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月1日,《中国妇女报》刊发了多篇2月25日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 “新世纪的婚姻与家庭”座谈会上诸多专家的发言和全国妇联主席彭珮云发表的讲话,其 中以“德”治婚姻家庭特别醒目。附录在后面供研究参考。 1995年,河南省某地区发现卖血人员中出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大流行,检测出的感染率 在10%左右。当时彭珮云担任国务委员,负责文教卫生方面的工作,对这个事情是知情的。 虽然卫生部和国务院采取了一些行动,阻止非法采血和卖血事件的发生,但是因为艾滋病 病毒感染流行的事实真相没有公布与众,缺乏公众和媒体监督,公众的知情权被剥夺,从 而导致卖血有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在中原地区成为国家灾难和人类悲剧。根据专家估计, 目前河南省有100万-200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保守的估计也有50-70万,比卫生部公 布的全国数字还要多。河南省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达到1-2%,严重性超过印度,甚至超过泰 国,局部地区超过非洲。 去年底,武汉的传染病学家桂西恩教授在河南某村取血样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随意 样本200人,其中包括卖血者和非卖血者,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率75%。我认为,如果当 年卫生部和负责卫生工作的国务委员彭珮云女士,能够及时采取果断行动,公布艾滋病流 行疫情,向河南及中国人民开展全面的艾滋病教育,那么今天艾滋病在河南省乃至中国其 它地区泛滥的恶果就不会像今天这样严重。所以,我有理由认为,在公众健康和人民福利 事业上,彭珮云不仅需要承担应有的政治和法制责任,同样需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就是 说,在公众健康和福利事业上,彭珮云是道德上有缺陷的,是一个罪人。 现在,全国妇联及其下属的“中国家庭教育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向世 界著名邪教组织韩国“统一教会”和美国极端右翼的基督教组织“关爱家庭”(“爱家协会” 是其华人社会的组织,表示关爱华人家庭)取经之后,终于勇敢地举起“以德治婚姻家庭” 的旗帜。可笑的是,这些宗教组织和彭珮云所有的共产党过去和现在在政治上是敌人。这 种结合使得人们有理由怀疑彼此的真诚性。 彭珮云似乎成了这个运动的舵手或后代老板。但是,我要说,彭珮云没有资格充当这 个舵手,她是道德上存在严重缺陷的人,在人民的健康问题上,她甚至需要受到谴责或法 律制裁。我甚至有理由怀疑,彭珮云女士的道德是什么样的道德,是为了谁的道德?难道 是为我们普通民众生活的更加美好吗?我对此表示怀疑。 编辑:万延海 《中国妇女报》3月1日相关文章目录 展望新世纪婚姻与家庭 道德调整与婚姻家庭关系(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伦理学家刘启林) 构想21世纪的夫妻关系(黑龙江省婚姻家庭研究所所长张一兵) 媒体与婚姻家庭宣传(《婚姻与家庭》杂志主编樊爱国) 法律婚姻家庭的保护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 婚姻也需要学习(作家毕淑敏) 让婚姻更幸福家庭更文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珮云) 展望新世纪婚姻与家庭 新世纪的第一个春天,《婚姻法》的修改成为了万人瞩目的焦点。2月25日,中国婚姻家 庭研究会举办“新世纪的婚姻与家庭”座谈会,彭珮云发表重要讲话,专家学者们从不同 的角度引出了有关婚姻与家庭的种种话题。 《中国妇女报妇女权益》〔20010301№C〕 与法律相比较,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作用,有着更广泛、更深刻的特点。 道德调整与婚姻家庭关系 (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伦理学家刘启林)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大量产生的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道德问题。与法 律相比较,道德虽然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性,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作用,有着更广泛、 更深刻的特点。 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总要受到立法数量的限制。人们在日常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大 量问题,如夫妻之间如何培养调适感情和两性生活、如何教育子女、如何赡养和关心老人、 如何处理家庭中的人际关系等等,并不是立法的对象,法律在这些领域是不起作用的。即 使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如家庭暴力等等也还要受到行为发展程度的限制。许多行为 由于违法的程度较轻,通常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在婚姻家庭领域,道德的适用范围要比法律宽泛得多。许多不违反法律或无法律可适用的 不良行为,只能用道德加以调节。道德对人们行为影响的深刻性基于它自觉性的特点。