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关于婚姻法的讨论 空对地对抗的务实着陆 是否惩治婚外恋 公众的态度 是否分过错付赔偿 是否放宽重婚标准 是否强调性权利的相互专有 是否限制离婚 空对地对抗的务实着陆 (田鹰) 全国人大会议正在举行,人代会的议题中没有审议婚姻法的内容。 婚姻法修改工作已经进行五年了。自1996年提出修改《婚姻法》至今,围 绕着它的修 改过程,曾两度引起全国人民的聚焦。 一次是在1998年,各路媒体传出新法有可能限制离婚,加大离婚难度以及 干预婚外恋、 惩罚第三者等等或真或假的消息,这激起了一场论争。有人甚至由此 划出了激进派和保守 派之分。人们激烈地争论着,有些频频在媒体露面的人,甚至 摆出了与不同观点者势不两 立的架式。在这场争论中,论争的焦点经过许多传媒的 筛选,大多集中在所谓观念的碰撞 上,较少有对具体法律条文字斟句酌的探讨,也 较少有普通百姓的参与。 第二次是自去年底至今。去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 审议了婚姻 法修正案草案,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联 组会(本届首次, 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在同一大组面对面审议)的形式再次审议这 一万众瞩目的草案。从今 年1月12日至2月28日,备受关注的婚姻法修正草案 更是在各大媒体正式公布,征求 全民意见。又引发新一轮的全民大讨论。 在这一次讨论中,各媒体均有的放矢地开办专栏,采访专家;许多团体召开专 题座谈会, 征求对婚姻法修改草案的修改建议;许多专家和群众投书传媒或直接投 书全国人大发表自 己的看法和建议。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介绍,截至 2001年2月28日, 共收到对婚姻法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 件,其中直接寄到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3427件。寄送有关领导后 转交的222件,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有 关部门转交的180件。 来信中采用电报方式的6件、特快专递130件、明信片22件。来信的人士 包括工人、 农民、大学生、教授、军人、公务员、法院审判人员、离退休人员等, 还有下岗职工。从 年龄上看,有上至90岁的老人,下至13岁的中学生。一些地 方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 妇联、律师事务所、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分别召开座谈 会,将意见汇总后寄到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这一次全民参与的讨论,真正是以务实的方式和态度进行的。修改意见涉及的 内容很广, 如婚姻法的名称、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结婚年龄、禁止结 婚的情形、结婚的程序和方式、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间 的权利义务,违反一夫一 妻制行为、家庭暴力、夫妻财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 与继子女关系、收养、继承、亲 权、监护、协议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军人 离婚的特殊保护、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过错赔偿以及人工 生育技术产生的婚姻家庭等问题。 人们参与这场争论的目的,是为了新出台的婚姻法能够符合现在以及不久的将 来我们的社 会生活,更有利于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现在,这场讨论已经可以暂时 归于平静了,人们 在充分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之后,等待着全国人大的裁决。需要 特别说明的是,关于如何 界定重婚罪的讨论,已经超出了婚姻法讨论的范围,因为 它属于刑法的范畴。但如果从修 改婚姻法的讨论中,引申出人们对刑法是否完善的 关注,无论如何都应该是一件好事。从 近期传来的消息来看,这场关于社会对婚外 恋是否发展到某种程度就应该干预的讨论,已 经开始对治理此类的社会问题发挥作 用了。 据报道,2000年12月,两个"包二奶"的北京男人以重婚罪被北京朝阳 法院判入狱, "二奶"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是近年来北京市审理的为数不多的 重婚案,虽然被告和"二 奶"并未登记结婚,但法院认为他们的事实婚姻也同样构 成犯罪。 这两起案件都是妻子状告丈夫和"二奶"。44岁的李某与54岁的骆玉刚是 1998年8 月登记结婚的,以后骆玉刚结识了22岁的陕西打工女李福应,两人 在外公开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并生了一个女孩。去年4月,骆玉刚要求妻子答应 让"二奶"李福应搬进家中三 个人一起生活,并抚养自己与"二奶"所生的孩子, 直到去年9月,骆玉刚带着"二奶"搬到 昌平租房生活,今年6月,李某终于和变 心丈夫离了婚,并把他告上法院。 