和预防项目就受到削弱。有时,因为社会法律规范和经 济上的依赖性,妇女不能协商安全性行为,或者听任伴侣。鼓励贤妻良母作为妇女理想的自 我价值和身份的规范增加了对艾滋病病毒的易感性,限制了艾滋病病毒阳性妇女的生育选 择。对贞洁和忠诚的双重标准意味着,许多一夫一妻制的已婚妇女没有力量避免被她们的丈 夫感染。 针对妇女(包括婚内)性和其它暴力,以及传统的做法,比如女性割礼,在一些国家并 不受到法律禁止。这种行为,或甚至对暴力威胁的恐惧,增加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以及 生理和情感伤害的危险。指南6讨论了法律的歧视性影响,比如那些阻止妇女拥有土地或财 产的法律,或者那些同工不同酬让不公平永久化的法律。 改善妇女地位 一些帮助妇女得到能力的项目针对着加剧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流行的妇女中严重的文 盲率和穷困。 1.在尼泊尔,一项三年的艾滋病社区预防项目得到美国艾滋病研究基金会资助(注 160)。在Badi、Danuwar、Tamang和Tharu地区,教育和带来收入项目获得成功,这些传统 上是受到高度歧视的。通过培训、维权和识字,这些项目强调了妇女地位低下的问题,并在 一般健康课程中结合了艾滋病病毒信息。运用了一些有创意的方法,比如街头话剧和非正式 教育。 2.在赞比亚,妇女卖鱼者得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一个项目支持,组成了一个得到免 税贷款的合作社。这将减轻她们与捕鱼的男人和卡车司机进行性交易的需求,因为他们控制 着她们得到鱼和交通(注161)。 类似的教育和小型财政项目世界各地都有,但是通常目标仅仅是改善妇女得到经济资 源,而不是特别关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或减轻影响(虽然这可能确实产生影响)。 设立常务处理性别相关问题的机构也被证明是成功的。一个成功组织的三个要素是:组 织领导人公开做出的政治承诺,参与性方法产生重视性别问题的机制,将性别贯穿在各个项 目中,而不是作为单独的单位,以避免边缘化(注162)。一些国家建立了推动妇女权利的 机构,比如: 1.巴西:全国妇女权利委员会, 2.南非:国家妇女办公室, 3.哥伦比亚:性别平等理事会, 4.海地:妇女事务和妇女权利部, 5.牙买加:性别和社会平等委员会, 6.秘鲁:妇女权利委员会, 7.菲律宾: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 在南非,除了独立的性别委员会监督全国性别框架进展情况,一些部委也建立了性别机 构。将性别作为跨部门的议题是成功的国家艾滋病规划的要素。在乌干达,性别成为艾滋病 委员会多部门方法的核心。在马拉维,联合国性别工作组签署了联合国联合性别政策声明, 支持“减轻贫困项目全国政策框架”(注163)。 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是改善妇女地位运动的关键要素。在一些国家,比如肯尼亚(1993年建立一 个工作组,由Effie Owuor法官负责)(注164)和马拉维,对现行法律对妇女影响进行了 全国调查。生育权利得到一些国家宪法的明确保障,比如智利、墨西哥和南非。在斯里兰卡, 政府批准的一个妇女宪章承认妇女控制其生育生活的权利。在财产继承上的法律改革在马拉 维、坦桑尼亚和赞比亚获得一些成功。在乌干达,一个叫做ACORD的非政府组织在土地权利 和继承问题上和乌干达妇女律师协会共同努力,从而妇女在配偶死于艾滋病后可以得到财产 (注165)。一个叫做“非洲法律和发展中的妇女”的非政府组织正在翻译这种法律,并培 训法律助理们,如何对妇女进行权利教育(注166)。在印度,亚洲中心为“组织研究”(ACORD) 就妇女在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举办培训课程,让人们在低收入地区和草根组织一起工作学会敏 感。项目评价显示,提高参与者的知识、自信和自尊,以及保证法律权利,对改变态度和认 知具有最大的影响(注167)。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估计,有1300万妇女遭受女阴割礼(FGM)的痛苦(注168)。 开罗人口与发展国际大会(ICPD)宣言,女阴割礼侵犯人权,对妇女健康构成终身威胁。除 了使用没有消毒工具的危险,通过性生活和生育中的创伤和撕裂,女阴割礼中的伤疤增加了 艾滋病病毒传播效率。一些国家已经做出响应,禁止这种行为。每年有200万女孩子面临女 阴割礼,为此一些非政府组织非常谨慎地开展着消除女阴割礼的运动: 1.在肯尼亚,妇女组织Maendeleo ya Wanawake制定了基于社区的项目。 2.在乌干达,生育、教育和社区健康项目表明,可以改变这种行为,而不让价值观受 到损害(注169)。 3.1995年,加纳妇女福利委员会成功地开展了将女阴割礼刑事化的运动,并继续开展 社区教育,结束这种行为。 4.在尼日利亚,一个包括非政府组织、卫生部和司法部、以及国际机构代表的多部门 工作组制定了一个全国政策和行动计划,结束女阴割礼(注170)。 除了颁布法律,执行也是重要的问题。许多国家试图通过公共教育运动(比如巴西)、 立法(比如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瓦和巴拿马)以及在警察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之间 建立联系(比如尼加拉瓜)来减少家庭暴力。在一些国家(比如印度),妇女警官工作在处 理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机构,使得机构对受害者更加敏感和方便。 卫生保健 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性病诊断治疗服务结合在生殖和计划生育服务中是一个重 要的问题。一些规范,诸如身体含蓄和男人卫生保健优先,是妇女获得健康服务的障碍。没 有得到诊断的性病,及其引发的生殖器感染和损伤,增加了艾滋病病毒传播的效率(注171)。 性别敏感服务的一个最佳实践范例是巴西的BEMFAM组织,其整体考虑顾客的健康和幸福(注 172)。玻利维亚开设了两个类似的诊所。Casa de la Mujer诊所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法律 建议、心理保健、教育、营养、预防保健、公民和劳动培训。CIDEM诊所提供免费或廉价服 务,涉及妇女健康的生物学、法律、心理和社会文化方面(注173)。 作为伴侣的男人 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为了影响性别关系,也必须针对男人。Panos艾滋病项目坚持 男人驱动全球艾滋病流行的观点: “......因为男人比女人有更多性伴侣,因为男人倾向于控制性交的频率和方式,以及 因为女人生理上更加容易被病毒感染,因此是男人的行为决定病毒传播的速度和传给谁...... 这种行为并不意味着,男人对艾滋病流行‘负责’。男人也处于危险中,因为如果他们自己 不首先感染病毒,他们就不能把病毒传给别人。”(注174) 1998年12月在塞内加尔达卡召开的非洲妇女反艾滋病协会第七次国际会议的焦点是加 强男人的参与。