一 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道德准则,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通常都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 感受到痛苦和耻辱。而且在许多时候,人们可以在自己内在信念的支配下,调整自己的行 为,使之符合道德要求。这种不是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道德调整,对每个人的婚姻家庭关 系,作用更为深刻和持久。 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于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以及遵守道德规范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在社 会生活中,涉及评价人们行为的社会舆论都有明显的善恶、荣辱等道德内容。对大多数社 会成员来说,外在的引导和监督与内在的信念相结合,就使遵守道德成为必然的选择。因 此,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是充分发挥道德在婚姻家庭领域作用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应该看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舆论的多样性。在我们强调要充分发挥社会道德 舆论对婚姻家庭调整作用的时候,也要防止旧的传统道德观念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中国妇女报妇女权益》〔20010301№C〕 21世纪的婚姻质量标准应该是:“感情专一、人格独立、地位平等、彼此尊重、互爱互助”。 构想21世纪的夫妻关系 (黑龙江省婚姻家庭研究所所长张一兵) 在客观实际和主观理念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的夫妻关系在21世纪的上半叶,可能出现如 下变化: 家庭关系将从亲子本位逐步转向夫妻本位。重视夫妻关系、维护夫妻关系将是家庭人际关 系的重心。 夫妻将从两性结合的经济合作共同体向感情伦理实体转变,爱情在调解夫妻关系中的作用 将逐渐加大。 平等和自主意识将成为处理夫妻关系的主导思想,主从型夫妻和依附型夫妻将逐渐减少。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将彻底打破,高科技进入家庭将使家务劳动电子化、信息 化、网络化、智能化;可能给夫妻交流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方式。单纯生活伴侣型的夫妻将 越来越多的被生活工作一体化的事业型夫妻取代。 子女在维系夫妻关系中的作用减弱;丁克家庭将在大城市逐渐增多。 夫妻间的责任义务意识将经历淡化---重构---再强化的过程。积极、主动的夫妻关系将最终 取代被动消极的夫妻角色意识。 性生活在夫妻关系中的亲和力将越来越被人们重视。科学、健康、高质量的性生活将成为 婚姻追求的热点。 离婚率在继续上升一段时期后逐渐走向正常。在尊重配偶人格基础上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调 节将是中国夫妻关系的保护神。 应该指出,中国夫妻关系变化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要扩大其积极影响,减少 其消极影响,必须建立一整套以提高婚姻质量为宗旨的夫妻相处准则。 婚姻质量是衡量夫妻关系的综合指标。21世纪的婚姻质量应以什么为标准?笔者认为, 应该把“感情专一、人格独立、地位平等、彼此尊重、互爱互助”作为基本标准加以提倡。 《中国妇女报妇女权益》〔20010301№C〕 在婚姻家庭的宣传中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声音:有些文章流露出盲目追求时髦的倾向,认 为时髦的、超前的总比传统的好。有的刊物津津乐道地刊登一些离奇的、消极的人间悲剧…… 媒体与婚姻家庭宣传 (《婚姻与家庭》杂志主编樊爱国) 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问题日益成为各种媒体关注的焦点。我国不仅有四种刊名冠有“婚 姻家庭”字样的期刊,不仅全国48种妇女期刊皆有大量婚姻与家庭方面的内容,而且许 多报纸与非妇女类期刊也纷纷开办了“婚姻家庭”栏目。可以说,近年来媒体对婚姻家庭 宣传的火爆的程度,大大超过了对其他许多问题的关注。 许多媒体在宣传我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中,在促进我国的精 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婚姻家庭的宣传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声音。其表现为: ---有些文章流露出盲目追求时髦的倾向,认为时髦的、超前的总比传统的好。对“包二奶”、 “第三者插足”、“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等现象和观点,保持中立或同情的立场甚至赞同的 态度。这就违背了我们多年提倡的妇女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为了追求猎奇和单纯市场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有的刊物津津乐道地刊登一些离奇的、 消极的人间悲剧,甚至不惜编出一些文章来吸引读者。在案例报道中,几乎所有以妇女为 主要对象的案件妇女都是以“性玩物、性对象”出现的。这些文章虽然有一定的可读性, 但同时也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少数报刊违背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在期刊上露骨堆放关于性问题的描写,影响了青 少年的健康成长。 ---每个人都可以看到,不少期刊在封面选择和广告宣传中,充斥大量美女图,一些过分性 感的画面比比皆是。一项研究表明,广告中的女性形象有一种两极分明的定式:一极是传 统的贤妻良母,另一极是超前消费的、吃喝玩乐的“现代花瓶”。还有些广告隐喻女性等于 某一商品,女性连同商品一起是成功男人不可或缺的标志。在这里,不仅缺乏女性意识, 也弱化、软化了妇女形象。 这些负面宣传的结果,造成了一种盲目的“社会共识”,似乎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成堆,一 团糟。这种感觉事实上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是缺乏定量定性分析的。据《婚姻与家庭》杂 志社1997年对489位读者所做的一次问卷调查,在“对婚外恋”的看法中,74.4 %的人持反对态度,18%的人持中立态度,3.7%的人表示可以理解,只有1人很羡 慕。又据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2000年作的一项调查,在1500名被调查者中,对 自己婚姻感觉满意的占74.5%,感觉一般的占21.4%,很难评价的占1.9%, 不满意的仅占1.5%。显然,这种结果与媒体宣传给人的印象是存在很大差距的,这表 明了某些媒体在婚姻家庭宣传中的片面性。 一些专家认为,21世纪的家庭会走向多元化,婚姻家庭中传统和现代化将会有更多的碰 撞。因此,认清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实事求是地看待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矛盾,传统 中美好的东西必须继承,现代化过程中的糟粕必须抛弃,只有把二者中的精华结合起来, 我国的婚姻家庭才会在继承中得以发展,走向健康文明之路。 《中国妇女报妇女权益》〔20010301№C〕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社会关系、财产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权利观念、平 等观念大大增强了。这些变化强烈地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关系,也向法律规范提出了严峻的 挑战。 法律婚姻家庭的保护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 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中国,婚姻家庭权利无疑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维护婚姻家庭中每一成员的民主平等权利,是促进男女和谐发展,促 进家庭幸福,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我认为应把如何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的法制建 设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进行研究。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不断完善,现已有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婚姻家庭权利 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收养法》中,都有相 关的法条。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社会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保护 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包括《婚姻登记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制订和贯彻执行, 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侵权案件,对贯彻《婚姻法》,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婚姻家庭 权利,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 的建立发展,社会和公民物质财富的增加,社会关系、财产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 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们的权利观念、平等观念也大大增强了。这些变化强 烈地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关系,也向法律规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例如,随着家庭财产关系复杂化,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应改变过去只注重人 身关系而忽视财产关系的立法倾向,必须在坚持尊重公民财产权利、尊重社会善良风俗原 则的前提下,进行细化、可操作化,从而真正实现保护公民财产权,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 原则,促进社会进步。