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宿暗娼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意见(1984080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 [文号:84高检发一19号]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2. 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1986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国发198685号]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3.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19870824)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司法部 ] [文号:87公发32号]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的通知(19871026)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中发办198715号]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5. 公安部印发《进一步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和做好收容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19880602) [颁布单位:公安部 ] [文号:88公治字47号]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6.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扫除卖淫嫖娼等“六害”统一行动的方案(19891121) [颁布单位:公安部 ]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民挥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积极配合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1991011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高检发刑字19911号] [内容分类:犯罪与刑罚 ]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0904)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内容分类:犯罪与刑罚 ]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199109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内容分类:犯罪与刑罚 ] 10.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1216) [颁布单位:卫生部 公安部 ] [文号:卫防发1991第24号]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11.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扫除贩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知(19920307) [颁布单位:公安部 ] [文号:公发199211号]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军机关所属旅馆管理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19920615)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 [文号:厅字19929号] [内容分类:内部保卫 ] 13.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19920724) [颁布单位:公安部 ] [文号:公复字19927号]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14. 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19920814) [颁布单位:公安部 ] [文号:公通字199299号] [内容分类:行政复议 ] 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1992121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文号:法发199242号高检会199236号] [内容分类:犯罪与刑罚 ] 16.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0904)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国务院令第127号]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17. 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联关于印发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专项治理行动电话会议文件的通知(19950816) [颁布单位: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妇联 ] [文号:公发199515号]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19950830)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 [文号:工商个字1995第224号]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1. 公安部关于取缔同性恋文化沙龙“男人的世界”的情况通报(199307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 [文号:公通字199362号]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编号:739]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时效性:有效][文号:84高检发一19号] -------------------------------------------------------------------------------- 颁布时间:19840807 实施时间:1984080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宿暗娼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一九八四年八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最近,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卖淫和嫖宿暗娼的违法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对卖淫和嫖宿暗娼的违法案件,仍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1983]25号文件批转公安部、全国妇联两党组《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中规定的精神办理,即:对于卖淫嫖宿活动要一律坚决取缔;对卖淫者和嫖宿者,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其中有卖淫行为但愿意悔改的,应从各方面加强教育、挽救工作,对少数从事卖淫活动,屡教不改的,应予以收容劳动教养。但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卖淫者和嫖宿者,已经判刑的,一般不再改判。 [编号:872]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时效性:有效][文号:国发198685号] -------------------------------------------------------------------------------- 颁布时间:19860901 实施时间:1986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在我国早已绝迹的卖淫活动又重新出现,并逐年增多。与此同时,我国在一九六四年已宣布基本消灭的性病又有发现,并呈蔓延趋势。针对这一情况,许多地方进行了查禁取缔卖淫活动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未得到有效制止。卖淫活动和性病的蔓延,不仅败坏我国声誉,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了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的蔓延,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凡有卖淫嫖宿活动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务期收到实效。同时要抓紧经常性的查禁取缔卖淫活动的工作,随时发现,随时查处取缔,不能放松。 二、对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区别情节,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三、凡查获的卖淫妇女和嫖客,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经批准予以收容劳动教养;不够劳动教养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责令具结,不得再犯,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家长和住地派出所严加管教,屡犯者从重处罚。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宾馆、旅(饭)店的治安管理,在这些场所发现卖淫嫖宿活动,要逐人逐件追查清楚,依法严肃处理。这些场所的职工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或知情不举、隐瞒不报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多次发生容留妇女卖淫的旅(饭)店必要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查封。 五、对查获的卖淫妇女和嫖客,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进行性病检查,患性病的要强制治疗;送劳动教养的,由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帮助劳教场所的医务部门进行查治,并协助技术培训和指导。对分散在社会上的性病患者由卫生部门就地治疗,检查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或本人自理。 六、对查获的外国人和其他入境人员中的嫖客,视其情况给予治安拘留或罚款处罚,并要他们到指定医院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检查中发现患有性病的,要登记建卡留存。处罚执行完毕后,限期离境,并不准其再入境或登陆。 七、性病应列入传染病管理范围,按疫情报告制度,医疗卫生部门要逐级统计上报疫情。医院发现性病患者后,应当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经查明系卖淫或嫖宿人员的,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如系其他原因传染的,按本通知第五条处理。 八、加强性病的防治和科研工作。要健全全国性病防治研究中心,所需经费纳入卫生部卫生事业费预算,由卫生部统筹安排;在性病患者多的地区,要建立性病防治监测点,各地性病检查治疗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九、取消对性病的保密限制。政法机关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将性病蔓延的情况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提供,以便在群众中进行有关性病知识的教育,使他们懂得性病对社会、对民族以及子孙后代的严重危害。 本通知及其贯彻执行情况,不登报,不广播。 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 [编号:971]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时效性:有效][文号:87公发32号] -------------------------------------------------------------------------------- 颁布时间:19870824 实施时间:19870824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司法部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了有效地制止卖淫嫖宿活动和性病的蔓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七月十七日召开的电话会议精神,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修改、补充之前,现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暗娼、嫖客,包括家居农村流入县城、集镇及在农村进行卖淫、嫖宿的人员,凡不够刑事处罚的,只要曾被公安机关抓获教育、处理过,再次卖淫、嫖宿的,一律送劳动教养。 对其他行为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员,仍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县城、集镇及农村的卖淫、嫖宿人员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由县一级公安机关上报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 三、在执行中要严格区分卖淫嫖宿行为和通奸、男女生活作风等行为的界限,防止发生偏差。 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遇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或提出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统筹解决。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编号:994]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时效性:有效][文号:中发办198715号] -------------------------------------------------------------------------------- 颁布时间:19871026 实施时间:19871026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和国务院认为,近几年,各地贯彻执行关于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有关指示,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相当多的地方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并有继续发展蔓延的趋势。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查禁取缔这类丑恶现象,依法打击犯罪分子,并把集中取缔、严厉打击和加强经常性的行政管理、综合治理结合起来,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今后对于出现卖淫、嫖娼活动的宾馆、饭店、旅馆等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卖淫、嫖娼的党员和国家干部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节录)中共中央、国务院)。 当前我国重新出现的卖淫活动,完全不同于旧中国那种迫于生计而卖淫的情况。现在的卖淫妇女绝大多数是贪图物质享受,好逸恶劳,追求腐朽的寄生生活。有些地方对旅馆、饭店、私人出租房屋和出租汽车行业疏于管理,漏洞很多,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了方便。有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只求赚钱,容留卖淫、嫖娼,甚至以此招徕生意。