会议发表的达卡宣言呼吁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对话和承诺,并呼吁政治领导人 “广泛传播艾滋病问题严重性和紧迫性的信息”。在印度Jaipur,一个卡车司机及其配偶参 加的试验项目运用了男人女人交流对话的方法,其积极成果使得项目扩展到其它地方(注 175)。一个有创新的项目案例是在牙买加,当地建立了一个叫做“父亲联合”的联盟,反对 对男人的负面刻板印象,为青少年提供关于为人父母、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性病咨询。(注 176) 儿童和年轻人 作为年轻人的伙伴一起工作,对控制流行是最好的希望。年轻人除了是挖掘理想和能量 的源泉,年轻人的观念和价值并不总是固定,比成年人更加愿意怀疑和改变社会规范和行为 (注177)。超过半数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是在25岁以前感染的,这个事实就说明 了年轻人的易感性。增加易感性的因素包括贫穷、暴力、缺乏技能和有害的社会规范,比如 男子气概和早期性介入(常常是强制的、被剥削的和危险的)(注178)。青少年怀孕和性病 高发生率说明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安全性行为。易感性要比街头儿童和孤儿明显的悲剧性的案 例复杂的多,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估计,到2010年,将有4000万这样的儿童和孤儿。 1999年2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巴西总统卡多索发起了当年的世界艾滋病运动, 主题是“儿童和年轻人:倾听、学习和生活!”这是基于1997年运动“生活在艾滋病世界中 的儿童”和1998年“改变的动力:年轻人参与世界艾滋病运动”。运动的参加者包括:国际 音乐电视(MTV)、国际拯救儿童联盟、世界女童子军协会和童子军运动世界组织。全球战略 的7个关键性要素是: 1.建立/回顾国家政策,降低易感性,保障人权。 2.在扩大的国家行动中,推动年轻人真诚地参与。 3.支持同伴和青少年小组对这种行动做出贡献。 4.动员父母、媒体、宗教领袖和决策者影响公共舆论和政策。 5.改善学校项目的质量和覆盖面,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包含在适当的课本中。 6.扩大对青少年友好的非判断性的卫生服务。 7.确保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孤儿和年轻人提供保健和支持。 年轻人需要装备必要的知识、生活技能和服务,以采纳保护性的行为。公开的交流,包 括使用现代市场技术,是和年轻人成功地工作的一个关键特征。项目包括联合国艾滋病规划 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玩得安全活动”,由巴西足球明星罗那尔多牵头。学校是接触到 儿童和年轻人的主要场所。在乌干达坎帕拉,独立电台“国会电台”提供了一个流行论坛, 供青少年和专家一起公开讨论性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拉丁美洲多机构家庭健康和生 活教育项目CARICOM提供了关于性健康、毒品预防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教育的综合健康课 程。 同伴教育是有效的交流方法,特别是针对易感群体,比如年轻人。同伴教育者说同样的 语言,分享同样的价值观,可以有效地接触到年轻人。在赞比亚的卢萨卡,52名年轻人接 受培训,作为初级卫生保健诊所的同伴咨询员,提供支持服务,在年轻顾客和诊所工作人员 之间建立联系。项目加强了社区成年人和年轻人之间的相互尊重,有助于打破讨论性问题的 禁忌。(注179) 保护儿童人权并降低对艾滋病病毒易感性的最佳实践在一些巴西的项目中得到示范。位 于里约热内如的巴西儿童青少年权利中心在艾滋病病毒高感染率的地区和街头儿童一起工 作。中心提供基本的帮助,比如获得出生证,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没有出生证就不能 进学校,对就业有负面影响(注180)。巴西妇女生活合作社和童年性虐待幸存者一起工作, 帮助女孩建立自尊,防止她们进入性工作或街头黑帮。在Recife安全屋,比如Casa de Passagen,女孩们释放街头生活的压力,使得她们能够重新获得安全感,控制自己的生活。 (注181) 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置于现有部长论坛的日程上是提高问题重要性的实用方法。1998 年8月在葡萄牙里斯本召开的首届世界负责青少年问题部长大会由100多个国家代表参与。 1989年,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HREOC)对无家可归儿童开展全国调查,并 产生巨大影响。调查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访问了各种设施,在许多地方举行目击者听证, 并得到大量申请。调查能够使得政府相信,这些儿童的基本人权受到否定,需要采取综合的 紧急行动。一个发现是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高危险性,因为许多街头儿童参与卖淫、不安 全性行为和注射吸毒。在来自多个阵线的持续压力下,包括媒体、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政府接受了调查工作的大多数建议。(注182) 宗教少数人群 许多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少数群体缺乏有针对性的项目。影响易感性的因素通常随着 不同的少数群体而变化。普通项目不能接触到少数群体,因为存在交流障碍,比如语言和社 会规范,这可能使得人们认为,教育或预防项目和自己无关。 关于宗教少数群体最佳实践的一个案例是“家庭艾滋病教育和预防”的依玛目(Imams) 项目,这是针对乌干达的穆斯林人群(占2000万人口的16%)(注183),对妇女和儿童也产 生效果。1992年,伊斯兰医学会开始了这个项目,并得到了国际基金援助(注184),项目 培训和监督了8000多名宗教领袖和志愿者(男女数相同),接触到11个地区10万多个家庭。 项目第二年,就需要教育人们负责任地使用安全套和领袖们商议后,安全套包含在培训班的 主题中。对讨论安全套会否鼓励婚外性行为(这是反伊斯兰教规的)的担心最终得到减轻。 (注185) 每个依玛目(Imam,清真寺领袖)得到一部摩托车,为他自己和他的志愿者队伍访问提 供方便,以及作为支持参加者创收的工具,比如卖食品的小型产业。后者的巨大影响是帮助 了妇女,增加了她们的自尊、财政独立和鼓励避免高危行为。这推动了保护家庭健康的重要 决策,比如不要寻找其他性伴侣以得到家庭收入,并教育儿童,因此提高了她们/他们就业 和理解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信息能力的机会。 