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项目 >> 关注血液安全 >> [专题]中国特色艾滋病日活动专题 >> 正文
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输血感染者代表给中国政府的几点建议 (2005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输血感染者代表 2005年12月29日)
关于对输血和用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病毒性肝炎的调查问题
1、要求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和卫生部通过新闻媒体和社区公告栏和个人通知的方式告知所有在1987年至2005年接受临床输血的病人和用过血液制品的当事人、当事人的配偶、伴侣和孩子到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这种检测应该是保密的、免费的,检测前后做好咨询工作。同时,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对这些人进行病毒性肝炎等其他经学传播的血液传染性疾病。
2、政府应该及时准确的公开传染病疫情,包括通过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和病毒性肝炎的情况。
3、要求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和卫生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调查1987年2005年经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和其他血液传染病的情况。要求建议中的该工作委员会应该有受害人推选的代表、关注该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和法律工作者参加,并积极的与受害人团体、关注通过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相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和律师团体合作共同开展工作。该工作委员会就以下问题进行工作:1.对疾病流行的事实进行认定、公开,2.对于问题责任人进行界定,3.提出关于赔偿、救助等政策意见。
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4、要求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卫生部和公安部、检察院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试图隐瞒因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的疫情和对当事人的维权行动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
5、要求各级信访部门依法接待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当事人的上访、各地政府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刁难、阻拦和迫害上访人。
支持非政府组织
6、政府应该积极扶持艾滋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支持其在民政部门的注册,并免收注册费。
7、政府的艾滋病的会议应该邀请一定数额的民间组织和受害人代表参加,这些代表必须是选举产生的。
要求各级政府责成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已经发现的因输血感染的艾滋病患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文章提交时间:2005/11/30 上一篇: 血液安全法律和人权研讨会输血感染者代表给非政府组织的几点建议下一篇: 关于经血感染艾滋病人司法救助问题 致中国法律高层的报告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立场) 没有任何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