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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咨询解答(3)―― 如果同性恋者需要紧急手术,而其亲友又不在现场,其同性伴侣可以在医院的相关文书上签字吗? (爱知行法律项目 2005年4月6日)
问题:如果发生紧急事故需要手术,而病人的亲友无法立即到场,作为同性恋伴侣的一方,医院方面往往以没有法律关系为由拒绝该伴侣(在手术病历或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字,从而使手术无法施行,如果因此拖延时间而造成病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医院将不负担法律责任。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否办理类似委托书之类的文件授权伴侣进行签字?
律师解答: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90号)第十条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由于根据该条规定,同性伴侣方无法以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子女活兄弟姐妹等)的身份签字,但可以以“关系人”的身份进行签字。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上述条文中所谓“关系人”,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没有明确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20条、22条、23条、24条有 “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在民法上,利害关系人往往意味着其与当事人间有利益的联系,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或当事人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某些人,这些人就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民法上的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的关系人的概念,显然不同,但法理上,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关系人的概念做出相应的法律解释;解释上,“关系人”应包括同性伴侣(但现时操作技巧上,以“利害关系人”方式出面为好)。
2、关系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当患者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才可由“关系人”签署。
在这里,关系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署。然而,近亲属(本人)无法签署的标准是什么,可否允许近亲属授权该“关系人”签署,《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并未做出规定。
我们认为,可以允许近亲属授权“关系人”签署同意书。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综上,“关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同意书,理论上也可以由患者近亲属授权后代理该近亲属签署,但须出示授权委托书,我们认为,鉴于手术事关患者生命健康权,所以授权委托书以书面为宜。如果医院方面有规定,在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依从医院的规定。
撰写人:贾平律师
复核人:刘巍律师
2005年4月4日
文章提交时间:2006/9/4 上一篇: 案例咨询解答(2)―― 输血感染艾滋病案件的诉前准备工作下一篇: 案例咨询解答(4)―― 想打官司,没钱请律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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