这个行动帮助依玛目们将准确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信息结合进他们的精神教育中。志 愿者队伍能够单独家访,为行为改变提供教育、基本咨询和动员。在一些情况下,一些传统 行为具有增加艾滋病病毒感染危险的潜在可能,比如男性割礼(比如不清洁的器具)、死者 沐浴(比如在清洗身体孔腔的时候没有使用保护性手套)和可能的多偶制婚姻。利用社区中 值得信赖的人物作为行为榜样使得社会规范在个人背景下得到考虑,比如不要伤害别人的责 任。 Madarasa学校(附属于清真寺的非正式周末学校,开展伊斯兰文化和行为教育)有一 个联合项目。为混合年龄组的班级制定了年龄适宜的艾滋病课程,从1995年,该课程对2 万名伊斯兰儿童进行了教育。 指南9:通过教育、培训和媒体改变歧视性的态度 各国应该推动广泛持续地开展有创造性的教育、培训和媒体项目,明确用来改变和艾滋 病病毒/艾滋病相关的歧视和偏见,增加理解和接受。 用来改变歧视性态度的教育项目是对反歧视法改革的必要补充。减少对艾滋病病毒/艾 滋病携带者的偏见是重要的和有实际意义的,因为这将消除早期诊断和治疗的障碍。 利用现有专业知识是改变态度有利的途径,正如MTV录象带“依然活着”说明的那样, 这个录象带1998年世界艾滋病日期间在全球播放,是针对年轻人的。另一个有效的案例是 已故戴安娜王妃,她公开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身体接触,包括拥抱、握手或亲吻他 们/她们。 有针对性的项目 在洪都拉斯、Kyrgyzstan、莫桑比克和巴拿马,举办了针对议员们的培训班,旨在增 进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意识,并使得政治家们对人权问题敏感。这些培训班将艾滋 病病毒/艾滋病作为内部问题同时也是外部问题,并成功地创建了议会开放和非歧视的气氛。 在赞比亚,当时的总统卡翁达公开承认他的儿子死于艾滋病。在英国,一名议员说出自己的 儿子死于艾滋病。1996年10月,一名血友病人因为其参与反对政府和药厂的诉讼当选日本 国会议员,他通过血液供应感染艾滋病病毒(注186)。 在一些国家,也对法院系统开展了工作,比如1999年1月,在印度孟买,印度律师合 作社举办了两天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和伦理”的培训班(注187)。目的是让法官 们变得敏感,并建立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意识。涉及的主题包括: 反歧视、易感群体、公共卫生(检测、咨询和保密)、血液安全、媒体和研究伦理。主要的 发言人包括长期关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并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法官,包括来 自南非Edwin Cameron法官和澳大利亚的Michael Kirby法官。1999年4月20日,Cameron 法官当着南非司法服务委员会公开承认自己得了艾滋病。 澳大利亚的一个项目针对卫生保健人员,系统地回顾可能和歧视有关联的制度性的和专 业性的事情(比如全面感染控制、知情同意和保密)。这个项目在两个城市医院和两个乡村 医院降低了歧视的重要性,而且将这一目标结合到更加广泛的改善服务提供问题,并将推荐 的行为结合进制度化的日常活动中,使得这些行为最后更加能够持续。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了 审核工作,因此增加了他们/她们的承诺,在更深的层面上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法,这比用外 人来解决要好得多。(注188) 普通媒体运动 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作为案例的一般性反歧视运动可能是有效的,正如西班牙一个基 于对人民一般性尊重的项目所说明的那样。1992年,澳大利亚政府发起了公共教育运动,1994 年这个运动叫做“艾滋病病毒不要歧视”、“人们根据你认为我不能来判断和不判断我能做什 么”。最初,通过指出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社会接触对每个人是安全的,挑战态度 和偏见。活动使用了真人(知情同意),而不是演员,对自己的生活提供令人同情的证明, 从而说明作为朋友、亲戚、工作同事、邻居和伴侣,他们/她们有着正常的关系。自从黄金 时间电视广告开播以来,哪里有人去世,电视上会播出出生与死亡日期。第二个运动支持“1992 年残疾人歧视法案”。运动之前先从概念上找出歧视的原因,发现是和传染、吸毒、性和同 性恋恐惧有关的恐惧。卫生工作者被认为可以改变社会对艾滋病流行的理解。(注189) 其它项目支持下列教育运动,旨在减少相关歧视。一个项目通过培训班告诉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携带者他们/她们有哪些权利,提高维权能力,教育服务提供者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携带者需要什么,帮助主流机构和社区(比如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居住区)创建和发展一个支 持性的环境。利用的资源包括有关退休金、保密、民权和财产计划的小册子和传单。焦点是 发展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作为教育者。“演说者办公室(Speakers Bureaux)”的建立 是为了给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一个人性的面孔,增加反歧视信息的合理性和影响。志愿的艾 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可以到兴趣小组去交谈,比如学校和其它机构,因此能够削弱偏见。 项目确认的障碍包括识字、语言熟练、民族、阶级、性别、武断、导致边缘化的其它因素(比 如吸毒)、服务的便利和获得、以及农村的孤立(注190)。这些广泛的策略揭示了歧视的复 杂性,没有简单的方法可以解决。需要考虑影响阳性者经验的不同的个人和社会因素,比如 存在其它受歧视因素,在个人生活中,艾滋病病毒相关歧视和其它问题(比如就业和住房) 相比较的优先性。(注191) 开展了四个定量跟踪调查,监督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知识和态度的变化。调查发现, 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和易感群体(尤其是同性恋者)的歧视性态度逐步下降,但是 对注射吸毒者(注192)是例外。这个期间的一个补充项目是1995年制作的艾滋病病毒/艾 滋病媒体指南,鼓励用负责任的而不是耸人听闻的方法,适宜的而不是丑化的语言。 指南10:制作执行这些标准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标准和机制 各国应该保证政府和私人部门制定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行为规范,将人权原 则纳入专业责任和行为规范中,并制定相应机制贯彻执行这些规范。 