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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知行研究所强烈谴责新疆某中学强令乙肝病毒携带者退学的做法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10月6日)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引自《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发布)
根据新疆雪莲花艾滋病教研项目组织和新疆心连肝科普工作组2006年10月2日消息,新疆某中学将10多名携带乙肝病毒的初中新生遣返原生源地,部分学生因此已辍学。据悉,学校方面甚至将学生们携带乙肝的消息告诉学生的原生源地学校,从而学生们原来的学校也拒绝学生入学。详情参见附录:“紧急求助:中国新疆 19 名乙肝病毒携带初中学生被遣返原生源地(部分已辍学)”。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某中学的做法侵犯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利。我们强求谴责这种侵害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做法,要求相关教育当局和学校及时纠正侵害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教育权利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1982年12月4日通过)明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大1995年3月18日通过)第九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们认为,依据国际人权法,教育法第九条“等”字应该被理解为包含公民的健康状况。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该公约。中国政府受到该国际人权法的约束。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第四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在对各国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国家对此等权利只能加以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进民主社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有必要注意到,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乙肝病毒感染,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乙肝病毒感染的歧视受到禁止。
我国卫生部在2006年9月2日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中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2005年12 月2日联合发布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认为:
1)乙型肝炎病毒 (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粘膜及性接触传播。围生 (产) 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接触HBV阳性母亲的血液和体液传播 (Ⅰ)。经皮肤粘膜传播主要发生于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1, 10] (Ⅱ -2),以及静脉内滥用毒品等 (Ⅰ)。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也可传播 (Ⅲ)。与HBV 阳性者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HBV 的危险性明显增高(Ⅰ)。
2)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HBV。经吸血昆虫 (蚊、臭虫等) 传播未被证实。
鉴于乙肝病毒感染并不通过校园日常读书和社会活动而传染,我们认为,限制感染乙肝病毒携带者学生的自由和读书权利缺乏科学依据,违反我国法律和国际人权法关于平等权利的条款,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特此,我们呼吁:
1、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教育行政部门立即调查这一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并及时纠正学校的错误做法,允许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们回到学校读书,保障携带乙肝病毒学生们的受教育权利。
2、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非政府组织、学生团体,对全国各地公民因健康状况而被限制受教育机会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据公共卫生原理和国际人权法,对因健康状况侵害公民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各项部门和教学机构规章制度(包括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各个学校颁发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正意见。
3、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非政府组织、学生团体,成立经常性的公民平等教育机会工作机制,监督教育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并加以阻止。
附录1:紧急求助:中国新疆 19 名乙肝病毒携带初中学生被遣返原生源地(部分已辍学)
常坤 李艺(新疆乙肝第一案当事人)
2006 年10 月2 日
声明:经当事人授权同意广为发布,请转发,但请保持完整性,请采访,请呼吁,请帮助当事人!
一位当事人家长看到内部通知上写着 20学生入校体检时以发生身体有异常确认该生患有传染病被要求返还原生源地治疗就读。其中 1 名是结核病患者,其余19 人都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1 、目前知道的19 人中已确认有10 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15 中初一学生;
2 、已确认10 名初中学生都是来自新疆区沙漠边缘农村;
3 、已经有8 名初中学生迫于学校压力而被亲人领出学校;
4 、目前这8 名初中学生都是处于辍学状态,甚至有部分学生在外地亲戚家不愿回家见人,回家的学生也不敢出门,怕受到歧视;
5 、目前有2 名初中学生顶着各种压力坚持在学校里,经常受到老师的讯问;
6 、目前这2 名初中学生面临着被学校强制送回家的可能;
7、可恶的证明――直接的歧视,此证明导致这些学生无校可入!
****教育局:
我校区内初中班**** 同学,再入校体检时,发现身体异常,再经复检,确认该生患有传染病, 学校将此情况上报市教育局请示,经批复,同意该生返回原生源地治疗就读,请贵处按照区内初中班的相关规定,给予妥善办理入学就读手续未盼,致谢!
乌鲁木齐市第十五中学
2006年9 月22日
为儿子上学,历时 31小时从新疆南疆沙漠边缘敢到乌鲁木齐
2006 年10 月1 日下午6 点
这是一个年仅13 岁的少数民族的男孩,这也是一个年轻的少数民族的母亲;
他是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她是一个为了儿子求学已滞留乌鲁木齐十几天的妈妈;
我和李艺(新疆乙肝歧视第一案当事人)看她时,李艺说有一种同命相怜的感觉,男孩妈妈本来年轻的脸庞却显得十分沧桑,脸也略微有点浮肿,有着很重的黑眼圈。
她给我们讲述了正发生在她身上的事,她们家在喀什,13 岁的儿子也是她的骄傲,儿子从小就很刻苦努力的学习,由于成绩优异,被自治区内招班录取,被分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五中学。2006 年9 月,学校对新生作了体检复查,其中查出包括这位男孩在内的10 名学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要求他们返回生源地治疗就读。
听这位母亲说,这10 名学生已经有8 名迫于学校的压力被其亲人领出学校,这8 名学生目前都处于辍学阶段,他们有的在家里不敢出门担心受到歧视,有的甚至躲在外地亲戚家不敢回家,这些才12-14 岁的初中学生就已经尝受到了有家不能归的滋味!
