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别行动十六”:小作坊造出输液针头》(2001年03月24日) AIDS Panic In China Leads To Draconian Measures AIDS in China Prompts Harsh Steps 爱滋病药害诉讼被告一审被判无罪 西安捣毁“人妖”窝点:7名色情男被抓获 东吴大学将聘公娼为教授 我有艾滋病吗? 日本艾滋病案无人获罪 家属献血遭拒 病人血尽而亡 “不结盟”发表宣言挑战专利法 穷国有权买廉价药 关于中国娼妓问题的对策性思考 南非“克隆”艾滋病药:无罪艾滋病患者弹冠相庆 《“3·15特别行动十六”:小作坊造出输液针头》(2001年03月24日)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是让人放心的地方,在那里,你无可选择地把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交 给了医生,交给了那些包装得干干净净的医疗器械。在这些器械中,那些用过就被丢弃的一 次性注射器应该是最保险的东西,但是,我们的记者在3·15行动中却发现,许多一次性注 射器竟然被废物回收,在肮脏的作坊里重新包装,再次被贩卖到医院里。请看《经济半小时》 记者周武兵的报道。 在江苏武进焦溪村,一位挑筐的妇女从记者身旁走过。你能想象出这位农妇挑的是什么吗? 不是肥料,不是食品,而是给人打针用的一次性输液器的配件:针头和推管。一位老太太告 诉问路的记者,他们村家家户户都加工这东西。记者走进一家农户,果然看见主妇正在饭桌 旁忙着组装一次性输液器的针头,屋子里四处堆放着一次性输液器的配件。在这样的条件下 生产出来的一次性输液器,质量到底怎么样呢? 江苏江阴月城镇河岸村的一位造假大户夸下海口,他生产的输液器绝对保证质量。他对记者 说:“这个货你不要担心,全部是一样的,不一样不要钱,你去检测也检测不出来。我跟你 讲,我绝对保证质量,这个你放心。”记者在江苏南通下原镇看到造假者纸擦一下就算是给 医疗器械消毒了,而这些医用导管是直接与人体接触的。 在苏南,这样的家庭作坊式生产随处可见,这样的假冒伪劣产品也比比皆是。在江苏扬州市 东部的头桥镇,有6、7家生产一次性麻醉包的企业,市场上五、六十元才能买到的用于人 体麻醉手术的一次性麻醉包,在这里七、八块钱就能买到。在经过了一番严格盘查后,记者 参观了一家名为“邗江县康复医疗器械厂”的生产现场。 在阴暗的厂房里连最基本的洗手、消毒设施也没有,一口锈迹斑斑的消毒罐也早该“退休” 了。这样的生产车间显然达不到国家规定的10万级空气净化标准。 随后记者将该厂生产的一次性麻醉包送到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 结果是:里面缺少过滤器,所谓的一次性麻醉针根本不是一次性的,而是用过的。 据了解,国家药监局早在2000年9月,就颁布了一次性麻醉包生产的行业标准,新的行业 标准从2000年12月1日起强制执行,但是目前国内许多企业还是在按照过去的标准进行生 产。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包良指着一个假麻醉包的包装盒说:“只从从外 观的情况来看,里面配的针就不符合现在的行业标准所规范的要求。它用的是金属针基座, 行标要求的是塑料基座,就是要限制它一次性使用。因为这种麻醉包不同于注射器,它比注 射器对人体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得多。如果没有刚才说到的过滤器,会有好多微粒进入到人 体中枢神经,对人的危害是很大的。”如果把苏南地区的这些家庭作坊与浙江温岭市的路桥 区后钟村相比,那这里的生产环境已经算得上是相当不错的了。记者来到浙江温岭后钟村, 一个远近闻名的医疗垃圾专业村,半个月前的情形仍然还是这样的:本该被医疗单位当场清 理毁形的废旧一次性输液器针筒、针管堆满了家家户户门前的空地,空气恶臭难闻。装着医 疗垃圾的麻袋没剪开还好一点,剪开更臭。 在村口,记者看到一辆满载医疗垃圾的货车已经装车出发,还有几辆外地货车正在装运从农 户家收购来的一次性输液器针筒、针管。 国家对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有严格的销毁制度,回收处理加工应由专用车送往处理中心。 但是,在这一地区,这种非法买卖却非常普遍。一位村民告诉记者这里家家户户都加工这种 医疗垃圾,他家一天就能做几吨。 在现场一些外地民工打着赤脚坐在浸透血污和药水的针管堆里分捡医疗垃圾,一些村民甚至 将孩子放在垃圾堆上任其玩耍。有村民反映说,自从周边几个地区此类现象遭到打击后,这 里的生意变得更为红火,一些外地货主闻讯后也纷纷前来购货。谁能知道:这些废弃的医疗 器械有多少又重新回到了医院呢? 为了让这些非法物品更容易流入市场,那些造假者居然还要把针头再磨一磨。但对于需要救 治的患者来说,他们中的许多人根本无法辨认或拒绝那些包装完好、看上去干干净净的注射 器。那么,谁来为我们的生命把这一关呢?在这种造假害命的行为成为一些地方致富的产业 的时候,当地有关部门真的是一无所知吗?(《经济半小时》记者周武兵) 中央电视台 Wall Street Journal 23 March 01 AIDS Panic In China Leads To Draconian Measures --- Bills Curbing Rights Of People With HIV Alarm Doctors, Who Seek Better Education By Leslie Chang BEIJING -- A recent parliamentary bill to criminalize spreading the AIDS virus highlights how a virulent mix of public panic and populism is hurting China's AIDS sufferers -- and detracting from efforts to fight the disease. Last week, two groups of deputies proposed bills that would make knowingly spreading the AIDS virus a criminal offense. Under one of them, violators would face between seven and 15 years in prison or even life imprisonment in serious cases, according to local reports. The bills were the latest in a series, many already on the books in provinces and cities across China, that seek to control the spread of AIDS largely through circumscribing the lives of those who suffer from it. AIDS activists and doctors fear the new laws will worsen discrimination, discourage people from getting tested for AIDS -- only those who "knowingly" spread the disease will be punished -- and feed the myth that the disease can be eradicated through punishing the few rather than educating the many. They also worry that China is losing a huge opportunity to stem the spread of the disease. Because AIDS is in a relatively early phase here, experts say moving aggressively to teach prevention could be very successful. Song Xishan, the father of a boy, now 19, who contracted the disease three years ago through a blood transfusion, recalls that visiting health officials insisted on speaking with him in the yard outside his house because they feared infection. "Now they want to legislate to limit personal freedom. What sort of a law is that?" asks Mr. Song, who says his son was asked to leave school. "Do these legislators represent the people?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people with AIDS. Do they not represent us?" Unusual for China, the impetus for the latest legislation comes not from above -- the Ministry of Health, in fact, has emphasized patients' rights and the voluntary nature of AIDS testing -- but from below: The public, which knows very little about the disease, is clamoring for the government to take action. The recent lifting of a ban on AIDS-related reporting in the state-run media appears to have fed a public panic through alarmist reports that China is on the verge of an epidemic. The government recently projected that the number of people infected with HIV, the virus that causes AIDS, could rise to 10 million by 2010 from an estimated 500,000 now without preventive measures. "It's really an expression of fear more than anything else," says Emile Fox, country program adviser for UNAIDS, the United Nations agency coordinating AIDS activities, in Beijing. "Lawmakers are under pressure to do something, and this is the easiest way to appear to be doing something." The southwestern city of Chengdu passed a law that goes into effect in May that would require people working in hotels, restaurants, travel agencies, public baths, swimming pools and beauty salons to be tested annually for AIDS and other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with those testing positive required to stop working. Under that law, people infected with any such diseases are also forbidden from marrying. While the law's recent passage excited vigorous debate -- with some advocating patients' rights and others worrying the legislation would scare away investment -- its contents echoed similar laws already on the books in other cities and little noticed until now. Many of the laws originally targeted a broad range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and are now being amended to include or emphasize AIDS. The laws allow for intrusion and sometimes coercion in almost every aspect of life. Beijing, for example, calls on employers and individuals to report any "suspected AIDS patients" to local health authorities, and calls for mandatory testing of "prostitutes, their clients or possible spreaders of AIDS" who are apprehended by police or the courts. Shenyang, in China's industrial northeast, says that AIDS patients should undergo segregated medical treatment, which can if necessary be "forcibly implemented by the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The province of Hebei bans people with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from "joining the military, entering school, getting married or working in the child-care, food-related or service industries." Calls to criminalize the transmission of AIDS also are picking up wider support. In 1997, the country's criminal law was amended to punish prostitutes and their customers who knowingly spread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with up to five years' imprisonment, detention or