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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感染艾滋病病毒学生就学权利的声明(征求意见稿)
(爱知行研究所    2005年11月25日)


    今年夏天,一名女大学生感染艾滋病病毒、随后因受到校方压力离开校园的网络日记,引起我们关注,让我们震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1982年12月4日通过)明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们认为,依据国际人权法,教育法第九条“等”字应该被理解为包含公民的健康状况。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该公约。中国政府受到该国际人权法的约束。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起见: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状况的歧视受到禁止。

 

    鉴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并不通过校园日常读书、生活和各项活动而传染,鉴于科学上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是一个人人自己可以预防的疾病(除外医源性感染和暴力攻击,但是这些和教育权利无关),我们认为,限制感染艾滋病病毒学生的自由和读书权利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我国法律和国际人权法关于平等权利的条款,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特此,我们呼吁:

    1、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教育法第九条进行(新的)解释,明确把不同健康状况的公民包含在“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范围内;

    2、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非政府组织、学生团体,对全国各地公民因健康状况而被限制受教育机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据公共卫生原理和国际人权法,对因健康状况侵害公民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各项部门规章制度(包括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各个学校颁发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正意见;

    3、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非政府组织、学生团体,成立经常性的公民平等教育机会工作机制,监督教育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并加以阻止。

 

    注:如果你支持本声明,可以联合其他人共同签署本项声明,并递交给你们当地的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学生组织、艾滋病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各个学校管理部门等。   

 

    声明签署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社会各界、各个社会组织、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群以及学生朋友们,就“如何保障感染艾滋病病毒学生就学权利”的问题展开积极的探讨。

    

    请将你们的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的联系信箱:

           aizhixing@aizhi.org, aizhiaction@hotmail.com

     


文章提交时间:200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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