最近河南省洛阳市查获的“前进旅社”卖淫窝点,从今年一月开办到五月底被查获,有三十多名暗娼在店内卖淫,招徕嫖客近四百人次。 上述情况表明,查禁取缔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应当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凡有卖淫、嫖娼活动和性病蔓延的地方,当地党委和政府应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管理和查禁取缔工作。公安机关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加强对可能出现卖淫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禁。国营的饭店、宾馆、旅馆、招待所、舞厅、咖啡厅、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对所属单位加强管理,绝不容许卖淫、嫖娼和拉皮条等现象存在。在这些单位若发现卖淫、嫖娼活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集体、个体经营者,要进行奉公守法教育,督促他们合法经营,不能违法,如容留卖淫或以此招徕生意,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依法处理。 二、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置。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窝主、皮条客和旅馆、饭店的负责人等,都要分别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从快惩处。对卖淫、嫖娼,屡教不改,破坏公共秩序,或者有性病仍卖淫、嫖娼,危害他人健康,构成流氓罪的,要按流氓罪论处。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卖淫妇女和嫖客,要发现一个收容一个。凡是经公安机关抓获教育处理后,再次卖淫或嫖娼的,一律送劳动教养。不够劳动教养的送专门的教育场所。对查获的卖淫妇女和嫖客(包括外国人),一律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国内人员应强制治疗,费用由本人交付;对患有性病、艾滋病的来华外国人和其他入境人员,要立即强令出境,并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增设教育场所和性病监测机构。目前,部分城市已由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了××处教育场所,有效地教育改造了部分恶习不深的卖淫妇女和嫖客,并强制治疗性病。卫生部门在全国建立了××个性病监测点,对性病进行监测,已取得一定成效。凡卖淫活动比较严重的城市,没有建立教育场所和性病监测机构的,应由当地民政、公安、卫生、妇联、财政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研究提出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尽快建立。 四、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办理卖淫案件,修建和管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场所和劳动教养场所,性病检查、防治、科研、培训、宣传和所需试剂、药品的研制生产,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搞好综合治理。对解除劳教和从教育场所放出来的原卖淫、嫖娼人员,要由所在单位或街道、乡、村负责继续做好帮教工作,使他们不再重犯。各级妇联要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一项根本任务。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要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呼吁社会各界都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妇女进行“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自”(自遵、自爱、自重、自强)教育。 六、在人民群众中普遍进行防治性病的宣传教育。由于在我国性病已绝迹多年,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已不懂得什么是性病,一些年轻医务人员也往往不能识别什么是性病,卫生和宣传部门要组织编写有关性病的常识,在群众中进行宣传,使大家了解性病的危害性和防治措施。同时,选择一些因卖淫、嫖娼而引起性病的病例,制成科教录像带、幻灯片,在一定范围内放映。 七、建议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不定期召集有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全国妇联、总工会、团中央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有关卖淫、嫖娼和性病的情况,制定对策,协调工作,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的措施。各级党委、政府也要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取缔卖淫、嫖娼,制止性病蔓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抓,逐渐减少到可能的最低限度。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 全国妇联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编号:1063]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时效性:有效][文号:88公治字47号] -------------------------------------------------------------------------------- 颁布时间:19880602 实施时间:19880602 颁布单位:公安部 公安部印发《进一步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和做好收容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五月十日至十二日,公安部三局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有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等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处长及北京、上海、武汉、大连、西安、长沙六市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所长参加的会议,就当前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和收容教育所工作进行座谈。卫生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应邀参加了会议并讲话。会议研究了当前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和问题;介绍了办好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的经验。 会议认为,去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开展了打击取缔卖淫嫖活动的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特别是加强了对卖淫嫖娼人员经常涉足的旅店、出租房屋、出租汽车、舞厅等公共场所和行业的经常管理和查控工作。查获了一大批卖淫嫖娼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一九八七年全国共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人,比一九八六年上升一点七倍。逮埔×××人,少管××人,劳教××××人,收容教育××××人,治安拘留×××××人,罚款、警告×××××人。但当前一些地方卖淫嫖娼活动远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有些地区卖淫嫖娼活动和性病蔓延的情况仍相当严重。甚至出现了嫖客长期包娼嫖宿,卖淫妇女租房卖淫的现象。有的卖淫妇女竟到派出所要求帮助解决卖淫嫖娼之间发生的“纠纷”。一些单位还以介绍卖淫妇女为诱饵,推销产品,等等。会议肯定了北京、上海、武汉、大连、西安等地开办收容教育所的经验。认为建立收容教育所,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边教育、边劳动、边治疗性病的办法,是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有效措施。但是,目前已建立起来的收容教育场所容量较小,仍有很大一部分应该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人员收不进去,流散在社会上,继续贻害社会。尤其那些染有性病的,成为扩散源,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了进一步把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引向深入,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多数公安机关对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是重视的。但是,仍然有部分地区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对对卖淫嫖娼活动的危害性、严重性、长期性以及开展工作的艰巨性认识不足,对这项工作指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卖淫嫖娼活动虽然不可能在短期内禁绝,但作为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必须态度坚决,旗帜鲜明,措施得力,决不能犹豫不决。因此,要重温邓小平同志关于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指示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通过我们积极工作,去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有效地开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的工作,力争控制住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势头,把这类社会丑恶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把开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专项斗争与经常性管理、查禁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目前部分地区卖淫嫖娼活动蔓延较快,并趋于公开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时机,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斗争。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都要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该报捕的报捕;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两次的要送劳动教养,坚决纠正目前存在的该送劳教而不送的现象;不够劳动教养,患有性病的的要收容教育。给予治安处罚的一定要防止以罚款代替拘留的现象。同时,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不要把有流氓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当做卖淫嫖娼人员来处理。卖淫嫖娼活动是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必须依靠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查禁来治理。一是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公安机关要经常召开宾馆、旅店、舞厅、私房、汽车出租部门负责人、经营者会议,通报情况,明确职责,把安全管理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对这些场所因只顾赚钱,疏于管理,出现引诱、容留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要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单位和经营人,可以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查封。二是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对卖淫嫖娼人员经常涉足的公共场所,公安机关要加强治安巡逻和治安管理。派出所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辖区内各种复杂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查验居民身份证等手段,摸清卖淫嫖娼人员底数,纳入视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要在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活动中,逐步摸索、总结出一套靠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常性管理的长远对策。 三、积极探索公开管理和秘密工作相结合的方法。随着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深入,卖淫妇女和嫖客的活动起来越诡秘,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将更为突出,完全依靠公开检查已经难以发现和控制卖淫嫖娼活动。天津、武汉等地组织便衣民警治安巡逻、化装住店、秘密查访,同时在重点旅店、场所加强治安耳目的建设,组织动员群众、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及时报告等,是提高发现控制卖淫嫖娼活动能力的行之有效的做法。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发现控制卖淫嫖娼活动的新路子。 四、切实办好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建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是查禁取卖淫嫖娼活动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严历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7]15号)的规定,积极筹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凡是劳教场所比较空闲的地方,要主动与司法部门协商,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开辟收容教育所,由司法部门负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妇联等部门共同配合。 卖淫嫖娼活动问题突出的大中城市,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政府反映情况,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建立收容教育所。一个省、自治区要重点建设好一、二个所,取得经验后,可在具备条件的地方予以推广。各地要学习北京、上海、武汉、大连、西安等地办所经验,并把收容教育所真正办成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和参加生产劳动、治疗性病的场所,而不要办成单纯的关押、收容场所。 五、加强内部的宣传教育工作。为了有针对性的分层次地开殿正面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可以把本地卖淫嫖娼活动的严重情况、典型案例提供给宣传、组织及工、青、妇等有关部门,请他们在党员、干部、职工群众中进行内部教育,增强法制、道德观念;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典型案例,编写宣传提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进行宣传教育。