unspecified fines. The law made no specific mention of AIDS, but in September, at a national conference on AIDS legislation, three Shanghai lawyers advising the city government proposed amending the law to include AIDS. The actions in China are at odds with a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is moving closer to international norms on patients' rights. A document about treatment of AIDS patients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Health in 1998 lists "maintenance of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guarantee of individual legal rights" as one of its guiding principles. The document stresses the rights of those with AIDS or HIV to work, attend school, obtain medical treatment and participate in social activities, and says only that AIDS patients should delay marriage and those infected with HIV should "seek a medical opinion" before getting married. The ministry issued another document in November stressing that HIV tests prior to marriage or pregnancy should be voluntary. "What the Ministry of Health wants is a protective law, a tolerant law. But what society wants is a punishment law," says Wan Yanhai, an activist who runs the Beijing-based AIDS Action Project, which spreads information about the disease within China. A burst of investigative reporting late last year fueled the drive to legislate against people simply for having AIDS. Domestic newspapers first carried in-depth reports about the spread of AIDS in impoverished villages in Henan province through the illegal purchase and pooling of villagers' blood. The stories then turned to the more general issue of AIDS in China. Many of the reports were highly alarmist. A recent TV documentary, for example, featured a technician who purportedly contracted the disease while working in Thailand, where he was repairing a sewing machine that had been used by an HIV-infected factory worker. The report perpetuated two common myths: That AIDS is a foreigners' disease and that anything that has come into contact with an AIDS sufferer is infectious. "To teach people to use condoms would be so much more useful than these laws," says Zhang Ke, a doctor at Beijing's Youan Hospital, which has treated more than 300 HIV-infected patients in the past two years. "This is a backward step." --- Restriction And Discrimination Excerpts from Chinese provincial and city regulations on AIDS patients and people infected with the HIV virus -- Beijing City: `The corpse of a person with AIDS or infected with the HIV virus must,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local or county health authorities . . . be cremated on the spot and not be transported out of the city.' -- Hebei Province: `Those with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who have not been cured cannot join the military, enter school, recruit workers or get married, cannot obtain permission to have a child, cannot work in child care, food-related, or service industries, etc., and those already in those fields must be transferred.' -- Dalian City: `Those diagnosed as being infected with the HIV virus can work in appropriate jobs . . . The work unit and neighborhood committee should coordinate with health authorities to limit the scope of their movement.' Asian-Pacific News: AIDS in China Prompts Harsh Steps --- Proposed Bills Seek to Criminalize Spreading of HIV --- Doctors, Advocates Are Concerned Measures Will Increase Discrimination ---- By Leslie Chang Staff Reporter The 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 via Dow Jones BEIJING -- A recent parliamentary bill to criminalize spreading the AIDS virus highlights how a virulent mix of public panic and populism is hurting Chinese AIDS sufferers -- and detracting from efforts to fight the disease. Earlier this month, two groups of deputies proposed bills that would make knowingly spreading HIV, the virus that causes AIDS, a criminal offense. Under one of them, violators would face between seven to 15 years in prison or even life imprisonment in serious cases, according to local reports. The bills were the latest in a series of laws, many already on the books in provinces and cities across China, that seek to control the disease largely through circumscribing the lives of those who have AIDS or are HIV-positive. Doctors and advocates for AIDS patients say the laws will only exacerbate already intens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ople with the disease, while perpetuating the idea that it can be wiped out through segregation of the sick. Song Xishan, the father of a boy, now 19, who has AIDS, having contracted the virus three years ago through a blood transfusion, recalls how visiting health officials insisted on speaking with him in the yard outside his house because they feared infection. "Now they want to legislate to limit personal freedom, what sort of a law is that?" asks Mr. Song, who says his son was asked to leave school. "Do these legislators represent the people?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people with AIDS, do they not represent us?" Unusual for China, the impetus for the latest legislation comes not from above -- the Ministry of Health, in fact, has emphasized patients' rights and the voluntary nature of AIDS testing -- but from below: a public that knows little about the disease but is clamoring for the government to take action. The recent lifting of a ban on AIDS-related reporting in the state-run press appears to have fed public panic through alarmist reports that China is on the verge of an epidemic. Government projections that the number of people infected with HIV could rise to 10 million by 2010 from an estimated 500,000 now without preventive measures appear to be feeding public anxieties. "It's really an expression of fear more than anything else," says Emile Fox, country program advisor for UNAIDS, the United Nations agency coordinating AIDS activities, in Beijing. "Lawmakers are under pressure to do something, and this is the easiest way to appear to be doing something." The southwestern city of Chengdu passed a law that goes into effect in May that would require people working in hotels, restaurants, travel agencies, public baths, swimming pools, and beauty salons to get tested annually for HIV and other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 with those testing positive required to stop working. Under that law, people infected with any of those diseases also are forbidden from marrying. While the law's recent passage excited vigorous debate -- with some advocating patients' rights and others worrying it would scare away investment -- its contents echoed similar laws on the books in other cities for years, and little-noticed until now. Many of the laws originally targeted a broad range of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including imposing fines for knowingly spreading them, and are now being amended to include or emphasize AIDS. The laws allow for intrusion and sometimes coercion in almost every aspect of life. Beijing, for example, calls on employers and individuals to report any "suspected AIDS patients" to local health authorities, and calls for mandatory testing of "prostitutes, their clients, or possible spreaders of AIDS" who are apprehended by police or the courts. Shenyang, in China's industrial northeast, says people who have AIDS or who are HIV-positive should undergo segregated medical treatment, which can, if necessary, be "forcibly implemented by the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The province of Hebei bans people with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from "joining the military, entering school, getting married, or . . . working in the child-care, food-related, or service industries." Many major cities have laws in place that bar people who have AIDS or have tested positive for HIV from getting married or having children. Calls to criminalize the transmission of the AIDS virus are also picking up wider support. In 1997, the country's criminal law was amended to punish prostitutes and their customers who knowingly spread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with as many as five years' imprisonment, detention, or unspecified fines. The law made no specific mention of AIDS, but in September, at a national conference on AIDS legislation, three Shanghai lawyers advising the city government proposed amending the law to make the deliberate spreading of the AIDS virus a crime. A police official in a city in Guangdong province recently suggested "following the supervision methods of prisoners with leprosy" to manage prisoners with AIDS, according to local press reports. But by far the most high-profile push was last week's proposal before the national legislature. "Now society sees more and more people getting AIDS. A visionary law like ours can limit the spread of the disease," says Shen Jingzhu, a professor of chemical engineering and a parliamentary delegate from the coastal province of Zhejiang who sponsored one such bill last week. Such actions are at odds with a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is moving closer to international norms on patients' rights. A document about treatment of AIDS patients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Health in 1998 lists "maintenance of confidentiality and the guarantee of individual legal rights" as one of its guiding principles. The document stresses the rights of those with AIDS or with HIV to work, attend school, obtain medical treatment, and participate in social activities, and says only that AIDS patients should delay marriage and those infected with HIV should "seek a medical opinion" before getting married. The ministry issued another document last November stressing that HIV tests before marriage or pregnancy should be voluntary. "What the Ministry of Health wants is a protective law, a tolerant law. But what society wants is a punishment law," says Wan Yanhai, an activist who runs the Beijing-based AIDS Action Project, which spreads information about the disease within China. Ironically, it was a burst of unprecedented investigative reporting late last year that fueled the drive to legislate against people simply for having AIDS. Domestic newspapers first carried in-depth reports about the spread of the AIDS virus in impoverished villages in Henan province through the illegal purchase and pooling of villagers' blood. The stories then turned to the more general issue of AIDS in China. But many of the reports have favored alarmism and sensation over information. A recent television documentary, for example, featured a technician who purportedly contracted the virus while working in Thailand, where he was repairing a sewing machine that had been used by an HIV-infected factory worker. The report perpetuated two common myths: that AIDS is a foreigners' disease -- laws in some cities require AIDS testing only before marriage to a foreigner -- and that anything that has come into contact with an AIDS sufferer or an HIV-positive person is infectious. AIDS activists and doctors fear the new laws will only worsen discrimination, discourage people from getting tested for AIDS -- as the law would punish only those who "knowingly" spread the disease -- and feed the myth that the disease can be eradicated through punishing the few rather than educating the many. "To teach people to use condoms would be so much more useful than these laws," says Zhang Ke, a doctor at Beijing's Youan Hospital, which has treated more than 300 HIV-infected patients in the past two years. "This is a backward step." Others fear that China is losing a huge opportunity to stem the disease's spread; because AIDS is in a relatively early phase here, experts say moving aggressively to educate the population about prevention could have huge gains. "We should be teaching people how the disease is transmitted, how to protect themselves, what each person's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is," says Mr. Wan of the AIDS Action Project. "Now people will feel, `If I get the disease, it's someone else's fault, not my own.' " --- Restriction and Discrimination Excerpts from Chinese provincial and city regulations on AIDS patients and people infected with the HIV virus -- Beijing City: `The corpse of a person with AIDS or infected with the HIV virus must,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local or county health authorities...be cremated on the spot and not be transported out of the city.' -- Hebei Province: `Those with sexually transmitted diseases who have not been cured cannot join the military, enter school, recruit workers or get married, cannot obtain permission to have a child, cannot work in child-care, food-related or service industries, etc., and those already in those fields must be transferred.' -- Dalian City: `Those diagnosed as being infected with the HIV virus can work in appropriate jobs...The work unit and neighborhood committee should coordinate with health authorities to limit the scope of their movement.' 爱滋病药害诉讼被告一审被判无罪 (中央社记者张芳明东京二十八日专电) 东京地方法院今天对使用进口未加热血液制药,造 成血友病人等罹患爱滋病死亡而被控以业务过失致死罪的前帝京大学副校长安部英 (八十四 岁) ,宣判无罪,这项判决料将对日本药事行政和医疗掀起巨波。 永井敏雄法官今天在宣判时指出,由于当时对病人施用未加热处理血液制药可能会造成死亡 的预见性很低,在考虑治疗药效的情形下,无法因为被告未停止对病人施用这种血液制药而 追究他的过失,所以宣判安部无罪。这项判决引起血友病被害者强烈的反弹,检方也大表震 惊,决定上诉。 这是日本药害史上首宗医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法院的判决备受瞩目。被告和检方 的争议点有三:一,被告是否指示投药;二,药害是否可以事先预见;三,有否其他药物可 加以取代而避免这项药害。 检方主张安部指示医师投用未加热血液制药,身为日本爱滋病研究班班长的他,早在一九八 四年就由国外资讯预知这种药物的危险性,且当年以其他的制药代替是有可能。永井法官的 判决同意安部处于决定治疗方针的立场,但也指出事件当时对造成药害的预见可能性很低, 并且非加热血液制药有其优点,大多数医生都在使用。 一九七0年代至一九八0年代,日本盛行使用外国进口的未加热血液制药来治疗血友病患, 这种制药由于沾染爱滋病毒,导致用药血友病人相继染患爱滋病而死亡,迄今造成五百多人 丧生。 安部涉嫌于一九八五年对一名男性投用未加热血液制药,造成后者于一九九一年底死亡,被 害病人家属一九九六年一月控诉安部杀人罪,同年八月被依业务过失杀人罪嫌逮捕。一九九 七年三月开始审理这项案件,安部一直主张无罪,四年后的今天在一审获判无罪。 非加热血液制药的药害问题暴露后,日本厚生省 (现改名厚生劳动省) 回应态度消极,直到 现民主党干事长菅直人就任厚生大臣后于一九九六年二月承认国家的责任,并对被害者谢 罪,这种作法也使得他一举成名,他对今天判决也表示无法信服。 大阪的受害者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对国家和绿十字制药公司提出控诉,东京的受害者也于同年 十月提出控诉,一九九六年,绿十字公司和大阪和东京的受害者和解,社长松下廉藏等三名 干部并被提诉,在一审都被判有罪,不过已提出上诉。另外,居于监导地位的厚生省前生物 制剂课长松村明仁,预定九月一审宣判,今天的判决被认为将对他有利。 西安捣毁“人妖”窝点:7名色情男被抓获 【博讯3月26日消息】3月24日,西安公安高新分局捣毁了一“人妖”窝点,抓获7名色 情男。 