在建立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伙伴关系,对艾滋病流行做出反应上,创新是关键(注193)。 在合作制定行为规范上,一个明显的领域是医学专业,这个专业在世界上做了很多事情,比 如南非医学和牙医协会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指南,英国医学会关于艾滋病声明。 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就业。为了保证得到一个安全、健康和非歧视工作环境的权利,全国 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就业政策需要在三方协商基础上制定,这三方是政府、雇主和工 会。一个地区案例是南部非洲发展社区(SACD)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就业行为法(注194)。 这个法律依据的根据原则是,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应该和其它可比的威胁生命疾病一样对待。 法律涉及诸如歧视、检测的知情同意、保密、得到利益、病假、赔偿、争端解决、冤情和处 罚程序等问题。该法律由艾滋病法律项目和法律权利与艾滋病联盟起草,由工会、雇主和政 府参与,并经过大量维权和游说活动。1997年9月,该法律由南部非洲国家15个政府首脑 正式批准通过,目前正在处于各国执行的过程中。根据宪法(注195),一些国家比如纳米 比亚接受了这个法律。一些地方委员会和私人公司也接受了这个法律,其中一些还将此改写 为自己的政策文件。 许多国家的一些国家层面案例 1.东京工商会为成员准备了一个手册。自动工业雇主协会1993年接受了有关艾滋病病 毒/艾滋病教育、隐私和非歧视的指南。日本劳动部1995年起草了指南,强调隐私、保密、 确保艾滋病病毒阳性不是开除的原因(注196)。 2.印度工业联盟制作了一份工作场所艾滋病政策和信息袋。(注197) 3.泰国艾滋病商业联盟建立于1994年,除了其它活动,还制作了一份工作场所艾滋病 病毒/艾滋病手册。(注198) 可能合作的进一步领域是媒体。在1998年非洲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生殖健康/权利媒 体大会上,起草了一个伦理规则,涉及下列问题: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基本认识的需 要、隐私、运用正确的非歧视语言、伦理和责任。 指南11:人权的国家监督和执行 各国应该保证监督和执行机制,保证艾滋病病毒相关人权,包括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 带及其家人和社区的权利。 有关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原则由1992年巴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这些原则确认有 力并且有效运作的国家内部机构在国家层面上实现人权的作用。在世界各地,包括澳大利亚、 加拿大、马拉维、新西兰、菲律宾、南非、斯里兰卡、英国和美国,根据国家政治、文化和 经济情况不同,大约有30个结构不同但是目的和目标相同的这种机构。它们的共同功能是: 1.教育和促进活动。 2.给政府在人权问题上提供建议。 3.调查、调解和/或解决/仲裁个人对公共部门(有时对私人)的投诉,通常是关于基 于多种原因的歧视,比如残疾、性别和宗族。 4.监督国内法律对国际人权条约和规范的遵守情况。 大多数建立了有效国家机构的法律是根据巴黎原则(注199),并有下列特征: 1.独立于其它政府机构。 2.界定了权限,比如根据宪法权利宪章或国际人权条约。 3.便利性:确实(比如分散)和直观,即机构的存在为来自易感群体的潜在顾客知道。 4.和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其它国内机构和国家之间的机构(比如联合国)合作。 5.责任:对议会直接报告的义务,报告详细的次数、涉及的问题、申请和分析报告的 程序。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人权专员办公室和联合国开发署在乌干达和印度发起了两 年的项目,帮助这些国家的人权机构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接纳进来。期望结果是在国 家层面上增加对国际人权条约遵守的义务,建立向联合国公约监督机构准确报告遵守情况的 能力。 乌干达人权委员会建立于1997年,根据该国1995年宪法第51-58条。国会通过后,总 统任命了委员会主席和三名其他成员。委员会有广泛的权限处理任何人权问题。虽然委员会 得到授权调查投诉和根据自身的动议,委员会倾向于也调查媒体中报道中所说的人权侵犯。 在一些方面,比如监督遵守国际人权义务和开展公民教育,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 会也和司法部、法学会、工会和其它组织合作。第一项对系统侵犯人权的调查是关于街头儿 童。 印度国家人权委员会建立于1993年。除了一名主席和四名其他成员外,还有三名非正 式成员。其使命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也可以调查个人投诉或根 据其自身动议。委员会处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的系统人权侵犯是看守暴力。其它重要的工作方 面包括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委员会主持了“国家机构国家协调委员会”,其在1993年世界 人权大会上建立。 在国家层面推动人权观察的另一个方法是由政府准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计划描述了现 有政策,分析了未来的挑战和对国家行动提供建议。这种计划在北京和维也纳会议上被提出, 并得到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的推动。 指南12:国际合作 各国应该通过联合国系统的所有相关项目和机构,包括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开展合作, 分享有关艾滋病病毒相关人权问题的知识和经验,并应该在国际层面上,确保有效的机制, 保护艾滋病病毒/艾滋病背景下的人权。 联合国在国家层面上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有关工作组为国家艾滋病规划提供了机构合 作和共同制定行动和支持计划的结构。这些工作组负责政策制定、维权、动员资源、提供财 政和技术支持、收集、分析和分享信息。联合国机构可以帮助获得各国政府最高层的承诺, 从而开展紧迫的并且有意义的行动。在莫桑比克,联合国工作组和总统及总理的会议导致, 在新的投资计划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人权问题纳入新的劳动法和慰问行动(注200)。