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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样稿和相关说明
(爱知行研究所    2005年11月1日)


 

    说明:所有在各地给当地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请全部抄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卫生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韩孟杰/电话:010-83157912/传真:010-83157903/Email: mjhan@chinaids.org.cn

 

    卫生部: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郝阳副司长/电话: 010-68792376/传真: 010-68792514/Email:haoyang@moh.gov.cn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吴尊友 主任/电话: 010-63152573/传真: 010-63131081/Email: wuzy@263.net

 

 

    疫情报告起草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1、  建议大家根据自己当地的情况,修改本样稿或者自己另外起草疫情报告格式;

    2、  如果有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者)愿意站出来,公开自己的真名和身份证号码给卫生部门,效果最好;但是这一点不强求,大家需要根据社会歧视和政府部门保密性的分析,做出决定;应该要求卫生部门对个人姓名和身份保密;

    3、  在给卫生部门的报告中,报告人需要签署自己真实姓名、身份和联系方式,以提高疫情报告的效果,但是一定要卫生部门对个人姓名和身份保密;

    4、  如果需要把给当地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抄送给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报告人、输血或用血制品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保密;采取删除相关姓名和身份信息;如果有人愿意直接面对媒体和公众,不惧怕个人信息暴露,我们建议大家充分思考曝光后的安全和社会歧视问题。

 

    疫情报告递交方式建议:

    1、  各地的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在同一天(2005年11月22日“中国艾滋病日”)统一向当地卫生部门递交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疫情报告,要求当地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1992年-2004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应该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应该要求卫生部门,应该把检测结果告诉她们/他们,并应该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应该要求卫生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

    2、  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可以通过普通邮局信箱、快递公司、电子邮件、传真或直接来到卫生部门办公室面对面地递交“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疫情报告”。

    3、  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人们应该拍摄报告投递过程的照片;可以是背影或正面照片,最好是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

    4、  如果人们来到政府办公室递交报告,人数不要超过5人(国家上访条例规定的人数上限)。

    5、  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要出现违法国家法律、攻击政府、使用暴力的事件。

    6、  人们递交疫情报告后,应该通过当地媒体发布这个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发布本地的活动信息。

    7、  活动组织者可以把疫情报告和其他当地活动信息、照片,通过网络和传真,传递给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联系人:王立轩、蔡睿,联系电话:010-88114652-809,010-88142133,传真:010-88142133,010-88114683,电子信箱:aizhixing@aizhi.org, wanglixuan@aizhi.org, cairui@aizhi.org, aizhiaction@hotmail.com

 

 

    疫情报告推荐样稿

 

XXX地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情况疫情报告

 

    ×××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卫生厅(局)、×××人民政府艾滋病防治办公室: 我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我们中间一些人同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中间有配偶发现被感染的,有孩子发现被感染的。我们中的一些人是这些感染者及其家庭的朋友和支持者,其中有人在艾滋病组织里工作。我们是:

 

    输血感染者自我介绍格式(如果不方便署名,可以省却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的年龄:    岁,我的性别:    ,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输过血,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

 

    用血制品感染者自我介绍格式(如果不方便署名,可以省却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在    年   月到     年    月使用过                  生物制品厂(或血站)的血制品(建议说明具体是哪种血制品),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

 

    友人或支持者自我介绍格式(必须署名和提供身份证号,否则不要参与本报告签名;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的年龄:    岁,我的性别: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获悉我地区部分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很多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一些人并且将病毒传染给配偶、伴侣和孩子。他们/她们(公开他人信息需要和他人说明本次疫情报告活动并得到他人同意)是:

 

    他/她叫        ,身份证号:                  ,年龄:    岁,性别:    ,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输过血,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介绍自己是

 

    用血制品感染者自我介绍格式(如果不方便署名,可以省却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他/她叫            ,身份证号:                  ,在    年   月到     年    月使用过                  生物制品厂(或血站)的血制品(建议说明具体是哪种血制品),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

 

    根据我们的了解,在我们地区,我们知道的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  个。有   个同时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有  个感染者的配偶或伴侣被感染,有  个感染者的孩子被感染。

 

    我们所了解的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只是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者的一部分。我们不知道更多的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的人们是否了解自己面临的威胁。我们不知道更多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的人们是否接受过艾滋病病毒检测。我们相信很多输血或用血制品的感染者已经亡故。

 

    为维护公众知情者权、控制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传播,并根据传染病法相关条款,我们强烈建议我地区和全国性卫生部门采取下列行动: 1、              卫生部门采取主动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知,主动通知当地在1992年-2004年期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的所有人,告知他们/她们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建议他们/她们自己自愿去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检测;我们要求,卫生部门在进行相关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中,不得强迫进行检测,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2、              无论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是否存活,卫生部门应该建议他们/她们的配偶/性伴和孩子接受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检测。 3、              卫生部门应该把检测结果告诉输血或用血制品者、配偶或伴侣、孩子,并应该向公众公布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 4、              卫生部门应该对上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毒性肝炎患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救助。 5、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相关条款,追究相关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血站、生物制品厂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相关条款如下: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乙类传染病是指:……、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此致

 

 

报告人签名:

 

 

 

 

报告递交时间:2005年11月22日


文章提交时间: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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