据《华商报》报道,24日中午11时许,西安公安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民警获悉,在辖区 甘家寨住着几个“人妖”从事色情活动。民警立即前往该村摸排调查。经核实后,派出所出 动多名警力将9名可疑男子抓获,同时搜查出用来假装女性的假发、气球、女性化妆品和衣 服。经初步审查,9名男子中有7名专门提供色情服务,他们分别来自甘肃、陕西长安县、 咸阳市、礼泉县、商县等地,白天睡觉、晚上出动,在马路边伺机勾引外地打工男子,每次 收取10元到30元不等的小费。截至发稿时,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东吴大学将聘公娼为教授 【多维新闻社29日电】多维社记者朱仝报导/台北公娼将走入学术殿堂和学生对谈。东吴大 学社会研究所已邀请北市公娼自治会会长官秀琴赴该所和研究生对谈「情色与社会」议题, 希望藉此让学生更了解情色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使理论与实务有验证的机会。 28日是台北市废止公娼后的首日,身兼北市公娼转业辅导委员的东吴大学社会研究所教授 张家铭表示,目前已获得「官姐」(官秀琴)应允,将于下月到该所与学生座谈。张家铭表 示,他在该研究所有门课名为「情色与社会」专题,长期以来就是在探讨情色的相关问题, 此次的废止公娼过程,正好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的机会。 张家铭表示,邀请「官姐」到该研究所座谈,主要是希望透过实例让学生了解情色世界的种 种现象、性工作者的价值观、人际关系、情色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及政府的管理办法等问 题,并使理论与实务获得印证。他说,未来还计划邀请其它公娼赴该研究所座谈。 张家铭说,目前他指导的研究生约有八、九人,过去在「情色与社会」专题中,并不容易请 到性工作者到校与学生座谈,顶多只能透过间接的访谈方式,了解相关问题,而此次在废娼 的过程中,如「官姐」等公娼都已有站出来面对大众的经验,也因此才可能走入校园,与学 生座谈。 台北市末代公娼即将在30分钟后吹起熄灯号,归绥街40多位公娼28日晚11时30分在当 地集体祭拜「天公」神祠,祈求在公娼关闭后,多数公娼将弃娼转换新的生活,但也有少数 公娼迫于经济的压力,可能化明为暗,转为私娼,继续营业。 28日晚,公娼们焚香祝祷感谢神明过去两年的保佑,让她们在争取公娼生涯延续2年的缓 冲时间,抗争成功。今后,虽然面对未来前途茫茫,但依然祈求天公能保佑她们过新生活。 现场显得人声鼎沸,不少民众慕名而来的民众也挤在现场想要见证末代公娼走入历史的记 忆。 百年娼妓史就将掩卷,为台北的风花雪月画下句点。前朝、日治时代的「粉味」,有秦淮风 月、六朝金粉的雅韵;今日的公娼风华,掩不住浪卷翻沙的冲刷,难逃破败的命运。奋力一 搏,争得两年工作权,台北的娼妓史上,无论如何也记下了这页篇章。 万华有很长的时间一直和公娼、妓女户、治花柳病的秘方等连在一起,直到近年市府才有计 画的振兴老市区。其实万华给人的印象是几经岁月流转,逐渐形成的面貌,在世纪之交,曾 经风骚的花街也终抵挡不住风潮。 早年的艋□,是当时凯达格兰族人驾小舟和汉人交易,而逐渐形成港口通商点,商业带来生 机,却也让原始的欲念兴盛起来。码头工人和船夫,在清道光年间就开始在淡水河码头旁的 凹斗仔落脚,这些劳动者往往被销金窟内温情帮他们洗脚、陪伴饮酒和调情的女子所迷,口 耳相传,光绪年间,这里已是泉州、福州等地有名的台湾艳窟。 在有限的文献资料可查到,日据时代第三年的一八九八年,二位日本九州来的妓女到艋□淘 金,此后是一段日本风特种营业的岁月,日本警察、汉奸、和服、武士刀在此时进入了暗藏 春色的「贷座敷」、「料理店」。 日本人后来在市街重划时,画定「游廊」即风化区的管理,将现在西园路一段和贵阳街二段 原「蕃薯仔市」和华西街至第一水门桂木路一带划入,说起来,这是日本时代的色情专区。 大同区的灯红酒绿,并没有愧对它早年是北市最繁华地段之一的名号。现在的延平北路口、 归绥街之所以成为特种营业的烟花巷,不能不提到早期的「江山楼」。廖锡恩的「题江山楼」 诗,是文人雅士咏叹纸醉金迷岁月的代表作:「城廓知非昨,江山剩此楼;纷纷诗酒客,谁 识个中愁」。 情色演变既有脉络可循,华西街、归绥街和北投,也就不由自主地长年背负著色情产业污名 化的包袱。1996年警方在公娼馆发现私娼后,北市近代的情色文化争战,浮上台面,开启 长达近五年的公娼议题。 马英九上任宣布废娼缓冲两年的决定,1999年1月,市议会对缓废娼进行讨论,并通过暂 缓公告「北市公娼管理办法」,同月市府推出「虹彩专案」针对缓废期间的公娼管理和医疗 及辅导措施,拿出一套配套方案,但因公娼收费标准引爆议会不同党派议员异见,公娼直到 三月廿八日始复业。百年前的歌舞艺妓,岂想像得到在掩卷前的激烈冲撞。这一页,确是公 娼写下的。 我有艾滋病吗? 2000年5月24日法制日报 王喜梅因病住院,在进行丙肝抗体化验中,化验员由于写错了检查结果,从而 引发了一场官司 汪超 37岁的王喜梅是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局客运段的一名列车员。1999年6月,王喜 梅因病住院。在此期间,为了查清自己的病情,王喜梅按照医嘱在6月15日前往新 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传染科化验丙肝抗体。经抽血采样后,医务人员出具了书 写有丙HIV15-1字样的便条,并告诉王喜梅凭此条领取检验报告。 没有想到就是这张十分简单的便条却给王喜梅带来了无尽的烦恼。两天后王喜梅的男友张某 到医院看望她,还在治疗阶段的王喜梅,便委托张某持便条前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取回化验单。 张某去医院以后,一个化验员就说这是艾滋病室的条子,到艾滋病室去取。当时,张某感觉 这个病不太好,不太光彩,回去后就质问王喜梅得了啥病,王喜梅说,你说我得了啥病,我 要知道得了啥病,我还用去化验吗?张某大声说道:你得了艾滋病。 王喜梅迷惑不解,她怎么也不相信自己得这个病。当天下午,王喜梅和男友前往新疆医科大 学第一附属医院询问详情。没想到到了医院以后,那里的医护人员见到她竟都避而远之。 王喜梅找到抽血的地方,问一个医生,单子上写的是啥东西?那医生说,就是艾滋病。王喜 梅拿着单子到后面楼上去了。一进大楼,有个主任问王喜梅:你是不是那个患者?王喜梅说 是的。那主任说艾滋病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又不是你一个艾滋病,多着呢牎该到哪儿到哪儿 去。 王喜梅当时十分气愤。回到家中后,仍百思不得其解丙肝检查怎么会查出个艾滋病呢?更让 王喜梅没有想到的是,“她得了艾滋病”的消息在其工作单位不胫而走,无论王喜梅走到哪 里,人们都像躲瘟疫一样躲着她。 王喜梅到朋友家去吃饭,吃完饭以后,盘子、碗全给扔了。王喜梅的同事说:“我相信,医 学院是我们新疆的一个比较权威的医院,这个化验基本上是千真万确的。 王喜梅的家人怎么也不相信王喜梅得了艾滋病。王喜梅的哥哥说:“我非常了解我妹妹,我 们从小是一母同胞长大的,我不相信她会做那样的事。我说咱们再化验,就是有病,可以去 看。我相信她不会有这个病。” 于是王喜梅家人让她再作一次检查。重新化验后却不是原来的结果。此时王喜梅开始对新疆 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检查产生怀疑。她曾多次去医院进行询问。经过一番奔波,王喜梅 得到的竟是一个令她哭笑不得的结果。原来是化验员将王喜梅本该进行丙肝化验的缩写符号 HCV写成了艾滋病检查的缩写符号HIV。这两个缩写符号之间仅仅相差一个字母,可代表的 意义却相去万里,那么英文字母C怎么会变成I,医院又作何解释呢?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委托代理人姜小明认为:“医学符号确实比较多,我们化验员写 符号的时候,带笔把那个C写成I,带笔带了一下。”然而那张化验单的便条上,HIV三个字 母写得清清楚楚,看不出有任何连笔的痕迹。那么医院对“连笔”这种说法,又有什么样的 解释呢? 姜小明认为,“当时是给那个病人取化验单的条子,把丙肝符号写成艾滋病符号了,我们检 验科的人确实有服务态度差的。就是说在语言方面,没有向别人耐心解释这么多医学符号, 所以有时候带个笔误、带个啥的都可能存在。”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王喜梅认为是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失职行为造成了自己的 痛苦。于是将该医院告上法庭。1999年11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人民法院开庭审 理了此案。 原告方委托律师认为,“事实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将符号写错导致谣言四起,给王喜梅造成 巨大的精神痛苦,所以这个责任应该由被告人来负。” 被告则认为,“我们所做的只是常规的检查,而且给她出具的是丙肝弱阳性,并没有给她出 具艾滋病的报告,同样也没有给她传播任何得艾滋病的信息,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王喜梅精神健康的侵 害,判决被告向原告王喜梅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这个案子,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呢?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小能认为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 从案子中反映的情况来看,首先人家请你化验的是丙肝病毒,不是艾滋病毒。就是说从合同 上来讲,医院违约了。 另外就算你化验了,有艾滋病病毒,她只是个携带者。从中国人目前对艾滋病的看法上来说, 这是很不好的一件事情,那么就应该作为病人的隐私,医生在医院大堂里就开始嚷嚷,似乎 她就是艾滋病患者。 而且在大庭广众之下说患者隐私,实际上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医生在记者采访时,说什么 这么多符号,用错一两个有什么了不起的,这是很可笑的。医学符号能随便乱用吗?我们学 法律的人,一个标点符号都不敢错,否则就可能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那搞化学的,搞物理 的,包括那些搞卫星、航天、航空的,错一点可能就出大事了。 王喜梅所遭受的损失和医院给病人看病或动手术出现差错、发生医疗责任故事是不是一回事 呢? 王小能认为王喜梅实际主张的似乎不像平时人们所说的医疗责任事故,她要的是一种名誉权 的保护。那么名誉权本身也是意味着社会对一个人的总体评价。 在这个案子中,王小能觉得侵犯的不是健康权,侵犯的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引发出来的这 种损害,就是精神损害。 (此稿由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提供) 亚洲地区卖淫妇女艾滋病流行与控制 世界卫生组织来太办事处 2000年7月17日 1. 亚洲和全球艾滋病流行情况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最近公布了全球艾滋病病毒感染数和最新估计数,这个 估计数告诉人们,全球面临非常严峻的问题。据估计,自流行开始以来,全球已有5310万 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其中1880万已经死亡。 全球的主要感染者集中在亚撒哈拉非洲,这个地区目前 有245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目前 非洲有16个国家成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在10%以上。博茨瓦纳的感染率最高,15-49岁年龄组 的平均感染率为36%。而南非是全球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最多的国家,约有420万人感染。 估计亚洲有613万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其中,印度约占60%,估计感染人数为370万。中国 估计感染数为50万,占亚洲感染数8%。我们知道中国的艾滋病感染还在快速上升,因为我 们根本没有任何理由骄傲自满。 从感染率来看,柬埔寨是亚洲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最为严重的国家,其15-49岁年龄组感染 率约4%。在亚洲的绝大多数国家,一般人群的感染率仍然很低。15-49岁年龄组艾滋病病毒 感染率在1%以上的国家,亚洲仅有3个:柬埔寨 、缅甸和泰国,而其他国家这一年龄组的 感染率远远低于1%。然而,这些数据并没有全面反映全国的情况。亚洲的一些人口大国, 有些地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亚洲的多数国家,艾滋病病毒的 流行主要集中在一些重点人群,如注射毒品人员、卖淫妇女和他们的嫖客。 2. 亚洲地区卖淫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现状 除了静脉注射毒品外,无保护异性性交,是促 进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的主要因素。在亚洲,卖淫妇女和他们的嫖客是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主 要人群。 由于艾滋病的流行,急迫需要了解人们在行为方式,特别是有关人们婚外或非婚性行为的情 况。现在资料表明,各国在这方面的行为方式很不一样,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可能也不一 样。很多国家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流行的危险行为。举例来说,在越南 南部的一些城市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每4个男性中有一个人在过去一年中有过与非 配偶发生性关系,而每200名妇女中有1个人在过去一年中有过与非配偶发生性关系。五分 之二的男性在发生非婚性行为中没有使用避孕套。 在柬埔寨和新几内亚这样的国家,研究表明三分之二的男性在过去的一年中有非固定性伴性 关系,其中多数是卖淫妇女,而这些男性多数已经结婚,因此,如果他们本人感染上性病或 艾滋病病毒,也非常有可能地把这些疾病传播给他们的配偶。 很大比例的男性嫖娼,以及嫖娼时不使用避孕套,是亚洲多数国家卖淫妇女中艾滋病病毒感 染快速上升的两个最为主要的原因。 印度的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并告戒我们需要在一些地区,如云南省关注静脉注射人群 和卖淫妇女中艾滋病的并行流行问题。在印度的西北部,广泛存在的注射毒品问题使艾滋病 病毒感染很容易引入。在马尼坡市,注射毒品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率从1988年的0上升 到四年后的70%以上,并一直维持在这样一个水平。可以预测,由于注射毒品人员主要是男 性,他们将通过无保护性行为把艾滋病病毒传播给他们的配偶和女朋友。1999年,马尼坡 市孕妇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达到了2。2%,而在一些其他城市,孕产妇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率还要高。