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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30-公安机关没让我做伤情鉴定,我该怎么办 ( 2007年3月22日)
咨询解答30-公安机关没让我作伤情鉴定,我该怎么办?
我几天前被他人扎伤,经医院诊断,我身体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案发当时我就报了案,但公安机关一直没让我作伤情鉴定,我该怎么办?
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四)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
按此规定,如果你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你已经受伤多日,公安机关还没有通知你,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作伤情鉴定。公安机关接到你的申请后,就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不能拒绝。
公安机关收到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你,如果你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鉴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如果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刘巍律师 2007年3月22日
文章提交时间:2007/4/4 上一篇: 咨询解答29-同性恋者收养子女时需要将自己是同性恋的事实告诉有关机构吗下一篇: 咨询解答31-公安机关不立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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