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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释放艾滋病感染者李喜阁女士等三人的呼吁
(公民联合呼吁    2006年7月22日)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政府:

    据悉,河南省宁陵县公安局于2006年7月20日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李喜阁女士予以刑事拘留。对此,我们这些关心、参与艾滋病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表示高度关注,切盼宁陵县政府慎重考虑李喜阁女士身体、事件的客观情况,以包容、理解、关爱的心态解决艾滋感染者上访问题。

    李喜阁女士是宁陵感染者“康乐家”的负责人,她为推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李喜阁女士以公开的感染者身份工作,她的献身精神和不懈努力帮助了政府高层获得倾听民间声音的渠道,在国内外抗击艾滋病民间团体中赢得巨大尊重。今年3月底,她作为全国民间机构的代表,在国务院召开的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上提交了第一份民间报告《人民的意见》,引起政府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李喜阁女士是中国抗击艾滋病运动中重要代言人,我们对她目前的处境表示强烈关注。

    不仅如此,我们在此,还提请宁陵县政府注意以下事实:

    必须考虑到李喜阁女士是一位因在县妇幼保健医院分娩期间,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毒的无辜受害者;

    必须考虑到李喜阁女士的大女儿孙迎晨因为哺乳传播感染艾滋病毒,仅仅九岁就已夭折;

    必须考虑到因为母婴传播,李喜阁女士四岁的小女儿也感染了艾滋病毒;

    必须考虑到李喜阁女士与其他感染者妇女和家庭在个人就业、子女就学以及社区生活各方面饱受社会歧视;

    必须考虑李喜阁女士为了找寻公道,无数次要求宁陵县妇幼保健医院、县卫生局赔偿和道歉,始终没有任何结果;

    必须考虑李喜阁女士依法提起诉讼,却被告知“上级有口头文件,凡血液感染艾滋病不予立案”,这一“不成文法”成为她和其他感染者妇女在当地获得司法救济的巨大障碍;

    李喜阁女士和其他感染艾滋病的妇女儿童,她们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严重侵害。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她们有权到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申诉。李喜阁女士的呼吁,正是对我国公共卫生和血液安全的有力监督,并有助于敦促中央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我国部分地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者无从得到法律救济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全社会都要消除歧视,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我们认为,宁陵县政府必须立即释放三位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感染者妇女,以免在羁押期间对她们的身体和精神、对她们的亲人和孩子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呼吁人: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李喜阁的好朋友:艾晓明(广东、学者)

卢杰锋(北京、防治艾滋病志愿者)

王立新(天津友爱家园)

常坤(新疆雪莲花艾滋病教研项目组织)

李方平(北京、律师)

王晨(北京、艾滋病教育志愿者)

舒文明(北京、防治艾滋病志愿者)

林虹(北京、法律工作者)

赵建刚(云南、同志工作志愿者)

孔德麟(中国血友之家)

朱红斌(香港 聚丙烯酰胺凝胶受害案志愿者)

柯倩婷 广州、学者

2006年7月22日


文章提交时间:20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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