这些感染的孕妇多数由丈夫传染,他们的丈夫主要是从卖淫妇女那里感染,而卖 淫妇女也只是传播连锁反映中的一个环节。在90年代中期,在很多城市,如新德里、卖淫 妇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达到25%或更高。在孟买市,卖淫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1997年 就达71%。 我们都知道,亚洲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通过卖淫传播艾滋病病毒将是非常严重的。 问题是我们需要做什么来预防其扩散,以及传播到其他人群。 答案可以从泰国和柬埔寨卖淫与艾滋病流行经历中找到。 在亚洲,泰国采取“100%避孕套”政策,有效地控制住了艾滋病病毒通过卖淫活动传播。柬 埔寨 是亚洲艾滋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采取泰国 的策略后,已经看到卖淫妇女中避孕套使 用增加,同时年青卖淫妇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在下降。 在柬埔寨,艾滋病病毒的传播主要是由于社会观念纵容男性婚前或婚后与卖淫妇女发生性关 系。同印度一样,卖淫妇女和嫖客中出现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之后,紧随着就是嫖客的配偶 中出现流行。可是在卖淫妇女中推广避孕套,包括100%避孕套政策,已经开始见到效果。 在始见到效果.在柬埔寨一些城市的年青卖淫妇女中艾滋病病毒的感染率已经呈现下降。 当监测系统反映出卖淫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达到40%,他们的嫖客感染率也很高, 同时 传播给配偶,柬埔寨政府把艾滋病的防治放在重要的位置来抓。此外,还建立行为监测系统, 以动态监测行为变化、帮助制订和调整工作计划以及评价干预工作效果。 监测系统覆盖了柬埔寨五个主要城市,结果显示,嫖娼在某些职业男性中是一种习惯, 包 括士兵、警察、摩托车和出租司机等,他们都是流动性较大、手头有零花钱,而且多数 人 已婚。但避孕套的使用却非常的低。这主要是由于卖淫妇女社会地位低,无法同嫖客要 求 坚持使用避孕套,要真正减少他们受感染的的威胁,必须同时对嫖客进行干预活动。1998 年 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下,柬埔寨在海边撒哈罗威城市实施“100%避孕套使用”。尽管卖 淫 妇女属于非法,但普遍存在,受泰国成功经验的鼓舞,柬埔寨结各本国的国情,切合实 际 地实施了“100%避孕套使用”策略。公共卫生官员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妓院老板、 妓女和嫖客共同努力,在所有发生高危性行为的地方大力推行避孕套使用。同时改进 性病 服务,使之更能满足妓女的需求。此外,大张旗鼓地宣传运动使人们认识了无保护性 交的 危险。 仅隔两年之后,男人更多地报告自己嫖娼时使用避孕套。妓院的妓女也是如此〈报告避孕 套 使用明显上升〉。1997年妓女自述坚持使用避孕套的比例为40%,到1999年上升到80%。 此 外,啤酒促销女郎与客人发生性交时使用避孕套的率也增加几乎4倍,从1997年的10%, 上 升到1999年的40%,这些结果与统计的避孕套销售量大幅度上升是一致的。 柬埔寨的例子说明,在面临艾滋病病毒感染流行的严重威胁下,可以在短时间内,在 大范 围内改变人们的危险行为。柬埔寨避孕套推广工作中成功的要素包括,国家和地方政 府的 强有力的领导;地方政府、卫生、公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针对性的宣传运动;以 及高 质量避孕套的供应。 有不少国家表示对“100%避孕套使用”项目感兴趣,并正积极思考如何结合本国国情 开展 这项工作。越南将很快开展试点工作,中国也在考虑在一些省开展这项活动。 3、结论 艾滋病病毒目前正在亚洲广泛传播,而且通过妓女传播在增加。印度和泰国经历 告诉我们, 流行可以从嫖客开始,传播到妓女,再到嫖客,并传播给嫖客的配偶和孩 子。在亚洲,传 播艾滋病病毒的危险行为普遍存在,这将造成更大规模的流行。亚洲 有很多人口大国,以 印度为例,即使是很低的感染率,这也意味着很多人,甚至数百万人感染。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面对亚洲国家存在卖淫现象这个事实。显然,打击是不能根除 卖淫导致 的艾滋病的流行,这只能使卖淫更为隐蔽,结果导致艾滋病的加速传播。相反, 我们必须 向卖淫活动相关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共同努力,促进避孕套的使用。很多国家 的经验都说明, 在政府领导下,地方政府、卫生和公安通力协作,完全可以提高避孕 套的使用。其他组织, 如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等,也会为各国开展避 孕套促进工作出谋划策,提 供支持。 日本艾滋病案无人获罪 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3月29日 星期四 本报驻东京记者 苏海河 3月28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宣判因使用药物不当引发血友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的原日本帝 京大学副校长、血友病治疗权威安部英“无罪”。曾经在日本全国引起关注、数年间造成1400 多人感染艾滋病毒、500多人因艾滋病发作死亡的“药害艾滋病事件”再次引起日本各界的 强烈反应。一场揭露日本官商医连带责任的行动似乎还没有结束。 “药害艾滋病事件”是指80年代初日本在临床治疗血友病过程中,作为止血剂大量使用了 从美国引进的非加热浓缩血液制剂,结果造成许多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甚至死亡的事件。1982 年,美国的研究成果已经指出了使用非加热血液制剂引发艾滋病的危险性。1983年日本厚 生省成立艾滋病研究班并任命安部为负责人。但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该研究班否定了非加热 制剂与艾滋病的关系,导致了这种危险制剂的蔓延。直到1985年日本才决定停止使用非加 热制剂,这一决定比美国晚了整整两年。 90年代中期,“药害艾滋病”问题曾经是日本社会关注的焦点。1996年市民派政治家菅直人 就任厚生大臣后积极调查此事,推动了真相的公布。当年日本政府、5家制药厂与受害者家 属达成和解,分别向每一位受害者提供巨额赔偿金并负责其今后的生活及治疗。一家制药公 司的三任社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安部英作为当年血友病治疗的权威和日本厚生省艾滋病研究班的负责人被追究有关责任并曾 于1996年8月被捕。此次审判是对东京地方检察院起诉其投药失当造成一名30岁男性死亡 的业务过失致死罪的审判结果。 东京地方检察院起诉安部作为这一医疗领域的专家,在得知美国使用此药引发艾滋病的情况 后,仍然对患者投用,从而未能预防该血友病患者感染艾滋病,属过失犯罪,要求判处安部 3年有期徒刑。 东京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对该案件应根据医生的学识水平和当时的医疗水平综合判断。 而安部英当时虽然认识到了非加热血液制剂的危险性,但对艾滋病毒的性质、危害程度了解 不足,认为当时的世界研究水平限制了安部等人的治疗对策。且当时日本大多数医生都采用 同样疗法。据此判断当时安部的措施难以认定有过失行为,因此宣判安部无罪。 安部无罪的判决宣布后在日本各界引起了广泛反应。现任民主党干事长、曾带头调查追究“药 害艾滋病”问题的菅直人更是表示震惊,他说安部等人延误了日本从非加热制剂向加热制剂 的转换,从而扩大了药害艾滋病的危害范围,因而,安部英责任重大,法院的判决让人难以 理解。 一名被药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日本青年川田龙平在法院门前对判决结果表示了愤怒。他说, 安部将其患者感染艾滋病的过程全部记录在案并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他不可能认识不到问题 的严重性,川田称法院的判决难以相信,更“难以令人接受”。 这起官商医联手案件中的官方、原厚生省生物制剂课科长也在被起诉之中,安部案的判决对 此案审理也将产生一定影响。 家属献血遭拒 病人血尽而亡 《新快报》 2001年2月26日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昨天报道,江苏邗江县一女工因腹部突然剧痛被送医院急诊,确 定为腹腔内大出血,需要马上输血,可医院没有应急的血液替代品,血浆须从25公里外的 血站送来,病人家属认为自己血型与病人相附,请求献血救人,但遭医院拒绝。1小时20 分钟后,血站送血员终于赶到,但病人此时已停止呼吸。 1、钱婉玲需要立即输血 25公里外的血站最快要1个多小时才能送来血浆 钱婉玲是江苏扬州邗江县棉织厂的一名纺织女工,住在邗江县的公道镇上,丈夫在外地工作, 她每天忙里忙外,侍奉着卧病在床的公公婆婆,还要照顾将要高考的儿子,40岁的钱婉玲 成了家里的顶梁柱。2000年2月22日,钱婉玲张罗着一家人吃完元宵,已是晚上8时多, 她突然感觉腹部疼痛难忍。 钱婉玲的小叔子罗界清称,当时感觉到不得劲了,站不住,我母亲就起来用电动车把她送到 了公道镇规模最大的医院——公道中心卫生院,值班医生赶忙给钱婉玲进行了检查。 公道中心卫生院主治医师吴天勇说:“当时我看病人严重出血,测了血压,血压当时就没了, 初步确定为腹腔内大出血。” 医生推测,导致腹腔内大出血很有可能是宫外孕或脾脏破裂,需要做剖腹检查明确病因,同 时,病人需要立即输血。在确定救治方案,并征得家属同意后,医院立即拨通了扬州市中心 血站的电话。 扬州市中心血站是扬州市惟一一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供血站,负责供应扬州地区各 个医院的临床用血。血站护士长印书美回忆说:“当时是我值班,晚上9时,公道卫生院打 电话来,要A型血,800毫升,我就立即通知我们的送血员。” 送血员刘二蒋说:“当时是开摩托车去的,把血装好,人家是急诊,速度比平时要稍微快点。” 中心血站与公道卫生院之间的距离并不算短,直线距离大约25公里,有些路段又正在维修。 因此以摩托车的速度,最快也要1个多小时。 2、家属请求献血遭断然拒绝 1小时20分钟后,送血员赶到时,病人已停止呼吸 寒冬腊月,在漆黑的道路上,送血员在艰难地行进着。此时,在几十公里外的公道中心医院 里,医生已经开始对钱婉玲进行剖腹检查。经探查发现,钱婉玲并非宫外孕,而是脾蒂部动 脉破裂,鲜血正从破裂的脾动脉处缓缓流出。 主治医师吴天勇说:“她出血量在4000毫升以上,几乎人身上的血全部淌完了。” 听说钱婉玲失血很多,急需输血,等在外面的亲人强烈要求献血。 罗界清当时就说:“等送血液来,赶不及了,将我的血给她用,我是O型血,我知道O型血 是万能献血者,我的夫人是A型血,和她一模一样。” 可是没想到,家属的请求却被医生断然拒绝,吴天勇说:“我们输血必须要等扬州血站送血。” 罗界清就拿着钱,一会儿到手术室门前,一会儿到医院门外面,就抓住钱在外面等血。 由于失血过多,钱婉玲已经严重昏迷,可是救命的血还是没有送到。家属着急,医生也着急。 主治医师吴天勇认为,这种情况再等下去,也意味着死亡,早一点手术还有可能争取生命。 医生立即开始对钱婉玲实施脾切除手术。医院门口,钱婉玲的亲人们在急切地盼望着救命的 血。此时,送血员的摩托车仍在夜路上奔驰着。1小时20分钟后,血站的摩托车终于来到 了25公里外的公道卫生院时,钱婉玲的心脏突然停跳,呼吸消失。 钱婉玲的丈夫闻讯赶回,这种打击让他无法接受,以至于神志恍惚,无法和人交谈。 3、没有应急措施 家属献血不准 医院该承担责任吗? 钱婉玲去世后,公道中心卫生院出具的死亡报告单认为:钱婉玲因休克时间长,致多脏器功 能衰竭而致死,属正常死亡。 对于医院的结论,钱婉玲的亲人们显然不能接受。 罗界清说:“输血不及时,怎么能叫正常死亡呢?血假如送不到,医院应该有补救措施。” 所谓补救措施,是指手术时在没有血液的情况下,医院应当备有应急的血液替代品。那么公 道卫生院是否备有这些血液替代品用以应急呢? 吴天勇:“当时没有。” 据了解,公道镇卫生院由于资金短缺、设备不足,也没碰到过像钱婉玲这样紧急的病人,因 此手术时一般没有什么应急措施,都是使用由扬州中心血站提供血液。 罗界清说起来很气愤:“正常的措施没有,补救措施也没有,家属献血你又不肯,就导致病 人在手术台上待了1个小时,导致死亡。这个责任应该由医院来负,医院不负难道叫我们家 属负吗?” 4、卫生局:医院没过失 医鉴委:不构成事故 那么在当时危急的情况下,医院为什么不肯接受家属献血呢? 吴天勇:“我们输血必须严格遵守法规,必须要等血站送血。” 1999年,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对临床用血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 转发这一规定时,江苏省卫生厅又做了补充,按照规定,公道中心卫生院临床用血,必须由 刊江县卫生局指定的血站供给。 邗江县卫生局副局长陆镇彤:“我们指定必须要用扬州市中心血站,红十字会中心血站的血 液,主要为的是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罗界清说:“人的生命都没有了,还谈什么安全呢?” 钱婉玲的家属认为,人的生命比人的健康更重要,正是由于医院本末倒置,只强调健康,才 导致钱婉玲由于输血不及时而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0年5月6日,钱婉玲的家属向邗江县医疗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过3个月 的调查,邗江医疗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本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钱婉玲的家属表示,一定要把此事一查到底。 5、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 拒绝献血是对的 错在没应急措施 双方意见分歧很大,主要是医院在输血的环节上到底有没有做错? 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认为,医院严格按照输血规定,没有自己采血,是没有错的。因为国 家的法律法规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要是遇到紧急危重病人,必须自采血,还要满足几个条 件,比如边远地区,没有血站,遇到确实紧急危重病人,有交叉配血的条件,必须具备这3 个条件,才能够自己采血。 为什么要这么做?孙教授说,从国家的宏观角度讲,因为前一段时间,个别地区出现了用血 的混乱,血头私自组织采血队,私自供血,最后导致传染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甚至艾滋 病的传播。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从宏观上控制传染病,所以首先从源头开始把关,不能够私 自采血。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要求输血的是病人自己的家属,如果医院和他们能够达成协议书,在这 样的前提下,能不能够让家属自己输血? 