虽然骆玉刚说自己离婚后才和李福应一起住的,但法院在邻居那里取证是,经 常听到李福 应叫骆玉刚为"老公",两人同吃同住还以夫妻名义生了孩子,据此法 院认为骆玉刚在有合 法配偶的情况下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李福应在明知 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 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都构成了重婚罪,法院 判决骆有期徒刑十个月李福应有期 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同时宣判的另一起重婚罪中,44岁的被告人于祥普在外和"二奶"以夫妻 名义生活五年 被判入狱六个月。"二奶"仲伟兰也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个结果,会让很多人拍手称快的。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抓紧整理各方面对婚姻法的修改意 见。全国人 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的审议意 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婚姻法修正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进一步研 究修改,抓紧提出新的修 改稿。 新《婚姻法》何时出台?中新社3月6日来自两会的消息说,新《婚姻法》迟 迟不出台, 不是因为分歧问题,而是法律程序尚未完成。按法律程序,《婚姻法》 要经过三次审议, 由于征求意见二月底才结束,尚需整理归纳,本次人代会上不会 审议,估计4月份才能提 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由修改婚姻法引发的这场争论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变迁和观念的冲撞,以及对 一部法律修 改所提出的建议和不同态度的畅所欲言,已经为我们了解、见证和参与 这个时代,奉献了 它的作用和意义。 今天,让我们回顾一下争论最激烈的几个话题吧。虽然这场争论的面积实在是 太大了,很 难在一个版面中覆盖它们。但以下这些当是其中十分重要的部分了。 有一个观点应该告诉大家:在婚姻法修改草案中没有列入的一些提法和条款, 未必就是错 误的。国家立法机关之所以没有在此次修改中使用它们,也许是因为时 机尚不够成熟罢了。 你说呢? 《中国妇女报 婚姻与情感》〔20010310№C〕 是否惩治婚外恋 这是有关婚姻法修改话题中激烈争论的一个焦点。这个争论分两层意思: 一是对婚外恋要不要管。婚外恋是否是个人的绝对隐私?如果加以干预,是否 就是干预了 人对自己生活方式选择的自由?是社会的倒退?一些在社会上有些名气 的人,在报纸上专 门提出这样的问题:廊桥遗梦多么美,难道你也要管? 二是在对婚外恋发展到为社会制度所不容的情况就应该管的前提下,对婚外恋 发展到什么 程度社会该出面制止,以及怎样制止的争论。 对第一层的争论是最引人注目的。反对者在传媒上的声音非常强大,且态度坚 决,他们认 为,如果法律出面干涉婚外恋,那就是一种落后的法律,还会导致捉奸 成风。 许多法学研究者、法律工作者以及一些社会学专家表示,婚外两性关系无疑违 反了一夫一 妻制这个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其中一些情节严重者,已经影响和破坏 了别人的婚姻家庭 和社会安宁,这就不是个人私事了,社会和政府就有必要采取相 应措施加以制止。 有法学专家提出,对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应该分三级对待:(1)已婚者 重婚纳妾、 包二奶(养情夫)应由刑法给以处罚;(2)已婚者与他人长期姘居、 嫖娼卖淫应由行政 法规处罚;(3)对那些婚外情、婚外恋或一夜情的,应由婚姻 关系中的双方自己去处理, 由道德法庭去裁判。 《中国妇女报 婚姻与情感》〔20010310№C〕 公众的态度 在民间,公众是持怎样的态度呢? 一些调查已经显示,民众的态度是鲜明的,他们反对婚外恋,特别是反对一些 已经严重危 害婚姻家庭稳定的婚外恋。全国妇联2000年一项4000份抽样调 查表明,75.8 %的人认为法律应制裁婚外性行为。一直以前卫形象出现的北京 青年报的一项对400名 北京市民的调查也显示:72%的被访者认为婚外恋属于 重婚,应该进行法律制裁,88 %的北京人认为"包二奶"属于事实重婚。这种态 度,比被称之为"保守派"的观点还要严厉。 全国妇联在2000年6月进行的有关婚姻法修改的4000份抽样调查中, 有99.4 %的人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同时,92.1%的人认为夫妻有同 居的义务;对于一 方要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或不愿同居的情况,93.1%的人认为 另一方不可以强迫。90 %左右的人认为,应将"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 列为法定离婚理由。88.1%的 人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实行谁实施破坏婚姻 家庭的行为谁负责(即承担责任)的原则。 这样,有过错方就应当承担其过错责任 ,无过错方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人大法工委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面世后,对于人们如何看待新婚姻法草 案,中山大 学社会学系电话访问中心访问了广州市285位20-65岁的居民。 调查结果显示,八 成以上的市民都赞成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给与足够的保护,其中包 括增加"中止妊娠六个月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因一方重婚、虐待、遗弃等原 因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 损害赔偿;如果一方因照顾家庭而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也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等等。 