在中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前,除广东省外,其他地方暂不公开宣传报道。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日 [编号:1239]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时效性:有效] -------------------------------------------------------------------------------- 颁布时间:19891121 实施时间:19891121 颁布单位: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扫除卖淫嫖娼等“六害”统一行动的方案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安部公发24号印发) 近几年来,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的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简称“六害”),虽经多次打击和查禁取缔,蔓延发展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的控制。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受理卖淫嫖娼案×××××起,比去年同期上升108%;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起,上升135%;拐卖妇女儿童案××××起,上升159%;私种罂粟、吸食毒品案××××起,上升119%;贩运毒品案×××起,上升108%;赌博案××××××起,上升39%;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案××××起,上升31%(以上只是群众举报的和公安机关查获的案件数,实际发生数远大于此)。这几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毒化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摧残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直接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此,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和查禁取缔。 当前,各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大张旗鼓地开展“扫黄”斗争,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在全国开展一次集中打击和查禁取缔“六害”的统一行动,以有效地遏制其蔓延的势头,促进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明显好转,很有必要。这次集中统一行动的时间大体从十月下旬开始到明年春节前后。具体方案如下)。 (一)大造舆论,深入发动群众。各地都要由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动各种宣传机器,揭露“六害”的严重危害,宣传扫除“六害”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可以政府名义发布扫除“六害”的通告,广为宣传。同时依靠基层单位召开各种会议,教育群众自觉同“六害”作斗争。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新闻宣传部门联系,把适合公开报道的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及时提供给新闻单位,通过各种新闻舆论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二)确定打击重点,搞好调查摸底工作。这次统一行动打击的重点对象是:1.引诱(包括介绍)、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2.卖淫或者嫖娼屡教不改的;3.走私、制作(包括复制)、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较大的;4.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犯罪或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5.采取拐骗和暴力手段贩卖妇女儿童的;6.聚众赌博的赌头和以赌博为业的赌棍,屡教不改的惯赌分子;7.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奸污妇女、残害人命或者骗钱数额较大的;8.反动会道门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9.走私、贩卖、偷运毒品,私自种植大量罂粟或非法加工毒品以及吸食毒品屡教不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突出的问题,确定本地区的打击重点对象。集中行动前,各地都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充分依靠基层单位和治保组织,发动广大群众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同时结合查破案件和预审工作,彻底揭露违法犯罪分子。强化经常性的治安管理,清理整顿旅店业、出租房屋、印刷业、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汽车行业等复杂公共场所和单位,加强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管理,实行查验居民身份证制度,从中发现可疑线索。努力摸清底数,做好行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因地制宜地组织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的突出问题和实际情况,组织统一行动或开展专项斗争。鉴于目前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的工作已在全国形成强大声势,各地可以利用这个大好时机,先安排查禁淫秽物品和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专项斗争,并同最近部署的全国打击走私活动结合起来进行。新年到春节前后,是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的高峰期,可集中进行查禁赌博和取缔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活动的专项斗争。拐卖妇女儿童和私种罂粟、吸食贩运毒品严重的省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斗争。 (四)明确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行动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在处理人犯的问题上,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力求稳、准、狠地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就应依法判刑、劳教或予以治安处罚。坚决纠正“以罚代刑”、“以罚代拘”的偏向。其中,对以下几类人员和物品的处理原则是)。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凡曾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理过而又重犯的(包括家居农村流入县城、集镇进行卖淫嫖娼的人员),向外国人卖淫的,多次卖淫嫖娼的,为卖淫、嫖娼人员“拉皮条”从中渔利的,一经查获要坚决收容,送劳动教养;其他不够劳动教养的,发现一个收容一个,送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进行教育。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一律请卫生部门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要强制收容治疗。各地在行动前要准备好必要的收容场所。对查获的赌博人员要区别情况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经教育不改的,以赌博手段设局骗钱的,赌资数额较大的,都可以送劳动教养。查获的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赌博中非法所得财物追缴。赌博活动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对查获的赌博人员,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劳动教养的以外,在执行治安处罚后,可依靠基层单位间接对他们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对查获的淫秽物品,要严格按时一九八三年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16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对私种罂粟者,应按过去的规定处理。对吸毒成瘾者,应会同卫生部门收容起来强制戒除。 鉴于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为适应斗争需要,除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已有法律规定作出必要的司法解释外,请各地人民政府考虑,如有必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报请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干警的执法教育,坚决纠正办案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卫生、旅游、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工商、海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领导班子。同时要取得基层党政组织的积极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扫除社会丑恶现象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抓紧抓好。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上级要派工作组予以帮助,并统一组织警力开展工作。_________________ 编者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和通知》汇编在《执法手册》第六辑。 [编号:1343] [内容分类:犯罪与刑罚 ] [时效性:有效][文号:高检发刑字19911号] -------------------------------------------------------------------------------- 颁布时间:19910111 实施时间:1991011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民挥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积极配合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特别是一九八九年以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和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斗争已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当前拐卖妇女儿童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很猖獗,一些地方,这类案件还在大幅度上升,呈蔓延趋势,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妇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危害极大。最近,公安部和全国妇联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会议。这是一次重要的会议。各地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此次会议精神,会同其他政法部门采取坚决措施,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予以坚决打击。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活动予以坚决查禁、取缔。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点来抓。首先要充分认识这一专项斗争的重要性,要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和查禁制止日益严重的卖淫嫖娼活动是一场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净化社会风气的一项重要斗争。广大检察干警,尤其是刑检部门的同志,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抓好这项工作。同时,要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认识到,不可能通过几次集中打击、查禁等就能彻底解决问题,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必须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只要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就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不要纠缠细微末节。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要坚持做到:一案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抓到几个,查清几个,就可以批捕、起诉,不要片面强调全案全结,拖 延战机;对一人犯数罪的案件,一时不能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的,只要查清一个或几个犯罪事实也要及时批捕、起诉。对于因为分歧意见大而处理不下去的案件,要主动协商,并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研究解决,不能久拖不决。 三、要紧密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认真复查处理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中的退查、不批捕、免诉、不起诉案件和有分歧的案件,发现确实有错、漏问题的,不论在哪个环节上的,都一定要依法纠正。当前,尤其要注意防止对这类犯罪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对下有业务指导任务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掌握犯罪动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对策。上级检察机关应经常派人下去,协助下面办理案件,实行面对面的指导。目前,要加强对“拐”、“卖”分离案件的研究。对于已将妇女儿童拐出去而没有贩卖或没有卖成的,应视为是犯罪中止或未遂,而不能视为不构成犯罪。对于有分工的拐卖人口案件,其危害更大,对于这类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都应从严打击。对买进人口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究,不能手软。 在这项斗争中,应注意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要注意区分拐骗犯罪与介绍婚姻的界限,稳准、狠地打击这类犯罪分子。 五、对重特大案件要坚持实行提前介入。要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的做法是行之有效的,对于及时了解案情,熟悉证据,更好地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加快了办案速度,而且提高了办案质量。因此,在这项专项斗争中,仍要继续坚持提前介入制度。 在斗争中,各地检察机关都要注意积累、总结斗争经验,定期将打击的情况、做法、经验、问题等报高检院。 