在 其它国家,政治家和联合国工作组之间经常开会,比如和越南副总理的会议,和多米尼加共 和国副总理的会议。(注201) 根据全球化和国际社会负担分享的考虑,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多国议会联盟1999 年2月提出起草本手册的工作组会议上,提出了一项新建议。建议称,发展援助项目应该为 律师提供短期奖学金,接受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培训,学会对这些问题敏感。1995 年,联合国开发署在北京(中国)、那地(斐济)和科隆坡(斯里兰卡)就艾滋病病毒法律 和法律改革举办培训班。目的是进行能力建设训练,并可能在国家层面发挥催化作用(注 202)。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已经努力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纳入 一般的人权培训和技术支持项目。 国际遵守监督机制 人们认识到,需要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改善人权监督机制。联合国机构、各国政府、国际 和各国非政府组织都可以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为了监督主要的人权条约遵守情况,建立了 6个联合国条约监督机构,需要更好地利用这些机构,保证缔约国对艾滋病流行做出适当的 基于人权的反应。根据这些现有责任机制,签约国政府需要定期递交各国执行这些条约的进 展报告。在委员会和政府对话前,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委员会的特殊会议上,递交影子报告。 对四个委员会(涉及妇女、儿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结论观 察”的一项研究揭示,在1993年和1998年之间总共211个报告中,有24%个报告提到了艾 滋病病毒/艾滋病。其中,43%包含评论,22%包含问题,35%包含指导性建议。最常见的建议 是需要:加强或采纳预防项目,即信息、教育和服务;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采取措 施,主要是关注歧视;关注性旅游,让女性政治领袖参与信息和教育运动,或者收集资料、 感染率或对易感群体的影响。(注203) 为了改善条约机构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思考深度,开展了一些工作。 1.1996年12月,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UNFPA)、联合国妇女发展处(UNDAW)和联合 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在纽约Glen Cove联合举行会议,分析人权对妇女健康的意义,集中 关注生殖和性健康与权利。 2.1997年9月,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 上发言。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鼓励条约机构深刻理解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的关系,将 这些问题纳入其工作,特别是起草报告指南、一般评论和建议、以及国别结论观察时。联合 国艾滋病规划署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合作和技术支持,为条约机构提供了各国艾滋病病毒相 关信息等。 3.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服务机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和 其它工作于艾滋病病毒和人权领域的组织,制定了联合国人权工作指导手册。联合国艾滋病 规划署指导手册用来帮助这些机构理解联合国人权工作,帮助它们参与进来,这可以通过记 录行动、维护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权利。 4.1998年10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为儿童权利委员会协调了一般主题日,题目是 “生活在艾滋病世界中的儿童”。 因为政府是在国家层面上遵守国际人权规范责任者,所以监督它们行动的现有责任机制 的作用需要得到它们的充分尊重。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上,改善递交给联合国人权条 约机构的国家报告质量需要至少三个部门的努力:准备报告的政府;各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 检验报告的条约机构。所有这些方面也需要跟踪对报告建议执行情况。 联合国人权报告手册(注204)帮助各国提供及时和全面的采取措施的信息,这些措施 旨在完成大量条约义务,方便遵守报告机制。手册是根据联合国为各国负责准备和定期递交 报告给条约机构的官员举办的地区培训班的经验。手册认识到,报告“是对各国执行条约义 务的国际监督的核心”。 报告过程应该被看成是各国和独立的国际专家组织建设性对话的机会,而不是为了削弱 国家主权强加的负担。为撰写高质量的报告提供资源,是在国家层面持续实现人权机制的一 部分,有助于政府履行对公民的责任(注205)。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承诺,帮助各国在各 自的报告中关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特别是利用得到国家项目顾问和国家间技术组支 持的工作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计划制定模范报告,在关于妇女和儿童的人权框架下,充 分重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 非政府组织动员 在1998年3月一次跨地区咨询会议后,国际艾滋病服务组织委员会(ICASO)于1998 年6月制定了一项“关于人权、社会平等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计划”。计划运用“国际指 南”作为制定教育和维权活动和动议的基础。ICASO的一些地区组织已经制定了特殊的工作 计划,说明人权问题将如何纳入其工作中。一个重要困难是试图改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组 织和人权非政府组织的联系。1998年6月-7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12届世界艾滋病大会上组 织了一些培训班和会议,关注改善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社区之间的联系。 