逾六成人确认夫妻有同居义务。在配偶权 问题上,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认为夫妻有相互忠贞 的义务。65.6%的市民认为既 是夫妻就应同饮共宿,履行同居义务,持反对意见的有 16%。 对于婚内强行性生活是否属于"婚内强奸",有四成人觉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但其余的六 成人中,大多数还是认为这种情况可视作"婚内强奸",是一种违法 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 裁。 对于有悖于夫妻忠贞义务的行为,市民均认为不可轻恕。85%的人主张要将 重婚者送上 法庭,对"包二奶"者也应视为事实重婚进行惩治。 《中国妇女报 婚姻与情感》〔20010310№C〕 是否分过错付赔偿 "包二奶"行为中,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由刑法来制裁。草 案在法律责任 一章中还规定了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 对除重婚的其他违反 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并未规定法律责任,而是要根据不同程 度、情节,给予党纪、政纪 处分或进行道德谴责。但是在法律责任中,对即使不以 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即 有固定场所、有较稳定的生活并有了孩子而导致 原家庭离婚的,对这种明目张胆挑战一夫 一妻制的"包二奶"行为,无过失一方有 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概念:过错原则。通俗地说,就是要不要追究过错。很明显 ,草案部分 地采用了过错原则。 在第一轮论争的热浪中,许多人曾大声疾呼:婚姻是要讲感情的,没感情了, 就是分手的 时候了,没有什么对错之分,如果要追究对方的错误和责任,就会使离 婚变成一件困难的 事情,那就是限制离婚自由。当然,那就是倒退。 全国妇联建议在婚姻法的离婚部分规定离婚实行过错原则,对离婚中反映出来 的不够重婚 罪名的婚外恋过错方进行处罚:"有下列行为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 行损害赔偿,赔偿 数额为个人全部财产的20%: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 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 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 活6个月以上的;实施家庭暴力致人重伤的。"一 些专家也有类似的意见。 但也有专家认为,要确立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尚需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哪些 情形属于有 过错,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比如 女方有婚外恋,是 由于男方长期虐待、殴打,得不到温暖造成的,怎么认定是哪一 方过错。二是精神损害如 何赔偿,怎么计算损失赔偿额。三是重婚或者婚外恋的第 三者是否作为共同侵权人也要承 担赔偿责任。 在2000年12月22日的人大常委会上,再次提请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 草案)首次 确定了过错赔偿制度,但如何界定过错赔偿,委员们众说不一。 李登海委员认为,草案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的规定,符合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 则。他建议 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害过错责任和损害程度,并通过规定一些酌定 情节,以确定最高 额或划分比例的形式作出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便于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时掌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丁松建议,在草案相关条款中规定无过失方有权就身 体伤害、精 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请求赔偿,这样规定使损害赔偿有具体的界定,便 于司法机关在实践 中操作。 王利明认为,离婚赔偿制度并非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包括人身伤害赔偿 和财产损害。 他对草案只规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赔偿提出异议。他认为,从实践 看夫妻关系破裂往往 不是一方所致,存在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如女方婚外恋是男 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应由 法院通过对双方过错进行比较,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考虑 判定,最终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并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如果双方过错 相等,则不予赔偿。 