在上个月,这个男孩告诉他妈妈:老师告诉他,让他告诉他妈妈,让他妈妈把他领回家。家人都不希望他回家,希望他能够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没过几天,这为男孩户口所在地的教育局就来到乌鲁木齐市在没有通知家长的情况下擅自把这位男孩的退学手续给办理。
当地教育局和乌鲁木齐市第15 中学的校领导找到这位男孩,欲将孩子带回家,但是由于这位男孩强烈的求学心而断然拒绝并据理力争,不愿意离开学校。同时,当地教育局将电话打到男孩家里,男孩的父亲接到了电话,在其父亲说自己去接孩子的情况下,当地教育局和乌鲁木齐市第15 中学的校领导才没有采取更强制的措施。但是,非常遗憾的是,还是有学生迫于这样淫威而被带走。其他学生也在学校和各部门的压力下,陆陆续续把学生领出学校!
但是,这为少数民族男孩,还有一位维吾尔族女孩顶着学校和各部门的各种压力,依然坚持留在学校里,等待各界的呼吁和帮助!
2006 年9 月23 日,这为母亲,做汽车赶火车历时 31个小时从新疆最南部的一个沙漠边缘来到了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
这位男孩的母亲拿着《2006 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还有卫生部于9 月21 日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十项要点》等文件去了自治区教委、自治区内招办、区教育厅等部门。
母子相见,面临学校领导质问,谎称"阿姨",骨肉情何在?!
但是这为男孩的母亲却不敢乌鲁木齐市第15 中学去找学校的领导,而只能偷偷的去看孩子,因为担心学校将严厉要求其将孩子带走。
2006 年10 月1 日,这一天是周日,是学校的接待日,这为男孩的母亲偷偷的去探望儿子,后来被校领导看到,很严肃的质问男孩,这是谁?孩子当时快被吓傻了,但还很聪明回答:"她是我阿姨"。但是这位领导仍然狂吼到"到底你叫她阿姨还是姨姨,你爸爸妈妈什么时候来?!"这位男孩惊恐得说"我叫她阿姨,我不知道妈妈什么时候来!"大家看看,这是什么世道,一个年仅 13 岁的少数民族男孩,在自己妈妈的面前却不敢叫妈妈,而谎称"阿姨",这对于孩子以及他的母亲将是多大的打击。当我写这一段话的时候,这为妈妈就在我旁边,她看到了,她伤心的落泪,有点良心的人都可以感受到这是多么震撼,这是乌鲁木齐市第15 中学的奇耻大辱!
这样才避免了男孩妈妈与学校领导的正面接触,而被要求带其孩子离开学校,因为男孩的退休手续已经被学校等办理完毕。
男孩妈妈等 4名学生亲人去政府相关部门所受到待遇
上个月,这位男孩妈妈和另外3 名学生亲人一起到政府相关部门去反映问题。他们拿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和《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证明书》(治疗建议:肝功能正常无症状可以正常学习及集体生活。)《2006 年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对检查发现乙肝病毒携带,但肝功能正常的学生,不属于"不合格"。)还有卫生部于9 月21 日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十项要点》(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获得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等文件。
他们说:你们的孩子根本不符合体检的标准;我们新疆自治区区内初中班才办了三年,在这之前你们的孩子都在哪上学呢?都不上学吗?
当孩子亲人提到《证明》中"发现身体异常,再经复检,确认该生患有传染病,"将影响孩子的上学等及侵犯隐私权等问题时。
他们说:学校不这么写,那怎么写,我们也没让你们的孩子回去不上学,在当地上。但是,这些孩子的家庭所在地并没有初中以上学校啊!
我们通过男孩妈妈还获悉已经被迫离开学校的两位学生的情况:
一个维吾尔族男孩。
他说"我通过好好学习,现在学校不要我,以后我再好好学习有什么用,我到别的学校也不要我,我连高中大学都上不了,我上学还有什么用!"
他妈妈接到乌鲁木齐市15中学校给的《证明》后,她去求学校,去找教育厅,找教委,男孩妈妈在临上火车的时候,她对我们说,"教委的人说的话我一辈子都不会忘记,像针一样扎在我的心上!"
