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怎么改?(《南方周末》2000年9月21日) 保护离婚自由 限制离婚不应是《婚姻法》修改的主要目标 从“法学专家建议稿”到“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 修改《婚姻法》的步伐 全国妇联对新《婚姻法》的建议 《婚姻法》怎么改? □本报记者 甄 茜 采访整理 现行的《婚姻法》之所以必须被修改,是因为它确实难以解决现代的家事了。经过近六 个年头的琢磨,新《婚姻法》的出台正在进入倒计时。 然而,怎么修改的争论仍未停止:是充分体现离婚自由还是通过限制离婚维护社会稳定? 该不该确立配偶权?是继续让第三者“逍遥法外”还是进行惩罚?是伦理道德重要还是婚姻 质量重要? 保护离婚自由 限制离婚不应是《婚姻法》修改的主要目标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徐安琪 1999年中国有120万对夫妻离婚,离婚率在20年中增长了近3倍,一些地区重 婚纳妾、婚外性关系也呈增多趋势。有人把这些问题归因于无过错离婚原则,建议在修改《婚 姻法》时限制有过错方的离婚自由,严惩破坏家庭的第三者,以维护社会稳定。 把离婚率上升视作社会不稳定的信号以及将限制离婚作为《婚姻法》修改主要目标的立 法建议,似乎失之偏颇,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部分,限制离婚或倒退 到有过错离婚原则,既与先进文化相悖,也与世界现代文明发展方向不符。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要前提,有过错的一方同样有离婚的权利,以增加过错方的离 婚难度作惩罚,实际上并未给无过错方带来实质性好处。限制过错方离婚无论对当事双方还 是对社会均弊大于利,并非一项明智和得人心的立法建议。 离婚行为是离轨行为吗? 两性婚配的成功与否具有偶然性。对感情已经破裂者,离婚既是一种无奈逃离,也是重 获新生和自由的明智选择。 作为对结婚自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离婚自由具有消解夫妻冲突和解构破 碎婚姻的调节功能。因此离婚行为是一种符合法律和情理的正常行为,不应把它视作反常的、 不道德的社会离轨行为。 离婚率上升是轻率造成的吗? 现在的问题是,离婚率的上升是否应归咎于青年人的轻率离婚、因而需在新《婚姻法》 中加大离婚难度?近20年离婚率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人们对 婚姻质量(尤其是感情和性快乐)的要求提高、凑合意识减弱;社会环境的宽松和社会交往 的扩大使婚姻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更自由;家庭的小型化使当事人在婚姻冲突时缺少其他家庭 成员的缓冲。 把离婚率上升与青年人轻率离婚划等号,多半来自传媒对诸如某市一对年轻夫妇从结婚 到离婚仅两小时之类的报道,而这仅是个别现象。 实际上,调查数字显示,中老年人的离婚率正呈递增趋势,而青年人的离婚率却在下降。 从司法实践看,并非所有轻率的离婚行为都会得到准许。1998年在民政部门和法院申请 离婚而未被批准的占38·5%,当然其中未必都是轻率离婚者。 以复婚增多来推论青年人轻率离婚亦无实据,对复婚夫妇的抽样调查显示,仅有1/1 0的当事人后悔自己“当初离婚太冲动”。 青年人离婚多是国际普遍现象,目前中国的离婚率在世界上仍处于较低水平。据联合国 1999年人口统计年鉴对72个国家离婚率的资料分析,中国仅处在第55位。 离婚率高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吗? 一些妇女团体和有关部门希望《婚姻法》加大离婚难度,主要出于对离婚率攀高将导致 家庭解体并影响社会稳定的担忧。然而,离婚率的高低与社会稳定性之间无必然联系。 离婚率不是婚姻稳定性的惟一测量指标,婚姻质量才是婚姻稳定最重要的前提和保障。 勉强凑合的低质量婚姻从形式上看是完整稳定的,但实际上潜伏着矛盾和危机,不稳定系数 更大。 去年全国有120·2万对夫妻离婚,但再婚的高达100·5万对,它表明一个死亡 婚姻解体了,另一个新的再婚家庭正在孕育,在新的基础上走向更高层次的稳定。 所谓离婚率与社会稳定性之间的正相关是一种未被证实的虚构相关。一个国家和地区的 离婚率高低实际上与其制度是否优越、社会是否稳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更多地与其地域 经济、风俗习惯、民族心理、宗教信仰等社会文化背景相关。前苏联、东欧各国即使在社会 主义制度下仍保持较高的离婚率,其中一些国家近年来的社会动荡与离婚率居高不下有关 吗?美国的离婚率长期居世界之首,但未见其社会呈长期不稳定态势。中国在十年内乱期间 的离婚率极低,能说那时的社会比现在稳定吗? 中国目前的夫妻关系依然具有高稳定的特征。据我们对城乡6000多位已婚男女的抽 样调查证实,大多数被访者对夫妻的相互平等、独立、信任、尊重、体贴和理解的满意度打 高分,打低分的仅占3% ;抱怨对方不是自己理想中的合格妻子(丈夫)的仅占4%;在 最近一年中从没产生与配偶分手念头的占89%,经常有离婚意向的不到1%。 调查结果还显示,认为市场经济所引起的社会变革对夫妻关系有积极影响的人数,是认 为有消极影响的人数的4倍。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我们不必过于担忧离婚自由 会动摇中国婚姻的高稳定基石。 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真的很严重吗? 父母离婚确会给一些孩子带来如生活困难、心理自卑或学习成绩下降等影响,但传媒关 于“离异家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之类的报道显然夸大了父母离婚对子女的消极 影响。 且不说这么高比例的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意味着我国的监狱将人满为患,而且国内 外有关文献资料也尚无相关的研究结果。 根据我们多年的研究,父母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并非如人们所担忧的那么严重,大多 数父母在离异后都能顾及子女利益并设法愈合他们的创伤,其中一些监护人很快组成和谐的 再婚家庭,加上相当一部分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尚年幼,实际上所受消极影响不大。 对离异家庭子女及其父母、班主任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父母离婚对孩子有很大负面影 响的仅占5%—10%,而有积极影响的却占10%—15%,一些孩子由于家庭经历曲折 而变得更成熟,如自理能力较强、富于同情心、更懂得尊重体贴长辈、为争气而奋发向上或 生活较俭朴等。这个统计结果与国外学者的一些研究结论非常相似。 孩子心灵的创伤未必与双亲的离婚直接相关,却常常与父母经常在子女面前吵架斗殴有 关,也与一些父母的自身素质较差密切相关。 与其让子女在父母唇枪舌战、视同路人的完整家庭中战战兢兢地度日,不如在宁静、温 馨的单亲或再婚家庭中放松、愉快地生活。 