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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滋病与法律人权研讨会社群代表会议--关于相关法律问题的总结
(爱之行健康教育研究所    2004-12-12)


 

各位尊敬的与会代表:

    我们作为来自全国各民间组织/社群的成员,在本次上海会议的社群准备会上,经过讨论,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做出总结,并提交各位专家参考。

    我们代表的群体包括农村感染者、城市感染者、药物试验参与病人、血友病人、男女同性恋者、受毒品影响地区的感染者、少数民族地区感染者。社群代表来自上海、北京、河南、陕西、新疆、湖南、辽宁和四川等地。社群会议缺乏妇女和青少年的参与。

部分专家、记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列席会议并参加小组讨论。

本次会议社群代表经过各地相关社群推荐,其意见经过所在社群会议形成。

 

我们将上述法律问题分为7个类别,分别如下:

 

一、关于非政府组织地位,网站等涉及的法律问题

1、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地位问题,涉及

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

非政府的法律地位(登记/注册/管理)

税收优惠问题

资金管理问题

2、网站问题,涉及

      网站的合法性问题;网站备案制度;

      关于网站上不适当言论的管理和处置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版权问题

      通过网站进行性交易与网站本身的合法性问题(通过网站进行性交易是否必然导致网站的非法化);

 

二、感染者接受医疗服务、药物试验、接受社会服务、法律援助过程中的问题

1、感染者接受医疗服务遇到强制检测问题;

确诊报告不被承认,重复检测加重治疗成本;

2、基层公共卫生医疗体制不健全;医生缺乏培训;有医院或医生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的现象;

3、进行药物试验时,缺少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或者医院方面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涉及知情权、跟踪观察、合理的补助、隐私权保护、合理的治疗等);

4、地方的关怀政策(如免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在基层得不到落实;

5、获得法律帮助成本过高;

信息不通畅;

法律问题的得不到及时解决;

6、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涉及医疗事故鉴定、损害赔偿、起诉上述、证据收集等);

 

我们的建议:

1、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确诊报告的效力,强制检测后应该提供合理的治疗服务;

医院对患者进行强制检测的范围应该有法律明确规定,予以限制;

患者有知情权,检测后患者有隐私权保护权的问题;

2、涉及歧视问题,应当提高基层医疗人员的素质,对拒绝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形,在法律上应该进一步明确处理的办法,应由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

建议国家加大对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投入;

3、对药物试验的规则程序应该网上公示,让全社会众知晓并吸取意见,弥补规则的漏洞;

4、用地方法规规章等用程序化的方式明确关怀政策的内容,减少执行中的不确定性。

社会舆论要监督

政策法规的发布要公开透明

5、依照规定,律师应当每年接待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

呼吁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对艾滋病问题保持关注;

6、要求专家重视社群的意见,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能充分吸纳,了解实践中的具体的情况;立法时社群应该能够更加积极的参与;

 

三、药物的获取、提供、知识产权、基本药物目录、药物价格、医疗体制

1、获取药物时程序不清楚,如不测患者病毒载量或CD4含量就发放药物,导致患者体内抗药性产生;

2、药物发放由防疫站进行,容易出现漏洞,本身合法性应受到质疑;

3、药物质量、治疗效果缺乏评估机制;

4、目前看仿制抗病毒药物只能到得到3―4种,新药价格高

5、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少

6、由于专利保护,中国医药产业无法仿制先进药物;

7、中国政府与国际药厂和政府的谈判及协议不透明;

8、中国的医疗体制可能会制约患者获得更好药物;

 

我们的建议

1、规范药物发放程序,明确药物发放标准;

2、建立完善的药物质量监控机制;

建立病人跟踪机制

3、启动强制许可;允许平行进口;

形成民间寻求药物降价运动

4、扩大基本药物目录,建立目录透明机制

5、公布相关谈判文件;鼓励民间积极参与;

6、考虑国家建立专门的艾滋病药物生产工厂的可能性;

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

 

四、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反歧视和地方(政府)照顾政策

1、关于反歧视法的确立:目前无独立的反歧视、艾滋病或同性恋人群的法律,而婚姻法里面存在对同性爱的歧视。可以立同性伴侣条例;

2、公务员录取标准;患者就业问题;

3、公安部门的扫黄打非政策和禁毒政策,对于艾滋病群体有很大的影响;

4、来自社会、家庭、媒体、法律、执法人员、社群内的歧视;

 

我们的建议:

鼓励艾滋病群体的创业行动;营造更好的创业法律/政策环境;

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予以考虑;

 

五、媒体与公众态度;言论自由

1、媒体对艾滋病问题的误导:传播途径;仍将艾滋病归纳入性病的范围;对扫黄打非问题与艾滋病之间的关系对社会大众进行某种暗示;

2、艾滋病的妖魔化:如片面突出病人的病情表现而忽视病人的社会心理压力;增加社会大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

3、缺乏持续性、有深度的关注,过多的运动式报道;

4、缺乏对病患的隐私权保护;过度的猎奇心理;

5、仍然强调舆论的导向作用;

6、存在限制报导艾滋病问题的情况;

7、局部地区对于媒体报导本地的真实疫情怀有敌意;

8、传达出真实的公共卫生信息是否触犯“泻露国家机密”罪条款;

 

六、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干预司法;证据采集困难大;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

1、现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的对象不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但是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补充);

2、行政干预司法,比如河南卖血和输血感染者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法院要求患者自己去找卫生局解决;

另外,存在政府要求法院不给立案,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诉权;

3、混淆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赔偿和政府提供救助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比如用政府救助措施抵消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4、医院销毁病历、病人获取病历困难、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不作为;

5、很多当事人付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被法院拒之门外;

6、患者输入处于窗口期间感染者的血液而感染的, 如何获得救济和赔偿;

7、进入诉讼阶案件,法院超时限审理,而且很难给予先予执行,给患者造成更严       重的后果;

8、公安部门在执行扫黄打非、禁毒政策时,随意性过大,有和国家艾滋病政策进行进一步协调的必要;

 

我们的建议:

1、各地将艾滋病诉讼案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国家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将艾滋病纳入法律援助对象;

2、不得用政府政策代替或干扰法律,追求行政干预司法的法律罪责;

3、明确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得以政救助抵消其民事赔偿责任;

4、医患双方签定协议,同时建立输血保险机制;

5、对此类案件,应当给予诉费用的缓、减、免,同时给予先予执行;

6、探索民间--政府谈判建立医疗事故/输血感染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偿机制(基金);

 

七、公共卫生系统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卫生部门没有主动采取流行病学调查,没有及时向公众发布疾病在某个人群流行的信息,没有告诉当事人感染疾病的情况,没有向公众发布疾病流行警告和自愿咨询检测的建议;间接造成疾病感染更多的人;

 

 

我们的建议:

1、卫生部门应该主动采取流行病学调查,了解传染病流行情况,准确及时地向公众发布公共卫生的信息;

2、对行政不作为,如何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3、刑事处罚的可能性:渎职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

 

以上意见经过大会分组讨论形成,并由大会推荐的部分人士最后完稿。
文章提交时间:2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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