1991年1月11日 [编号:1419] [内容分类:犯罪与刑罚 ] [时效性:有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 颁布时间:19910904 实施时间:19910904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9月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二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九、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1424] [内容分类:犯罪与刑罚 ] [时效性:有效] -------------------------------------------------------------------------------- 颁布时间:19910917 实施时间:199109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 ( 1991 年 9 月 17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惩上述两类犯罪分子。 严禁卖淫嫖娼,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新中国成立不久,党和政府就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在较短的时间里消除了旧社会遗留的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象,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但是,近年来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导致一系列其他违法犯罪的发生,在一些地区还较为猖獗,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两类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两个《决定》中贯彻从严惩处的精神,对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订,增设了新的罪名,提高了法定刑,还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规定。为了严格执行两个《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两个《决定》的内容,全面、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尤其是注意掌握两个《决定》规定的新精神,在执行法律中严格、准确地适用两个《决定》的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提高对上述两类犯罪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两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对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提前介入,掌握案情,核查证据,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的,要及时批捕、起诉。对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三、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积极参加专项打击。同时要自觉地把打击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在查禁卖淫嫖娼、惩治上述两类犯罪中,结合办案积极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减少和预防犯罪。要积极宣传两个《决定》,根据各地的实际,采取不同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四、对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有关犯罪,应当依照两个《决定》的规定办理。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凡与两个《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不应再适用。对于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犯罪,已依法作出处理的,不应再变动;尚未处理的,应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适用法律。 五、在贯彻执行两个《决定》中,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要注意研究两个《决定》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对策。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1 年 9 月 17 日 [编号:1451]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时效性:有效][文号:卫防发1991第24号] -------------------------------------------------------------------------------- 颁布时间:19911216 实施时间:19911216 颁布单位:卫生部 公安部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做好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制检查、治疗性病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性病是一种传播快、后果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它的蔓延,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祸及子孙后代,损害中华民族素质。卖淫嫖娼人员是性病传播的高危人群,对这些人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是控制性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强制检查、治疗性病不仅是一般的医疗工作,而且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各级卫生、公安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严禁卖淫漂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充分认识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措施切实抓好,并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级卫生、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强制性病检查、治疗工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卖淫嫖娼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治疗、监测工作。 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卫生部门检查性病,卫生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派员到羁押场所进行性病检查。被检人员一次不足五人时,公安部门可以将被检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检查,卫生部门应当做到随到随查。对未及时通知的或接到通知超过规定时间未去检查或到门诊当日未查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对患有性病的卖淫嫖娼人员,要进行强制治疗。由公安部门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组织隔离管理,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或指定性病防治单位定期到收容教育所进行治疗,直至治愈。收容教育所应为性病防治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在对查获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期间,要加强对公安干警的保护性预防措施。直接参与这项工作的同志要掌握性病常识,定期体检,享受必要的保健;工作时要穿隔离衣、戴手套,并注意周围环境及使用物品的严格消毒。对病人实行隔离管理,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四、合理解决强制性病检查治疗的经费。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性病检查治疗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或家属负担,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公安、卫生部门提出意见,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对公安机关查获的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性病检查、治疗问题,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卫生部、公安部。 1991年12月16日 [编号:1474]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时效性:有效][文号:公发199211号] -------------------------------------------------------------------------------- 颁布时间:19920307 实施时间:19920307 颁布单位: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扫除贩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三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部党委最近专门研究了如何采取更严厉的措施,进一步扫除贩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问题。一致认为,这些年公安机关在除“六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是,当前贩毒吸毒、卖淫嫖娼、拐卖人口、聚众赌博、黑社会犯罪等几种社会丑恶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猖獗,严重地影响改革开放,损害国家形象。有关地方公安机关要以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坚决取缔和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以保障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为此,现就下一步深入扫除贩毒、卖淫等严重社会丑恶现象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下大决心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小平同志谈话的精神,提高对坚持两手抓指导思想的认识,更加自觉、更加有力地同各种犯罪行为、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更好地为扩大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服务。要看到,贩毒吸毒、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阻碍和破坏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而且也完全可能在改革开放的同时,扫除这些社会丑恶现象。一切对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决心不大、信心不足的消极想法和态度都应当很快转变,代之以坚决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强硬起来,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确定明确的目标,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力争在短期内大见成效。 当前,要重点打击和查禁贩毒吸毒、卖淫嫖娼、拐卖人口和黑社会犯罪等几种严重社会丑恶现象。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明确目标和步骤,作出周密部署,把同这几种社会丑恶现象的斗争大张旗鼓而又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力争今年大见成效。 今年是实现两三年内把毒品泛滥的势头压下去的关键一年。要继续贯彻去年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三禁一举”,掀起禁毒人民战争的新高潮。云南、广西要尽最大努力把过境毒品堵在省内,堵在境外。新疆今年要解决大麻种植问题。有关地区和铁路、交通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边境省区,堵死向内地贩毒的通道。内蒙古、甘肃、黑龙江、河南等省区今年要继续适时组织铲毒禁种的大行动,坚决消除国内毒源。重点地区的禁吸工作也要搞大的行动,明令登记,限期戒除;拒不戒除的一律强制戒毒,力争年内使吸毒人数明显下降。 对于卖淫嫖娼问题,各地要严管严查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适时组织专项斗争,坚决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活动。对于明目张胆纵容卖淫嫖娼,以此招徕顾客的饭店、宾馆,不管牌子多大,都要依法惩办其经理人员,决不能姑息迁就。3月中旬至4月底,公安部将组织以北京为重点,以闽、粤、琼为中心和以四川为中心的“沿海”、“内地”两次区域性统一行动。力争在今年做到:首都北京坚决扫除干净,天津、上海基本制止,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大幅度减少,其他省区收到明显成效。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今年要全部建成收容教育所并开始收教卖淫嫖娼人员,收教能力至少要达到年查获总人数的25%以上。 对于拐卖人口问题,要采取拐出地拐入地两头查、中转地中间卡的措施,各地一起动手,千方百计查缉人贩子。四川、贵州、河北、山东、河南、山西、安徽等省,今年都要依法严惩一大批人贩子。打击人贩子的重点是拐出地。拐入人口突出的地方,要请党委政府统一布置,动员基层党政组织,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和全国人大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于违法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买主,也要坚决依法惩处。力争通过今年的工作,遏制住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继续增多的势头。 对于团伙犯罪问题,要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狠狠打击。广东、福建、海南等省要严防港、澳、台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决不能任其在境内存在和发展;内地也要对本地滋生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发现一个坚决打击一个,决不使其形成气候,扩大蔓延。 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分子。 扫除贩毒、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收效如何,关键在于能否充分、正确地运用法律。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关于禁毒、关于严禁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关于严禁卖淫等几个决定,使我们有了法律武器。但在一些基层单位,宣传贯彻不够得力、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骨干都要带头认真学习法律,熟练地掌握运用有关条文和精神,在自己的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查获的犯罪分子,要认真侦查取证,凡应逮捕的均应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及时认真地补充有关证据;对确应逮捕、起诉而被驳回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请复议、复核,必要时向党委和上级报告,决不能怕麻烦,降格处理。