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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江苏 “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条款的评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6月2日)
据悉,从6月1日开始,江苏警方正式实施“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在该指导意见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同性之间的性交易行为是应当受到查处的卖淫嫖娼行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对这一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强烈质疑。
首先,该规定明确同性之间的性交易为应当受到查处的卖淫嫖娼行为,是有违我国法律的。我国法律中对同性之间是否构成卖淫,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一个地方性规定将其明确定性为非法行为,是违反我国《立法法》,也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其次,在同性恋仍在我国受到普遍歧视,未被公众所广泛认同和理解,同性恋人群仍被边缘化,同性恋人群的权利仍未能得到立法与司法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一个地方性的规定明确将同性性交易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只能让公众更多从负面的角度看待同性恋与同性恋人群,使这一人群进一步被边缘化。
再次,该规定也不利于在男男同性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有关组织与个人应当积极在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中开展行为干预措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也属于该易感人群。该规定在客观上使该人群进一步转入地下,使得行为干预措施中难以开展,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最后,应该强调的是,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始终关心的主题是:推动公众对艾滋病的防范意识、维护艾滋病人的权益和维护性少数人的权利。我们认为卖淫应当只是一个公众道德观念问题,而不应当是一个法律问题,在中国卖淫应该合法化。其理由是:
1、有利于在性工作者中开展艾滋病与性病防治和健康教育。卖淫合法后,可以有效对性工作者采取预防、宣传和教育指导措施。
2、有利于保护性工作者的人权。在卖淫非法的情况下,性工作者的工作只能转为地下,他们的合法权利在受到雇主、顾客侵犯的同时,还可能受到来自黑社会性质组织、警察的侵犯,其劳动权利、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
3、减少社会成本,增加国家税收。卖淫的合化法,能够节省大量国家财政,可以从所谓的“打黄扫非”中抽出更多警力,集中打击“两抢”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文章提交时间:2006/7/30 上一篇: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下一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讨论稿》的建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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