宗教领袖 在进一步对艾滋病流行做出反应时,需要加强和宗教领袖的联系,出于多种原因,这个 挑战值得。自从流行一开始,大多数宗教领袖已经参与了治疗和照顾。宗教领袖和社区的深 厚联系也使得他们/她们成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教育和信息活动的重要资源和支持。 宗教领袖对明确的性教育材料和推动安全套的反对是一个实际的或者潜在的问题,需要许多 国家宗教领袖和公共健康组织之间建设性对话(注206)。乌干达伊斯兰社区开展了成功的 伊玛目(Imams)项目。另一个成功的项目是“MAP国际”在肯尼亚和基督教多数社区一起 开展的;MAP国际是一个非盈利性的援助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得到艾滋病控制和预防 (AIDSCAP)项目资助。(注207) 一个重要突破是于1997年在塞内加尔达卡举办首届国际宗教和艾滋病大会,并做出发 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携带者宣言。这个方面最近的发展是Caritas国际(CI)和联合国艾 滋病规划署签署的一项谅解备忘录,CI是国际上最大的非政府组织网络之一。CI是146个 成员组成的国际性天主教联盟,在各国建立了广泛的慈善网络,在194个国家和领地参与救 援、发展和社会工作。根据备忘录,双方同意在可能的领域共同工作,从而推动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意识;关注由流行引发的广泛的发展议题;推动维权工作(注208)。合作将进一步 帮助下列问题,比如得到照顾、政策制定、得到准确的信息、关注流行的影响特别是对社会 中易感群体的影响。 第四章:结论 本手册的目的是,以实用的方式,提供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之间联系的信息,帮 助立法者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纳入议会工作中。应该在国家层面上执行国际指南和 多国议会联盟决议,国家层面是法律和预算辩论和起草的地方。多国议会联盟在和联合国艾 滋病规划署的伙伴关系中的作用是关键的,并将在推动使用本手册上继续发挥作用。 如果没有基于人权的行动,感染的影响和易感性将增加,社区反应能力将受到损害。正 如已故的Jonathan Mann经常强调的,对没有感染的多数人的保护不可摆脱地和维护艾滋病 病毒/艾滋病携带者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现有人权框架包含综合的相互依赖的有约束力的国际规范,以及推动责任的机制。该框 架为测量行动是否有效地降低弱势群体和受歧视群体的易感性提供了牢固的有力基础。例 如,该框架可以测量这些群体是否被有针对性的预防信息和教育所接触到、对已经感染或受 到影响的人们的影响。 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引发的争议性复杂问题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方面。国家和社区咨 询过程对达成可操作的共识是必要的,从而评价需要行动的优先领域。公共卫生问题不应该 被道德问题所掩盖。 缺乏政治承诺、否认和脱离受影响社区,是一些国家对流行不充分反应的特征。如果没 有能够改变现状的议员们的大量长期参与,流行将继续增长。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数已经超 过3300万,问题是,在政府下一步行动中,究竟还有多少生命需要得到艾滋病治疗? 附录1:医学事实 艾滋病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即艾滋病病毒,HIV-1比较常见,HIV-2比较不常见)感 染的最后阶段。该病毒最初于1983年分离出来,从1985年开始,对艾滋病病毒可以进行检 测。一般检测是针对病毒抗体,而不是病毒本身。该病毒不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染。该病 毒通过下列途径传播: 1.性交;2.再次使用被污染的针头和注射器,而无论是通过医疗程序还是注射吸毒; 3.母亲给孩子哺乳,或者维产期;4.输入被污染的血液或血制品。 传染性的高峰据认为和感染最初急性阶段和后期无症状期的高病毒载量期同步。 世界范围内,性传播大约占75%的病例,其中四分之三通过异性恋性行为,四分之一通 过同性恋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病毒在插入性行为时传播的主要屏障方法是传统的“男用”安 全套,和最近开发的“女用”安全套。还在继续开发有效的用于阴道和/或直肠的杀菌剂, 降低艾滋病病毒和性病传播的危险(注209)。非常重要的是发展由性生活中接受方控制的 防护方法,以克服因为权力不平衡而产生的协商安全性行为的困难。患有未经治疗的性传播 疾病(比如疱疹和梅毒)是一个重要的辅助因素,因为生殖器溃疡被认为提高了每次接触时 传播的危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1995年全球大约发生3.4亿新的性病感染病例。(注 210) 传染后,会伴随1-2周的类流感症状(初期或急性期),并存在6-12周的“窗口期”, 窗口期内,病毒抗体还没有产生。艾滋病病毒感染平均10年没有症状,虽然在某些发展中 国家,因为普遍贫穷的健康和营养状况,以及缺乏对机会性感染(比如肺结核,所有艾滋病 死亡的大约30%因此引起)的治疗,无症状期可能缩短到5-7年(注211)。在绝大多数病例 中,疾病摧毁了免疫系统,使得病人容易感染机会性疾病(比如肺炎和艾滋病相关癌症), 并通常在6-24个月内导致死亡,这要根据能否得到治疗而定。虽然抗逆转录病毒联合疗法 (注212)在工业化国家带来可喜的效果,但是目前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远远不能负担这 种治疗(注213)。 疫苗开发和治疗获得上的进展 多国议会联盟(IPU)温得和克决议极大地关注了疫苗开发的延迟,和发达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获得治疗上的差距。本章将描述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疫苗开发 在发展中国家,95%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例发生在那里,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太昂贵, 不能广泛使用,虽然在得到治疗上做出一些改善。防止感染艾滋病病毒或防止已经感染的人 们发病的疫苗开发,从长期来看,是阻止流行最现实的方法(同时,应该继续开展信息、教 育、预防和关怀项目)。 开发出一个安全、有效并且负担得起的疫苗是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五大全球目标之一, 该组织的一些活动就是为了实现这个紧迫的目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呼吁,尽快发展出适 宜发展中国家的疫苗,并在最高的科学和伦理标准下,进行临床评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为准备进行人类试验的国家提供独立和权威的科学和伦理建议。 