严禁以罚代刑,更不允许因涉及本部门、本单位、本地方的利益而放纵犯罪。各级领导都要积极研究解决在执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指导基层干警提高执法水平和政策水平,为斗争的深入创造条件。 应当严肃地指出,在某些地方严重社会丑恶现象之所以不能有效制止,同我们干部队伍中某些人徇私枉法有很大关系。确有少数基层公安机关和少数公安干警,因涉及自身的利益而对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和一些搞违法活动的旅店、歌厅下不了手,有的甚至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对此,各级领导同志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坚持从严治警,严格检查监督,严肃查处队伍内部的违法违纪案件,毫不留情地惩处害群之马,坚决消除腐败现象。对涉及其他党政干部的案件,也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严肃处理。 四、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动员各方面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的斗争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党委领导下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针,积极推进综合治理。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各级干部的认识,动员宣传、文化、工商、民政、卫生、商业、旅游等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积极参与这场斗争。要强化各行业、各系统的管理责任,从各方面堵塞漏洞,净化社会风气。对于那些情况复杂、问题多、工作搞不上去的单位和地方,要请上级机关组织工作组深入进去,发现问题,对症下药,推开工作。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干部群众参与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的斗争,共同抵制、谴责和积极揭露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和配合主管机关的工作。 要进一步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大造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的舆论。选择典型案例,广泛宣传社会丑恶现象的危害性和破坏性,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以上意见请报告党委、政府,并结合学习小平同志谈话精神加以研究执行。有何意见和打算,请及时报部。 1992年3月7日 [编号:1517] [内容分类:内部保卫 ] [时效性:有效][文号:厅字19929号] -------------------------------------------------------------------------------- 颁布时间:19920615 实施时间:19920615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军机关所属旅馆管理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年来,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虽经不断打击和取缔,但发展蔓延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下统称旅馆)已成为卖淫嫖娼活动的重点场所。据不完全统计,1982年至1991年全国查获卖淫嫖娼人员68.2万余人,仅1991年就查获20.1万余人,比1990年上升46.1%,其中在旅馆查获的占47.2%。一些单位和管理人员为招徕旅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疏于管理,对在旅馆内卖淫嫖娼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甚至有意放纵、庇护。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问题不仅在社会上的一些旅馆中存在,而且在党政军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开办的旅馆中也时有发生,已经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政府、军队的声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中发[1992]2号文件),全面、深刻地理解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手都要硬。对各种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坚决打击和取缔。要认识到卖淫嫖娼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传播性病,诱发犯罪,影响国家形象,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党政军机关所属旅馆管理不严,出现卖淫嫖娼活动,会在社会上造成更坏的影响。各级党政军机关领导要亲自过问,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查禁和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力争在所属旅馆率先将这类丑恶现象扫除干净,为社会上其他旅馆做出榜样,提供经验。 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各级党政军机关所属的旅馆,是旅馆业的组成部分,应当自觉地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遵守经营特种待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要教育所属旅馆的经营人员,尤其是旅馆负责人,端正经营思想,既要讲经济效益,又要讲社会效益,绝不能以任何形式的色情服务招徕生意。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订并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旅馆内开办的各种文化娱乐场所要加强管理,维护好场内秩序,严禁各种色情活动。要发动和依靠旅馆工作人员预防、发现、控制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包庇、纵容,致使本旅馆发生卖淫嫖娼活动和色情服务的,对旅馆主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1992年6月15日 [编号:1536]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时效性:有效][文号:公复字19927号] -------------------------------------------------------------------------------- 颁布时间:19920724 实施时间:19920724 颁布单位: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是否实行收容教育的请示》(粤公[法]传[1992]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这是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是对我国刑法和有关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在我境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其他境外人员。但在实际执行中,对外国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而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裁决治安拘留,或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缩短在华停留期限、列入不准入境名单等;对其他境外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执行收容教育的,可视情提前解除收教。 对查获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都要依照规定进行性病检查。 1992年7月24日 [编号:1546] [内容分类:行政复议 ] [时效性:有效][文号:公通字199299号] -------------------------------------------------------------------------------- 颁布时间:19920814 实施时间:19920814 颁布单位: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修改卖淫嫖娼人员不服收容教育的申诉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1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公通字[1991]105号)第五部分中规定:“被处罚人(单位)或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决定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前段工作实际情况,现决定将此项规定修改为:“被收容教育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收容教育决定的,其申诉、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2年8月14日 [编号:1598] [内容分类:犯罪与刑罚 ] [时效性:有效][文号:法发199242号高检会199236号] -------------------------------------------------------------------------------- 颁布时间:19921211 实施时间:1992121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答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嫖、打手、管帐人等。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 《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要在这四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幻女卖淫的,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十、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三)鉴于《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 1992年12月11日 [编号:1727] [内容分类:行政强制措施 ] [时效性:有效][文号:国务院令第127号] -------------------------------------------------------------------------------- 颁布时间:19930904 实施时间:19930904 颁布单位:国务院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 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对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性病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 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 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增强劳动观念。 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收入,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设。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收容教育所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建帐,严格管理。 收容教育所应当实行文明管理,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十五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时携带的物品需要由收容教育所保管的,收容教育所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在被收容教育人员离所时将原物交还本人。 第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探访。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遇有子女出生、家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保证金收取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十七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需要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当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第二十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号:2049]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时效性:有效][文号:公发199515号] -------------------------------------------------------------------------------- 颁布时间:19950816 实施时间:19950816 颁布单位: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妇联 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联关于印发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专项治理行动电话会议文件的通知 95.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妇联)。 现将国务委员罗干在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专项治理行动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公安部副部长牟新生、文化部副部长高占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甘国屏、全国妇联副主席刘海荣的发言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8月16日 罗干同志的讲话 (1995年7月21日)同志们)。 刚才,公安部牟新生同志、文化部高占祥同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甘国屏同志、全国妇联刘海荣同志就进一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讲话,是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的22号文件精神,加大查禁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为深化改革开放提供良好社会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高度来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妇联等团体,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持续下断地组织开展了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斗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去年一年全国就查获卖淫嫖娼人员近30万人。