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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检察机关的“案情报告”样稿和相关说明
(爱知行研究所    2005年11月1日)


 

    说明:所有在各地给当地检察机关的案情报告请全部抄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北京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韩孟杰/电话:010-83157912/传真:010-83157903/Email: mjhan@chinaids.org.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100726/举报电话:010-65592000/网上举报:http://jubao.spp.gov.cn

 

    案情报告起草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1、  建议大家根据自己当地的情况,修改本样稿或者自己另外起草案情报告格式;
    

    2、  如果有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者)愿意站出来,公开自己的真名和身份证号码给检察机关,效果最好;但是这一点不强求,大家需要根据社会歧视和政府部门保密性的分析,做出决定;应该要求检察机关对个人姓名和身份保密;

    3、  在给检察机关的报告中,报告人需要签署自己真实姓名、身份和联系方式,以提高案情报告的效果,但是一定要检察机关对个人姓名和身份保密;

    4、  如果需要把给当地检察机关的案情报告抄送给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报告人、输血或用血制品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保密;采取删除相关姓名和身份信息的方式;如果有人愿意直接面对媒体和公众,不惧怕个人信息暴露,我们建议大家充分思考曝光后的安全和社会歧视问题。

    5、  请将给当地卫生部门的疫情报告作为本案情报告的附属文件。

 

    案情报告递交方式建议:

 

    1、各地的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在同一天(2005年11月22日“中国艾滋病日”)统一向当地检察机关递交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及其卫生部门渎职罪的案情报告,要求检察机关对卫生部门长期以来对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者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保持沉默、不作为、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危险和传给配偶/伴侣或孩子危险的法律责任,因为这样就导致感染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家人被进一步感染,从而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流行失去控制。通过不安全的注射和其他不安全的医疗器诫操作,传染病可以进一步传播给他人。通过不安全的性行为,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可以传给他人。通过生育,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母亲可以把疾病传给孩子。举报信中应该同时强调,在人类社会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传播途径和检测手段之后的10年中,我国卫生部门长期对献血、输血和血制品生产缺乏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措施,导致众多输血者、用血制品者、献血(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卫生部门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可以通过普通邮局信箱、快递公司、电子邮件、传真或直接来到检察机关办公室面对面地递交“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卫生部门法律责任的报告”。

    3、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人们应该拍摄报告投递过程的照片;可以是背影或正面照片,最好是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

    4、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要出现违法国家法律、攻击检察机关、使用暴力的事件。

    5、人们递交案情报告报告后,应该通过当地媒体发布这个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发布本地的活动信息。

    6、活动组织者可以把案情报告和其他当地活动信息、照片,通过网络和传真,传递给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联系人:王立轩、蔡睿,联系电话:010-88114652-809,010-88142133,传真:010-88142133,010-88114683,电子信箱:aizhixing@aizhi.org, wanglixuan@aizhi.org, cairui@aizhi.org, aizhiaction@hotmail.com

 

 

    案情报告推荐样稿

 

XXX地区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卫生部门法律责任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 我们中的一些人当年输过血或用过血制品,现在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我们中间一些人同时感染病毒性肝炎。我们中间有配偶发现被感染的,有孩子发现被感染的。我们中的一些人是这些感染者及其家庭的朋友和支持者,其中有人在艾滋病组织里工作。我们是:

 

    输血感染者自我介绍格式(如果不方便署名,可以省却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的年龄:    岁,我的性别:    ,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输过血,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介绍自己是

 

    用血制品感染者自我介绍格式(如果不方便署名,可以省却姓名和身份证号;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在    年   月到     年    月使用过                  生物制品厂(或血站)的血制品(建议说明具体是哪种血制品),我在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疾控中心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注:如果合并肝炎,请说明;如果家人被感染,请说明具体是谁。)

 

    友人或支持者自我介绍格式(必须署名和提供身份证号,否则不要参与本报告签名;如果有多个人符合这个情况,可以复制下面的格式,填写多个姓名。): 我叫        ,我的身份证号:                  ,我的年龄:    岁,我的性别: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获悉我地区部分输血或用血制品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其中很多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一些人并且将病毒传染给配偶、伴侣和孩子。

 

    根据我们的了解,在我们地区,我们知道的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  个。有   个同时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有  个感染者的配偶或伴侣被感染,有  个感染者的孩子被感染。

 

    我们所了解的输血或用血制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只是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者的一部分。我们不知道更多的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的人们是否了解自己面临的威胁。我们不知道更多同期同地输血或用血制品的人们是否接受过艾滋病病毒检测。我们相信很多输血或用血制品的感染者已经亡故。

 

    我们注意到,对于本地输血或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合并感染病毒性肝炎)的情况,卫生部门长期保持沉默、不作为、没有主动告知输血者或用血制品者其感染危险和传给配偶/伴侣或孩子危险,这样就导致感染者得不到及时医治,而家人被进一步感染,从而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流行失去控制。通过不安全的注射和其他不安全的医疗器诫操作,传染病可以进一步传播给他人。通过不安全的性行为,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可以传给他人。通过生育,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母亲可以把疾病传给孩子。我们认为,需要追究卫生部门的法律责任。

 

    我们注意到,在人类社会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传播途径和检测手段之后的10年中,我国卫生部门长期对献血、输血和血制品生产缺乏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措施,导致众多输血者、用血制品者、献血(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因此卫生部门需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法和刑法渎职罪条款,我们要求检察机关追究卫生部门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旧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1998年10月新传染病法生效前)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款(1997年修改前)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传染病法(1998年10月生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相关条款(1997年修改后):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致

 

 

报告人签名:

 

 

 

 

报告递交时间:2005年11月22日


文章提交时间: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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