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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朱力亚加油,请马上去下列网址投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5年12月9日)


为朱力亚加油,请马上去下列网址投票:

 

    我们非常难过地看到朱力亚的面庞前依然遮掩在一束鲜花后面。在所有25名候选风范国民中,她是最需要帮助的。

 

    如果我们每个支持病人权利的人都去鼓励身边的亲友为朱力亚投上一票,我们的国民就会改变对病人的态度。如果我们每个支持公民权利的人都去鼓励身边的亲友为朱力亚投上一票,我们的公民权利受侵害情况就会发生改变。支持朱力亚,支持平等的公民权利!

 

人物简介

 

    朱力亚,武汉某大学英语专业的女学生,2004年4月被检测出感染艾滋病毒并被劝退学,2005年,自愿公开身份呼吁人们关注和预防艾滋病,被媒体称为中国第一位公开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女大学生。

   
    今年22岁的朱力亚,在学校是一名注重全面发展的学生。在校期间,朱力亚不仅学习上取得很好的成绩,她还用课余时间在外打工,为她并不富裕的家庭分担经济负担。

   
    自从2004年4月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的那天起,朱力亚就被劝离宿舍,离开了心爱的课堂。在孤独绝望的之下,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去了中国艾滋病人比较集中的河南,走访了著名的艾滋病村蔡县文楼村。在那里,朱力亚看望艾滋病患者。她突然发现,除了生命长短和自己一样之外,那是一个更需要帮助的群体。她自己,是不要怜悯的。

   
    2005年6月,她通过某杂志向社会公开吐露了自己的经历,并将自己生病期间的日记在网络上公布,此外,还利用自己的英语专业为一些艾滋病志愿组织文稿。时至今日,网络上对于朱力亚的评判依然如火如荼,也依然泾渭分明,有的赞赏、钦佩,有的则怒斥,甚至辱骂。

 

    面对社会对她的争议,朱力亚并没有退缩,反而更加勇敢坚强。她继续走访了更多的地方,并参加了一些防治艾滋病的活动。她到贵阳参加了一个国际防艾会议,到北京佑安医院看望艾滋病病人。她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帮助到三类人:让健康的年轻人更加了解艾滋病,懂得自我保护;让艾滋病孤儿拥有健康的心理;让艾滋病病人更加坚定积极生活的勇气。

 

    2005年9月,朱力亚重新回到了心爱的大学校园。现在,朱力亚又过上了普通大学生的生活老师和同学对她都很友善。在学习之余,她也积极关注病参与一些艾滋病防治方面的活动。

 
    “我希望自己通过自己的故事让更多的人,当做一面镜子,来照自己的行为。”

 
    “我有一个梦想,梦想我重新快乐。梦想我们的国人,像对待感冒和癌症患者一样,对待我们。”

 
    “不管生命长短,让自己活得有意义,有价值一点就可以了。”

 
    这是朱力亚,一个勇敢面对艾滋病的女大学生的心声。

 

 

今天,我们都是感染者

 
试想,我们是一位艾滋病感染者的亲人,我们要如何用爱托起他生命的支点?

试想,我们是一位艾滋病感染者的爱人,我们要如何用爱温暖他受伤的心灵?

试想,我们是一位艾滋病感染者的朋友,我们要如何用爱鼓励他生活的勇气?

试想,今天,我们都是感染者,我们会如何面对我们的人生?

会消极度日?还是默默承受?又或远离逃避?

我们中有谁敢于直面艾滋病,对身边的人公布自己的病情?

是的,我们很多人都做不到。

但她做到了。

朱力亚,中国第一个敢于对媒体公开自己病情的女大学生!

2005年度凤凰卫视风范大国民年度之选候选人!

请支持她!投她一票!

我们都需要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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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都是感染者!让我们为朱丽亚珍重地投上一票!

 

据悉,凤凰网正在进行网上投票选举:2005年度十位风范大国民,详细信息参见:

朱丽娅,一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大学生,也在评选候选人名单上。我们鼓励所有支持感染者人权和尊严的朋友们,为朱丽亚珍重地投上一票!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支持朱丽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度风范国民!

 

 

关于保障感染艾滋病病毒学生就学权利的声明

2005年11月26日发布

 

    今年夏天,一名女大学生感染艾滋病病毒、随后因受到校方压力离开校园的网络日记,引起我们关注,让我们震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1982年12月4日通过)明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们认为,依据国际人权法,教育法第九条“等”字应该被理解为包含公民的健康状况。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该公约。中国政府受到该国际人权法的约束。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份实现这一权利起见: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状况的歧视受到禁止。

 

    鉴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并不通过校园日常读书、生活和各项活动而传染,鉴于科学上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是一个人人自己可以预防的疾病(除外医源性感染和暴力攻击,但是这些和教育权利无关),我们认为,限制感染艾滋病病毒学生的自由和读书权利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我国法律和国际人权法关于平等权利的条款,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特此,我们呼吁:

    1、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教育法第九条进行(新的)解释,明确把不同健康状况的公民包含在“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范围内;

    2、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非政府组织、学生团体,对全国各地公民因健康状况而被限制受教育机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据公共卫生原理和国际人权法,对因健康状况侵害公民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各项部门规章制度(包括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各个学校颁发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正意见;

   3、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非政府组织、学生团体,成立经常性的公民平等教育机会工作机制,监督教育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并加以阻止。

 

    声明签署人:

 


文章提交时间:200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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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不代表本站立场)
  • 游客『hai dao』于2006/3/1 20:08:35发表评论:
  •     朱力亚:
       你很勇敢\很坚强\人很美\心灵更美.但我认为马浪根本不值得你去爱(至少现在),因为他是在他知道有这个病的情况下,还和你发生性关系,就凭这点,说明他更注重性,如果他真爱你,就应该想到会传播给你(他还是医生).加上马浪还对你讲了假身份假婚姻状况,这种浪子配不上你的爱.我敬佩你的心灵美,你敢站出来告诫社会,警醒社会,而不是报复社会.当然你也是社会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受害者,试想你不后悔认识马浪\不后悔爱上他\不后悔做过的事,那又怎能达到你要告诫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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