但是,应该看到,当前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仅扰乱社会治安,诱发犯罪,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影响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少数政法干警和其他部门、单位的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参与和支持一些娱乐、服务场所的不法活动,严重损害了政法队伍和党政机关干部的形象,成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腐败现象之一。卖淫嫖娼、色情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在一些地方还愈演愈烈,原因是多方面的。坦率地讲,与我们的少数党政领导同志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有关。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强调,搞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毒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妨碍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损害社会主义形象,人民对此深恶痛绝。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切不可手软,必须长期坚持,抓出成效。”李鹏总理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如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这次中办、国办在转发公安部、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再次明确指出:“卖淫嫖娼这类丑恶现象的死灰复燃及蔓延,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政干部和青年一代,损害改革开放的声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如不坚决查禁根除,必将危及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和开展查禁取缔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把这方面的工作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二、切实组织好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今天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治理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推动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都要按照会议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地组织好这次专项治理行动。近年来查禁工作的实践表明,这类丑恶现象比较顽固,如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很难抑制蔓延发展的势头。因此,要使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坚持从严治理的原则,把“严”字贯穿在治理行动的全过程,体现在打、防、管、建各个工作环节上。在查禁工作中,一是要敢治难,敢碰硬,敢抓大案要案。要抓好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抓那些顶风而上,依仗权势或用公款嫖娼、搞色情活动的典型案件。这里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政法干警、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活动,不得参办或支持容留卖淫嫖娼、搞带有色情活动的娱乐、服务场所,不得为有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人员和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业主充当保护伞。如有违者,一经发现,就要严肃查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二是严格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查禁卖淫嫖娼的强大法律武器。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密切合作,对容留卖淫嫖娼、搞色情活动的宾馆、歌舞厅、桑拿按摩、发廊等娱乐、服务场所,除依法从重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绳之以法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责任,并公开曝光。三要严格管理。要认真解决现有娱乐、服务场所发展过多过滥的问题。今后娱乐、服务场所的发展,要根据社会发展和需要,从宏观上进行总量调控,防止盲目发展,特别是歌舞厅、桑拿浴等场所,要从严控制。一些省市采取在未建之前由计委、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立项审批的作法,有效地防止了乱批乱建、盲目发展,各地可以借鉴和推广。 三、加强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等丑恶现象是个社会问题,单靠一个或者几个部门难以解决,必须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实行综合治理,才可能取得成效。对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已有分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发挥综合治理的优势。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加强打击、防范、治理、管理上多做工作,以加大查禁力度和巩固查禁成果;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使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与群众参与结合起来。还要注意加强有关法律和查禁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宣传工作,揭露、震慑违法犯罪,鼓舞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同志们,进一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斗争,扫除社会丑恶现象,是关系到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大事,也是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各级政府一定要把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当作一项长期的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抓出明显效果。 牟新生同志的发言 (1995年7月21日)同志们)。 今天,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联联合召开电话会议,部署开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专项治理行动电话会议,这是贯彻中央的有关指示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的22号文件精神,加大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下面,我就公安机关参加这次专项治理行动讲一些意见。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妇联等部门和团体的配合下,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李鹏总理关于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的指示精神,坚持不懈地组织开展了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斗争,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1994年全国共查获卖淫嫖娼案件14.3万起,查获卖淫嫖娼人员28.8万人,分别比1993年上升15.4%和16.6%。查获卖淫团伙4547个,成员2.3万人,取缔卖淫窝点4917个。清理整顿了一批藏污纳垢的场所,依法处理了一批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今年1至5月,全国又查获卖淫嫖娼案件5.8万起,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1.3万人,比1994年同期分别上升32.2%和32.1%。由此可见,尽管打击的力度不断增大,但这类社会丑恶现象仍在发展蔓延。当前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特点:一是涉及的场所多,相当一部分宾馆、饭店、歌舞厅、卡拉OK厅、酒吧、发廊、出租屋、路边店等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类问题,特别是一些桑拿按摩浴室和发廊实际上已经变成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场所。二是色情陪侍不断变换花样,已经发展到陪看电影、陪旅游、陪游泳等多种方式,从事色情陪侍的人员有相当数量,有的地方已达到十几万。这些人中不少人就是暗娼,以色情陪侍作媒介,暗中进行卖淫活动。还有一些人由色情陪侍逐步沦为暗娼,使色情活动成为滋生卖淫嫖娼的温床。三是一些党政机关、干部参与经营娱乐、服务场所,或充当后台,有的还直接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助长了这类丑恶现象的发展。 对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蔓延发展,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迫切要求政府彻底治理。今年9月,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将在北京召开,几万名外宾将在北京和各地参观访问,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面貌也将直接展现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因此,治理整顿娱乐、服务场所,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情况报告》,又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扫除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切实抓好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和色情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严重危害。这类丑恶现象不仅危害社会治安,而且毒化社会风气,助长腐败,导致性病蔓延和艾滋病传播,是危及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一大祸害。我们必须从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好这次行动。要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一批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查处一批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充当保护伞的分子、经营者、为首分子;打掉一批团伙,端掉一批窝点;取缔一批有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和其他不法经营活动的场所。使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有明显改观,场所管理得到加强,营业性色情陪侍活动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净化社会风气,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社会环境的目的。 二、要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做好准备。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地区是直辖市,省会市,沿海、沿江、沿边开放地区的城市以及卖淫嫖娼、色情活动严重的城镇。整治的重点单位是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突出的宾馆、旅店、路边店、歌舞厅、酒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发廊、桑拿按摩浴室等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并通过多种渠道,深入了解掌握违法活动线索,确定工作重点,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当地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为治理整顿、强化管理打好基础,做好准备。对一些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场所,也可以先行采取突击行动,公开处理,总结经验,指导和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要切实依法从严打击卖淫嫖娼、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紧紧抓住侦办大要案件、深挖“四种人”这一重点,所谓四种人即组织策划者、保护伞、经营者、为首分子。一句话就是要敢动真的,敢于依法查处后台老板。充分发挥禁娼专业队伍的作用,采取明查暗访、直接取证等多种办法,狠抓大要案的查处,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各方面的干扰。一些地方尚未组建专业队伍或力量不足的,要尽快组建和充实这支力量。这是深化禁娼斗争,增强打击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只要基本证据确凿、基本事实清楚就要坚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严肃处理,对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依法从重惩处。对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人,要依法报捕、起诉。凡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一律送劳动教养;对查获的其他卖淫嫖娼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后原则上都要收容教育。对查获的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除依法处罚处,还要按干部管辖规定,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同时,要加强收容教育所建设。至今还未建立收容教育所的地方,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要求,抓紧建立收容教育所。并在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先报请当地党委、政府解决临时性收容教育场所,以保持打击的力度,巩固打击的成果。 四、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清理整顿,严格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重点是强化经营业主的治安责任,把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落到实处。同时,在这些场所要逐步布建一批治安耳目,提高公安机关的发现和控制能力。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绝不能使其再度蔓延。对新开业的娱乐、服务场所要从严进行治安、消防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批准。各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务必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坚决杜绝人情风、关系网的影响,对以权谋私的要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要坚持执行已有规定,严禁参与和纵容卖淫嫖娼、色情活动,违反规定者,一律从严处理,并清理出公安队伍。 