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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双)性恋相关法律问题综述(征求意见稿) (贾平 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法律顾问/研究员 2005-4-27)
中文摘要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作为少数群体的同(双)性恋族群,应该与其他群体中的人士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本综述将对中国同(双)性恋群体相关的法律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汇总,以期使读者能够对我国关于同(双)性恋政策与法律的现状及其发展脉络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进而展现在全球艾滋病流行背景下中国同(双)性恋群体的权利状况。
本综述的要旨,并不在于仅仅搜集整理当今中国法律体系及政策规定中对同(双)性恋者的歧视性规定,更在于从权利的视角出发,用资料本身展现中国的同(双)性恋群体应该享有的权利,至少,在法律适用一律平等的原则下,同(双)性恋者们应当与普通大众一样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本综述的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 导言:从去病化到权利维护
导言对中国大陆对同(双)性恋的定义的去病化(从精神病学角度)和报告要旨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 中国同性(双性)爱群体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这一部分涉及我国同(双)性恋相关问题相关的政策法律梳理,具体如下:
第一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与同性恋
一、从我国刑法(广义)中关于流氓罪的规定看社会对同性恋(或同性性行为)问题态度的变迁
二、关于卖淫嫖娼的有关规定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有关规定
四、同性性侵害定罪量刑问题与侵权责任认定
五、敲诈勒索问题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私生活及性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节 网站法律地位、网络管理、新闻与出版审查;
第四节 婚姻、儿童和养育权;
第五节 集会权;结社权;
第六节 污名化与反歧视(血液安全;艾滋病检测中的隐私保护等);
对上述每一类别问题的法律规定梳理,可以包括:
1、国际公约相关精神与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批准我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2、宪法层面权利分析;(包括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及其31条修正案,部分包括文革后期的过渡性宪法规定)
3、部门法规定;(民法、刑法等)
4、行政法规、规章与地方法规层面分析;(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规章)
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的司法解释)
6、政策分析;
7、案例或相关报导。
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政策修订与变革建议
第四部分 附件:附件:相关法律法规目录及关于同志的新闻报导标题索引
(包括同心大连网站事件报导及有关各方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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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时间:2005/4/27 上一篇: 爱滋病法律与人权研讨会论文--健 康 权:人 权 代 际 的 桥 梁下一篇: 上海艾滋病与法律人权研讨会社群代表会议--关于相关法律问题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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