孙认为,这种做法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这样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采血和《合同法》 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合同法》规定,协议是不能涉及人生命的,签生死合同是不允许的。 《献血法》以及一些关于医疗机构临时用血的管理办法,其中都提到了一些非常严格的条件, 会不会跟人们平时的思维逻辑有一定的冲突呢?比如说在一些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先保住患 者的生命,才能谈到健康以及后面的安全。 孙教授说:站在病人个人的微观角度来看,可以说生命第一,安全第二。但作为国家,宏观 地来讲,必须要维护全民的健康权益,这是政府的责任,个案总有个案解决的办法。 孙教授认为,在这个个案中,医院惟一的疏漏,是它在备血浆代用品上有一些不足。作为一 个基层医院,那么担负着广大民众最基本的保健任务,它应该在设备上和必要的药品器材上, 应该有充分的备份以救急。 “不结盟”发表宣言挑战专利法 穷国有权买廉价药 邓 黎 《新民晚报》 2001年3月28日 本报专稿 不结盟运动卫生部长会议27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发表宣言,宣布贫困国家有权获 得价格更为低廉的药品,这其中包括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这一宣言被认为是向利用专利法谋 取高额垄断利润的发达国家大制药厂提出了挑战。 宣言说,贫困国家可以采取“平行进口”和“强制许可证”的手段,以获得拯救生命的基本 药品。所谓“平行进口”是指贫困国家可以购买那些价格低廉,但没有获得专利所有者颁发 的生产许可证的药品。“强制许可证”是指贫困国家可以在没有获得专利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下,生产急需药品。 这次大会还通过一项特别声明,对南非政府一项准许购买无专利许可证的低价艾滋病药品的 法律表示支持。 不结盟运动成员中有33个国家的卫生部长或他们的代表出席了这次为期两天的会议。会议 通过的宣言将提交给今年5月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卫生组织大会。 关于中国娼妓问题的对策性思考 (赵军 黄岭峻) 【博讯4月28日消息】   一,现实状况: 近20年来,中国的娼妓问题日趋严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娼妓和嫖客在总人口中已占 有相当的比例。在这方面,潘绥铭先生作了一些计算,认为"从80年代初到1997年底,中 国累计查获的嫖娼卖淫人员大约是210万人次",90年代后半期每年查处卖淫嫖娼人员平 均为"25万人次"。至于查获率问题,潘先生也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将其结果与公安部门的 有关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结论是"抓获率(注:抓获率=抓获人次/实际人数)充其量也仅 仅是历史发生率的5%,甚至可能只是2.5%"1 。而依据公安民警及"业内人士"的普遍主观估 计,抓获率应在10%左右。据此推算,中国在90年代后半期实际卖淫嫖娼人数应为每年250 万-1000万,而80年代初以来涉足过卖淫嫖娼的人士应有2100万-8400万之众。 第二,性产业的外围产业发展迅速。如果说卖淫嫖娼是性产业的核心,那么这个产业还包括 一些外围的或连带的产业。我们不能说卡拉OK、夜总会、发廊和桑拿浴就一定是"鸡窝"和 妓院,但它们与卖淫嫖娼的联系是不言而喻的。据近日被某公安机关查获的一家介绍容留他 人卖淫的桑拿浴老板供述,其收入大约有近 50%直接来源于介绍和容留卖淫嫖娼,另20%-30% 来自卖淫嫖娼的附加消费,他同时承认如果没有妓女卖淫恐怕那20%-30%的正常收益也很难 赚到手。 第三,卖淫嫖娼的相关社会现象急剧增多。卖淫嫖娼作为一种边缘的性行为方式有着许多伴 生现象,并与它们存在着某种正相关关系。例如性病问题,解放后随着娼妓的禁绝,性病也 随之消灭,而现在的情况却大不如前了。 许多人认为,卖淫嫖娼愈演愈烈是我国政府近20年来只注重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从而忽 视了社会治安及道德建设的结果。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和片面的。正相反,我国政府在集中 精力改革开放和建设国民经济的同时,在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也投入了巨大的精 力,就是仅仅从禁娼扫黄的直接投入上看,也是相当可观的。 1983年至1992年是我国娼妓增长最快的十年,在这期间,我国政府除了日常的查缉之外, 光是全国性的大规模禁娼行动就进行了四次之多,其力度不可谓不大。我们仍以广州市为例 加以分析。见下图(?) 图中横轴为时间轴;纵轴为公安机关当年抓获的暗娼数,如忽略查获率的变化,那么抓获数 既反映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和打击力度,又反映了整个社会暗娼人数的增长情况;"☆"表示 当年进行了全国性的大规模禁娼行动。于是我们可以看到:⑴通过八三、八九两次整治,次 年的娼妓数即明显下降,但随后的第三年却又出现了更大的反弹;⑵九一、九二整治,尽管 "炮火"密集,"战果"显著,但却已无法抑制娼妓人数的增长,"娼妓病毒"似已获得某种"抗 体";⑶从整体上和长远的观点来看,娼妓的增长应根源于某种社会的内因,绝不会是由于" 打击"或"整治"的不力。事实上九二年至今的七、八年间,公安机关抓获的暗娼数依然呈逐 年上升的态势,可谓越抓越多,这似乎进一步说明政府的不懈努力充其量也只是起到了某种 有限的抑制作用,娼妓的迅速增长有其自身的规律和原因。 另一方面,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为禁娼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据潘绥铭先生的推算,公安机关 抓获一个嫖娼卖淫者,平均需耗费7.5个人工时,以九三年为例,"全国公安部门最终抓获 那大约25万人次的嫖客与暗娼,就至少需要花费掉180万个人工时",2 以每个公安民警每 年工作250时,即2000个人工时计算,亦即花费掉了800名专职"风化"警察整整一年的工 作时间,按当年公安民警的平均率工资折算,国家大约为此拿出了整整1000万元人民币。 需要说明的是这仅仅是实际支出的一个零头。因为:⑴潘绥铭先生所言"抓获"时间,并未包 括因"失败"抓获而形成的空耗;⑵这种"抓获"仅仅是实际查处卖淫嫖娼案件的一个环节,完 整地办理一起卖淫嫖娼案件还需花费数倍于此的时间用于调查、讯问、取证及完善各种法律 手续;⑶除去办案民警的工资,国家还必须为此支付远远高于工资的各项办案费用;⑷处理 这些违法人员(如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还需一笔巨额支出。这样一来,根据笔者 的估计,"社会"(之所以不用"国家"一词,是因为这些费用倒并不一定需要由国家财政支出, 在很多地方甚至还可以此作为"创收"的手段。然而无论这些费用出自何处,对社会总资源的 耗费却是绝对的。)每年为此的付出绝不会低于九位数,如果再加上因扫黄打击"相关产业" 影响了经济"繁荣"和税收,所造成的间接损失,那么中国人每年为此所支付的经济成本将是 无法计算的。 然而,无论我们为此投入了多么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无论我们怎样竭尽全力地阻止黄 灾的蔓延,无论我们如何声嘶力竭地奋力声讨,"娼妓"们的攻势依然是步步紧逼和愈演愈烈 了。这便是当代中国娼妓问题的现状。 二、最佳方案 既然现实娼妓对策的不合理性已由现实的失败所证明,既然这种对策作为历史的范畴并非不 可改变,那么我们就应当去寻求新的"合乎理性"的对策方案。当然,所谓的"合乎理性"倒并 不一定真的是合乎历史和现实的理性,更不一定会被主流社会所接受。 通过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卖淫的完全合法化应是"合乎理性"的"最佳方案"。这是因为: (1)从目标和方法的角度看: 卖淫意味着有产者对无产者直接的肉体剥削,体现了男性集团针对女性的性别压迫,标示着 贫困、苦难和人性的压抑。我们的终极目标是要建立起这样一种秩序:"男子一生中将永远 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 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所爱的男子。"3 在这样的社会中,不仅卖淫将会被消灭, 就连源于财产关系的一夫一妻制本身也将会被同时消灭。虽然,性爱的排他性有可能促成真 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但这里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 4 然而,这样的目标何时才能实现呢?恩格斯当年关于"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 否定性质的",至于何时才能实现这一目标以及目标的具体模式如何,恩格斯冷静而清醒地 写道:"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5 这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是 一个相当遥远的美好理想。也就是说,只要仍然存在私有财产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卖淫 就一定会具有现实和必然的意义。 如果我们反其道而行之,把无娼的理想和终极目标作为方法运用于现实的社会,运用于我们 追求理想的社会实践,那么结果将是灾难性的。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写道:"对几 乎所有那些把社会主义不仅当做一个希望也当做实际政治中的一个目标的人来说,现代社会 主义特有的方法与目标本身同样重要。另一方面,许多和社会主义者一样重视社会主义的终 极目标的人们由于看到社会主义者所倡导的方法对其它价值的危害,而拒绝支持社会主义。 "6 哈耶克这段基于自由主义立场的论断,无疑是片面的,但其中却蕴含着真理的微粒。实 际上,中国的实践已经证明:在现阶段是无法借助于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去促进经济的发展, 推动生产力的进步,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的;相反运用市场经济的"方法",倒有可能在 未来达到理想的彼岸世界。 同样的道理,我们绝对不可能用无娼的方法,去实现无娼的目标。这种方法与目标的对立统 一,要求我们必须放弃现有的一味打击制裁的禁娼政策,代之以卖淫合法化的曲线拯娼策略。 (2)从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角度看: "性权利"究竟应归于财产权,还是归于人身权?这是一个至今仍悬而未决的问题。虽然,从 表面上看这似乎已经不能成其为问题了。 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是指与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 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其中,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 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年龄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我国 民法虽然未对性权利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根据上述概念我们不难发现:性权利作为一种与自 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符合人身权的构成要件,应属于身体权、名 誉权、隐私权及配偶权中的一部分,绝对不会属于以财产为客体的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 和债权)。 从刑法的角度考察,我们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刑法上的"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身体不 受侵犯的权利以及与其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7 其中"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 利……是妇女所特有的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8 性权利在我国《刑法》中也是作为人身权 利而加以保护的。相反,在"侵犯财产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涉及财产权的犯罪中,没 有一条与侵犯性权利有关。 可是,真正的问题在问题即将得到解决的时候出现了。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四条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9 公民有权利自由 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那么为什么又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将"卖淫、 嫖宿暗娼"的行为定为非法?单就卖淫行为本身来说,它并没有侵犯任何人法律意义上的人 身权和财产权(故意传播性病者除外),为什么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呢?法律效力较低的《条 例》是否和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相抵触呢? 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并不困难。人们会说"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 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既然《民法通则》作 出了这样的规定,那就是说不存在法条冲突。《条例》将卖淫定为非法,卖淫就应受处罚。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虑,这样的解释是可以让人接受的,但这就真的能消除法律体系自身客 观存在的悖论吗? 这时,又有人会说,卖淫活动侵犯了嫖客妻子或嫖客未来可能妻子的"配偶权",侵犯了妻子 或未来可能妻子所拥有的、与该嫖客性交的专有权,这也就是侵犯了某一公民现实的或潜在 的人身权,因而是应受惩罚的。反过来,嫖娼活动也具有相同的性质。但是,为保护某一个 不特定公民潜在权利的作法,与将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归于另一个公民的人身权的规定一 样,都是荒谬的、令人费解的和可笑的。