五、要加强舆论宣传,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各地公安机关要与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密切配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大造舆论,宣传党和政府治理这类丑恶现象的决心和态度,揭露这类丑恶现象对社会和家庭的严重危害,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治理行动。对典型案例,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违法犯罪,教育群众。 同志们,治理卖淫嫖娼、色情活动既是当务之急,又任重道远,我们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行动起来,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为人民再立新功。 高占祥同志的发言 (1995年7月21日)同志们)。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指示精神,加大扫除这类丑恶现象的力度,为深化改革开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联决定联合开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及色情活动,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专项治理行动。 这次开展的专项治理行动,是净化社会风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近年来,各地文化部门同有关部门一起,不断开展打击文化娱乐场所的色情或变相色情活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应当看到问题还很严重,有些歌舞厅、卡拉OK厅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为色情活动的场所,其活动方式更加隐蔽。这种丑恶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各级文化部门,特别是文化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这种丑恶现象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开展查禁取缔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积极参与这次专项治理行动。 文化部已经决定今年8月1日至31日为全国文化市场集中执法期,文化部将派出八个检查组分赴一些地区进行检查。各级文化管理部门要把专项治理行动作为集中执法期的重要检查内容,并且要制定出具体行动方案。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坚持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此绝不手软。在集中执法期内,要确保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成效,达到预期目的。 通过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文化稽查队伍的作用,只有把日常管理同集中检查工作结合起来,才能巩固这次专项行动的成果,才能净化市场,才能使文化市场沿着活跃、有序、健康、繁荣的方向发展。 我们相信,通过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定能使文化娱乐场所的色情活动得到清理和遏制,使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和高雅的娱乐环境,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甘国屏同志的发言 (1995年7月21日)同志们)。 由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妇联联合召开的这次全国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公安部、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办厅字[1995]22号)精神,部署今年7至9月在全国开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专项治理的行动。这是净化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举措。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强化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责无旁贷。多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出发,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1至9月,渐江省金华、绍兴、义乌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文化等机关,检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200多家,责令对1000多间不符合要求的包厢设施限期拆除,处罚了一批利用“三陪”斩客的违法单位。去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全区部署了一次大规模的扫黄突击行动,全区共出动工商行政管理干部3869人,配合公安机关,清理检查舞厅、卡拉OK厅、酒吧、路边店、夜总会1791家,抓获嫖客110人,吊销营业执照46户,限期整顿257家,使全区文化娱乐场所秩序有了明显改善。去年12月,广州增城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所有发廊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共出动548人次,检查发廊2286户次,拆除暗室1202间,没收或拆毁按摩床891张,抓获卖淫嫖娼人员10名,罚款10万余元,有力地打击了卖淫嫖娼、色情活动。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近几年来,尽管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扫除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等丑恶现象高度重视,作了不懈的努力,但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屡禁不止,且呈蔓延之势,方式更加隐蔽,花样迭出。这说明,打击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是一场长期艰巨的斗争,说明在全国部署这样的专项治理行动,是十分必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集中精力,下大力气抓紧抓好。下面,我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参与这次专项治理行动,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厅字[1995]22号文件和这次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到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泛滥,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安定,而且腐蚀干部队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不利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坚决纠正“加强管理影响繁荣”、“卖淫嫖娼吸引外商”等错误认识,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自觉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克服工作中的畏难、厌战情绪,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遍面临任务加重与物质技术手段落后、人员紧张的矛盾。因此,为圆满完成这次专项治理任务,更应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在7至9月的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四部门、团体联合领导小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抽调专门力量,参加四部门、团体的统一行动。 二、精心准备,突出重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参加专项治理行动前,要按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娱乐、服务场所,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治理整顿、强化管理打好基础,做好准备。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把直辖市、省会市,沿海、沿江、沿边开放地区的城市,以及卖淫嫖娼、色情问题突出的城镇,作为重点整顿地区;把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突出的宾馆、饭店、歌舞厅、酒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桑拿浴室、路边店等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作为重点整治单位。要通过这次各有关部门、团体的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这些地区、这些单位的情况有明显的改观,达到专项治理的预期目标。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这些年来,卖淫嫖娼活动之所以死灰复燃,各种色情活动之所以蔓延、泛滥,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少数经营者不择手段的经营意识,少数人畸形的消费意识,少数人腐朽的生活意识,使这种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在于少数地方曲解国家改革开放的政策,片面强调繁荣地方经济,搞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少数干部内外勾结,充当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使这种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强有力的、有效的打击。因此,专项治理行动要“对症下药”,加大打击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在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文化等机关,做好对现有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的全面清理、审核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工作。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公共娱乐、服务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从事卖淫嫖娼、色情服务活动的经营单位,凡由文化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相应地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迅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逐步规范经营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这次专项治理行动,配合公安、文化等机关,建立健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制度。对易于发生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美容美发厅、发廊、桑拿浴室的开办,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不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要通过这次专项治理行动,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对娱乐服务业的管理。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自律作用,加强对娱乐服务业经营者,特别是个体、私营经营者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经营意识,并督导、帮助他们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娱乐服务业逐步走上健康、规范、法制的轨道,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文明娱乐,享受健康服务,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 同志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电话会议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树立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团体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切实完成好这次打击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进行专项治理的任务,电话会议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重点行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就这些重点行业的清理整顿进行部署。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等丑恶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社会环境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刘海荣同志的发言 (1995年7月21日)同志们)。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公安部、全国妇联〈关于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情况报告〉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扫除这类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今天专门召开这个电话会议。刚才,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就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已分别作了动员和部署,罗干同志还将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作重要讲话,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坚决态度和明确要求,完全符合中国亿万妇女的意愿。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积极参与、大力配合有关部门,为使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治理而竭尽全力。为此,全国妇联要求各级妇联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参与治理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海南会议以来,各级妇联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参与查禁工作中和在对卖淫失足妇女的帮教、改造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全社会对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查禁、管理力度不够,这类丑恶现象还有相当的社会基础和滋生蔓延的土壤,而且反复性很大,致使目前卖淫嫖娼、色情活动问题屡禁不止,甚至有的地方越演越烈,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也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和尊严,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严重地腐蚀人们的灵魂,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将贻误我们的子孙后代,危及国家繁荣、民族兴衰。