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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28-离婚后,我应该给付孩子多少抚养费 ( 2007年2月)
咨询解答28--离婚后,我应该给付孩子多少抚养费
我是一同志,几年前我和妻子结婚,孩子已经3岁了,现在妻子要和我离婚,她要抚养孩子,我也同意,但孩子的母亲要求我每月给孩子抚养费1500元。我目前每月收入才2000元,如果给孩子抚养费1500元,我自己的生活就很艰难了。孩子的母亲每月收入1000元,尽管比我少,但我认为她也应该承担一些抚养费的。再说,孩子每月的生活费也用不了这么多。我不知道我的想法对不对,在这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你咨询的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确定的问题。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双方都有负担抚养费的义务,这是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抚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子女无论归父方或母方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抚养子女一方可能发生的经济困难,才能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然而,义务的平等负担,并不意味着费用数额的平均分配,应当根据双方具体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经济收入多的,应当多负担一些;经济收入少的,就可以少负担一些。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操作依据,它既充分考虑了保障子女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父母双方的利益。按照此规定,你给付子女的抚养费可按你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文章提交时间:2007/3/1 上一篇: 咨询解答27-艾滋病检测机构采取什么措施保护感染者的隐私?下一篇: 咨询解答29-同性恋者收养子女时需要将自己是同性恋的事实告诉有关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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