这样的理论和法律仅仅是想掩盖一个谁也不愿意承 认但却都心照不宣的事实--实际上,公民的性权利并未真的被当作一种人身权对待,而是 被当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因为只有将性权利当作一种可与公民人身相分离的财产权 时这一逻辑才可能成立;从人们按照一夫一妻制的规则缔结婚约的那一刻起,性的器官及其 功能便以财产的形式为其配偶所占有了。这时,性作为一种财产,不仅为公民本人所拥有, 而且还为其配偶所共有。并且这是一种民法上典型的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所以,只有当将人作为物,将性权利作为财产权,而且是作为他人的财产权时,卖淫才可能 是非法的。反之,只要社会真的承认性权利作为人身权的地位,承认《宪法》所确认的"人 身自由"原则,承认《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自愿"原则,以及承认不同法律间的效力差别, --卖淫就应当是合法的。 (3)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看: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与 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者相互渗透,相辅相 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法与道德又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具有不同 的质的规定性,不能混为一谈。但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注重了前一方面的涵 义,对后一方面的涵义相当地忽视。特别是在涉及性的立法与司法中,我国普遍存在将道德 任意提升为法律的现象。 具体到卖淫法而言,是否也存在着类似情形呢?1957年,英国的"同性恋和卖淫行为研究委 员会"所提出的著名的"沃尔芬登(wolfenden)报告"指出,应当通过一项法令确认卖淫是合 法的。"委员们认为,卖淫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也仅仅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因而,无需上 升到违背法律的高度,更没有必要上升到待人最为'苛刻'的刑法"。11 诚然,法律的确应该 支持和维护统治阶级的道德,但是否就据此而可不顾两者的区别,将道德任意提升为法律呢? 答案是否定的。道德与法律没有明显的分野是社会法制发育不成熟的表现。在我国古代的" 司法实践中甚至还把儒家的教义直接用来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一 个典型。"12 能说这是法制进步的体现吗?将卖淫定为非法,同样也是将道德直接提升为法 律的表现。因为卖淫行为本身并未直接伤害到任何人的人身和财产,如果说的确伤害到了某 一个人的话,那也只是伤害到了那个人的贞洁观、道德观和价值观--这是一个典型的,需 由道德来约束的事情。 在理解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时,19世纪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论自由》 (On Liberty)一书中的观点,值得我们借鉴。他指出:"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 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 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13 也就是说,任何行 为只要不危害社会或妨碍他人,即不应加以干涉;法律没有直接实施道德的责任。在一个成 熟的法制社会,道德与法律应有明显的分野。只要你不危害到他人和社会,你既有权选择高 尚,也有权选择卑贱。法律决不会因你卑贱的情趣而对你施以惩罚,只会有道德或舆论的力 量去否定和谴责你的卑贱。既然如此,法律又有什么借口去惩罚一个卑贱而下流的妓女呢? 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犯罪分子的决定》指出,该《决定》的目的之一便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 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在《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也指出,"严禁"是为了"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14 ;1986年国务院在《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 蔓延的通知》中指出:"卖淫活动和性病的蔓延,不仅败坏我国声誉,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危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15 等等。 不难发现,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律、法规式的权威表述中,卖淫嫖娼的危害除了"性病的 蔓延"而外,基本上都属于道德的范畴。因此,如将卖淫嫖娼者交由道德、舆论等非法律手 段来进行声讨和谴责,应该更符合法律的逻辑。 (4)从利与弊的角度看: 如果真的施行这一"合乎理性"的对策方案,使卖淫合法化,可能会出现那些利弊呢? 首先来看看利的一面。第一, 卖淫的合法化,会使现有地下性产业公开化,为妇女增加一 种合法而正当的职业,解决就业压力,制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增加政 府财政收入。 第二, 卖淫由地下转为地上,便于政府管理,利于控制性病的传播。如果拿出一组数据来 证明卖淫合法化国家中的妓女性病罹患率低于我国目前妓女的罹患率,人们很可能会以该数 据权威性有待证实,不同文化存在差异,医疗保健水准及科普水平不在同一档次等为由提出 质疑。为了更有说服力,笔者找到了这样一个证据,台湾"卫生署"署长曾于1991年8月宣 布:"以梅毒为例,台北市公娼罹患率为0.42%,私娼则高达17.31%,私娼罹患率为公娼 的42培,而且因为很多私娼未经检查,这个数字还是低估的。"16 卖淫合法化在娼妓不可 能被禁绝的情况下,作为权宜之计,是否能比"禁而不止"的禁娼更有效地控制性病的传播? 结论是不言自明的。 另外,这样做还利于加强对妓女人身权利的保护。鉴于目前卖淫行为非法的现实,很多妓女 在遭到嫖客或其他人的人身攻击,侮辱和强暴之后因害怕遭到处罚不敢报警。这使得强迫组 织妇女卖淫的犯罪集团不易暴露,甚至还出现了一些专以妓女为袭击目标的流氓团伙。卖淫 的合法化,无疑会抑制这类"真正"的犯罪,保护妓女合法的人身权利。 第三, 利于节省警力。因禁娼所耗费的警力和各种社会资源是巨大的。在笔者所调查的派 出所中,有的所长表示,近几年来办理卖淫嫖娼和赌博两类案件所耗费的警力竟占派出所总 警力的60%以上!将我国已捉襟见肘的警力尽可能多地用于应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 已刻不容缓。 其次,再让我们看看弊的一面。 第一,卖淫的合法化可能破坏家庭的稳定,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但我们应该看到, 家庭稳定度的变化是社会变迁的结果。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离婚率的飚升是有其深刻的社 会根源的,与卖淫这个自古以来就与一夫一妻制相伴随的社会现象无关。君不见,在礼教盛 行的宋明时代,中国社会的家庭结构曾处于极其稳定的状态,但当时却也恰是中国色情文艺 与娼妓的兴盛时期。卖淫与家庭的稳定度并没有必然联系。现代家庭稳定度的下降是由于夫 妻双方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家庭功能的社会化,个体交往空间日益开放,以及社会成员个人 发展机会增多、社会角色变换频繁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稳定度的下降和婚姻流动性的加强是 历史的潮流,不是禁娼可以解决的问题。 第二,败坏社会道德。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总是一定阶级的道德、一定时代的道德,是一 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它从来都没有固定而永恒的标准。在封建时代可歌可泣的贞妇烈女 们,在今天看来却是吃人礼教的牺牲品和帮凶,是愚昧迂腐的代名词。当人们拼命压抑着自 己的欲望,自诩正直而高尚地演泽着一幕幕节烈故事的时候,人们何尝想过,这其中究竟能 含有多少"共产主义道德"的成份?当人们"负责任"地向组织反映或乐此不疲地与人交换着某 人的"作风问题"的时候,人们又何尝意识到,这竟侵犯了多少人的隐私权?道德"败坏"与否 是没有恒定标准的,在这个问题上,立场就是标准。 第三,诱发犯罪。说卖淫诱发犯罪是毫无理论和实践根据的,这好比当年基督教文化为反对 手淫而散布手淫有害健康的观念一样,是一种典型的恐吓。实践表明,卖淫不但与犯罪率升 高没有必然联系,而且似乎还抑制了某些犯罪的发生。在笔者所接触的所有老警察中没有一 个人否认这样的事实:随着卖淫的普及,强奸案已极少发生了。有趣的是,在Y市范围之内, 倒是那些没有卖淫者的偏远山村还时有强奸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统计也认为, 强奸案的发案率从1980年以来逐年上升,至1984年以后则开始下降。17 而这一时期正好 是卖淫现象日渐增多的年份。 福柯曾提出了一个关于性立法思想极其重要的原则:"我想原则上可以这样说:性在任何一 种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任何立法的对象。""在任何情况下性都不应当以任何理由成为惩罚的 对象。"18 为了解决强奸罪的问题,福柯主张将它划归为伤害罪的一种。但这必然会引起法 理上的混乱。若将强奸罪当作伤害罪论处,如何确定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就成了一个棘手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强奸本身并不会造成被害人身体生理学意义上的损伤,如果在法律上以某种 例外的形式将被强奸者的"伤情"规定为"重伤"的话,那将成为一个法律"压制"科学的典型案 例。鉴于性权利是一项不同于健康权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特别的保护,笔者 主张将福柯的原则修改为--凡是没有受害者的性行为都不应当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卖 淫即是如此。 三,权宜之计 "合乎理性"的对策方案是不可能在当今中国实施的,它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有鉴于此,我 们只得选择一种"现实"和可行的对策方案,它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建立宽容的性道德标准 在笔者所接触的嫖客中,有许多是为了"遵守"各种严厉的性规范而嫖妓的。如,××科长(副 县级),长期与妻子不和,但又不敢离婚和搞婚外恋,怕因此而影响其政治前途,于是只好 选择这种无任何"后果",且又不易"暴露"的一次性性交易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 从各方证据来看,过于严厉和苛刻的性规范可诱发部分嫖妓行为的论点,应可成立。反而推 之,宽容的性道德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卖淫现象的观点,也应无太大问题。 一方面,宽容的性规范可减少性压抑,使人的性需求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得到正当的满足, 而无需借助于妓女的商业性服务来解决问题。这无疑会减少嫖客对妓女的需求,缩小卖淫行 业的买方市场,从而抑制娼妓业整体规模的增长。在不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人 们更少地去关心他人的私生活,组织人事部门把更多的精力用于考察个人的工作能力及工作 业绩,"作风问题"不再成为政治斗争中的"杀手锏",等等,那么,嫖客的数量是完全可能减 少的。 另一方面,这种宽容的性规范也利于从娼者在适当的时机"弃娼从良"。事实上,许多从娼者 都希望在某一个合适的时机重新被主流社会接纳。这个"时机"主要是当其具备了一定的经济 能力或有人愿与其组成家庭之时。但在现实的社会观念之下,即使某一个妓女如其所愿地找 到了正当的谋生手段和如意郎君,曾经为娼的经历还是会使她遭受到来自各方的巨大压力。 这种无休止的压力不仅会摧毁她本人"重新做人"的美好愿望,而且还将辐射到她的亲人。这 造成很多妓女'从良'无路,欲罢不能,直到年老色衰,在卖淫行当的激烈竞争中被自然淘汰, 堕入更加悲惨的生存状态。如,张××,长期在外以卖淫为生。26岁时,携卖淫所积攒的 数万元存款返乡,准备成家做点小生意过活。不想卖淫经历被一老乡曝光,结果被婆家扫地 出门,在当地无法生活,无奈之中只好背井离乡重操旧业。 (2) 改革现有公安财务体制 提出这个问题似有跑题之嫌,实则不然。了解我国公安财务运作现状的人应当清楚,这一瓶 颈问题与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特别是禁娼工作的紧密联系。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地方财政的拔款,但拔款却并非全额,尚需自筹相 当比例的资金。虽然公安机关"吃皇粮"、"收支两条线"等口号已喊了多年,1996年3月17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 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19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 中,大家却都依然故我。以Y市范围内近二十个县(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为例,没有 一个局是全额保证了经费来源的-----财政部门只拔付部分人头经费(主要是部分工资和部 分办公经费),其它经费,包括公安机关支出巨大的办案经费在内,均需"自筹"。这样一来, 为确保公安机关的正常运作及民警个人的生存,"罚没创收"便成了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重中 之重。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难发现,罚款额度最高的(5000元)行为即 是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的行为,这自然而然成为了公安创收最 为重要的财源之一。有了这样的经济杠杆和利益驱动,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有的派出所 竟要花费60%以上的警力去扫黄禁赌了。 