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家吁请新修婚姻法应以人为本保障同性爱婚姻权力 婚姻(家庭)法要以人为本——关于婚姻(家庭)法的修定意见 北京专家吁请新修婚姻法应以人为本保障同性爱婚姻权力 【e行为2月2日】 本网编辑楚天北京报道:2001年1月11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草案),徵求全民意见。这部正在徵求国民意见的新法由于增删了过去时代制定的婚姻和家 庭的相关法律条文,引起普遍关注。有关人士认为,而在当今社会文化意识形态多元化的 状况下,婚姻法应以人为本尊重现实有利社会进步发展,作为人类情感组成部分的同性爱 在新时代也应得到与异性爱婚姻家庭同样的法律地位保障。 中国是一个有著13亿人口的大国,据有关统计资料,中国同性爱占总人口比例是3-6%, 中国同性爱者已经自觉进入法制规范和律政保障的诉求时代,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单元, 同性婚姻家庭的期望日益提高,但目前正在修订的新婚姻法显然在回避这个问题。 日前,社会学、人类文化学研究专家王红旗先生投书本网说,在修改和制定婚姻法的过程 中,应该有点「强者意识」「长远意识」,毕竟社会发展是一个优胜劣汰的长远过程。人们 对婚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需求,它包括:心理上的需要、情感上的需要、生理上的需要、 生活上的需要。同性爱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与异性爱同样存 在上述四个方面的需求,它的存在与规范发展理应同样受到国家机器的保护。我们的传统 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同时也有不少不利于当前社会发展的糟粕,我们 必须加以区分,不能再把它写入法律,成为影响国家发展的「绊脚石」。出台的新婚姻法, 如果能够更多的关注关注社会发展,那么这部婚姻法的修改才算是成功的。 王红旗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要为每一个人服务,要尊重每一个人的意愿。王红旗在他的关 于「婚姻家庭法」的构想中称,婚姻法应当包含同性恋与同性人的婚姻,而家庭的定义(结 构、形式)除了常识上的异性夫妻和子女等组成的家庭外还应包括同性爱者组成的家庭。 在「婚姻家庭法」中还应须明确列出同性爱家庭财产的定义,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定义, 家庭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转移(包括向家庭成员的转移和向家庭外的转移,以及家庭内 财物的重新分配、赠与,遗产、保险金、彩票等等),家庭成员对家庭财物的使用权。家庭 成员如何承担家庭债务,一个家庭成员是否承担其他家庭成员的债务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王红旗提议法律还应要求其他人予以理解或至少不歧视社会上存在著特殊的婚姻和家庭关 系,以尊重社会成员生活方式多元化原则。 同性爱在中国由来已久,有据可查的历史推上溯至有文字记载的上古时期,在明清时期正 史野史中更有大量男风盛行的记录。但是,由于传统儒学道德观的束缚,同性爱一直被社 会主流文化和行为方式压抑甚至岐视。直到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未期互联网的出现,随著西方多元思潮的引进和冲击,中国社会亦步亦趋地窥探著隐藏在 现实社会角落的同性爱现象。 一些有识之士近年也大力宣传和推进中国同性婚姻家庭的法制保障的建设。去年的8月31 日,一批婚姻法专家、社会学家、法律工作者会聚北京凤凰会馆,李银河女士就同性婚姻 问题与专家们进行了探讨,这是中国专家首次就新婚姻法提出同性婚姻问题。 李银河首先指出,我国能提出同性婚姻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走向进步、文明的表现。这位出 版过《中国的同性恋者》的性学专家说,据她本人的调查,同性恋群体本身有组织家庭的 意愿。他们要求法律给予的保障除同性爱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等问题外,还有比如忠 贞,配偶权等等。这些与异性爱没有什么区别。但这对与异性爱婚姻家庭几乎是天经地义 的,而同性爱却得不到支持。 渐渐复苏的被称之为边缘爱情的同性爱在中国不失时机地寻找和培养他们的爱情园地,作 为社会细胞的婚姻家庭,便被作为同性爱情的庇护所和归宿。一家网站的调查显示,中国 同性爱者希望与自己的同性伴侣组织家庭共同生活的比例高达92.7%。这个数字证实了专 家们的调查结果。 婚姻(家庭)法要以人为本——关于婚姻(家庭)法的修定意见 【e行为2月1日】 新华社北京2001年1月11日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 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征求全民意见。显然,这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表明婚姻法的修定有必要征 求全体公民的意见(其他涉及全体公民的法律制定,也有必要征求全体公民的意见)。 笔者长期思考过国家、社会中的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并认为这些问题属于人际关系范畴。 因此,婚姻法的修定应当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基本人权,并建议将婚姻法更名为婚姻家庭 法。现将本人的意见分为“补充修定意见”和“全面修定意见”两部分,提交全国人大和 全体公民。 一 、关于婚姻法的补充修定意见 婚姻(家庭)法的修定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现有的修正草案已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 笔者提出如下具体的修定意见。 1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 合法权益。补充“实行家庭成员人权平等的家庭制度”,即不仅男女平等,长幼在人权上也 要平等,而且不论外貌、出身、党派、思想观念、职业、教育程度等都一律平等;补充“同 时尊重男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维系家庭平等中,这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2 、第六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补充“不婚不育应予理解”。 3 、第八条等条款先后8次出现婚姻登记机关的说法,应当放弃“机关”一词,改为“政 府民政部门”等明确说词。 4 、第九条,结婚后男方或女方可自愿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补充“丧偶后的一方在没有 再婚前仍然可继续成为该家庭的成员,再婚后由当事人自行商议或由法院裁定。” 5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补充“夫妻一方非法所得财产不能 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项条款对遏制腐败和非法牟利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6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补充“子女满18周岁后可以自行选择姓氏”。 