因此,对铲除这类丑恶现象我们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绝不手软。各级妇联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妇女权益的高度,来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查禁卖淫嫖娼、色情活动作为妇联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确定目标责任,常抓不懈,并作为上级妇联检查下级妇女工作的重要方面。在卖淫嫖娼、色情活动比较严重的地区,妇联要更多地投放一些领导力量,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配合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尽快抓出治理成效。 二、继续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妇女群体素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提高妇女群体素质,增强妇女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是预防和杜绝社会丑恶现象的有力措施,是治本的工作。大量的调查证明,妇女卖淫或被拐骗后卖淫,都与这些妇女本身思想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警惕性不高,甚至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等因素分不开的。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狠抓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妇女群体素质。各级妇联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广大妇女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造成强大的舆论和声势。不仅要宣传这次专项治理的意义,而且要从理论上坚决批判“笑贫不笑娼”、“无娼不富”等错误观点,使大家认识到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要坚决反对把妇女当商品,以此作金钱交易,也要教育妇女不要把人格尊严当商品,为了金钱出卖自己的灵魂,以至丧失人格、国格。在卖淫嫖娼、色情活动严重的地区,要结合开展专项治理,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进行法制宣传,重点宣传《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增强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同强迫、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和进行色情活动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作坚决的斗争,以切实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同时,在广大妇女中,要继续加强“四自”教育和理想、道德伦理教育,尤其要加强对青年妇女的教育,使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增强妇女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三、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参与查禁工作。 当前,各级妇联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这次专项治理所开展的调查摸底工作,特别是基层妇联要配合当地公安等部门搞好调查摸底,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辖区内应打击的犯罪分子,掌握帮教挽救对象,为统一打击行动提供线索。对“四种人”要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深挖细查,形成专项治理强大的社会氛围。只有真正把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发动起来,专项治理才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才能使卖淫嫖娼、色情活动这类丑恶现象尽快地得到遏制。 同时,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现状、产生的原因、特点、发展趋势及治理的难点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找到规律,抓住打击的重点,从而提出有效的打击、遏制措施和办法,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 此外,为取得并巩固专项治理的成果,达到遏制卖淫嫖娼、色情活动蔓延发展的势态,各级妇联要继续主动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卖淫失足妇女的帮教、改造工作,建立各种帮教网络,热情关心她们的思想、工作、婚姻、家庭等问题,推动有关方面安排她们的工作和劳动生产。要做好家属及周围人员的工作,千方百计为她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创造条件,使她们早日回归社会。 同志们!尽管当前有些地方卖淫嫖娼、色情活动比较猖獗,且呈现蔓延发展的趋势,工作十分艰巨,但我们相信,只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只要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查禁工作一定能抓出成效。希望各级妇联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努力工作,为遏制这类丑恶现象,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编号:2052]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时效性:有效][文号:工商个字1995第224号] -------------------------------------------------------------------------------- 颁布时间:19950830 实施时间:19950830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整顿,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通知 95.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旅馆、娱乐服务业发展很快,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旅馆、娱乐服务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场所,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色情服务招徕顾客,卖淫嫖娼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群众,污染社会环境。为加强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净化社会空气,决定对私人经营的旅馆、娱乐服务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旅馆、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卡拉OK厅等。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严格审查经营资格。凡从事旅馆、洒吧、发廊、桑拿按摩室、歌舞厅、卡接OK厅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不得无照经营。其中,经营旅馆、歌舞厅、卡拉OK厅、桑拿按摩室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二)严格审查经营范围。经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未经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非旅馆业不得擅自经营住宿业务。 (三)严格审查用工制度。经营者与雇工之间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管理机关鉴证。雇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严禁雇用童工。 (四)严格检查经营行为。经营单位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陪侍女郎”,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从事色情活动,严禁卖淫嫖娼;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包厢,不得播放反动、淫秽音像,营业时保持一定亮度的照明,严禁熄灯;发廊内不得设置隔间,桑拿按摩室不得设置封闭式按摩房间、套间,按摩室内设置的按摩床不得少于三张。经批准从事旅馆业经营的,必须按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等证件后,方可办理旅客住宿登记和安排住宿。 (五)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公约、服务人员守则、店堂规则、工作规范等,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三、严格审批 对申请从事娱乐服务业经营的,应当由计委、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立项审批,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宏观上进行总量调控;对歌舞厅、桑拿按摩室等场所,要从严控制,禁止乱批、乱建,盲目发展。对于娱乐服务业经营单位已经过多、过滥的地区、路段,应当停止审批,并进行清理整顿。 四、对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封,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经营的商品和必要的设备,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非旅馆业擅自开展住宿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停业整顿。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于私招乱雇人员者,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对于逾期不签劳动合同或者雇用童工者,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雇用的外地来的务工人员,其《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不齐全的,由公安机关、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对强行拉客,设置“陪侍女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对不服从管理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进行色情活动或利用经营场所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设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期间灯光灰暗或熄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的处罚。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播放反动、淫秽音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对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混乱的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给予警告或停业整顿的处罚。逾期不改正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统一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联合行动。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底,为集中清理整顿时期。10月15日以前,请将清理整顿的结果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清理整顿结束以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继续加强协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巩固清理整顿所取得的成果。1995年8月30日 [编号:1692] [内容分类:治安秩序管理 ] [时效性:有效][文号:公通字199362号] -------------------------------------------------------------------------------- 颁布时间:19930705 实施时间:1993070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取缔同性恋文化沙龙“男人的世界”的情况通报 公通字[199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公安部商请卫生部取缔了在北京出现的同性恋聚会场所“男人的世界”文化沙龙。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万延海等人,以和同性恋者“取得相互信任,在一种文化气氛中讨论交流艾滋病的预防工作”为名,于1992年11月22日开办“男人的世界”文化沙龙。截止今年5月4日,已组织多次活动,并计划从4月起每周在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定期举行活动。参加活动的有数十名同性恋者和一些学者、记者。该沙龙提倡同性恋公开化、合法化,认为同性恋不存在道德问题,要求保护同性恋的人权,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并鼓吹艾滋病有助于同性恋者的人性解放。沙龙的主要组织者、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艾滋病热线”主持人万延海公然宣称:这是一个同性恋者的文化乐园,并企图在中国正式成立同性恋者咨询热线和文化中心。 该沙龙的活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卫生部责令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立即停办“男人的世界”文化沙龙活动,并将万延海调离“艾滋病求助热线”。 同性恋活动扭曲人性,违反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家庭和睦,诱发刑事犯罪,危害社会治安,是性病、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近几年来,一些地区同性恋活动有发展蔓延趋势,已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查处,对举行类似“男人的世界”同性恋集会活动的,可以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办。对在公共场所聚众进行同性恋淫乱活动的;勾引、教唆青少年与之进行同性恋活动的;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84]法研字第13号)的规定,以流氓罪提请检察院、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公共场所进行同性恋活动,不构成流氓罪的,或者构成流氓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者作其他处理。 199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