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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心 ―大连”网站有关问题的申明 (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 2004-12-7)
2004年11月15日,大连新商报第七版以“同性恋网站有人公开‘喊价’”为标题,对“同心 ―大连”网站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报导。该报导称,这个为同性恋“圈内人”所熟知的网站上,目前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性交易活动,该文作者并通过某“圈内人 ”提供的注册号登陆后,参与性交易交流过程,并成功约见了一名欲寻求性交易的男性网友;我们无法根据该报道提供的信息判断作者约见的该男性网友的身份,我们也不清楚作者和其约见的该网友之间是否在此之前就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11月16日,大连商报就该事件的后续报导中,指出当地警方“已经对本报提到的网站名做了记录,并对该网站严密监控”。据悉,大连商报在2003年曾用类似的手法对另一同性恋网站“大连同志”进行过报导。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同心―大连”站及该网站涉及的有关“问题”,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各方应本着审慎、客观、理性的态度,合理合法地进行对待和处理,避免简单定论,粗暴查封、处理的做法。我们强烈建议,在“同心―大连”网站问题上,应对下列因素进行考虑:
一、不能依据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来限制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通过某种载体、媒介,发布自己的观点,除非该观点违反了宪法或基本法律(如刑法)的规定(如宣传煽动颠覆国家的言论),也就是说,对于宪法第 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该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同时如果该言论没有违反宪法、基本法律,那么仅仅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是不可以对言论自由权随意做出限制的,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同心 ―大连”网的问题上,设立网站及在网站上留言,都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如果我们要对该言论做出限制甚至惩罚,那么必须至少满足两个条件:1、该言论触犯了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力)或基本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 2、设立该网站与网站上不适当的言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网站设立者对该言论的出现,在现有技术可以去除的情况下,却主观故意或放任该言论出现。
二、网站经营/运做与通过网站联系而发生性行为的产生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里要明确以下几点:
1、大连商报报导的有关男性“性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存在,证明这一点,不仅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性与交易)存在,还要对“同性性交易”做出明确的定义,以区分于日常情况下的“同性恋”行为;
2、此种所谓“性交易”是否违法?我国法律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在我国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同性性行为进行处罚是不适当的;
3、此种所谓的“性交易”,或者说,通过网站联系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与“大连― 同心”网的设立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我们认为不存在因果联系。除非网站的设立就是为了组织性交易,或向进行性交易的人收取性交易佣金,或者像上文说的,网站的经营/运做者对性交易的发生有故意或放任的情况。
如果我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也没有对什么是“非法”的“性交易”做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通过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者说合法程序)获得上述该行为的充分证据,就不能对该行为进行处罚;进而,也不能主观臆断地推论在网站和通过网站进行的上述所谓行为之间,必然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据此对网站实施处罚。即便对网站进行处罚,也依然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三、“同心―大连”网站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
据悉,大连警方已表示, “这些人群如果进行非法色情交易,他们会与有关部门联合对其进行打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他们会对其进行严密监控”。我们对大连警方这种审慎的做法表示理解。但是,我们仍然要指出,“同心―大连”网站本身的存续,没有违反相关的法规与规章,在该网站上发生的行为,无论性质如何,都应该与该网站的存续与否区别对待。
应当指出的是,理性的社会管理者应当倾向于疏导的政策,不随意地将“性”或“道德”问题法律化或意识形态化,对包括同性恋(团体)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护。为此我们呼吁,社会各方对此事保持理性、客观和克制的态度,尊重同性恋人群的合法权益;我们反对在舆论宣传中向社会大众对同性恋人群做出某种道德性的暗示,反对在没有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武断地下某种结论,或者一味采取压制的措施。未经法定的正当程序,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削弱、减损或剥夺“同心 -大连”网站的合法权益。
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
贾平 法律顾问/研究员
2004年12月7日
文章提交时间:2005/4/10 上一篇: 爱护艾滋病人:喝喜酒还是喝“鸡尾酒”?下一篇: 诉讼诗信:写给中国卫生部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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