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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取消对性传播疾病限制和用“免疫缺陷”临床指标代替“艾滋病”病名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    2004-11-26)


   

 

人事部、卫生部:

 

通过国家人事部网站,我们获悉,人事部和卫生部正在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人事部和卫生部“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我们获悉人事部和卫生部在前次修改中的下列意见:四、关于非淋菌性尿道炎易于治愈且不一定通过性途径传播,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规定与现行政策冲突的意见,专家建议只保留淋病等经典性病,删除非淋菌性尿道炎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表述。修改为: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根据这项说明,我们明白人事部和卫生部在修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相关条款中依据了下列标准:1、疾病的性传播性质,2、疾病的严重性,3、疾病的可治愈性,4、现有的政策法规。

 

关于性传播疾病的传播途径,我们需要明白下列道理:1、性传播疾病主要通过性传播,但是并不完全通过性传播。性传播疾病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传播,比如孕妇患有梅毒或艾滋病时,可通过胎盘感染胎儿;孕妇得其它性病如淋病、尖锐湿疣,新生儿出生通过产道时,可以被传染上。性病也可能通过使用被病原体污染的血液、注射器等传染。2、通过性传播的疾病即使通过性途径传播,也不完全是通过“非法”性途径传播。即便是“良家妇女”,即便其一生只和丈夫发生性行为,如果不了解丈夫在外面的性关系,如果不了解丈夫是否感染性传播疾病,如果她不坚持使用安全套,她感染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机会依然很大。现在,异性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行为、同性之间的性行为等,普遍存在,性的多样性增加了人们感染性传播疾病的机会。3、性传播疾病并不通过公务员的工作传播。国家机关不是“红灯区”,不需要设立特别的性安全防护指标。4、依据疾病的性传播性质限制其感染者录用为公务员,明显地把疾病“泛道德化”,导致对疾病病人的歧视,影响我国性传播疾病的控制、预防和治疗工作。

 

关于疾病的严重性,我们需要明白下列道理:1、多数性传播疾病感染者并非不能正常处理日常工作。2、即便对于病情发展到艾滋病状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我们需要明确:1)从感染艾滋病病毒到发生艾滋病,并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临界点;即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展到艾滋病的状态,通过现在的抗病毒治疗和其它治疗方案,艾滋病病人也可以恢复到可以正常工作的“健康”状态。2)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生艾滋病的原因,主要是病毒破坏了人体的免疫功能,导致机会性感染和肿瘤的出现,但是人体免疫功能被损害或者缺乏,艾滋病病毒感染并非唯一原因。在医学上,艾滋病病毒又名“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艾滋病又名“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AIDS)

 

既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允许录用为公务员,那么导致艾滋病病人不被录用的原因不是其病因(艾滋病病毒感染),而是其病情(免疫缺陷),那么其他类型的免疫缺陷在病情影响到正常公务员工作时,也应该受到限制。免疫缺陷病是免疫系统中任何一个环节或其组分因先天发育不全或后天因各种因素所致损害而使免疫活性细胞的发生发展、分化增殖和代谢异常并引起免疫功能不全所出现的临床综合症。多数学者倾向于将免疫缺陷病分为先天性或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和后天的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两大类。造成继发性免疫缺陷的原因很多很复杂,除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所致的AIDS外,更常见的继发性免疫缺陷从病原学分析可归成两类:其它疾病过程中合并的免疫抑制营养不良、肿瘤和感染是引起继发性免疫缺陷的三大因素;因治疗其它疾病而合并的免疫缺陷因为治疗炎症性疾病或预防移植排斥目的而使用杀死或灭活淋巴细胞的免疫抑制剂是最常见的原因,如激素和环孢菌素A等。

 