又如,在市场经济下,当一些人不顾一切只追逐金钱,只追逐个人 享乐,放弃社会责任和家庭义务,损害配偶、老人和儿童身心健康时,我们如何强化法律 制裁和法律救济手段,强调父、母亲的亲权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男女平等,维 护儿童的健康发展,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 总之,我认为,在婚姻家庭领域里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认真研究:(1)暴力的概念和法律救 济问题;(2)事实婚姻的问题(含无效婚姻的溯及力及法律后果问题、重婚的认定问题); (3)夫妻财产制,特别是约定财产制的问题;(4)离婚妇女的住房权及土地承包权问题 等;(5)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和离婚补偿问题;(6)亲权问题。这不仅涉及到婚姻法,还 涉及到刑法、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规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与衔接问题。 《中国妇女报妇女权益》〔20010301№C〕 在我们的文化中,把对于婚姻的了解和把握看成是一种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事情。只要岁 数到了,自然无师自通。 但是人类进化到了今天,婚姻关系绝不仅仅是性的结合,而远远有了更为深邃宽广的内容。 如果说单纯的生理机能还可待自然法则来开启,但是婚姻的社会性,却是必须学习才能掌 握。 婚姻也需要学习 (作家毕淑敏) 婚姻实质上是一个中性的词。也就是说,它可以分为好的婚姻和不好的婚姻。高贵与卑鄙、 真诚与虚伪、宽宥与刻薄、奉献与索取、提携与拖累、升华与堕落……凡此种种人类精神 世界的状态,都可以在婚姻中找到它们的模型。试想一下,两个性别、背景、教养、性格、 职业、爱好……等等都不同的人走到一间屋檐下,四目相对朝夕与共,那确是一种肝胆相 照“图穷匕首见”的赤裸裸的真实。矛盾终将暴露,摩擦必然产生,理解和退让是润滑油, 共勉和并进是婚姻的理想状态。在婚姻中,人们将被迫学习交流和谅解,在这种缩小了的 世界中,模拟整个人生的风云。 研究婚姻是一个大题目,尤其对准备走进婚姻的青年人来说,更应该是必修课。但在现实 中,却是一个相对薄弱环节。中国的古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好像只要年纪到了,去 婚嫁就是了,至于婚嫁之后的事,男女青年自会料理。在我们的文化中,把对于婚姻的了 解和把握看成是一种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事情。只要岁数到了,自然无师自通。这种看法, 带有原始社会的遗风,把婚姻的内核几乎等同于性的本能。但是人类进化到了今天,婚姻 关系绝不仅仅是性的结合,而远远有了更为深邃宽广的内容。 如果说单纯的生理机能还可待自然法则来开启,但是婚姻的社会性,却是必须学习才能掌 握。可惜我们的学校里从中学到大学、是不许谈恋爱的。既然,连前奏都在禁止之列,那 么,主题就更是不登大雅之堂了。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我们期待着更多的高质量的婚姻, 但是即将走入婚姻家庭的成员,却是对此重大事件云山雾罩不甚了了……他们和她们,或 者是道听途说半遮半掩地自学成才,或者是两眼一抹黑仓促上阵,或者是花拳绣腿知其一 不知其二更不知其三。更可怕的是有些人自以为掌握了驭妻驭夫的婚姻秘诀,其实是以讹 传讹的腐朽观念……这种婚姻的愚民政策,导致了很多惨淡经营得过且过的低质量婚姻, 无知导致了很多悲剧上演。由此可见婚姻教育极为重要,需未雨绸缪,从尚未走进婚姻的 年轻人抓起,才可事半功倍。 这正是婚姻研究机构的使命和责任。 每一个孩子都是从小处在父母的某种婚姻状态之中的。他们不但是这种关系的目击者、承 受者,而且还是学习者和传发者。所以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故事:一个从小生活在离异家 庭中的孩子,长大了,非常渴望真情和幸福。但是,当他走进婚姻之后,如同中了魔法, 竟然亦步亦趋地重复了父母失败的婚姻,他不乏勇气和追求,屡败屡战,然而终是重蹈覆 辙、难以自拔。我们在唏嘘这种人间悲剧的背后,也不由得深深地反思---某些失败婚姻的 模式,也同某种病症一般,具有传染和遗传的特质吗? 在婚姻中有很多未知的领域需要探索和研究,任重而道远。 《中国妇女报妇女权益》〔20010301№C〕 让婚姻更幸福家庭更文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珮云) 婚姻与家庭,是个古老的话题,又是个常新的话题。任何一个时代的婚姻家庭状况,都受 到那个时代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影响,同时又反作用于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今天, 我们对新世纪的婚姻家庭进行思考和分析,正是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 关系,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 应当说,我国目前的婚姻家庭现状,既有继承传统美德和国内外现代生活观念、方式积极 作用的一面,又有封建残余和西方资本主义生活方式负面影响的一面。作为文明古国,我 国在婚姻家庭领域有许多优秀的文化传统,人们崇尚“夫妻忠诚”、“尊老爱幼”。但是,长 期以来封建婚姻制度及其观念曾压抑人们的自由和幸福,特别是妇女深受封建婚姻家庭关 系的束缚。经过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我国才从根本上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 家庭制度,使婚姻家庭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 生了许多新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又有了新的进步,我国已建立起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主在城乡已占主导地位,婚姻质量不断提高,夫妻和睦普 遍实现,尊老爱幼形成风气,家庭教育知识逐渐普及,“五好文明家庭”大量涌现。