至于离婚当事人不尽抚养责任以及继父母恶待继子女的现象,传媒所曝光的只是一些典 型个案。实际上大多数单亲家庭的父母都给予孩子特别的关爱,尽可能减少夫妻离异对孩子 的伤害,大多数再婚家庭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也比较好或者一般。 还有一个须注意的事实,即“1/3以上的离异夫妻没有未成年子女”。即使离婚对未 成年子女有较大的不良影响,我们也不应单纯要求婚姻当事人为了孩子而忍受痛苦,事实上 父母婚姻生活的不幸也难以给孩子带来持久、真正的快乐。社会更应关注的是如何减少婚姻 冲突对孩子的不良刺激、保障单亲家庭子女的生活福利和弥补其心理创伤。 离婚自由是有钱有势的男人的保护伞吗? 尽管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有钱有势的男子移情别恋甚至重婚纳妾,但不能由此断言目前 中国社会世风日下、婚外恋及重婚盛行,更不应以此推论离婚自由是那些资源增值的、有婚 外恋过错的男性之保护伞。 国内外文献资料都证实,家庭互动中妻子的婚姻满意度明显低于丈夫,离婚诉讼中的女 性原告也明显多于男性(占2/3以上),因此可以说,离婚自由更多地解放了处于不幸婚 姻痛楚中的女性。 婚外恋不仅在八九十年代,即使在五六十年代也同样是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婚 外恋既不是近年来西方性文化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引进的直接产物,也未必是具有资源优势的 男性的专利,据我们对数千个离婚案的调查统计,“有钱就变坏”、“有权就藏娇”的“陈世 美”不到5%。 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更多的女性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 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 再有,离婚后的子女监护人的男女比例相差不大,其中农村的男性更多些;中国的男性 离婚人口是女性离婚人口的2—3倍,即离异男子的再婚比离异女子更困难,因此,以离异 女性再婚难来论证女性是离婚自由的受害者毫无根据。 女性利益受损更多地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离婚诉讼过程中忽略或漠视对无过错方的经 济补偿及精神补偿,其中包括财产、住房、承包地等有形资源及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对丈夫所 积累的学业、职位、技能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贡献;二是离婚协议或判决的执行难,如男方隐 匿、转移财产、不给付抚养费或女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变更监护人难或探视权无法律保障等。 从“法学专家建议稿”到“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 尽管“法学专家建议稿”是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只有37条的旧《婚姻法》基础上修订出来的,但可以说,它对中国婚姻家庭关系所作的是 一个几乎全面的诠释。 “法学专家建议稿”共有147条,它所提出的配偶权、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生育权、 结婚公告、无效婚姻、重婚、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与无过错方、人工生殖技术、弃婴等 概念,都是旧《婚姻法》未曾涉及的。 陕西省妇联对专家建议稿的评价是:全面,有时代感,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更进了 一步。 建议稿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 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比起“法学专家建议稿”,8月份才完成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又向新《婚姻法》走 近了一步。 与“法学专家建议稿”相比,征求意见稿的篇幅精减了,只有52条。如果说,法学专 家们是修订了一个全新的婚姻家庭法的话,那么,由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持草拟的“征求意 见稿”是真正意义上的对旧《婚姻法》的修改。 它在旧《婚姻法》的原稿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在第二章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夫妻 财产的阐述,在“离婚”章中增加了虐待、遗弃、重婚、分居、无过失方等字眼。 第五章“法律责任”是新增的。它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司法解释,如“以 暴力或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所增加的内容基本上没有超越“法家专家建议稿”所提出的新概念,但 它并没有把那些新的东西照单全收,通奸、非法同居、结婚公告、配偶权、性别歧视等许多 内容都没有被修进“征求意见稿”里。 修改《婚姻法》的步伐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修改《婚姻法》,具体工 作由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包括收集整理中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外家庭婚姻的相关规定;开展调研。 1996年,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有关人员组成的修改《婚姻法》领导 小组和办公室成立,同年11月至1997年12月,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在调研的基础上, 先后四次完成《婚姻家庭法》草案试拟稿。 199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同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出台 。 今年五六月间,法工委调研组到上海、广州、新疆等地,与包括公安、民政、教育、妇 联、司法在内的各部门以及被随机抽样出来的市民,特别是一些曾向妇联投诉的女性开座谈 会,了解他们对法学专家建议稿的具体意见。 针对《婚姻法》修改的最大规模的抽样调查是委托全国妇联展开的。调查范围包括华北、 东北、西北、华东、西南等10省市,4000名18岁以上的成年人参加了抽样调查。