7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 立生活为止。修定“能独立生活”为“年满18周岁”,至少对教育费应有时间约定,因为 现在的教育费实在是太高了。 8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云云。修定“有关部门”为 “政府民政部门”等具体的部门,而不宜使用笼统的说词。 9 、第三十二条,将准予离婚的“感情破裂”,修定为“婚姻关系破裂,或者家庭关系破裂”, 因为感情破裂的判断主观随意性较多,不如后者明确。 10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补充“本条款适用于战争或 其他特殊期间”。 11 、第四十三条,受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 安机关和所在单位调解、劝阻、救助云云。修定为“受害人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公安部门调解、劝阻、救助,也可以请求所在单位调解”,因为“要求”属于正当权 利,“请求”属于帮助性质。 12 、第四十四条,被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 并请求法院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和裁定云云。修定为“受害人可以要 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解,可以请求所在单位调解,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和裁定”。 二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全面修定意见 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和56个民族的大国,而且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生活发展存在着 很多差异,与此同时我们又处于一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思想观念日益变革的发展变化时 期。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家庭法的制定应当既尊重现实,又尊重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目前 的婚姻法作出比较全面的修定。 第一章 总则 本法为婚姻家庭法,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一个国家的法律要为每一个人服务,要尊重每 一个人的意愿。提出“实行以异性一夫一妻为主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时允许 某些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存在。设立婚姻家庭节,建议以农历七月七日(七夕)为婚姻家 庭节,并制定相应的节日习俗。将婚姻家庭法实行日期列入本章,或另设附则一章。 第二章 婚姻关系 现行婚姻法将“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并列为三章,逻辑上不妥,建议将“结婚”、 “离婚”合并为“婚姻关系”一章。增加夫妻和家庭成员在怀孕、堕胎、生育等事务上的 相关权利与义务条款。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目前的婚姻法有“家庭关系”一章,但是内容不够全面。应当增加如下内容和条款:家庭 的定义(包括常规家庭和非常规家庭),家庭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的解体,家庭成员的权 利与义务(包括家庭事务的管理与管理权,家庭财产的形成与使用,家庭成员在医疗方案 和器官移植等事务上的权利与义务,遗体及墓葬事宜,修定家谱,家庭成员的隐私权,等 等),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涉及到社会与家庭功能的分工问题,以及社会如何承担、替代家 庭功能的发展与演化趋势),户口暨户口法(涉及国家与家庭的关系,以及户口与国民待遇 等诸多问题)等等。 第四章 常规法律责任 本章法律责任适用于常规婚姻关系和常规家庭关系。 第五章 民族地区婚姻关系 本章条款适用于民族自治区(包括各级民族自治地区)、特别行政区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六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本章条款适用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第七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 本章所指特殊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如下情况:1、生理、病理特殊的人的婚姻或家庭关系, 他们可能不适合结婚,但是仍然有权利组成家庭并享受家庭生活,他们的婚姻形式或家庭 形式可以与普通人有所不同(例如共居生活)。2、心理特殊的人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例如 同性恋者、变态者,他们也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组成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包括共居关 系)。3、观念特殊的人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主要指某些宗教的信徒,可以按照该教义的要 求组成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4、处境特殊的人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例如服刑人员之间的婚 姻和家庭关系,以及服刑人员与非服刑人员之间的婚姻和家庭关系。5、独身者(包括长期 和短期)或其他人(例如性欲特别旺盛者)的非婚姻状态的性消费,以及相应的职业的合 法的性服务。 同时需要针对如下科学技术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条款:器官移植条款,体外受精条款,借腹 生育条款,借精或借卵生育条款,变性条款,基因修补条款(提供基因者,具有成为父母 的因素),克隆人条款(克隆人的技术不可避免地将得到社会应用,这种技术并不可怕,它 复制的只是人的基因,而不可能复制人的思想,因此并不会发生若干个某某人同时存在的 情况),等等。 第八章 常规外的法律责任 本章适用于非常规婚姻家庭情况中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基本原则是尊重人的自愿、尊 重人的尊严、尊重所有当事人的人权。同时要求其他人予以理解或至少不歧视社会上存在 着特殊的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尊重社会成员生活方式多元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