作为其规范作用的一部分,通过9个月来自30多个国家200人参与的广泛咨询和共识 确立,联合国艾滋病规划为进行这些试验制定了伦理框架,补充了1993年国际医学科学组 织委员会(CIOMS)(注214)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涉及人类做试验对象的生物 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执行主任Peter Piot博士说,该指南预示着 国家之间合作和能力建设上新纪元: “我们已经到了一个新的时代,家长制和资源不平衡正在被决策参与和科学研究中资助 者和主持者之间的平等所替代”。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也有选择地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开展疫苗研究活动的能力。联合国 艾滋病规划署资助的国家艾滋病疫苗计划正在巴西、泰国和乌干达进行,其它一些国家也在 开始同样的过程。这些计划为疫苗相关研究的政策、程序和特别建议提供指导。除了在美国 和欧洲进行的一些1期和2期疫苗试验,一些小规模(1期和2期)艾滋病病毒疫苗试验也 在巴西和泰国进行,乌干达不久也将开始。首次大规模3期效果试验已经在泰国开始,不久 也将在美国开始。所有这些活动和发展中国家当局和科学家、国际艾滋病研究机构、药厂和 非政府组织,比如国际艾滋病疫苗行动(IAVI),进行了密切合作。 在丹佛八国首脑会议上,达成紧急行动协议,响应美国总统提出在10年内开发出疫苗 的挑战(注215)。同样,伯明翰八国首脑会议宣誓,采取国际行动,通过疫苗开发、预防 项目、适当的治疗和对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支持,降低艾滋病流行。国际艾滋病疫苗行动 最近发起建立“全球艾滋病病毒疫苗购买基金”的运动,而世界银行目前正在探讨不同的潜 在模式(注216)。 药物获得 1997年11月,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4个国家(智利、象牙海岸、乌干达和越南)发 起试验阶段的艾滋病病毒药物获得行动。前面两个国家的分发是在1998年6月30日第12 届世界艾滋病大会上宣布的,大会主题是“缩小差距”。该行动是公私合作的努力,试验国 将根据艾滋病病毒情况,调整各自卫生保健基础和药物分发系统,确保有效利用和分发药物, 而参与的药物和诊断公司将降低治疗药物购买价格。虽然试验限制在两年,但是将继续评价 其效果、整体卫生保健的改善、得到药物人数的增加、以及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疾病和死 亡率的影响。一旦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克服障碍、确保有效分发药物方法的信息,各国就可以 更好地开发治疗资源。宗旨是,集体经验将为在发展中国家更好地提供艾滋病病毒相关药物 提供行动计划的基础。 1997年,55万名婴儿在维产期或通过哺乳感染艾滋病病毒。传染率大约是25%,但是1994 年ACTG 076临床试验发现,在发达国家得到AZT治疗的艾滋病病毒阳性妇女中,传染率降 到大约8%(注217)。这个方法很昂贵,因为它需要母亲和婴儿接受几个月的治疗,包括分 娩时通过静脉注射。1998年2月,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宣布,在怀孕晚期和分 娩过程中,短期口服AZT可以将从感染母亲传给婴儿的艾滋病病毒传染率降低一半,在发展 中国家使用是安全的。该研究从1996年在泰国进行,是CDC维产期艾滋病病毒预防合作研 究项目两个中的一个。另一个在阿比让(象牙海岸)的研究正在继续,但是不再需要安慰组, 所有研究中的妇女现在得到短程AZT治疗。 在第12届世界艾滋病大会上,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两个参与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和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11个低收入国家支持降低母亲婴儿传 播的试验项目。该行动旨在为怀孕妇女提供志愿并保密的咨询和检测、对已知感染的妇女提 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更好的生育照顾、关于选择和提供安全婴儿哺乳方式的咨询。该行动 也为决定不喂奶的艾滋病病毒阳性妇女提供支持,而决定不喂奶可能产生歧视(因为在发展 中国家,这种行为被人发现,可以推论出母亲的艾滋病病毒情况)。Glaxo Wellcome公司将 为试验项目提供最初的AZT供应,这些项目将寻求在未来12-18个月中支持大约30个不同 地方的大约3万名艾滋病病毒阳性妇女。如果行动扩大,该公司将为联合国机构的伙伴和其 它机构提供优惠价格,供发展中国家使用。(注218) 附录2:第99届多国议会联盟一致通过的决议 (温得和克,1998年10月10日) 为抗争HIV/AIDS对人类、经济和社会毁灭性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第99届多国议会大会, 回顾了多国议会联盟以前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决议,特别是第87届大会 (Yaounde,1992年4月)决议; 关注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流行在全世界蔓延的速度,特别是在妇女儿童中; 注意到艾滋病是任何人都可能接触到的疾病的严重性越来越强的意识,而无论人们的民 族、年龄、地理和经济或社会福利的水平; 强调了艾滋病对社会、经济和发展的有害影响,从而危害世界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 认识到不同情况的人们的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平衡是一个艰巨的,但是却是必要的议会立 法任务; 注意到妇女、儿童和其他处于不利的社会、经济或法律地位的群体、以及那些没有法律 地位的人们较少意识到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危险,因此将更加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 病,因为他们/她们可能被禁止获得全面的教育、卫生保健、社会服务和其它预防和控制措 施;并认识到,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流行给他们/她们带来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 