今 年8月,在法学专家建议稿基础上修改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出台。征求意见结束后,该稿将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然后由 法工委根据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到全国 人大审议。 全国妇联对新《婚姻法》的建议 ●要对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作出司法解释,并放宽认定重婚标准。总则部分要增 加维护一夫一妻制条款规定,以下行为建议视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有 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 固定住所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 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理由:重婚纳妾、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过去包二奶行为较为隐蔽,而目前则越来越公开化。这些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 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它不但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 件,影响社会稳定,还因出现许多非婚生子女,冲击了计划生育政策。更为严重的是,它败 坏了党风,导致党员干部队伍腐败,侵犯国家集体财产 。 ●总则部分宜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责任人及其义务。 诸如“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处罚;实施家庭暴力致使被害 人轻伤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赔偿”等等。 理由:据统计,1999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 的来信来访占了总数的44·36%,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占了17·08%。家庭暴力侵 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威胁他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家庭暴力得不到制止的原因, 除封建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完全平等、施暴者综合素质低等外,现 在法律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较轻的伤害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一个主要原因。2000年 4月全国妇联就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 96·1%的人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应加以制裁。 ●夫妻财产关系宜采用法定和约定两种财产制度,与财产制度相配套,宜对婚前财产登 记作出相应规定。对明显侵占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该制止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 施。应增加财产保全和法院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的条款。理由: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直接涉及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和分割,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是当前保护妇女 财产权益的突出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盈利等方 面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难以掌握公民确切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究竟有多少更难 确定,使得个人隐匿、转移财产成为可能;二是妇女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会 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过于简单, 已不适应现阶段公民收入方式变化和复杂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 善。 ●应对离异家庭中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如下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 该子女的探视权,行使权力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违反有关探视权协议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得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与子 女共同生活一方无正当理由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持续半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 事人的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理由: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以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享 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力。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 姻自由权力的重要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据《中国妇女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