2月20日,部分法学专家提出建议: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提出,《婚姻法》(修正草案)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尚有不完备 的地方,主要表现为赔偿范围较窄。草案仅仅规定了因重婚、婚外同 居关系、家庭暴力受 到伤害造成离婚的,才有权提出赔偿,实际上,赌博、吸毒、 卖淫、嫖娼等行为同样会对 配偶造成伤害,受损害方也应该有权利提出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认为,夫妻间的精神伤害也应当在赔偿范围之内。现 实生活中有 这样的案例,一名男子结婚20多年后,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孩子不是 自己生的。他认为 妻子的行为给他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即使他再婚,可能 很难生育子女,他提出损 害赔偿,但法律上没有相关条文。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认为,离婚赔偿还应加入"离因赔偿", 即因离婚导致 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这一点的增加, 有助于保护妇女儿童 的权益。她解释说,这不是为傍大款开绿灯,因为有关夫妻财 产制的规定可以遏制傍大款 行为。 《中国妇女报 婚姻与情感》〔20010310№C〕 是否放宽重婚标准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重婚。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 婚的"为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颁布施行后作 出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 罚。"执法中的主要问题是,"包 二奶"的极少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很少公开以 夫妻名义同居,有的甚至已经生了一、二 个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逃避了现 行法律规定的重婚罪标准。对于重婚问题,目前 一般是当事人一方不告不理,并且 取证困难,因此实际处罚的不多。许多立法者由此提议 要细化事实上重婚的法律界 限。 主张制裁的专家们提出:放宽重婚标准,将部分程度恶劣的婚外恋作为重婚论 处。全国妇 联和一些专家提出:对《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放宽重婚 标准,建议将"有 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 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 的情况列为重婚。曾有专家表示,凭一部《婚姻法》的出 台或修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就能 制止"包二奶"等社会现象是天方夜谭。"但是, 我们必须要有个态度,支持什么,反对什 么,否则这种现象会有恃无恐,到处泛滥 。" 也有专家含蓄地表示了不同的态度,认为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包二奶"、 包暗娼、婚外 恋这种现象能否构成重婚罪有个"度"的问题。有待于相关证据加以 证实,证实到什么程度, 如果构不成刑事要件,那就不能作为案件审理。但是,这 些专家没有提出自己对于"度"的 衡量标准。 2000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审议了第二次提请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 案。焦点仍 然集中在如何界定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等方面。全国人大内务司 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宗宾指出,重婚、纳妾、"包二奶"和姘居,严重败坏社会风 气,腐蚀干部队伍。来自黑 龙江省的律师武增荣委员提出,有配偶的人与异性非法 稳定同居超过3个月或半年就应该 视为重婚行为。姜春云副委员长和侯宗宾也认为 ,认定"包二奶"的标准有两条:一是非法 同居有固定场所;二是在经济上提供生 活来源(包养)。 关心婚姻法修改的人们注意到,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 助;禁止重 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重婚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自诉。草案还规定,因一方重婚,另一方 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 对此,许多人并不满意。有专家说,笼统地规定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 行为",将可 能给执法带来不可避免的困难,并造成当事人的困惑。 《中国妇女报 婚姻与情感》〔20010310№C〕 是否强调性权利的相互专有 在婚姻法修改中,人们对配偶权的讨论曾经最为激烈。 配偶权在我们以往的婚姻法中没有规定,法学专家们在婚姻家庭法草案"专家 建议稿"总则 第四条写道:"实行一夫一妻制。