相信政府和社会必须共同地不遗余力地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传播,减轻这个 流行给尊重人权和公民自由带来的影响; 深深地关注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检测、确认、监督、治疗和确保艾滋病病人容纳 于社会的可能性上越来越大的差距;因为绝大多数感染者生活在发展中国家,这个问题变得 更加严重; 提醒做出承诺的各国推动并鼓励尊重各项条约上人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反对虐待和其它粗暴、非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惩罚的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北京宣言、联合国经社理 事会1994/24宣言和1997/52宣言、开罗行动计划、1994年12月1日巴黎首脑会议宣言、 1997年12月1日七国发展部长宣言、东盟议会组织1997年9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哩岛18国 大会就维护健康和预防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传播做出的宣言; 认识到艾滋病病毒/艾滋病传播是超越国境线的,必须由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特别是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及其参与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相应地采取联合行动; 重申了由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并得到联合国大会认可的原则,其主要目的如下: 1.预防艾滋病巴不得感染, 2.减少感染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3.动员并整合各国和国际反艾滋病行动; 确信需要采取全球行动,确保虽然公共预算紧张,还是应该不遗余力地降低新艾滋病病 毒/艾滋病感染人数; 回想起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立法是议会基本任务之一; 1.呼吁议员们正确评价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流行对世界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越来越 大的影响,意识到人们不可剥夺的权利每日受到侵害; 2.呼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采取长期、及时、连贯和综合的艾滋病预防政策,开展公共 信息和教育项目,特别是满足不同目标群体的需要,考虑文化和宗教的敏感性,因而提供有 关艾滋病病毒传播不同途径的全面信息,强调避免或至少降低感染危险的方式; 3.呼吁更多富裕国家,基于国际团结的原则,帮助不发达国家,适当承担其额外的负 担,提供财政支持和技术、社会支持; 4.同时,呼吁政府、科学团体和药业公司合作,根据“国际艾滋病疫苗动议”,资助和 加强艾滋病疫苗研究,特别是邀请药业公司在这种研究上大量投资; 5.呼吁协调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根据现有医学知识,找到让每个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携带者能够受益于可能的最好治疗的途径; 6.呼吁发达国家与国际组织和财政部门,指定将部分发展援助款项用来支持发展中国 家全国艾滋病项目; 7.呼吁政府保证履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人权第二次国际咨询会”(1996年9月) 通过的指南,保护人权。应该特别考虑下列方面: 1)重新审核和改革现有公共卫生法,从而保证这些法律重视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引起 的问题,并遵守了国际人权义务(保护人们的隐私、保密、自由和安全),并且适用于其它 传染病的法律条款不要不适当地用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 2)重新审核和改革刑法和监狱制度,从而保证这些法律遵守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特 别是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方面; 3)通过法律,确保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或受影响者的人权受到尊重,禁止任何形 式对他们/她们的歧视,维护他们/她们在教育、工作、居住和社会服务上的权利; 4)保证尊重隐私、保密和对人类科学研究中的伦理(知情同意、教育和对接受研究者 的尊重); 5)务必使公共部门和私人机构制定有关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规章,将人权原则变成专 业责任和行动的法律,引入监督机制,确保这些法律正确地运用; 8.呼吁议员们通过推动机构之间和多部门合作,包括公私部门的伙伴合作作为反击艾 滋病流行的有效方法,鼓励社会所有部门的参与; 9.呼吁议员们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相关活动的所有方面加强其立法、预算 和监督功能; 10.要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多国议会联盟秘书长合作,咨询多国议会联盟成员议会, 完成《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法律和人权手册》的草稿,并分发,作为确立法律标准的指导 工具,进展情况将在下届莫斯科多国议会联盟会议上报告; 11.呼吁立法者确保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在任何时候都受到重视,这需要通过和最广泛 的相关人士(包括艾滋病病人)形成合作关系,需要社区参与决策过程,分享和分发所有有 关政策和医学社会问题的信息; 12.呼吁政府消除卫生服务中的可能传播途径,只使用有保障的没有受到感染的血液和 血液制品,使用可处理的皮下注射针头,保证严格遵守其它所有卫生法规,包括制定针头和 注射器交换项目;呼吁发达国家在这个方面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材料和技术支持; 13.呼吁在多国议会联盟成员议会中建立关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非党派议会组织, 确保持续的对话、简报、辩论和培训,从而加深对流行的理解,推动对国家艾滋病政策的共 识。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