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芳村掀爱滋慌 人大代表建议:以法规控制艾滋病病毒传播 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广州芳村掀爱滋慌 【多维新闻社13日电】广州著名侨乡芳村近日出现「爱滋」恐慌,有村民染上爱滋病,区 内不少居民涌往医院检查是否染上爱滋病,有关爱滋病恐慌在芳村的东□村演得最激烈, 当中身分曝光的两名爱滋病人更被村民排斥。 太阳报13日报导,据当地居民表示,自近日出现爱滋惊魂后,村内大批从事皮肉生意的妓 女纷纷撤走,令村内大批出租屋空置。以往林立的发廊,出现「爱滋」后无人敢光顾,大 批发廊倒闭。 在东□村,两名爱滋男病人的姓名、住址、背景及现时状况等,可说成了当地居民家传户 晓的消息,记者在村民的指引下,很顺利地找到两位不幸染上爱滋病的阿志和阿杨,他俩 不介意拍摄,当记者询问他们是否接受真人真事的报道时,他俩毫不忌讳地说:「不介意, 反正我们在当地已人人皆知,个个都怕我们,我们也习惯,有就有啦!」 今年三十一岁的阿志和四十二岁的阿杨,前者未婚,是一名装修技工。阿杨是司机,已婚 有两个十多岁的儿子,妻子及两名儿子作爱滋病检查后,庆幸未有感染,两人同在去年七 月底,因吸毒被判刑送到广州石井镇一戒毒所劳教时,作身体检查验出爱滋病。 在外表看来,阿志和阿杨与常人无分别,也是精神奕奕,看不到任何病发徵状。两人介绍 病况时,同一现象是左腿时常莫名其妙地肿大,有时如皮球一样,甚为可怕,右腿却未见 出现同样徵状。每当左腿肿大时,常无力走路,并觉有痛楚,浑身骨痛。 昨日,记者刚巧碰上阿杨病发,左腿开始肿大,无力地躺在床上,常常发出骨痛的呻吟。 因他俩被人排斥,家人也受不住邻居的白眼,也无奈地搬到外面居住,剩下的,仅是两人 同病相怜,谁病发,另一方则贴身照料。 阿杨和阿志都称自己过往生活不检点,曾吸毒和召妓,估计是去年上半年,因两人当时都 差不多戒了毒瘾,不见毒瘾发作而有了性欲,当时各自都去召妓,也未使用安全套,估计 是当时感染。 他们称是戒毒所的医生向他俩表示:「你们感染了爱滋病,回去好好休息吧!不用在这里服 刑了!」即送他们返家,并嘱咐他们□家人也往广州市防疫站抽血检查。其后也没有甚么治 疗。 他俩称,自知道自己有了爱滋病后,平日甚少离开家门,因为出门时,常被人白眼,不少 人也纷纷闪避他俩,自己也无面站在人群中,他们说:「我们现在希望可以平平稳稳过馀下 日子就满足了,唯一担心的是无任何收入,两餐也成问题。」他们说:「我们本是原居民, 应该每月享有村中最少二百五十元多的分红,但政府说我们被判两年刑,这两年不能分红, 惟有听天由命!」 由于居民纷纷向镇、乡政府和派出所施压,要求隔离或将其逐出村外,当局迫于群众压力 下,派出民兵轮流专责看管这些爱滋病人,防其对居民不利。 以法规控制艾滋病病毒传播 2001年3月12日 星期一   艾滋病及艾滋病患者在我国已是客观存在。随之而起的对艾滋病的恐惧和对其患者的 歧视也成为人们的话题。为此,人大代表何培嵩建议,应尽快制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 艾滋病病人管理条例》,这是控制艾滋病病毒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免受感染,同时也保 护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何培嵩代表具体提出建议:一是维护患者的权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 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和艾滋病病人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 托、入学等权利;二是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各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应关心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他们进行道德、心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教育。艾滋病病毒感 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病造成维持基本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经审查后,由民政 部门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三是制定保密原则。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 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2001年3月9日 11:10 中国新闻社   中新网北京3月9日消息:一百余名人大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4份议案,建议刑 法再增加4个新罪名:“非财物贿赂罪”、“精神欺骗罪”、“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见危不救 和见死不救罪”。   翁维权等36名代表提出,近年来,以非财物行贿尤其是性贿赂越来越多,严重性不亚 于财物贿赂。按我国的刑法不能给此类行为定罪,不利于反腐败工作,因此建议在刑法第 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加“非财物贿赂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腐败立法。   翁维权等36名代表还认为,像“法轮功”这样采取非法手段散布歪理邪说的行为应视 为犯罪,因此建议刑法增加“精神欺骗罪”,以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   沈静珠等31名代表则提出,鉴于目前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状况,有必要对刑法第三百 六十条进行修正,对明知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以各种方式传播给他人的,可以以“故意传播 艾滋病罪”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   此外,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有些国家早已有此类立法。刘 如琦等32位代表就此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 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