教委的人是这么说的说"你的孩子是乙肝娃娃,你的孩子有什么资格到这里来上学" 这位维吾尔族妈妈说"你说我孩子有什么资格来上学,九年义务教育你不知道吗?你是不是当父亲的人?"当这个维族老妈妈质问这个人后,这个领导就反悔了,说被人听错了,他没有讲这个话。这位维吾尔族妈妈还去找自治区内招办的领导,哭着求他们,甚至在自治区内招办公室里都跪了下来,希望孩子能够在这里上学,他们都不同意。这个男孩回到家乡。
还有一个维吾尔族女孩子,在南疆一个濒临沙漠的村里生活,她的家离她上小学的地方有12 公里,每天就在这样的环境下去上小学,完成自己的小学并且考上了位于乌鲁木齐市的 15中学,但是因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学校强制要求离开学校。这位女孩迫于学校领导压力,已经被她在乌鲁木齐的亲戚接出学校。
10 名学生已有8 人被强迫离校,还有2 名在苦苦坚守,他们在受歧视!
在乌鲁木齐市第15 中学的10 名乙肝病毒携带学生,都是少数民族,都是来自新疆沙漠边缘的农村,已经有8 人迫于学校和各部门的压力离开学校。这些学生都是在当地小学非常出众,学习异常优秀的学生,否则是不可能考到乌鲁木齐来初中的。乌鲁木齐市15 中学对于招生学生有严格的限制,招生的必须是应届小学毕业生,而且年龄必须在14 岁以下。
这2 名苦苦坚守的初中生都是少数民族,一个是男孩,一个是女孩,我们所接见的就是这位男孩的妈妈,我们通过这位男孩的妈妈获悉这位女孩的境遇同样的令人愤怒!
这位女孩的父亲是一个农民老汉,也是南疆某地的,是维吾尔族,这个农民老汉没有钱没有文化,到39 岁才结婚,才有一个女孩子,知道文化的重要性,非常支持自己的孩子学习,但是由于家庭异常贫困,这个孩子边放羊边学习,通过自己优异的成绩考上乌鲁木齐市15 种学的。这个老汉说:无论如何也不能把孩子接回家,学校现在让我干什么都行,就是让我舔地上的草都行。没有钱我在火车站打工背包都行。
这两个孩子在乌鲁木齐市第15 中学,目前处处受到歧视,不仅有来自学校领导的不时呵斥,还有因为学校的不公正待遇造成其他学生的不正常看待。目前这两位学生在学校里被单独安排就餐。
紧急求助,这 2名苦苦坚守的将面临被强制带走!
班主任给这个男孩的妈妈打电话说,学校领导通过其向男孩的妈妈转达,再不来把孩子接走,学校将把孩子强行送回去。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国庆假期的第二天,学校将于10 月4 号开学,开学后,这个男孩又将面临学校领导的呵斥和强行被带离学校的可能。在这个假期中,政府相关部门都处于大假状态,直达10 月8 号才上班,而即使政府相关部门上班能否及时的处理和支持这19 名乙肝病毒携带学生也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这位男孩的母亲曾多次拿着自治区医学院肝病科专家的医学证明到相关部门去反映这个问题,都受到了阻力,这2 位学生的命运如何?
希望社会各界对于这个事件予以关注并提供支持,欢迎各界对当事人进行采访!
当事人联系:男孩妈妈
电话:13579224726 (乌鲁木齐市)13150292272
电子邮件:zhaoweifeng426@yahoo.com.cn
肝胆相照:陆军(金戈铁马)
电话: 0371-66090960 手机:13598872160
MSN : jingetiemajgtm@hotmail.com
" 肝胆相照" 网站" 权益版" 网址:www.hbvhbv.com
新疆雪莲花艾滋病教研项目组织
新疆心连肝科普工作组
联系人:常坤
电话1320396248
电子邮件MSN :changkun2008@msn.com
网址:www.xjaids.org
执笔:常坤
李艺(新疆乙肝歧视案第一人)
2006年 10月2 日星期一
附录2: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一、乙肝是一种危害大的严重传染病,但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和其它措施预防。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三、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关键。新生儿出生后要及时并全程接种三针乙肝疫苗。
四、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已经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免费接种。
五、推广新生儿以外重点高危人群接种乙肝疫苗。
六、避免不必要的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使用安全自毁型注射器或经过严格消毒的器具,杜绝医源性传播。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八、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
九、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定期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乙肝患者要规范治疗、定期检查。
十、乙肝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预防乙肝是全社会的责任。
附录3: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通知
http://www.moh.gov.cn/newshtml/11353.htm
文章提交时间:2006/10/13 上一篇: 关于天津男性浴池事件给国艾办的信下一篇: 就乌鲁木齐市19名乙肝病原携带初中生退学遣返事件致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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