这一运作机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使得警力的投入比例与各类违法犯罪的实际社 会危害性形成强烈反差,导致警方控制刑事犯罪及社会治安秩序的能力急聚下降;另一方面, 也诱发了执法队伍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严重腐蚀了队伍。如果我们果断地改革现行公安财务 运作体制,由财政足额拔付公安经费,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事,公安机关的罚 没款额就会与其自身经济利益完全脱钩。如此这般,上述两方面的弊端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予 以消除。除此而外,还会出现一个与我们的课题密切相关的"意外"结果:由于排除了利益驱 动的不利影响,执法活动将更为公正,警力的使用也会依社会治安的内在需求而更为合理, 这将导致--即使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针对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将会被限 于某一相对合理的强度之内,这就大大弱化了卖淫者被边缘化的程度。 该预测结果的前半部分估计不会引起太大争议,但后半部分,特别是"增加她们重返主流社 会的机会"的观点,恐怕会引人质疑。其实,实际情况的确如此。仅以公安机关目前查处卖 淫案件的状况这一侧面来看,我们即可发现:许多办案民警迫于"创收"压力,把各种法定的 程序和规则抛之脑后,想尽一切合法或非法的办法抓妓女、逼口供,在办案过程中屡屡侵犯 卖淫女合法的人身权及财产权,这致使卖淫女普遍对社会怀有强烈的敌对情绪。试想,一个 卖淫女又怎么可能接受一位刚刚对她进行过体罚、辱骂或者诱供骗供的警察的"挽救"和"教 育"呢?即使有幸遇到了某位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警官,她还是无法从内心真正接受这位 警官代表公安机关执行的那重达5000元的巨额罚款,以及与之相伴随的那几句干巴巴的说 教。这样一来,妓女对社会的强烈敌视与社会对妓女的强烈否定一道,共同强化了妓女们的 边缘性,加大了她们"从良"的难度。反之,如果我们改革我国现有公安财务体制,根除"为 钱办案,办案为钱"这一病根,通过合理限定打击力度,改变针对娼妓一味打击惩罚的现状, 改善卖淫女现实的生存状况,那么,娼妓从良的概率一定会增加。 (3) 加强对卖淫者的社会救助 据我国目前的卖淫法,对卖淫女可处警告、拘留、罚款、具结悔过,或实行劳动教养及收容 教育。这些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的主要功能是打击和惩罚,至于社会对卖淫女的救助基本上 是无法通过这些法定方式得到实现的。就连"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而实施的收容 教育,在实践中也仅仅只能通过对被收容者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这环节,体现出些许" 挽救"的色彩。总的看来,收容教育仍然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性措施――这种不经审判就可由 某一县级公安机关决定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可剥夺性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六个月 至二年。正因为如此,许多办案民警经常会在讯问处于僵局时告诫当事人:"如果你不老实 交侍问题,就对你实行收容教育。"这句话往往能起到"杀手锏"的功效。由此可见中国法律 对卖淫、嫖娼人员惩罚之严厉。然而,无论对卖淫女采取何等严厉的制裁和打击措施,导致 卖淫女从娼的真正原因却并未因而消失,其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要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整套针对卖淫女的非惩罚性的救助机制, 以弥补目前重打击轻救助治娼政策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建立这样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的慈 善机构,该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以国家的少量投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机构服务适当收取 费用,以及志愿者免费服务等作为其运作的保证。 结合当代中国的社会实际,我们所要建立的这个机构应包括医生、心理医生、律师、职业介 绍经纪人、职业技能教育人士、各类志愿者等专职和兼职人员。他们利用其自身的知识、职 业优势,为卖淫者提供免费或半免费的救助服务,以此帮助妓女提高自立能力,争取早日" 弃娼从良",过正常人的生活。即使对于那些暂时不愿或不能离开色情行当的卖淫女来讲, 至少也可改善她们现实的生存状况,消除她们对社会的敌视。这样的机构应为卖淫女提供如 下服务:(1)向娱乐行业的从业女性及消费者进行有关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为卖淫者提供 低廉的性病治疗服务;(2)帮助卖淫女向警方提出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要求,并监测警方 履行职责的情况;(3)代理卖淫女进行复议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确保警方在查处卖淫案件 中不滥用职权,侵犯卖淫女合法权益;(4)安排卖淫女接受职业培训,并提供职业介绍等中 介服务;(5)接受卖淫女的心理咨询,提供低价心理治疗服务,增强她们重返社会的信心和 决心,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计划;(6)劝导和帮助吸毒卖淫者戒除毒瘾;等等。 以上三条建议,笔者之所以称之为"现实的对策方案",是由于它们确实切实可行,并能行之 有效。拿其中的第二条来说,它本身就是我国目前公安财务体制改革的既定方向,只不过笔 者从中发掘出了与我们所论课题的相关性。至于另外一些对策方案恐怕就不是太"现实"了。 例如:为保持男女性别在社会生活中的均势,可从立法上保证女性在受教育、就业,享受社 会保险救济等方面有略优于男性的地位,将现有的收容教育所办成某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毕业后安排就业,等等。 注释:1.潘绥铭:《存在与荒谬》,群言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3页至第15页2.同 上,第19页。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9页。4.同上,第68页。5.同上,第79页。6.[英]哈耶克: 《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8页。7.高铬暄主编《中国刑 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4月版,第441页。8.同上,第461页。9.《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大全》第三卷,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237页。10.《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11.谈大正:《性 文化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232页。12.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 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第一版,第79页。1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 印书馆出版1959年第1版,第102页。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全书》,吉林人民出 版社1995年5月第9版,第136至第137页。15.同上,第588页。16.见台湾《自立晚 报》1990年6月7日。17.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犯罪案例丛书》编委会:《强奸罪、奸淫 幼女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18.转引自李银河著《性的问题》,中国青 年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页。19.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全集》,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9页。 39家跨国制药商突然撤诉, 南非“克隆”艾滋病药:无罪艾滋病患者弹冠相庆 2001年4月20日第841期 新民晚报 当引起世界舆论密切关注的跨国药品纠纷案的审讯工作在南非重新开始并且进入了关键性阶 段的时候,当地时间19日,南非卫生部长鲁西曼宣布说,南非政府与世界上一些知名制药 商达成了一项庭外和解,39家制药厂商放弃了对南非政府的指控,诉讼到此结束,同时这 标志着它给艾滋病患者带来了福音。 在比勒陀利亚审讯此案的法庭上,当法官作出上述宣布时,法庭内外传出了一片欢呼声。许 多人欣喜若狂,因为这一结果对整个人类都极具重大意义。①南非大仿进口药 此案得从大约2年多前说起,当年,南非政府颁布实行的新法律赋予卫生部门进口和生产廉 价药物,并在国内出售的权利。于是一些从国外进口的药物在揭去其外包装之后就被“模仿” 生产,之后又被廉价地出售给了艾滋病患者;南非国内自己研制生产的廉价治疗药物就这样 分发给了艾滋病患者。这一“土政策”出台之后,立即引起了全球各大药品生产商的强烈不 满,特别是西方国家的生产商。他们认为,南非政府如此规定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们公司的产 品权。他们认为生产药物可能药费不大,但是研制和开发的过程却耗资惊人,药品的价格应 该反映出其含有研制和开发的劳动成本的基本概念。于是,这些药物生产商联合起来,一纸 诉讼将南非政府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请求中,制药厂商代表认为,南非政府允许本国的制药商生产或进口一些没有注册的 治疗艾滋病的药物,这种做法大大损害了他们厂商的主权和相应知识产权。南非最高法庭在 比勒陀利亚开庭审理。 这一审讯行动顿时引起了全球舆论的注意。 ②跨国药商骑虎难下 尽管一拖就是近3年,但是这桩跨国诉讼案事实上已经成为让西方制药商陷入骑虎难下的案 件。一方面,这些跨国制药商不断受到种种指责和谩骂,被称为是赤裸裸的资本主义。更严 重的是,他们还被指责为把商业利益放在无数人的生命之上,因为发展中国家的上千万,甚 至更多的艾滋病患者会因为购买不起昂贵的药品而失去医疗的机会。在南非,当此案开庭时, 这些药商代表下榻的地方总能看到许多的示威者静坐抗议。在诉讼期间,医药公司不断出面 否认这些指称,但是仍然是徒劳的,南非人开始敌视这些世界上知名的制药厂商。制药商们 最终终于明白了,他们损失的还不仅仅是利益和利润。 另一方面,制药商认为,公司因此而不断地蒙受损失。这的确是一桩令他们感到骑虎难下的 特别案件。 为了尽量挽回一些影响,在过去半年中,全球生产治疗艾滋病的主要厂商,其中绝大多数分 布在西方国家,表示愿意降低药品的价格,以低价出售给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不过,南非政 府和一些国际组织均认为,西方制药商所提供的廉价药物并非廉价药,仍非一般人能够购买。 因此,针对其诉讼,南非政府始终不愿服输,而是要将这桩跨国官司打下去。 ③突然提出和解要求 4月19日,由全球39家制药厂联合控告南非政府的这桩马拉松跨国诉讼案继续在比勒陀 利亚开庭审理,但是就在开庭之后不久,制药方面的律师代表突然主动提出了和解的要求, 这让许多人感到了意外。就在再次开庭审讯时,一批关注艾滋病问题的人在法庭外示威,抗 议药品制造商只注意自己的经济利益,而置社会效益以及病人的利益于不顾。另外,成千上 万的艾滋病患者在南非药剂生产商位于约翰内斯堡的总部门外,举行示威,要求制药厂调低 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价格。 就在和解要求提出之后,这时,一个名为“让发展中国家广泛享受廉价药物”的国际组织负 责人阿瑟朗公开呼吁南非政府要挺住,绝不能向制药商做出任何让步。阿瑟朗说,根据他个 人获得的内部消息,他认为,39家大医药公司代表的内部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裂缝,有可能 会无条件地撤消对南非政府的侵权诉讼案。 果然,在经过紧张的谈判之后,南非政府的卫生部长鲁西曼宣布,世界上这些知名的大制药 商决定放弃针对南非政府的法律诉讼,同时宣布支付此次诉讼的法律费用。39家制药商一 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的确令人感到了一些意外。其实,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如果继续 与南非政府诉讼下去,那么制药商损失更大,而且绝不局限在经济利润方面。 南非政府取得了胜利,因为南非政府有权从国外继续进口抗艾滋病的一系列药物。这一结果 还包括,南非卫生部长可以不必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以低廉的价格收藏 抗治艾滋病的药物,然后在国内以更低的价格出售。 南非是世界上艾滋病人数最多的国家,带有HIV的人数也相当多。无国界医生组织认为, 南非政府将会很快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以便那些不受商标注册保护的药物能够顺利地进口 到南非。沙巴夫在18岁那年染上了艾滋病,现在诉讼撤消给他带来了新的希望。 ④法庭判决意义重大 当法庭宣布这一决定时,法庭内外爆出了长时间经久不息的欢呼声,旁听席上的旁听者们兴 奋地拥抱跳跃。南非政府发表声明说,政府方面并没有与制药商的代表中达成任何暗中的交 易。不过,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这一结果对今后类似诉讼所能产生的影响。 毫无疑问这将会令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此表示关注,如泰国等国,就一直希望能够自己生产抗 艾滋病的药物。三周前,巴西说服了美国一家制药公司,希望其降低抗艾滋病药物的一半价 格。 英国防范艾滋病协会的负责人之一诺兰亚说,现在,经过艰苦的努力,南非政府终于在此案 中获胜了,那么,其他国家也会采取类似的行动。 这样,对发展中国家获得药物将更加容易,而且这不仅仅是有关艾滋病的药物,还有治疗肺 结核和疟疾等病的药物。将会成为未来世界各大医药公司与各国政府之间解决此类纠纷的版 本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