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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吉林市公安部门立即释放艾滋病工作者朱炳金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3月14日)
爱知行研究所获悉,吉林省吉林市艾滋病感染者支持组织松花江自助家园负责人朱炳金先生因在近期组织感染者旅游长城和相关事务,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在 3月10日做刑事拘留。本案目前正在接受进一步调查之中。
相关朱炳金先生的情况、本次长城之旅和被拘留过程,请大家参考附件中的各个文件,包括案件说明、法律工作者意见、相关媒体报道等。
我们要求: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立即释放朱炳金,恢复朱炳金人身自由。
关于吉林省感染者组织松花江家园创办人朱炳金被刑事拘留的说明
朱炳金情况说明
2002年吉林省吉林市朱炳金等几十名卖血者被检测出感染了艾滋病和丙肝,当事人以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中心卫生院、永吉县卫生局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民事裁定书,准予当事人撤诉。当事人不服。当地政府以捐赠为名,给每个感染者几万元。感染者多方上访求助,要求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等予以赔偿。
2005年11月26-30日,在血液安全和法律人权研讨会上,朱炳金被来自全国的输血感染艾滋病与病毒性肝炎代表,选举为输血感染艾滋病与病毒性肝炎受害者工作委员会观察员。
2005年12月份朱炳金创建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艾滋病感染者的自助组织松花江自助家园。
企业家献爱心
2006年1月9日法制早报发表记者李亮的采访“生命无望,艾滋病患者再走维权路”,介绍老朱(朱炳金)和当地感染者卖血感染艾滋病和丙肝,走上维权道路的事迹。当天《海峡时报》转载了《法制早报》的报道,报道引起了南方某城市一名台湾籍陈姓企业家的关注。陈先生多方打听老朱的联系方式。他找到当地政府要老朱联系方式,说出自己愿意帮助感染者的心愿。政府拒绝提供老朱的联系方式。后来,陈先生找到老朱所在村村长,找到老朱的电话。
2月下旬,陈先生和秘书乘飞机来到吉林市,和老朱商讨对当地感染者的援助,并邀请老朱访问公司所在城市,具体商讨援助事宜。期间,考虑到感染者治疗需要进行病毒载量测试,多数感染者没有去过北京,没有见过长城,并且全国经输血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工作委员会商讨的3月8日“妇女、输血和艾滋病”主题活动,老朱建议组织感染者去北京旅游一次,一方面看看长城,一方面去医院看病。
3月2日,老朱带着儿子和儿媳妇登上去北京、随后去南方某城市的火车。发现老朱不在家里,派出所马上给老朱打来电话,问他在哪里?老朱表示,绝不给政府添麻烦,绝不上访,本次去南方城市是商讨资助事项。
3月5-6日,老朱和陈先生及其企业员工商讨了相关援助事宜、讲解了艾滋病知识和感染者维权的工作。关于3月8日旅游长城的计划,企业家陈先生决定先期支付老朱他们2.5元人民币,资助30名感染者参加这次活动,用于活动的安排。
不到长城非好汉
3月6日,老朱通过电话通知当地的感染者参加这次3月8日游玩北京长城的活动,并传真给某报记者,介绍这次活动的想法和组织过程。
3月6日晚上,老朱登上从南方某城市来北京的火车。晚上,老朱继续通过电话和当地感染者进行联系,安排第二天的行程。 当天,获得消息的当地政府开始阻拦这次活动。老朱拒绝停止这次活动,并邀请政府如果不放心,可以一起来参加这次活动。
3月7日上午,老朱通知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要他在8日早晨去北京西站接站。
3月7日下午,老朱告诉爱知行研究所,家乡所有准备出发的人员被政府拦截,车子未能开出来。据悉,公安部门在拦阻旅游者的过程,出现冲突,有感染者被殴打,有公安人员被抓伤。
3月8日上午,爱知行研究所员工在接老朱的车站出口处,被吉林市政府人员拦截。随后,爱知行研究所多个员工赶到现场。截访人员称他们是执行公务,向朱炳金了解一些情况,其中一人出示了职务证件,是公安人员,但未出示相关法律文件。后来,老朱被强行带上当地的警车离开西站。下午,老朱来电称已在回家的路上。晚上,朱炳金回到吉林的家中。
3月9日,朱炳金称其被当地公安部门要求书写本次事情的经过。3月9日,朱炳金完成给当地公安部门的一份说明,标题为:“怪哉!北京开两会,三八游长城竟需改日期”。
3月10日,朱炳金家属来电称朱炳金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公安分局局长约去谈话,随后家人得到通知朱炳金被刑事拘留。拘留案由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拘留通知书信息如下:
船营公安分局
拘留通知书
吉公船刑拘通字(2006)74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6年3月10日17时将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朱炳金”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市看守所。
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 年月日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xx xxx 2006年3月10日17时 此联交给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据目前公安机关对其家属的答复是朱炳金的问题正在调查之中。
朱炳金没有触犯我国法律
根据上述事实,朱炳金的行为并不触犯该罪名,也没有触犯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时还会有受蒙蔽的群众,被威胁的一般违法者、围观者、起哄者。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首要分子聚集众人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煽动、收买、挑拨、教唆等等,首要分子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划而不亲自实施具体扰乱行为的人。 行为人扰乱礼会秩序的手段主要有: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工作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等。行为人在实施本罪中,殴打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只要行为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聚众扰乱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本罪是聚众性犯罪,因而进行扰乱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这种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的故意联系十分紧密,只要行为人明确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动机完全一样。
2、朱炳金并未触犯该罪名
朱炳金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1)朱炳金作为艾滋病自助组织的创办人,在社会资助下组织旅游的行为,并没侵犯该罪名所指的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
(2)朱炳金组织旅游的行为并没有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实际上,游长城的活动也不会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
(3)朱炳金并没有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期间由于当地政府的阻扰,个别感染者与公安人员发生了冲突,朱炳金并不在场,也没有事先授意感染者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冲突完全是个别感染者在去旅游集合地的途中,当地政府阻拦他们的情况下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不是有组织、有策划、有指挥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4)朱炳金主观上只是考虑能借“三八”妇女节让感染者游长城,在有生之年留下美好的回忆,这一活动是合法正当有益的,也是符合国家对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的关怀政策的。他主观上并没有企图通过任何的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所以,朱炳金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3、朱炳金并没有触犯我国法律
朱炳金作为艾滋病自助组织的创办人组织感染者前往北京游长城,作为庆祝“三八”妇女节的活动,其出发点是善良的,其行为也符合国家法律的,并没有触犯我国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文章提交时间:2006/3/20 上一篇: 关于艾滋病工作者胡佳失踪的声明下一篇: 申志奇妻子病重寻求医疗救助募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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