可以说, 文明进步是我国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主流,这是必须充分肯定的。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 视的消极现象。突出表现有: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屡见不鲜, “第三者插足”、婚外情、非婚同居现象呈上升趋势;一些人择偶观金钱至上;家庭暴力屡 禁不止,损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独生子女由于教育失当,出现了种种问题;单亲家 庭增多,不少妇女儿童境况不佳;有些老人被遗弃,再婚受到子女干涉;农村尤其是贫困 地区依然存在着包办婚姻、换亲、转婚等陋俗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等等。这些问题 直接影响到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幸福和社会稳定。这些问题既是封建婚姻思想在新形势下 的回潮,也与西方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有关。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受到西方资本 主义社会“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把“性自由、性解放”,看成是进步合理的。事 实上,西方社会已经受到了“性自由、性解放”带来的社会弊病的惩罚,如性自由、性解 放的自私功利性亵渎了高尚的情感,给妇女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导致人性的沦丧;单亲家 庭、未婚母亲增多,给妇女儿童带来心理和经济压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上升等等。 人们因此重新审视两性关系的基础和目标,有识之士正在唾弃对性的轻率态度,重提“回 归家庭”的口号。既然西方社会都在进行反思,我们为什么不吸取他们的教训,走中国自 己的路呢? 这次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全国妇联抓住当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 出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力图通过法律手段来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 法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和效果毕竟是有限的,我们更要重视文化与道德手段的运用。 因为,先进的文化与道德对于婚姻家庭的作用,更为广泛,更为深刻,也更为持久。 我们希望,在新的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越来越幸福、文 明。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婚姻家庭建设上,我们应当大力倡导和始终坚持的观念和行为 是: 第一,自主自愿,婚姻自由。随着婚姻观的进步和经济收入的增加,人们应当不断挣脱社 会的偏见和“金钱的锁链”,摒弃单纯以追逐金钱为目的的两性结合,真正根据自己的意愿 慎重选择,自主结婚。要努力克服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包办买卖婚姻、换亲、转亲的陋 习。 第二,男女平等,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应当平等相待。要进一步破 除“男尊女卑”的观念,打破“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禁止家庭暴力。家庭 成员具有平等、独立的人格尊严,应当共同决定家庭事务,分担家务劳动,平等获得接受 教育的机会,共享家庭的精神和物质成果。 第三,忠于爱情,夫妻和睦。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都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重婚、纳妾、“包二 奶”、“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等现象,都是婚姻关系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伤害。夫妻之间相 互忠实,既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又能带来真正的婚姻幸福。不断调适夫妻关系,使爱 情得以巩固和不断发展,夫妻生活达到和谐、有情趣,才能使“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成 为普遍的现实。 第四,尊老爱幼,承担责任。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越是现代化,越应当使这个传统 得到发扬光大。老人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怀、尊敬,他们的生活状况应得到较大的改善;儿 童应当获得更为有利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健康地成长。 我深信,只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切实加强婚姻家庭思想文化建设,21世纪我国的婚姻家 庭一定会更加幸福与文明,我们的社会也将更加安定与进步。 《中国妇女报妇女权益》〔2001030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