已婚公民的配偶权受国家的保护" 。"配偶权"是婚姻关系 中的一种人身权利,是指配偶之间有同居、互相忠实、互 相扶助、互相继承遗产等权利和 义务。就是这一条,遭到了反对者最激烈的反应。 反对的意见认为,如果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配偶权",那就意味着我是你 的配偶,在任 何情况下你都要无条件地满足我的性要求,婚内强奸将会大行其道。 支持写进配偶权的一方认为,把配偶权的实质看做是夫妻的性权利的解释,是 一种十分狭 义的解释。他们认为配偶权广义的解释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 同居权、性爱排他 权、生育权、财产权、继承权、扶养权等。不管配偶权是否规定 在法律之中,配偶权都是 客观存在的。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对配偶权的广义解 释,人类毕竟不同于动物,动物 是因为生存而通过发情期的交配延续后代,而人类 文明表现在享有性快乐及各种权利的同 时必须承担各种义务,而且享有权利时不得 伤害他人。他们认为,在婚姻法中确认配偶权 的法律地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强化 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已婚妇女,保护一夫一妻制。 他们提出,应该将一方与他 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情形列为过错。 关于婚姻法如何修改的争论涉及许多方面,为何在是否设立配偶权一节格外激 烈呢?有专 家指出,因为这一条其实牵扯到其他诸多争论。有了配偶权,夫妻忠实 的原则就更加得到 确立;如有超过极限的违背行为,就被视为有过错;如有过错概 念的确立,在离婚时,在 财产分割时,都可能会增加相关的惩处有过错一方的条款 。这一切,正是两方激烈冲突的 核心所在。反对的一方认为那会导致社会的倒退和 保守的回潮。 也许是有关配偶权的讨论太激烈了,或者说人们对配偶权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 ,全国人大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00年10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 员长会议审议的婚 姻法修正草案中,没有采用配偶权的概念。婚姻法修正案采用了 夫妻相互忠实的内容---" 夫 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准予离婚的条件 中,草案中的第二条是这样的:"一方重 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这 其中,自是有很大区别的。 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太空洞,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还有人认为没有必 要,夫妻之 间管他忠不忠实呢,法律不应该干涉太多。也有的说这是规定夫妻双方 互有对方性权利的 配偶权,是一种倒退。 巫昌桢教授认为,法律的功能之一是有宣言性的作用。婚姻法修正草案新增设 这一条,意 在从法律上体现我们这个社会所倡导的婚姻家庭观,即夫妻相互忠实、 扶助,维护的是一 种平等、和睦、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草案中所说的夫妻互相 忠实,谈不上强制执行问 题,如果不忠实可以离婚,增设这条意在倡导建立文明、 有序、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国妇女报 婚姻与情感》〔20010310№C〕 是否限制离婚 对于过错原则,对于赔偿条款,有人认为这是在限制离婚自由,使离婚的难度 加大。如果 通过了这些条款,有悖于文明和自由的原则,是一种社会的倒退。 对此,许多专家认为这是一种没有根据的说法。他们认为,草案中规定的离婚 与现在一样, 没有限制性,而且更加明确了离婚的法定情形。不同国家对离婚有不 同的规定,有的国家 规定只能分居不能离婚,这是禁止离婚主义;有的国家规定只 能对方构成某种过错,如重 婚或虐待等,才能提出离婚;第三种是自由离婚主义, 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而且无论 有无过错男女方都可以提出,由法院裁决。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自由离婚主义,从来没有哪条说你不能离婚,只要是感情确 已破裂即可 提出离婚,此次草案更加明确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 ,如分居满两年、 赌博、暴力、重婚等,但这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不是必须达 到分居两年、构成重婚等 条件才准许离婚,还有因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即使分居没满两年,也可以离婚, 根本不是限制离婚。 草案是将以往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定,便于法官在实践中更好掌握。限制离 婚不是婚姻 法修改的目标,有人把感情破裂认定的几个条件看成限制离婚,这是一 种误区。其实有的 国家规定只有分居满三年、五年甚至八年才能离婚,在这一点上 ,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是很 进步的。 《中国妇女报 婚姻与情感》〔2001031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