关于疾病的可治愈性,鉴于“非淋菌性尿道炎易于治愈”作为理由被从不合格疾病名单中删除,我们需要明白,多数性传播疾病是易于治愈或可以临床治愈的:1通常,医学上将由细菌、衣原体、支原体、螺旋体等病原体引起的性病称为可治愈的性病,如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梅毒(早期梅毒)、软下疳等。这些性病使用合适的抗生素治疗,均可达到临床和病原学治愈。2、医学上将另外一类由病毒引起的性病称为不可治愈的性病,如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但这里所说的"不可治愈"指的是不能达到病原学治愈,这些疾病通过治疗可以达到临床治愈。目前的抗病毒药物对引起这些性病的病毒一般只能起抑制作用,尚无法彻底清除,因此感染了这些性病后,虽然可以达到临床治愈,但是病毒仍可能潜伏在人体中,这就是为什么部分病人生殖器疱疹或尖锐湿疣容易复发的缘故。不过,人体对这些病毒可逐渐产生较强的免疫能力,对病毒起限制的作用而对人体不再具有危害。3、艾滋病病毒感染目前是不可治愈的,但是本标准却允许其感染者被录用为公务员。


关于现有的政策法规,我们需要明白:1、虽然我国现有政策法规对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有诸多自相矛盾的方面,我国政府确实在采取积极措施,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受歧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生部,1999420日)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根据这个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应该受到歧视,而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2、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在中国生效《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六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状况”(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状况的歧视受到禁止。3、我国政府参与签署的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全球危机--全球行动)》(联合国,20016月)强调:人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对减少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易受伤害性至关重要2003年,(各国)酌情制定、加强或执行立法、规章和其他措施,以保护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和脆弱群体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特别是确保他们享有教育、继承、就业、保健、社会和医疗服务、预防、支助、治疗、信息和法律保护,同时尊重其隐私权;并制订战略消除社会上对此一流行病的烙印和社会排斥性。4、我国艾滋病领域的反歧视工作主要是全球艾滋病运动反歧视精神的体现,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尊重人权和反歧视的原则应该体现在我国人民生活的所有方面,比如在传播途径上和艾滋病病毒传染相关的性传播疾病和血液传播疾病,应该同样得到不受到歧视的待遇。同时,我们需要理解,歧视和对人权的迫害,将损害疾病控制工作。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强烈提议我国人事部和卫生部:1、取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对性传播疾病(本标准中涉及经典性病如下: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的限制条款;2、将标准中对艾滋病的限制条款修改为依据“免疫缺陷”相关临床指标对报考人录用进行限制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全国性病麻风病控制中心网站,性病预防知识问答,http://www.ncstdlc.org/jjzx-detail/interlocution/jjzx-wd-001.htm

2、南开大学普通免疫学网络教程,http://user.nankai.edu.cn/sky/myxkc/immunodeficiency/11-0.html

3、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传播疾病部分,http://www.cdc.gov/node.do/id/0900f3ec80009a98

 

 

附件:

关于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意见的公告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http://www.mop.gov.cn

关于面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意见的公告

81日至831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两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8日至9日,两部共同在上海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网上征集的意见逐条进行了深入论证,进一步对标准修改、完善。为集思广益,两部决定就修改后的体检标准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11525日。人事部、卫生部对广大网民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的热切关注并积极提出意见表示感谢,希望在这次征求意见中能够继续予以支持,踊跃发表意见。
E-mail
tijian@mop.gov.cn
附: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网上征集意见的说明

