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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33-电视台不经我同意披露我是艾滋病患者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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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33-电视台不经我同意披露我是艾滋病患者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我是一名艾滋病患者。去年年底,某电视台对我进行了采访,当时只是说了解一下艾滋病患者的生活状况,并没有说要报道。之后不久,这次的采访就在当地电视台播放了。报道中说了我的姓名,而且我的图像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村里的许多村民都看到了这个报道,他们知道我感染了艾滋病,议论纷纷,不再和我及家人来往,孩子的情绪也受到影响,学习成绩下滑的很厉害。电视台这么做对不对?如果不对,我该怎么办?

律师:你咨询的是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和名誉权问题。

《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在现实中,有一些艾滋病患者被确诊后,个别媒体未经其同意,公开报道了患者的个人信息,给患者的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患者的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此案中,尽管电视台的主观愿望是好的,是为了引起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关怀,没有侵害患者人身权益的故意,但其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披露了患者为艾滋病患者的事实,披露了患者的姓名,且对患者的图像未作技术处理,这些均是患者的隐私。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因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尚未消除,电视台披露的上述事实无疑不利于患者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

电视台的行为侵害了你的隐私并进而侵害了你的名誉权,电视台应承担侵权责任。你可要求电视台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电视台不同意你的请求,你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刘巍律师 2007416


文章提交时间:200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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