81日至831日,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通用标准)在两部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31日,两部指定的邮箱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有效电子邮件3162封,涉及乙肝、视力、结石、性病、艾滋病、心脏病、内分泌疾病等25个方面。征求意见期间,还收到社会对通用标准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书面来信56封。此外,还有许多人通过电话表达自己对通用标准的意见。从收到的邮件分析来看,公众对标准给予了充分肯定,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几个问题,如乙肝病原携带者、身高、体重、残疾等,绝大部分意见认为标准处理的比较科学合理,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但也有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98日至9日,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在上海召开了论证会,邀请15名医学专家和2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网上征集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论证,尤其是对乙肝、结石以及性病艾滋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吸收网上意见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标准中有11条,17处作出了修改。现就网上反映的主要意见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议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认为急慢性肝炎治愈时间的规定难以操作,将两对半检查结果作为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见,有三种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乙肝两对半不需要检查,但考虑到只检查ALTAST不能有效地测查肝功能,且使用药物可以降低ALT的指标,建议在血生化中增加胆红素代谢功能和血清蛋白质测定检查。另一种意见认为,乙肝两对半检查还是要保留,否则无法确定肝炎病人。第三种意见建议将乙肝标准表述为急慢性肝炎不合格,如何确定肝炎可以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经研究,通用标准修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主要考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身体条件来说,肝炎病人也无法适应工作需要。乙肝病原携带者,不是肝炎病人,应视为合格。对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见,不属于通用标准的内容,可以在体检通知中对保护个人隐私提出要求。
二、关于建议对色盲是否合格的情况加以说明,明确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的含义,认为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的规定过于严格的意见,专家认为,如果矫正视力还不能达到0.8,意味着伴有严重的眼疾,发展下去会导致失明。通用标准没有对色盲作出规定,意味着职位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即为合格。经研究,标准修改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即只要有一只眼睛矫正视力高于0.8就为合格。
三、关于胆结石比较常见且容易治愈,以反复发作为标准过于严格的意见,专家认为反复发作提示对那些静止无症状的结石患者,合格,实际上是对这部分人群的保护。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经研究,修改为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结石,不合格。

四、关于非淋菌性尿道炎易于治愈且不一定通过性途径传播,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规定与现行政策冲突的意见,专家建议只保留淋病等经典性病,删除非淋菌性尿道炎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合格的表述。修改为: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五、关于糖尿病是否应视为合格的问题,网上意见并不多,上海会议作了专门讨论,专家认为糖尿病是进行性疾病,如果20岁左右患糖尿病,通常是一型的,较为严重且糖尿病的并发症很多。另据专家介绍,糖尿病诊断出来时胰岛素一般已衰减到50%,6年后会衰减到20%,10%意味着胰岛素的分泌为零。标准维持了原来的表述。
六、关于有些先天性心脏病并不需要手术,也不发展,应视为合格,克山病属于心脏病的范围的意见,专家研究后采纳了这个意见。
七、关于原发型肺结核应为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应为继发性肺结核 的意见,专家研究后吸收了这个意见。
八、对于胆囊切除后是否合格的询问,专家认为通用标准没有规定,即为合格。
九、对于建议放松血压标准,对单纯高血压而无其它并发症的人员或者对1级高血压患者可视为合格的意见,专家提出,对于血压标准,国际上的趋势是从严,即呈现的倾向,如果年轻人血压处于临界点,是非常危险的。高血压属于慢性病,时间长,预后差。通用标准未作变动。
十、关于多囊肾不影响工作,且有轻重之分,建议区别对待的意见,专家提出,多囊肾无法治愈,且肯定是发展的,目前医学上无法确定轻重程度。
十一、关于慢性支气管炎、哮喘不足以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意见,专家提出,慢性支气管炎、哮喘非常严重,一旦发病通常都是致命的。
十二、关于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难以判别的意见,专家认为,精神疾病只能依靠病史,但作为通用标准,对精神疾病作出限制是必要的。
十三、关于听力标准以耳语为依据不科学,建议明确具体分贝数和标准偏高的意见,专家提出,明确具体分贝数要求在检测中须有仪器辅助,一般县级医院无法达到。另,如果低于标准的规定,平时交流也很困难。
十四、关于面容毁损或有大面积疤痕,罗圈腿等是否合格的询问,专家认为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如果职位没有要求应视为合格。
十五、关于肢体残疾、侏儒症是否合格的询问,专家认为肢体残疾本身并不是标准,是否合格应基于职位要求,同时删除了侏儒症不合格的表述。
十六、关于胆囊息肉比例较高,应予以重视的意见,专家提出按照通用标准,也是合格的。
十七、关于重度狐臭者影响交往,应受到限制的意见,专家意见不予考虑。
十八、关于建议把心理健康列入体检项目之一的建议,专家认为,目前没有操作性。
对于网上提出的其他建议和意见,专家也进行了认真研究。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文章提交时间:20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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